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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10 00:04:18 浏览次数:

 企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断路特殊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检维修特殊作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结合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的实际,特制订断路作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区域内(包括外来施工)的所有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 。

 三 、 职责

 1 3.1 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 断路 作业安全负责。

 2 3.2 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 断路 作业过程负责. .

 四、基本要求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 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

 五、作业安全要求

 5.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2 作业前,安全员或办证申请人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 5.2.1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作业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 5.2.2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3 5.2.3 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 5.2.4 可能发 生的事故及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5 5.2.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3 作业前,生产单位要确认如下工作:

 1 5.3.1 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2 5.3.2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的洁净冲洗水源;

 3 5.3.3 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 5.3.4 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作业内容、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查看应急疏散路线。

 5.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 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确保符合以下要求:

 1 5.4.1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 5.4.2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 5.4.3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 5.4.4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5 5.4.5 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 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使用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5.6 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 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5.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8 5.8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或监护人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5.9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10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 、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5.11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5.11.1 采用安全电压;

 5.11.2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 1 .5m ,不低于 1.0m ;

 5.11.3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11.4 应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2 5.12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六、《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管理

 6.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6.2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6.3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 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6.4 。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6.5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6.6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

 业单位。

 7 6.7 由作业所在车间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安全措施确认;

 6.8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6.9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安环部审 批。

 6.10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安环部备案。

 6.11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 1 年。

 6.12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适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6.13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

 相关/ / 支持文件

 8.1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 — 2008 。

 8.2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 - 2014

 8.3 《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 2.1- - 2007

 8.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2894- - 2008

 8.5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11651-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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