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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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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闻宣传工作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刘延东副关于地方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 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结合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中、*中、*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 年)》要求,坚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改革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做好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为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持依法管理、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全面准确、广泛深入、安全有序、确保时效。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地方志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作出的重要批示。

 (二)地方志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颁布、政策解读及贯彻执行情况。

  (四)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地方志事业发展中取得的重要进展、重大成就和重要经验。

  (六)地方志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

  (七)地方志工作中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具有重大宣传价值的内容。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中指办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中指办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中指办新闻宣传工作,审定中指办新闻宣传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处。

  第六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中指办党组研究决定专人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代表中指办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切实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新闻宣传工作正常进行,中指办每年向有关部门申请宣传活动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日常宣传和重大活动宣传的费用从该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逐步加强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新闻宣

 传工作岗位,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 新闻宣传工作职责分工:

  (一)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指办信息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和监督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重要采访,承办中指办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做好中国方志网、《中国方志》报、方志中国微信公众号、方志中国手机报信息编辑和发布工作;做好新闻舆情监测及负面新闻应对,认真做好收集、分析、整理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对地方志工作的报道并报分管领导审阅;负责联系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做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中指办其他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的主要职责是:提出有关宣传主题,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参与策划、筹备和组织实施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相关的重大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根据安排接受采访或协助开展有关采访活动;负责审核与本处室、本单位业务工作相关的重要新闻稿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精心策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出台地方志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举办重大活动等的宣传报道,要与相关业务工作同步策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及时报审,提前做好各项准备。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各自优势,进一步丰富和创新宣传渠道和平台,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第十二条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求:

  (一)媒体申请采访,一般应向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采访函。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接受采访单位、部门或人员的建议,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

  (二)接受采访的对象为中指办领导以及各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

  (三)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坚持有利于地方志事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众对地方志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地方志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的解疑释惑,有利于展示地方志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四)接受采访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努力为采访提供相关信息和采访便利。

  (五)在受理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并不得以有偿服务方式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三条 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要按照中指办党组的要求和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发挥好新闻宣传主阵地的作用。

  第十四条 需要在中指办主办的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媒体重点宣传报道的内容,由有关处室、国家方志馆、方志出版社,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提出,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批准发布。

  第四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 对在新闻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并

 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未按要求开展工作,致使重要宣传活动计划无法正常实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部门或单位对外发布新闻出现严重失实或严重错误等情况,并经新闻媒体报道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发布虚假新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维护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内聚人心,外塑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是指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名义,通过校内外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和“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自觉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配合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策划、媒体联系、协调实施、检查监督、业务指导以及宣传队伍、舆论阵地等建设与管理等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系部党总支书记为本系部新闻宣传工作第一负责人,其他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宣传管理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拟定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策划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宣传报道活动;负责本部门舆情引导与监控;负责审核本部门撰写的新闻宣传稿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宣传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

  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要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通讯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党委宣传部进行日常宣传工作联系,及时提供新闻线索;撰写或组织撰写本部门宣传稿件;配合做好校内外媒体对本部门的组稿、采访工作;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宣传任务;做好本部门宣传信息和资料的统计归档等工作。通讯员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聘任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和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涉及保密内容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外传。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领导来校视察、调研、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重

 要批示的情况;

  (三)上级和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重大措施等;

  (四)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招生就业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

  (五)学校改革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

  (六)学校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学校领导的重要讲话;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需要及时宣传报道的事项。

  第十条 新闻宣传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学校校报、校园网、手机报和官方微信、微博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二)利用校内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站、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画册、宣传片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三)在中央和省、市级报刊、电视、电台、网站等主要媒体开展学校的重大庆典、重大成果、典型经验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专题宣传;

  (四)在学校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邀请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情况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举措、主要成就、重大事件等进行宣传;

  (六)通过向新闻媒体传送新闻稿件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 社会新闻媒体的记者到学校进行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待、协调和安排。受访单位及受访人接到媒体采访要求,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受访单位及个人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要求。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需要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 3 天告知

 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协调落实。

  第四章 校内媒体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报刊管理

  (一)内部报刊,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由学校各部门、各级学生组织自主编辑印发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报刊(包括面向师生的信息、简报、杂志、报纸等印刷品)。

  (二)内部报刊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与新闻出版的有关法规法纪,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报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党委宣传部为内部报刊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内部报刊的审批、宏观指导和监管工作。各主办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刊物的具体管理工作。未经审批,任何部门禁止私自刊印发行任何报刊。

  第十三条 校园广播管理

  (一)校园广播站由党委宣传部主管,校团委具体负责管理。校团委负责对校园广播站人员进行选拔培训,对校园广播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核,严禁传播反动、违法、淫秽等内容;未经允许不得举办以赢利为目的播音活动。

  (二)广播站机房为工作重地,未经允许,非播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置留,不得随意开、关或调试播音设备,出现设备损坏,造成重大影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在学校内临时或永久安装音响、广播、宣传等设施(供教学使用的除外)必须由主管宣传的校领导审批,并到党委宣传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广播设备,不得占用教学时间举办播音活动。

  第十四条 网络宣传管理

 (一)学校网络宣传管理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各部门共同参与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主页栏目与版面的设计管理以及新闻信息、有关动态消息、通知、资料的审核及发布工作,并对各二级网页的建设情况进行指导和考核。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二级网站和网页栏目与版面的设计建设管理及部门新闻信息、有关部门动态消息、部门通知、资料的审核及发布工作,二级网站、网页的版面的设计风格应与主页保持基本一致,各部门有权利自行设置栏目,部门负责人对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把关。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整个网络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各部门举办的冠以学校或学校各系部、各部门名称的各类新媒体,如公众微信号、微博、微信群、QQ 群等,必须到党委宣传部申报备案。

  (五)连入校园网的部门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信息网络有关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六)校园网信息发布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登载转发境外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需要严格注明来源出处。

  (七)各部门申请在校园网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按照校园网投稿程序,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宣传阵地管理

  第十五条 宣传橱窗管理

  (一)校内宣传橱窗、通知栏、校务公开栏、移动展板架由学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党委宣传部统一分配、各部门依申请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修建和挪作他用。

 (二)各使用单位对宣传橱窗、通知栏、校务公开栏、移动展板架内容要严格把关,定期更换。其中宣传橱窗内容由使用单位收集,党委宣传部统一设计制作。宣传橱窗、通知栏、移动展板架不允许出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

  (三)各单位或个人发布的通告、启示、通知、海报、讣告等信息,均张贴在公告栏内,并做到内容健康、书写规范。

  (四)严禁在宣传橱窗、校务公开栏表面擅自张贴任何经营性宣传品和商业广告,一旦出现,张贴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清除。

  (五)各使用单位定期对宣传橱窗、通知栏、校务公开栏、移动展板架进行清洗维护,确保宣传橱窗、通知栏、校务公开栏、移动展板架的整洁、美观。

  第十六条 校园宣传品管理

  (一)校园宣传品是指校园内开展各种活动的宣传品,主要包括横幅、标语、海报、广告、宣传画等。

  (二)学校校园内悬挂(张贴)宣传品归口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保卫处协同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各主干道、教学区、生活区等公共区域悬挂横幅,设置灯箱、广告牌等宣传物品。凡需要在学校内悬挂张贴宣传品的部门,必须提前 3 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表》,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定,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并在规定时间、地点悬挂(张贴)。以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需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要先报校团委审核盖章,再报党委宣传部批准。

  (四)校外单位在学校开展活动需要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持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开展活动的证明,到党委宣传部办理相关手续。

 (五)宣传品的制作、粘贴应美观、整齐、大方。除全校性主题宣传和大型活动外,其他宣传品应在活动结束后一日内,撤除悬挂、张贴、设置的宣传品。

  (六)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查批准,校园内不得悬挂(张贴)广告等具有商业性质的张贴物。

  (七)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开展的宣传活动负责,包括宣传标语内容、宣传活动形式、宣传活动完成后场地清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开展的文化活动必须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大型文化活动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将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报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并接受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总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并召集新闻发布会,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组织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一)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对涉及我校改革发展中心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我校教学、科研等各方面重大成果,对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信息和事件,以学校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直接向媒体推介新闻通稿:对于不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情况介绍会)的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事项,视情况邀请记者来校采访或以学校名义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三)利用学校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在校园网、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橱窗、横幅、展板等校内媒体上发布的新闻信息,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发布。

 (四)利用各单位内部媒体发布新闻信息:在各单位内部的公众微信号、官方微博、微信群、QQ 群、内部刊物上发布新闻信息,由各单位负责审核发布。

  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部各平台发布新闻信息和进行工作交流,均须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遵守国家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和教师行为规范及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进行新闻发布。

  第七章 新闻宣传报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报道的申请。学校及各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校内媒体(网站、手机报、官方微信微博、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 1 天将报道申请报送党委宣传部,以便及时组织摄影摄像和宣传报道。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 3天将报道申请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 新闻信息的报送。各单位负责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原则上由主办单位通讯员撰写新闻稿件或新闻通稿,并及时将新闻稿件和新闻图片等资料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送。

  第二十三条 新闻报道的审核。各单位通讯员报送的新闻稿件和新闻图片等资料,应经本单位宣传工作责任领导修改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定,对合格稿件由党委宣传部及时准确上传到校园网主页指定栏目。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新闻阅评督导制度。成立新闻阅评专家督导小组,对学校网站和校内外其他媒体发布的新闻内容开展阅读、评议、督导工作,规范和促进学校对内对外新闻采编工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活动需要邀请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由党委

 宣传部会同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站和对外宣传新闻报道采用实名制。

  第八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应坚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实,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敏感事件发生后,事件相关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信息,提供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损失情况和初步处置意见。在突发、敏感事件期间,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和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事件处理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十条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新闻通稿,经学校党委书记审定后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对突发、敏感事件不得擅自发布消息。在突发、敏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谎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突发、敏感事件所涉及到的相关责任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新闻信息。

  第九章 新闻采访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闻记者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接待,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安排采访事宜。

  第三十三条 对于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或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必须由党

 委宣传部报党委书记同意后方可接受新闻采访。各单位、个人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三十四条 被采访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及时、认真准备所需资料,准确、客观介绍具体情况,不发表与采访无关的言论。

  第十章 舆情引导与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舆情引导与监控的组织和领导。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共同负责,设兼职舆情监督员;各系、各部门应成立舆情监控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舆情引导与监控责任人,并配备兼职网络舆情评论员,负责本部门网络舆情引导与监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兼职舆情监督员及网络舆情评论员职责:

  (一)兼职舆情监督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百度贴吧、BBS 等校外网络论坛、校园网及各二级部门网站的舆情情况,了解各网站当前的舆情,及时将舆情通报相关部门网络舆情评论员,督促评论员及时控制和引导,并作好日志记录和备案工作;负责跟踪各部门的舆情引导及控制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二)网络舆情评论员工作职责:负责监测本部门网站及师生在 qq 群、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的舆情,发现舆情或接到舆情监督员的舆情通报后,及时向本部门舆情引导与监控责任人报告,对舆情进行控制和引导;负责向舆情监督员及时反馈舆情的控制和引导情况。

  (三)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的网络舆情评论员除负责对本部门网站进行监测外,还应监测校内外有关学校的学生BBS舆情,加强与BBS负责人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向学校通报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引导与控制。

  第三十七条 舆情的引导与控制

  (一)凡连入校园网的学校各二级网页,如发生舆情,由主办部门网络舆情监

 控工作小组负责引导或直接删除所在二级网站内的有害信息。

  (二)经监测发现在校园网以外的 Web 主页、BBS、博客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发生有关学校的舆情,由党委宣传部及时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启动学校舆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进行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涉及党和国家以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上网。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以下十条规定:

  (一)严禁在网络上发表或者转发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二)严禁在网络上传播党和国家机密。

  (三)严禁在网络上“妄议”大政方针或者转发他人“妄议”大政方针的言论。

  (四)严禁在网上传播与恐怖暴力、邪教有牵连的问题,对民族宗教等话题要高度谨慎。

  (五)严禁在网络上露骨谈论色与性话题、传播黄赌毒信息或者从事黄赌毒活动。

  (六)严禁在网上造谣、传谣。

  (七)严禁在网络上传播学校秘密。

  (八)严禁在网络上发表或者转发对学校声誉不利的信息。

  (九)严禁在网上传播个人和家庭隐私的信息,不传不利于团结的闲话。

  (十)严禁教职工在网络上向学生推销商品。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新闻宣传工作纳入各部门目标考核和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作为评选宣传文化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每年对新闻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教职工通讯员和学生优秀记者

 进行评选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在以下媒体发表署名稿件的作者给予稿费。

  (一)文字新闻

  1.国家级报刊:500 字以下每篇稿费**元,500—1500 字每篇稿费**元;1500-2000 字每篇稿费**元;2000 字以上每篇稿费**元。

  2.省级报刊:500 字以下每篇稿费**元,500—1500 字每篇稿费**元;1500-2000 字每篇稿费**元;2000 字以上每篇稿费**元。

  3.地级刊物:500 字以下每篇稿费**元,500—1500 字每篇稿费**元;1500-2000 字每篇稿费**元;2000 字以上每篇稿费**元。

  (二)图片新闻

  1.国家级报刊每幅稿费**元;

  2.省级报刊每幅稿费**元;

  3.地级刊物每幅稿费**元。

  (三)图像新闻

  1.国家级电视台,每条稿费**元;

  2.省级电视台,每条稿费**元;

  3.地级电视台,每条稿费**元。

  (四)广播新闻

  凡在广播电视台播放的稿件,国家级稿件给予文字稿费两倍奖励;省级、地级稿件给予稿费等额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视其情况轻重、影响程度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或教职工身份发布新闻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四)擅自就突发、敏感事件接受采访、向媒体报料、投稿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教办〔2006〕11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湘教发〔1006〕106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连网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的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包括以下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参加我校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我校,

 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学校学习贯彻*****和“****”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活动,以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三)学校落实中央、省委关于高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精神的宣传报道。

  (四)学校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和学校工作运行中的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要观点、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学校教学科研、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七)对校内各单位新闻报道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八)对校内新闻媒体的管理与指导。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宣传部长和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负责全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研究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提出对外宣传的思路和基本目标,下达对外宣传任务。

  (三)结合学校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四)组织、管理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信息沟通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定期总结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个人配合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组织活动、接待采访和参观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第八条 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校内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管理工作。要主动、及时、准确地向广大师生传达学校的发展新思路、改革新举措、工作新要求。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二)拟订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本单位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十条 为及时汇集校内的新闻信息,学校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单位确定一名新闻宣传通讯员,报宣传部备案。

  通讯员队伍是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讯员的工作应计入工作量。学校对业绩突出的通讯员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讯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宣传报道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生活动及各项工作成果,积极宣传本单位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稿件,供宣传部所管各媒体选用。

  (二)及时、定期向宣传部传送本单位的新闻信息。

  (三)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四)负责接待和组织校内外媒体的采访活动,完成宣传部委托的宣传报道和采访任务。

 第四章 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代表学校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

  凡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需及时对外介绍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同时可请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

  1.学校颁布的有关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2.学校颁布的重要部门规章制度和重要行业技术标准。

  3.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成就。

  4.省级以上评定的最新教学科研成果。

  5.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二)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党委宣传部根据发布会的内容,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新闻通稿、背景材料由新闻发布单位或新闻发言人草拟,报党委宣传部和分管校领导审定。

  3.新闻单位记者由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确定的对象负责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4.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宣传部负责,相关单位协助。

  5.各部门、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举行新闻发布会,一般应在新闻发布会前一周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

  (三)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2.规模适当,讲求实效,内外有别。

  3.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举办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为保证宣传部及时了解和汇集全校的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建立新闻报道报告制度。

  (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需要邀请校内外媒体采访报道,举办单位应于举办活动或会议前二天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新闻报道预约流程单》(请在校园网“公文管理”处下载),由本单位通讯员报送宣传部办公室,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音像资料。

  (二)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办公网或其他形式向宣传部校报编辑室、校电视台和新闻网报送。

  (三)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宣传部。

  (四)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审核制度

  (一)各单位通讯员上报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领

 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二)对缺乏真实性或有害的信息,宣传部一律不予采用。

  (三)校内重大题材的新闻,由宣传部根据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组织采访报道。

  (四)对学校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的采访,须持有宣传部颁发的“新闻采访证”,方可进行采访。

  第六章 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按照党委确定的对外宣传工作任务和目标,在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组织报道我校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努力扩大对外宣传的渠道。

  第十六条 凡对外宣传稿件,发表前应报送党委宣传部审阅。

  第十七条 学校所属报纸、电视、网络、各团体(协会、社团)所办刊物刊登我校有关文件或者学校领导讲话,需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主办的重要活动,需邀请新闻单位出席并作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书面通知宣传部,由宣传部组织邀请新闻单位。

  第十九条 我校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参加的,由党委宣传部和国际交流处协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要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网上宣传工作。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学校关于加强网上宣传工作的具体意见落到实处。

  第七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事件的报道,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党委

 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应注意保持社会安定,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报道中涉及到的重要数字、重要情节,一定要核实清楚,并经宣传部审阅,向学校党委汇报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三条 对外辟谣工作由学校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消息。

  第八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四条 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校事务的,应先到学校党委宣传部联系登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安排接待。党委宣传部要积极协助记者的采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新闻媒体采访校领导或者向校领导约稿,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宣传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各单位确定接谈人后,由宣传部安排采访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学校事务的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对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的轻重,对负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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