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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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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3.302016.03.30焦政办〔2016〕25号

  劳动安全保护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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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焦政办〔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27号)精神,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切实为全面加快经济转型示范市和美丽焦作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立法普法

  (一)修订完善重点行业企业规范。建立健全焦作市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积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产业集聚区安全管理和矿山、消防、交通、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等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指导、监督企业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工艺技术安全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尽快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企业制度规范体系。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找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的漏洞和缺陷,及时有针对性地加以修订完善。

  (二)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保障安全作为城乡建设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能源体系、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

  和行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按照安全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区域和行业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

  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发展经济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2016年6月30日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做好安全生产政策规范清理工作,严格保留的实施许可项目的审核批准和后续监管,既要简政放权、透明高效便民,又要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监管不放松。

  (三)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普法教育。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以《安全经纬》专栏为阵地,充分利用微信、微博、大众传媒等各种媒体,全面加强基层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讲力度,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在其网站、行政服务大厅、行政许可窗口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询咨询服务,告知企业和群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的政策和程序。

  二、全面健全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贯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规模以上企业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指导监督,协调督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明确部门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将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细化具体化,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五)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抢险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主体管理能力。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职工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强化“一备三查”(树立工作准备理念,在工作前检查知识技能、检查工具设备、检查周边环境),坚决纠正和克服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警示和预防应急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防和预控机制,加强风险辨识和过程控制,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改善

  安全保障条件。

  (六)严格安全生产履职检查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时,要考核其安全生产履职绩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信息库,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提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七)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立即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按照事故类别、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处理。对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公职人员,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事发地政府要将其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规定县级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要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负责事故调查的事发地政府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并在事故结案1年内组织对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报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各级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坚决淘汰安全风险高的工艺技术和不符合安全发展要求的落后产能。城乡建设规划和企业空间布局设计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对易燃易爆场所、石油天然气管线、矿山和尾矿库可能危及区域等实施安全避让。

  严格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论证,强化区域安全容量评估,贯彻落实最低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生产工艺技术等准入限制标准;严格特种设备、船只和危险性较大设备设计审查和建造检验;严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审查、过程核查和市场准入把关,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证照过期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订调整行业准入限制标准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九)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每年分别筛选确定若干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专家进行指导,采取综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系统整治,全面提升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督促、指导企业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管理,按规定对危险品储存装置、运输车辆和危险性较大设备、水上客货

  运和农渔船只等喷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识别标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定期组织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制止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及时移交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加强协调联动和督导督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管理,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和重大事项联席办公机制,加强部门议事协调、联合检查和区域联动执法,构建衔接顺畅、严密高效的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网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和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政府各部门和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象和职责范围,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执法检查频次,强化事故预防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督办责任和措施,挂牌单位要定期对相关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跟踪督办,监督责任单位完善落实整改措施,严防因失管失控导致事故发生。

  (十一)严格群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群众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研判,畅通“12350”和群众来信来访等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和网络、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处理、及时反馈通报情况,切实维护群众安全生产权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本系统执法监督制度和程序机制,及时受理核查对监管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投诉举报,纠正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

  (十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运用,对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信用优秀企业,在项目核准、证照登记、税务办理等方面优先办理,在银行贷款、保险费率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

  (十三)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抓紧建立健全市、县政府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重点行业领域成立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引导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2016年年底前所有县(市)区要成立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并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聘请专家服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充分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和保障功能。探索建立统一组织协调、分口运作实施的责任保险新机制,积极推动将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火灾公共责任险等涉及安全的险种统一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推动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不再缴纳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促进事故预防机制,工伤保险机构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每年实际征缴总额的5%的比例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商业保险机构要每年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收入中提取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

  (十四)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在2017年年底前整合建立与国家、省、市对接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加快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享。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企业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继续强力推行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危险化学品危险工序监控、客货运车辆实时定位,支持市、县(市)区相关信息平台与企业监控信息平台对接。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大力实施随机抽查监管,依法依规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建立相关部门联合抽查机制。

  (十五)加强安全生产预警预控。加强安全生产大数据研究利用,及时研判安全生产形势,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安全预警和事故预防。坚持把过去的事故当现在的事故看待、把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看待、把小事故当大事故看待、把隐患当事故看待,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整顿。鼓励县(市)区、行业和企业设立“事故警示日”,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警钟常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的预警联动机制,及时组织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条件下的安全风险进行预防预控。

  (十六)加强安全焦作创建。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继续开展安全乡村、安全社区等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积极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明确网格长、网格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覆盖到所有村和社区,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安全人防、物防和技防网络。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七)加强体系运行监管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资格时要同步考虑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实现涉企行政许可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听取履职汇报、查阅记录档案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对发现隐患的,要查处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岗位人员安全生产不作为问题,加快实现以现场具体设备设施检查为主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察的转变。

  (十八)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制定工作流程,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年度执法计划、监管执法任务书、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执法效果评估等制度规范,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根据监管执法任务选派参加人员、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促进监管执法科学化、规范化。积极推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同类事项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各有关部门对依法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十九)严格行政强制和执法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严强化安全生产现场处置和行政强制,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隐患要当场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暂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查封、扣押相关设施或物品,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执法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建立监管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定期对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接受监管执法对象和社会监督。

  (二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安全生产重大复杂案件,要邀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提供司法咨询、指导和保障。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二十一)健全基层监管执法机构。县级政府要在2016年年底前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乡镇(街道)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经济规模较大、人口数量多、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应配备2至3名专职监管人员;各类开发区、产业聚焦区应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符合园区规模要求的监管设备,并根据园区规模和入驻企业的变化逐渐提高监管力量。新招录监管执法人员要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逐步改善监管执法队伍专业结构。2017年年底前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城乡安全生产网格化、一体化监管执法。

  (二十二)加强监管执法保障。构建安全生产人防、物防、技防网络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素质、设备保障和技术应用的整体协调。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县(市)区、乡镇(街道)

  和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均执法经费要按照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标准保障,并逐年增加。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2017年年底前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保证调查取证、安全防护等装备和基层执法、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需要。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通过视频会议等形式开展法制专题培训,每3年进行1次安全生产业务轮训,提升本系统监管执法人员业务能力。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2016年3月30日

  ——结束——

篇二: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闽政办发〔20XX〕1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依法治安。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好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条款项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改进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作各项制度。从经济政策、社会荣誉、监管措施等方面,不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实施动态监管。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现20XX年65%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力争20XX年底前100%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必须严格落实《漳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实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分工和联系挂钩单位工作安排,各级领导每年带队检查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每年听取联系挂钩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要明确辖区内各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统一监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组织推动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市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强力组织推进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并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4.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行政处罚案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五落实五到位”的有关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并于20XX年底前完成,20XX年扩大到规模以下企业。所有企业必须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6.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将安全生产履职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经费保障、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加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1/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7.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报告要经本级政府效能部门审核,再报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报本级政府批复。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工矿商贸一起死亡1-2人以上事故、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一起死亡2人的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一年后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报备上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8.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9.实施重点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重点排查梳理本辖区内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装卸等高危企业分布情况,以及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近五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10.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积极探索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工作制度,每个季度组织专家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一次,发挥专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依法倒查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

  11.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制度,按照市级每年度暗查暗访不少于2次、县(乡镇)级每季度暗查暗访不少于1次的办法,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严肃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

  12.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转换关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二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提高监管水平。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

  13.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

  1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XX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提供查询服务。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15.建立权责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权力清单和工作流程图,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并通过2/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

  16.强化执法计划导向。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严格履行计划的批准和备案,切实做好计划的上下衔接,避免执法计划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

  17.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和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省执法平台配置的处罚流程、办理时限、裁量基准、重要文书等要求,全部依托该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自建执法平台的单位或系统,要按照省执法平台对接规范,于20XX年10月底前实现与省执法平台互联互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当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

  18.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定期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处罚的单位、处罚种类、处罚事由、违法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发挥“12350”热线及网络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借助媒体的监督作用,取得“查处一起、影响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19.健全和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管执法人员;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并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争取3年内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县(市、区)级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应当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行政村(社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安全生产协管员。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

  20.加强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各有关部门应在依法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要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要加强执法规范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完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

  21.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和信息平台等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快推进古雷区域性化工应急救援基地和企业消防站及专职救援队伍建设。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

  22.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升广大群众安全生产遵法守法意识。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法治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

  23.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3/4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文明执法。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XX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大力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

  24.强化执法监管能力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监管执法装备,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XX〕84号)要求,保障安全生产监察执法用车。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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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意见》(冀政办字〔2015〕14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依法治安,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围绕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执行情况,每年组织本系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规律,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对照查找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监管执法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

  负责行政审批和法制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本级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新《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及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定期清理、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及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制度。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当地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重新调整或者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行业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有关行业部门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新常态下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制,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明确本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科)室,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并向本级安委办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区域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划分和责任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相关街道、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协调辖区内行政管理

  和执法资源,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做好本区域相关工作。各级安委办要指导本地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管理措施。2018年底,覆盖到全市所有企业和乡村、社区。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考核体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考核办法,把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权重和考核奖惩力度,要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和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单位及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考核指标任务重的单位,加大表彰奖励的比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相关负责人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统计、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新

  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按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

  中央、省属驻石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企业都要按照企业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县、乡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建立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联系渠道,保障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传递到企业并得到落实。

  (五)依法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按照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安委办要对发生典型一般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挂牌督办,未履行挂牌督办程序的不得批复结案。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经市政府同意,实行提级调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完善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

  各级政府要在事故结案1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下发通报,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发生较大和典型一般事故,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地或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召开现场警示教育会,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一)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推动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企业、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

  止职业病发生。鼓励支持安全监管部门聘请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开展设计、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制定专家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加强重点监管执法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产业、行业分布,梳理近5年典型生产安全事故,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企业并实施重点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区域内产业布局、行业特点,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对重点监管的企业,逐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加强重要时期、重点行业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油气长输管道、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冶金建材、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油气管线、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客运、液氨使用和粉尘爆炸危险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执法检查,确保重要时期重点行业安全稳定。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内容,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承诺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等情况,开展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事故查处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各级安委办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安委办负责统一协调部署。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教育等部门每年至少牵头组织1至2次联合监管执法。其他行业领域要按照谁主管、谁牵头的原则,适时开展联合监管执法。特别要加大对边缘领域和交叉环节的联合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发现突出问题,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齐抓共管,通过暗查暗访、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

  各级政府要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编制本部门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要报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在3月底前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负有安全

  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依据。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继续推行“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暗查暗访,了解掌握实情,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责任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要根据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影响企业生产秩序。

  (五)深入开展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政府必须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安监、住建、质监、交通、公安、规划、国土、发改、工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安全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着力强化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打非治违”责任,依法依规关闭取缔一批、严厉处罚一批、停

  产整顿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公布一批“黑名单”、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组织专家会诊、企业整改治理、部门督促落实”的方式,检查和督促企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对已经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监督企业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岗位技能安全培训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标准、方式和考核要求,组织编制安全基础、职业病危害防护和岗位操作安全知识培训教材。引导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探索通过第三方监督的方式对培训实施考核,保障教育培训质量,提高一线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安全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注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实际管理能力和岗位技能知识考核,进一步实施教考分离,推广运用网络技术实施远程考核。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岗位作业培训的,加大执法频次,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倒查其教育培训开展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明确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将标准化建设与诚信体系建设、“三同时”管理、监察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落实激励约束措施,促进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机制,推进评审制度创新,按照市场化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服务机构。严格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提升标准化建设质量,鼓励标准化评审单位对达标企业开展跟踪服务。加强对达标企业及评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标准化基本条件、标准化体系形式化、评审报告与实际不符、系统运行严重滑坡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

  整合建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实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2016年建成市、县两级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化水平。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等信息系统,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的对接,确保安全生产数据采集规范、完整,满足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调取、抽查的需要。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之间信息共建共享。

  (九)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

  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石家庄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究具体实施办法。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行业(领域)企业诚信管理实施方案,完善生产经营单位诚信评定标准,明确推进时间节点,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做好诚信等级评估、认定和诚信信息收集、发布、使用等工作。在已完成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上,2016年底前,完成规模以上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加快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及时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实施重点监管外,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十)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诊断,提高监管水平,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监管技术服务社会化。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与加工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十一)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进一步明确移送程序和标准,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建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执法协作,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对接,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依法裁定,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一)严格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议定的涉及监管执法的事项,应由相应的牵头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委托专职执法队伍和乡镇、开发区相关机构进行执法的,要依法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方要严格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监管执法,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法定不得委托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制度约束权力、阳光行使权力”的要求,健全各项执法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规定、要求,厘清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各类安全生产评审、评估和验收等变相审批事项。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权力,要研究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保留的行政权力,要进

  一步改进和完善权力运行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严格遵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管执法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所有安全监管执法活动,特别是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等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规范经济处罚行为。要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备案规定,重大行政处罚要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

  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不断完善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权责配置科学、奖惩准确到位的行政执法责任机制。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

  政强制等执法决定,要在作出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统计分析,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不断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五、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5〕20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充实、优化县级监管执法人员,通过公开招录、竞争上岗、组织专业学习及随同省、市监管执法机构现场学习等方式,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3年内,市、县级监管机构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达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上。乡镇(街道)政府要按照全省乡镇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的要求,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和人员,履行好管理职责。对于监管任务重的乡镇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实行市、县两级监管机构派驻执法制度,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管执法和隐患排查,确保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投入

  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

  备、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将改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和调查取证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举报奖励资金等列入专项经费,保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2016年底前,为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

  (三)加强法制教育培训

  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举办各种宣教活动,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和执法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在岗人员要3年轮训1次。

  (四)强化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的培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转变作风,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进一步公开行政审批和监管执法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议。建立行政审批和执法回访机制,加强对

  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篇四: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楚政办发〔2015〕13号

  【发布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0【实施日期】2015.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楚政办发〔2015〕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9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

  (一)清理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

  1/3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2016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并修订完善具体的监管执法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落实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五级五覆盖”。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失职追责。(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州直部门)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按照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2人、规模以下企业不少于1人配备。矿山、危险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常用应急救援物资。2015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州直部门)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核心,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覆盖所有岗位和人员,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2/3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州直部门)

  (五)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介入调查。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由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查处的事故挂牌督办;对事态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3/3

篇五: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8.042016.08.04宁政发〔2016〕179号

  劳动安全保护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6〕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一)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出台《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各区(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

  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宁委发〔2015〕13号),全面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区(开发区)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评指标。要根据辖区及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到“五

  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三)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意见》(宁政发〔2015〕46号),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区(开发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重大案件、跨区案件的查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镇街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日常巡查。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委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严格排查事故隐患,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民主监督。

  (五)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性质严重、有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可由市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区政府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委会按规定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要在规定时限结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负责事故查处的地方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评估情况报上一级安委办备案。

  三、强化监管执法运行体系

  (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紧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围绕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化工园区转型发展、供给侧改革压缩过剩产能等战略布局实施重点监管执法。要按照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和对象,并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退出。

  (七)强化源头管控和治理。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

  设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督促企业建立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将隐患视同事故,严格监管执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各区、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十三五”期间,实现全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全市智能工厂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技术改造,促进本质安全提升。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

  (八)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明查暗访、专项巡查等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推行市区两级、跨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联合执法由各级安委会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参与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或移交。试行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所有企业和镇街、社区。

  (九)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快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报告、“红名单”和“黑名单”管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公示等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十三五”期间,全面建成并应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市联网,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安监”信息平台建设,建成覆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并应用危化品溯及系统。2016年底前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诚信体系等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一)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安全监管。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船舶修造、涉氨制冷、涉粉尘防爆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二)加强与司法机关衔接协调。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调查、案情通报、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完善监管执法规范体系

  (十三)建立权力责任清单。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清单方式明

  确安全生产监管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规范权力事项动态调整,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确保依法行政。

  (十四)全面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监管权限、执法力量、监管企业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降低执法成本。健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按计划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五)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各有关部门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

  五、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区(开发区)要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2016年底前,市、区(开发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完成区(开发区)、镇街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备安全生产执法服装,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018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聘用安全生产协管员,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生产协管员的聘用、管理参照《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聘用协管员管理规定》执行。

  (十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法队伍管理,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精湛、执法纪律严明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定期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提升执法水平。鼓励安全监管干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十八)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各区(开发区)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政策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

  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衔接,确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约束性、评价性指标和具体措施。

  (十九)营造良好的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市政府报告。各区(开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群众安全、健康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措施的落实,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结束——

篇六: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11.262015.11.26湘政办发〔2015〕101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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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5〕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向好,但一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违法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少数部门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监管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还存在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主要代替企业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企业自觉排查治理隐患转变,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监管执法责任

  (一)强化政府监管执法领导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协调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等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权机构进行查处。

  (二)落实部门监管执法直接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级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边界,合理划分监管执法事权,通过依法委托和授权扩大下级机关安全监管执法权限,统筹做好本系统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分级监管执法的衔接工作,全面正确履行法律授权、上级委托或下放的监管执法职责。

  二、全面推行计划执法

  (三)科学编制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监管执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监管执法计划要按照"分层级、分类别、全对接"的要求,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对象、时间、内容、方法、频次和措施,责任分解到岗到人。不同风险类型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执法。

  (四)严格执行监管执法计划。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督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年度监管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作为事前问责、事故追责的依据。

  (五)建立"双随机"监管执法制度。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全面推行计划监管执法的同时,建立对企业和下级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法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效果。

  (六)开展集中执法行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在本监管系统内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调集力量集中执法,攻坚克难,形成震慑。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七)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制度,坚决做到不执人情法,不办关系案。

  (八)严格依法执行到位。执法检查必须依法下达文书,严格执行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拒不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涉嫌安全生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十)规范执法主体。除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安全生产法》执行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以本行政机关名义作出具体行政决定。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开展监管执法活动。执法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

  (十一)规范执法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和听证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全面推行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用语、执法着装、执法文书和自由裁量,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从2016年起,实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示。

  五、加强监管执法监督

  (十二)强化内部监督。加大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纳入对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指导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对本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下级机关执法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十三)强化外部监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发布监管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等,监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推进"阳光执法"。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监督执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新闻媒体监督机制,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及监管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既严格追究党政干部、监管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形成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正确导向。

  六、增强监管执法合力

  (十五)发挥规划引导作用。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发展规划相衔接。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城市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许可中,应依法严格审查周边安全距离,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

  (十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界定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防止互相推诿,消除监管盲区。同级部门之间、部门层级之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领导、工商部门为主、许可审批部门协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机制,形成"查无打非"合力。

  (十七)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省、市、县及同级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动态监控、监管执法、应急救援系统,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实现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对危害大、难以排查治理的电气安全隐患等,积极运用先进的电气安全动态监控等系统,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推广运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软件,归集各级各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十八)建立诚信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制度,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及其

  有关人员,在资质许可、职业准入、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前实现全国联网和公众查询。

  七、加强监管执法保障

  (十九)优化执法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要性,强化监管执法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加强安全生产。要推动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加快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全面清理废除与依法治安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无禁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优化环境、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园区管理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

  (二十)健全执法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并将其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理顺体制机制,落实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明确监管执法人员。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农(林)场等要按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含依法授权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协管员。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鼓励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一)保障执法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要优先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用车。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办公设施、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现场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

  (二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3年内省、市、县安监机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应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新进人员实行"凡进必考、择优录取",上岗前须接受不少于30天的岗前执法资格培训。在岗人员每年须接受不少于3天的专业培训,每3年须接受不少于10天的业务知识更新轮训。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加强思想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结束——

篇七: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

  号】闽司〔2021〕191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司〔2021〕19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协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思维,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系统联动,增强风险意识,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工作能力,健全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福建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坚持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制度基础

  一是加强行政立法工作。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供给,健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规规章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引领推动和预防作用,加快《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统筹解决安全生产领域法规制度存在的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省应急厅提出立法需求后,省司法厅应当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纳入立法计划,强化对法规草案的立法审查。

  二是加强法规规章审核清理工作。对拟出台的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法规规章严格进行审核把关,避免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应配套法规规章相抵触。及时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或修订。

  三是加强合法性审查把关。将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纳入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事前合法性审核和事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时,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

  (二)坚持强化执法监督,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

  一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监管执法能力。配合省委编办深入推进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明确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职责权限,制订出台应急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事项目录,做好乡镇应急管理执法权限赋权工作,科学合理编制赋权事项目录清单。持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共同做好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统筹各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省司法厅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督促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适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各部门因法律竞合产生的争议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协助厘清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三是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权威。督促指导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时制定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定期联合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评查,以评查促规范,持续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四是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升法治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为本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供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的意见建议。根据工作部署,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制审核,重点对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依据适用以及事故调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就行政复议、诉讼等方面做出法律风险提示。

  (三)坚持加强法治宣传,营造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一是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推动在“报、台、网、端、微、屏”设立普法栏目,扩大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宣传覆盖面、引导力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在普法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案释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安全生产领域法治宣传。

  二是推动开展精准普法。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重点,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推动将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加强青少年安全生产领域法治教育。加强企业、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促进企业、群众时刻注重安全生产。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联合做好新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工作,着力提升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人员整体执法水平。探索开展乡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业务能力培训工作,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执法能力的水平不足问题。

  (四)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矛盾化解

  一是优化法律服务供给。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提升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水平,及时为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鉴定服务。指导律师为事故受害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引导事故受害人依法维权。

  二是探索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领域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联调联动工作机制,深化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工作。引导行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当事人的维权、索赔,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确保矛盾不上交。

  三是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层级监督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指导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做好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办理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分别确定法治保障工作的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切实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法治建设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夯实制度根基,强化执法监督。

  (二)建立工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定期会商,部署本年度重点法治工作,商讨解决重大法治问题,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请求,为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工作做好法制审核、公共法律服务、行政调解等工作。

  (三)坚持优化提升。司法行政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总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工作经验,及时优化工作方法。将安全生产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齐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治理短板。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17日

篇八: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法定职责。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于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执法理念,落实执法责任

  (一)强化执法意识。全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意识,落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努力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开创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为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根据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履行职责情况,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实行安全

  生产巡查制度,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和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和执法缺位。

  二、健全法规体系,夯实制度基础

  (三)健全法规规章政策体系。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事故调查反映出的相关法规规章漏洞和缺陷,加快清理、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政策体系。

  (四)建立健全执法权力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安全监察执法机构职能职责。

  三、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

  (五)改进经常性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不断细化检查内容,分门别类制定完善执法检查情况对照表,确保执法检查全

  面、细致,最大程度提高执法效能。要不断深化执法层次,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主线,通过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倒推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失和漏洞,采取责令改正、立案处罚等措施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全面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根据检查情况,阶段性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反馈,督促落实监管责任。要不断提高执法效果,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增强执法针对性,集中执法力量和资源,对危险程度高、安全意识差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巩固示范式执法成果。深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行的示范式执法方式,有条件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加强示范式执法后期的巡查和抽查执法力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示范式执法检查的程序和内容,科学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和标准,明确具体要求和约束措施,确保企业按要求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大抽查执法力度,抽查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督促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凡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依然存在同类隐患的,依法从重处罚。

  (七)推进随机抽查执法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部署要求,将随机抽查作为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专项治理、打非治违的重要手段,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随机抽查企业名录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编制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清单,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抽查情况,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安全生产综合性、专业性、突发性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查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需要专业技术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资料信息不详实的执法检查任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依法履责。对联合执法中发现的具体隐患和问题,相关部门要共同研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安全生产案件移送、案情通报协作机制,消除处罚盲区,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九)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改进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思路,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业技术保障,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专业技术力量薄弱问题,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果。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专家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良性循环。加强对参与执法检查专家的管理,定期召开执法检查专家交流培训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提高专家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四、突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十)强化对高危行业和重点环节的执法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紧紧盯住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准确掌握高危行业企业分布情况、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管

  理现状,并将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必要时邀请专家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重点危险生产环节,研究制定制度化的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消除重点环节安全隐患,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升重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加强对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规律性和阶段性特征,增强执法针对性,根据不同阶段特点、不同地域特征开展不同侧重的执法检查,提高效率和效果。要把国家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重要节庆日、季节气象特征明显时期、企业开停车时段等作为重点关注时期,周密安排、精心部署,有的放矢,狠抓企业安全措施落实,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把高危行业企业集中、一段时间内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和安全管理基础较弱的地区作为重点检查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宣传和信息反馈,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督促地区、部门、单位主动整改和防范安全隐患,推动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十二)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内容的执法检查。以安全风险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为重点,对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安全诚信度低、发生过事故的企业,历次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新发职业病例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稳定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及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正在实施技改项目的企业等,实施重点执法检查,逐一建立执法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要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健康等作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加强对举报投诉的核查执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查处工作机制,规范受理、核查、处理、结案等程序,对于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构成违法的,必须立案查处。充分发挥

  “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要及时进行核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

  五、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十四)建立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评查标准,制定评查细则,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案卷评查,注重评查实效,促进提升办案能力,评查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并作为下一次案卷评查的重点内容。

  (十五)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规则和程序,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纸质和音视频记载。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跟踪记录,并按要求归档、备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六)落实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行政许可要全部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文号、名称、执法(处罚)依据、事由、结果等内容,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同步推送至自治区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十七)严格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核、备案等相关制度。两个以上部门在协同执法中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具体承办

  部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增强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适当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执法检查约谈制度。自治区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对盟市开展一次执法工作督导抽查,重点内容包括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实施处罚是否得当、对企业的巡查抽查执法是否落实、企业隐患整改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执法督导抽查中,凡发现不按要求安排部署执法工作,不严格制定和落实执法工作计划,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对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处罚、不取缔,不按要求对企业开展巡查、抽查执法或走过场等行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约谈案件承办人及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六、加强基础建设,落实执法保障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自治区批复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2017年底前,盟市、旗县级政府要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十)优化安全生产执法环境。各地区严禁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设置障碍,确保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的相关规

  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插手打招呼减轻行政处罚、减轻事故处理的,由有关监管执法部门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执法部门,由上级监管执法部门问责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对因干预监管执法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十一)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适应安全生产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按照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要求,及时梳理、完善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并定期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要建立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分析制度,定期对本部门执法机构建设、执法制度建立和落实、执法计划制定和实施、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制定相应整改措施。

  (二十二)落实执法专业技术保障。全面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切实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根据政策要求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监管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研究制定技术保障和经费投入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落实执法专业技术保障措施,切实提高监管执法的技术保障能力。

  (二十三)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检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岛”。大力提升安全生产“大数据”利用能力,加强安

  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等特征分析,做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加快推进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建成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移动终端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手机应用指挥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十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专业技能为核心,推进执法工作创新,科学合理配备执法力量,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执法人员安心一线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执法人员理想信念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实践锻炼,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执法素养。

  (二十五)严格执法工作纪律。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廉洁执法行为规范,强化廉洁执法纪律约束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廉政风险控制,从执法检查工作的细节着手,分析、预判执法检查各个环节、步骤、执行方式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从制度、程序、监督机制上实施有效防控。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执法人员的廉政教育,培养和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忠诚履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队伍。

篇九: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安全天津建设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地方法规。做好《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改有关工作,积极推动制定或修订建筑施工、城镇燃气等相关法规,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等的立法调研。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千项标准行动计划,着重针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共场所、油气运营、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制定一批科学严谨、实用有效的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三)及时做好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各项规定,及时研究制定

  具体政策措施,根据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集中清理,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确保法制统一、安全监管不放松。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我市和国内外重大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事故调查反映出相关法规规章有漏洞或缺陷的,要在事故结案后适时启动相关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在全市进一步建立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针对安全生产监管中出现的监管职责不清、监管职责交叉以及个别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缺失等问题,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2015〕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

  单,日常照单监管,失职照单追责。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市安全监管局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并向区县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将其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五)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开展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责任情况,督促企业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在我市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开展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选取试点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系统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消除或减少危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减轻事故后果。督促全市所有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示安全生产风险信息。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建立提级调查机制,对情况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一般事故,要严格执行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查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典型案件组织开展评估。探索建立事故案例警示制度,对国内外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典型事故,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教育引导各部门、各单位汲取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发生典型的较大以上事故,市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现场警示教育并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

  三、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

  (七)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效率,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要梳理各区县、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八)加强源头治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要牢固树立和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和责任追究的相关知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备案制项目除外),实施建设、规划、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严把安全许可审批关。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区域,严格控制与人口密集区、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严格控制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批准建设的化工园区(集聚区)、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等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项目)安全间距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各类民用建筑设施。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退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区域、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将本区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其中。

  (九)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要加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在

  法治化轨道上安全运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强化计划执法工作,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十一)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安全生产防控网建设,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进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溯、去向可循、状态可控,实现企业、监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队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信息共享。扩大执法终端数据采集范围,积累执法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

  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分析,实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要在继续实施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市和区县两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推进政府和自身力量薄弱的企业通过购买中介服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制定案件移送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查处、移送等相关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通报或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

  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严格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监管执法。市和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按照依法确定权力、科学配置权力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进行安全监管,不得擅自扩大执法范围,也不得不作为或乱作为。依法委托执法的,要按程序履行委托手续,被委托执法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不得再次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执法。

  (十五)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规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程序为重点,以力量保障、制度保障、监督保障、装备保障为支撑,实现行为规范、权力规范、依据规范和档案规范。2017年底前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完成规范化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完善安全生产执法制度。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活动,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要逐步实行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要建立法制审核制

  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审议制度、执法风险评估制度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

  (十七)强化执法监督。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增行政强制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委员会,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将有关执法信息录入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八)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编办关于组建区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通知要求,于2016年底前建立执法监察大队。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高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推进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3年内要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街道(乡镇)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九)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2016年底前配齐调查取证相关的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配齐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监察设备、职业卫生检测、劳动防护等装备,保障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待遇,对政治素质好、履职尽责、无私奉献、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干部提拔使用时重点考虑;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

  (二十)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市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安全生产和法治教育专项活动,通过执法比武、执法培训、交叉执法、案卷评查、上挂下派等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十一)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廉政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作为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廉政执法教育,告知执法人员事故追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强化纪律约束,坚决查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宣传推

  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监管监察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本实施意见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市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工作衔接,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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