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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1-10-10 09:56:10 浏览次数:

 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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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

 为规范操作规程,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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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压力容器、叉车等。

 引用文件为《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4 号)、《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 9 549 号等。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

 3.2

 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

 3.3

 安环部负责组织公司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

 4

 管理内容和方法

 4.1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4.1.1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备。

 4.1.2

 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4.1.3

 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4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0 30 日内,由安环部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1.5

 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设备 ,由安环部监督管理。

 4.2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4.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安环部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4.2.2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1 )特种设备的设计资料、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本等;

 (2 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 3 )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 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 仪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记录;

 (5 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3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4.3.1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4.3.3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3.5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

 4.3.6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生产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3.7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 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4.3.8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国家法规、条例规定的相应规定和安全要求。

 4.5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 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5

 监督检查

 5.1

 安环部对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实施安全管理的监管。

 5.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如实地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5.4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环部责令限期改正:

 5.4.1

 未建立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5.4.2

 未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5.4.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4.4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4.5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5.4.6

 未制定特种设备 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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