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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利水电工程的合同变更管理工作(李超明)

时间:2022-05-18 09:00:02 浏览次数:

 

摘要:阐述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管理的内容和流程,重点研究了工程变更的有效性指令及确定合理变更单价的管理思想和方法。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变更指令水利水电工程

 

前言

 

施工合同中的诸如争议、索赔等合约问题大都起因于工程变更。如何正确理解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及恰当有效地处理工程变更,预防和减少施工合同中相关问题的产生、更好地管理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及过程,维护各方的正当合同权益,对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节。

 

1准确理解合同变更是管理的基础

 

合同变更在合同法中是指狭义的在合同成立后至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化,是非实质性的合同条款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基础上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工程变更是以工程项目建设为标的合同变更,依据合同变更定义、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及影响项目建设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可知,工程变更的范畴非常广泛。与施工合同文件所定义的工程内容、条件、过程、要求等合同基准状态的任何改变,均可理解为施工合。

 

合同中的工程变更。它包括:合同目标调整、施工图纸修改、施工方法进度改变、清单工程量增减、工程环境变化、工程技术规范修改、合同条件修改等。

 

2规范工程变更程序是管理的要求

 

合同变更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依据合同法规定,变更程序与订立合同程序基本相同,即有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对变更合同的答复、协商签定变更合同协议等过程。但由于施工合同一般实行工程监理,由独立的监理方从事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因此其操作程序上有所调整,且不同的合同约定也可存在差异。在工程变更管理中,依程序管理既是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也是其过程体现。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变更发生时应按上述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2.1工程变更意向或请求,在施工合同中的可能动因分析

 

合同当事人可能要求修改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标准,可能为方便施工修改工艺和进度计划或为降低费用或成本而调整合同内容或安排,也可能为设计中存在某些缺陷而变更设计,也可能为不利事件的发生而变更等。在收到(或计划)变更意向后,首先应做好工程变更文档的分类及编码工作,收集整理相关变更工作的基础文件、资料。

 

2.2审查和批准工程变更

 

项目管理人员审查工程变更意向,主要目的是确认工程变更意向是否符合合同变更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即确认变更意向是否成立及合法有效。批准工程变更,是基于变更动因成立条件下,项目管理者依管理权限和项目建设的需要接受变更的表示;它是执行工程变更的前提。由于工程变更将调整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批准工程变更前,特别是涉及工作范围的改变、变更单价的确定以及与合同工程的关联影响时,项目管理人员需要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并至少取得以下共识:

 

工程变更不能降低工程使用标准;变更工作内容在技术上可行;当事人同意承担变更工作费用的增减;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且对合同实施的影响保持在可控程度内。

 

2.3编制工程变更文件

 

工程变更文件是批准变更的具体体现,是执行变更内容的文件准备;通常由项目管理人员提供的格式文件(工程变更令和相关变更令附件)构成。工程变更文件的内容详实具体可操作,一般应包括:变更令编号和签发日期;项目名称及合同编号;变更动因及变更内容说明;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变更单价、合同变更费用的流水统计);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处理;当事人各方的名称及授权代表签字及日期;以及可能的变更令附件(变更工作的工程量价表、图纸和与变更工作有关的文件、纪要)等。

 

2.4签发工程变更令,执行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令的签发,是把变更工作纳入施工合同并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由具有权限的项目管理工程师签发;是执行工程变更的指令。执行工程变更,如同执行合同工作。承包人按照工程变更令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监理工程师将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的费用调整到合同价款中,并按施工合同条款给予支付。

 

2.5实际工作中,也有非常情形下的工程变更

 

项目管理人员采用先指令实施变更、后补制变更文件的做法;这种较特殊的变更,很难从时间上遵守上述程序,也易对合同履行过程造成较复杂的影响,应严格按照合同精神处理。

 

3确定合理地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款)是管理的难点

 

因工程变更发生在施工合同签署后的履约过程中,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合同实施必要性;同时也会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和约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在管理工程变更时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工程变更单价和费用,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同权益,显得尤其重要。在项目管理实务中,需要确定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款)的前提有:承包人对变更工作要求额外支付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将其修改变更项目的费率和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人。如何确定变更项目的价款。首先应按照具体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在缺乏操作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52条的规定和精神(不同的合同条件存在差别)来确定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其方法和程序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3.1优先采用进行变更工作估价

 

施工合同中有合适项目的费率和单价的,优先采用进行变更工作估价,如清单工程量的简单增减或施工性质、施工难易程度相当的变更,可直接采用或参照确定;但以下情形中可能要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做一些调整:①物价涨落波幅巨大,致使按原清单单价执行变更工作不合适;②承包人采用了严重不平衡报价,原清单单价执行变更项目不合适;③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发生巨大变化。FIDIC条款针对这种类型变更的调价管理工作,规定了2个调价前提条件:①是可能调价的合同分项工程项目(明确对象),该分项工程项目涉及的合同价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2%(此条件应理解为在合同签署基准状态下的指标),不具备此条件的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执行合同单价;②是工程变更后可能调价的范围:该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合同清单工程量的25%以上,即当实际工程量在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25%)范围时,执行合同中该项目单价;需调整的只是超出上述范围之外的那部分工程量的单价。

 

在处理这种类型问题时,要注意取消(或删除)清单项目中涉及的某分项合同价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2%的变更与某分项工程量变更减少幅度超过-25%的差别处理。取消指令的时机,若发生在承包人执行中(已发生材料采购、施工设备安装等实际支出)应按照变更减少处理;若发生在承包人执行前,则需根据工程变更的有效性分析,分别按照合同变更或单项变更进行处理。

 

3.2合同中无适合项目参照采用的方法

 

施工合同中无合适项目参照,即新增加项目或不宜参照合同项目单价进行变更估价时,则可采用:

 

3.2.1按照施工合同价格的费用构成比例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如单价合同,可以按照承包人合同价款的直接费、间接费、利税及不可预见费的构成比例确定,其中变更项目的直接费由承包人做预算,监理工程师审核;然后按照合同中的费率确定变更单价和价款;

 

3.2.2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没有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则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适当的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议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如协议不成,监理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费率和价格并通知承包人,且在最终费率和价格确定之前,以此费率和价格做工程变更的暂时支付。最终费率和价格可通过进一步协商或索赔、仲裁等途径确定。

 

3.3采用计日工方式处理

 

为了避免因3.2所述工程变更的价款确定时引起更大争议或因3.4所述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的总量达到一定幅度后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也可采用计日工的方式实施工程变更;即按照施工合同中计日工的费率和单价执行相关变更工作。

 

3.4合同价款的整体调整

 

当施工合同履行中实施的各分项工程变更价款代数累计额超过一定幅度时,可能会引起合同价款的整体调整。依据FIDIC条款的规定,当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代数和的数额超过有效合同价(一般指不含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合同价格正常调整的合同价)的±15%时,经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的协商之后,对该超出85%~115%有效合同价以外的部分做合理调整,并将调整数额增减在合同价格中。

 

4确定工程变更的有效性是管理的关键

 

审查变更意向的有效性是工程变更程序中关键的工作,它不仅启动变更工作流程,而且关系到合同工作目标的控制与协调、关系到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调整平衡;如果处理失当,既不符合法律规范,也将引发一系列的合同纠纷问题,因此在管理工程变更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4.1工程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承包人只执行书面指令或先口头变更事后补发指令或追认变更。可以例外的是,合同清单分项工程量的简单增减。

 

4.2工程变更指令新增合同工作,应符合合同范围的定义或为实现合同目标或为实现业主项目建设目标(在特殊情况下)所必须,否则承包人可以拒绝执行变更;因为超出上述范围和原则的新增工程应视为合同额外工程。

 

4.3工程变更意向若属合同额外工程时,要理解其性质和界定。额外工程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工程、不是完成合同工程或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须的工程。这些工程变更,承包人没有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直接以工程变更指令实施。如确有必要,在征求承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变更;否则当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另外补充协议实施。

 

4.4工程变更指令取消合同清单中的施工项目,要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或者符合合同变更下的必要或者为业主在承包人提交最终报表前暂不实施的清单项目;且这种取消施工项目指令应掌握好签发的时机、指令所减少的分项工程价款与其它分项变更增减合同价款的代数合计需满足合同约定的整体变更幅度范围;否则尽管是有效的变更,承包人也可就变更指令提出单项或综合变更索赔。

 

4.5工程变更意向若涉及改变施工合同标的或增加改变施工性质的工程内容、导致承包人的设备及其它资源不能使用时,也不能直接以工程变更处理,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签署新协议或实施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合同履行中必要的管理工作,项目管理人员应准确把握合同精神,以实现合同目标为根本,公平规范地处理好工程变更中的各种问题,提高项目管理执业水平。

 

作者简介

李超明(1969—)男,新疆阿克苏人,工程师,大学本科,主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沙井子灌区水利管理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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