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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学出生证明24篇

时间:2024-05-12 09:40:03 浏览次数:

医学出生证明第1篇x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你们好!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学出生证明24篇,供大家参考。

医学出生证明24篇

医学出生证明 第1篇

x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医学出生证明 第2篇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一)未报户口前遗失的《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办办法: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公民遗失《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填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确认情况属实予以补发。补发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回补发机构。申请补发者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属实证明。

(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填写内容的证明。(挂产科号取病历)

(三)准备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5纸)。

第三十二条未办理户口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人必须出具户口登记部门出具的新生儿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方可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巳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每周三上午8点30分-10点挂号取病历,来产科填补办申请审核表。接生者签字、产科主任签字、医务处签字盖章。

医学出生证明 第3篇

委托人:___

性别:女

出生年月:___年__月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

性别:男

出生年月:___月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4篇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
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某某 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5篇

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6篇

按照要求对妇计中心及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制度,医学证明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其领取、发放、登记等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妇幼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培训,逐步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化。现将20xx年上半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妇计中心、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委托书。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组织签发机构刻制了印章,并将印模式样留存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备案。

3、规范开展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和发放工作,并严格审核了领取人身份材料,出入库登记准确无误。

4、具备了安全的档案存储条件,并严格落实了“两锁三铁”(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保险柜)的存储要求,严防遗失、毁损(库房通风良好、防火、防潮、防盗)。

5、严格按照空白证依号码顺序发放,不跳号,不得在空白证上盖章。

6、签发机构管理和签发人员签署了终身责任承诺书。

7、在产科和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等明显地方公示了办理流程,告知了办理所需资料、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8、规范开展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除国家要求的申领材料外,未设立签发前置条件。

9、强化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严格一人一账号,保证签发信息及时上传,保证信息和系统安全。

10、严格废证管理,三联分别标识作废,做好了登记、上报、销毁等工作,无遗失。

11、设立了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专用电脑、打印机及身份证识别器。

二、证件宣传通过调查孕妇及家属对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知晓率未达到百分之百。20xx年度申领及发放情况年度申领数首次签发数补发数换发数因打印错误20xx年申领500张,首次签发327张,因打印错误1张,补发1张,换发2张,合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331张。

三、存在的问题

1、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分娩的母亲信息没有核实身份证上的姓名,导致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姓名不符合而不能办理。

2、农牧民群众对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重视力度不够,经常遗失要求进行补办,首次签发时产妇及家属出具身份证明,首先是经管医师核对,发证时医务科再次核对,新生儿父亲填写新生儿父母信息。在今后发放过程中,我院仍应加强身份证明核对和告知力度,并要求将领证人出具的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并签字确认信息属实,永久保存。加强母婴保健法、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医务人员认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严重性。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复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填写时字迹清楚,三联信息一致,严禁涂改。医务科盖章时再次核对。严格证章分开管理,存放地点专柜保存并加锁。每月上报发放情况时再次认真核对库存数。加强保管,防止损坏。每年年底统计《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数并报州妇计中心,严格控制废证率。

3、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和签发印章未分开,无专人管理。

总之,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方面,能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出生医学证明的领取、发放、登记逐步得到了规范。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更加规范。

医学出生证明 第7篇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xx年xx月xx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8篇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 年 月 日在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9篇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篇1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10篇

计划生育妇幼生殖保健服务中心:

男方姓名 出生于 年 月 日,现年:
岁,民族:

现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月 日,现年:岁,民族:

现住址:

夫妻俩于 年 月 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医学出生证明 第11篇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受托人姓名:XXX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与委托人关系:XXX

委托人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医院分娩,特授权委托XXX(受委托人姓名)办理XXX(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按手印:
受托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12篇

20××年,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有关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启用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将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情况

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县区相关管理人员,参加了省举办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班,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全市启用新证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加强与市公安部门的沟通工作,对县区公安户籍管理人员进行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题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的协同性,发挥户政部门监督作用。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于20××年1月1日起顺利启用新证,完成了对旧证的清理登记、回收和集中销毁工作,建立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上传省网的接口。

二、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质量控制情况

20××年,经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主要质量指标有所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平均废证率为%,我市在13个省辖市中排名第二。根据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数据统计,废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开发区%、原海州区%、灌云县%、连云区%、原新浦区%、赣榆区%、灌南县%、东海县%。

全市共有接产发证机构94家,其中43家废证率达到或超过1%,超标率为%。从统计数据分析来看,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较好,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较薄弱。

《出生医学证明》换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我市换证率全省最高,为全省平均换证率%两倍以上。换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原海州区%、原新浦区%、东海县%、灌云县%、连云区%、灌南县%、赣榆区%。

《出生医学证明》补证率较高。省通报显示,全省补证率为%,我市补证率达到了%(含特殊签发)。补证率由高到低排序为:灌南县%、东海县%、灌云县%、连云区%、赣榆区%、原海州区%、原新浦区%。

违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传省网过程中,发现某县妇幼保健所违规发放4枚没有母亲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通过省网审核,造成同期全市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上传省网。

《出生医学证明》网上签发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在对20××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与平台系统审核比对时发现,东海县:有5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2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灌云县: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灌南县:有10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赣榆区:有9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1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原新浦区:有6枚网上未废但已交纸质版废证,另有3枚网上已废但未交纸质版废证。

三、整改要求

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区卫计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

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督促证件管理和签发机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签发证件。建立责任追究制,在证件签发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按规定处理。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专项整治行动,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清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市适时组织全市专项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医学出生证明 第13篇

XXX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xxx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xxx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书3

委托人:秦某某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8年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X

受托人:姚某某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6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00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XXXXXXXX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前往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

姚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1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并统一编号。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托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名单登记造册,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补发专用章标准及式样统一刻制印章,配发至签发机构,并将印章式样抄送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公安机关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第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当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数量、编号及时上报上级委托管理机构并申明作废。必要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或加盖作废章,定期逐级回收,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受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投诉、举报,并组织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技术鉴定。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应协调各签发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与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建立签发管理制度,严格签发程序,专人负责;设专人分别管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出具虚假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加快《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化进程,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与公安等部门共享机制。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辖区内签发机构名单、《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号段、废证编号逐级报送至省妇幼保健所。实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还应定期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个案信息逐级报送省妇幼保健所,再由省妇幼保健所统一将相关信息通报省级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各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新生儿及其监护人提供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以及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电脑保存电子文档等相关资料均应按档案管理要求,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章申领

第十六条实行按属地逐级申领制度。各签发机构向辖区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向所在市委托管理机构,各市委托管理机构向省妇幼保健所逐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严禁向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跨地区、跨机构出借、转让《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下级单位申领时,应查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申领数量及编号并填写登记本。

第十九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对领取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并按出生证编号先后顺序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委托管理机构和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时间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和管理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首次签发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各签发机构应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助产机构接生人员负责规范填写分娩信息;签发人员负责查验新生儿父母、领证人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规范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碳素笔一次填写,所有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

各助产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核对分娩产妇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复印件。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产妇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第二十五条各签发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合理设计签发流程,方便群众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申领和使用规定,指导孕产妇做好新生儿姓名、相关证明材料的准备。

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出生一个月之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六条对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出生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在本办法下发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由新生儿父母(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人员身份信息及接生情况证明;

3、亲子(母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在未取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参照医疗机构外分娩申领。

第二十七条各签发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发放登记,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出生医学证明》免费签发,严禁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五章换发

第三十条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第三十一条签发机构不得为当事人以变更新生儿姓名为理由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二条签发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的)或正副页(未入户的);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原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蓝黑色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

第六章补发

第三十五条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六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第三十七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委托管理机构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时,应审验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给予情况属实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未办理出生登记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出生登记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第七章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秘〔20xx〕650号)作废。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亲子鉴定证明指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第四十五条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医学出生证明 第15篇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
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xxx

医学出生证明 第16篇

xx中心:

男方姓名xx出生于xx年x月x日,现年:xx岁,民族:xxx。

现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现年:x岁,民族:xx

现住址:

夫妻俩于xx年x月x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17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xx〕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市卫生局于9月8日至10月10日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2007年以来《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较为重视,均成立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签订了《出生医学证明》委托发放、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监管,违规发放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是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各地均能按《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种台帐,记录较为全面,运输和存放符合管理要求,资料留存较为完整,签发及补发工作较为细致。二是加大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力度。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贾汪区卫生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接产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积极与辖区公安部门配合。做到检查与查处同步,对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接产医院及时进行通报,保证依法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鼓楼区妇幼保健所积极争取金山桥开发区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使金山桥开发区内各接产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二、存在问题

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全市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县、区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个别医疗保健机构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及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出具的活产信息不准确,存在提供虚假活产信息的行为。二是监管不到位。有些妇幼保健所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缺乏核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活产信息核查不细致,造成一些《出生医学证明》的违规发放。三是管理制度不健全。鼓楼、九里、铜山等妇幼保健所丢失《出生医学证明》检测板,致使《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鉴别,尤其是对跨省异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无确切的检测手段,影响了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一是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逐个进行排查,进一步查找问题,总结分析原因并加以整改;二是要认真组织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学习《母婴保健法》及《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的意识;三是要主动与公安部门之间搞好协调配合,坚持依法管理;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力度,充分利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五是要对已撤消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各单位要及时收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并停发《出生医学证明》,六是要坚决杜绝违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的发生。接通报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标准,形成整改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基妇处。

医学出生证明 第18篇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19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的助产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和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 凡在我市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据本细则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出生医学证明》在本辖区内的发放、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七条 长春市卫生局负责统一制作“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报公安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签发机构名单。

第八条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必须通过盛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验收,获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权,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 助产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 助产机构应当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并且制定专门的签发管理制度。

(一)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人员,方可承担本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

(二)应当由2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使用,并实行证、章分开,相互监督,严格管理。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在领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上签名。

(四)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应当配备微机、打印设施,使用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

第十一条 助产机构接收孕产妇住院时,应当向孕产妇或家属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告知书》。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依据《分娩登记本》、父母身份证及户口簿,家庭住址以户口簿为准(流动人口以落户地址为准)。《分娩登记本》作为核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之一,应当妥善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凡户口在外地的产妇在长春市助产机构分娩,助产机构应当依据《分娩登记本》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

第十四条 未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签发。签发时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 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一)无接生人员签名的;

(二)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

(三)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

(四)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单亲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除外)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五)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六)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七)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

(八)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二)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

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

(二)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医学出生证明 第20篇

根据国卫妇幼发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和规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自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做好今年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我院于1月20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州卫生局举办的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培训班,会后按要求及时安装软件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并根据会议精神和卫生部妇社司、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印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指导手册》以及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汇编的要求规范了出入库登记、签发登记、废证登记、存根交接登记。

XX县妇幼保健院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的出入库登记、存放环境、印章管理、签发与审核等制度。

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流程,签发人严格审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对于流动人口按照轮卫发[20xx]283号文件查验《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齐全的方可办理。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与正页一致。办理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审核登记后装订成册,整理归档。每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流动人口查验“两证”信息,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发现私自泄露他人信息的情况发生。

从20xx年10月1日至9月30日,在我县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活产数是2118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1834份,年签发率86。6%。同时查验、登记并上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70余人;
从1月1日至10月27日共办理《出生医学证明》1333份。

废证的管理: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时登记,并定点、集中存放。年废证率要求控制在(1%),今年1月1日至10月30日,签发过程中,共有废证27个,废率为1。45%,已经超标,废证主要原因是打印错误。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克服困难,及时调试设备,最大限度降低废证率,同时加强宣传力度,将办证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公示,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放心。

医学出生证明 第21篇

委托人:

性别:女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男

出生年月: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妇幼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22篇

亲爱的"新爸爸,新妈妈们:

你们好!

恭喜你们添了一位新宝宝,《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每个新生儿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当你们在为宝宝准备一切生活必备品时,请别忘了为宝宝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填报准备。

一、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前必须给新生儿起名,填写要字迹工整,婴儿可以随父姓或母姓,姓名用字必须准确,如需用冷僻字,须事先去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咨询。《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医学证明》及其记载的内容不予更换或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一个月内可产妇自行领取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因特殊原因,超出一个月需产妇本人领取, 三、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请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打印错误,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擅自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四、《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五、领证时需提交材料:

(一)新生儿母亲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二)其他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提交材料:

1、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办理出生证所需证件:带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结婚证或准生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即可办理。

3、授权委托领出生医学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每周一下午,周三、四、五 早上9 : 30 ~ 11 : 10,下午2 : 00~ 4 : 30 办理地址:门诊大楼6楼624室。

联系电话:88070361

温州市中心医院出生证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篇1

委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_____________________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__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__________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23篇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x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女:xxx,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x婴,取名:x,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学出生证明 第24篇

受托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张延耿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xxx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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