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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公布,《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时间:2021-10-12 11:15:44 浏览次数:

 2020 公布 《档案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含全文 ——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前言:

 一、

 充分认识《档案法》

 修订的重要意义

 二、

 准确把握《档案法》

 修订的精神实质

 三、

 切实抓好《档案法》

 的贯彻实施工作

 四、

 《档案法》

 全文内容

  前言:

 2020 年 6 月 20 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 47 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走向依法治理、 走向开放、 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

 充分认识《档案法》

 修订的重要意义

 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 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档案和档案工作。

 新中国成立伊始, 就对历史档案的收集、 新政权机关单位档案的积累和管理、 各级档案机构的建立等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改革开放后,档案立

 法工作很快被提上国家议事日 程, 1987 年 9 月 5 日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1988 年 1 月 1 日 正式实施。

 1996 年和 2016 年,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的要求, 档案法先后经历了两次局部修改。

 档案法作为我国档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与其他法律法规互相补充、 协调一致, 促进了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

 但是,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 现行档案法已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和现实需要, 对档案法进行全面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档案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重视关心档案事业发展, 早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 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经验得以总结, 规律得以认识, 历史得以延续, 各项事业得以发展, 都离不开档案,并明确提出了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 走向开放、 走向现代化的目 标。

 2015 年 7 月 , 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要让历史说话, 用史实发言, 抗战研究要深入,就要更多通过档案、 资料、 事实、 当事人证词等各种人证、 物证来说话。

 党的十九大闭幕后, 总书记带领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中共一大会址和嘉兴南湖红船时指出, 我们是为了 不忘初心、 坚持真理而来, 我们的初心、 真理就蕴含在这些档案之中。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 国务院对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提出要以

 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 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 确保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 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 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要求抓紧清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着力解决由于法规不健全而造成的一些地方推行电子档案认定使用难、 跨地区办理难等问题。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 , 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总结实践经验, 致力于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法律制度遵循。

 修订档案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 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 档案工作面临从传统载体管理向数字管理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充分发挥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引 领和保障作用, 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三个走向” , 对现行档案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和重要章节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

 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 专章, 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 地位和作用、 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了 明确规定, 旨在推动实现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管理现代化。

 尤为需要提及的是, 修订后的档案法总结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教训, 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 整理、 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立法工作紧跟时代改革创新的重要体现。

 档案法修订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义务和权利,

 是增强全社会 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

 档案全面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 它与每个人和每个组织密切相关。

 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决策者、 管理者, 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社会组织, 都是档案的形成者、 档案保护的参与者、 档案的利用者, 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为此, 档案法修订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 加强档案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内容; 规定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 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等等。

 这些制度措施, 有助于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形成和保护档案,积极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 为真实、 全面地记录和呈现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 标的历史进程贡献力量。

 二、

 准确把握《档案法》

 修订的精神实质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 调整幅度较大。

 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 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 从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我们要在深入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 深刻领会立法原意,准确把握精神实质。

 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定位。

 “为党管档、 为国守史、 为民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神圣职责, 也是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所在。新修

 订的档案法旗帜鲜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法律, 从根本上回答了档案“为谁而管、 为谁所用” 的问题,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有利于机构改革后充分发挥党管档案工作的体制优势, 做到上下贯通、 执行有力, 确保档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同时, 进一步健全了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体制机制, 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档案工作的责任, 从而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提供了法律保障。

 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

 新修订的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 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

 对缩短档案开放期限、 扩大开放主体、 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 通过开展专题展览、 公益讲座、 媒体宣传等活动, 发挥社会教育功能, 传承红色基因, 增强文化自 信。

 同时还就档案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 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 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选择。

 坚持档案工作的安全底线。

 档案安全关乎国家各个领域、 各个方面的安全, 无论是损毁、 灭失档案实体还是泄露档案所记载的特定信息, 都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

 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 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 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

 了规范, 为确保档案安全, 服务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了更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三、

 切实抓好《档案法》

 的贯彻实施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 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 觉、 法治自 觉和事业自 觉, 全力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确保新修订的档案法在全社会得到有效实施。

 做好档案法宣传和解读工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 各级各类档案机构, 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法普及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宣讲、 开展专题培训等方式, 帮助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强化档案意识, 掌握档案法律知识。

 广大档案工作者要做到多学一点, 深学一层, 把掌握和运用档案法作为履行职责、 推动工作的必备素质和能力。

 与此同时,要充分发动报刊、 杂志和新媒体平台的力量, 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解读, 使人民群众了解档案和档案工作, 在全社会形成知悉档案法、 遵守档案法、 运用档案法的良好氛围。

 加快配套法规制度立改废工作。

 新修订的档案法确定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 具体的制度措施还需要通过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细化。

 要按照党管档案工作,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的原则, 坚持不懈地推进档案法规制度建设, 构建起系统完备、 科学规范、 可操作性强的档案法规体系。

 地方和有关部门应当着力推进现行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梳理和立改废工作, 确保与新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相互衔接

 协调。

 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的监督检查专章, 对监督检查的内容事项、 手段方法和违法行为线索处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级档案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 着力建立起运行高效、 权责明确、 程序规范、 执行有力的执法机制,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切实把档案法律制度转化为档案治理效能。站在“两个一百年” 的历史交汇点上, 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责任重大, 使命光荣。

 我们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旗帜, 增强“四个意识” , 坚定“四个自 信” , 做到“两个维护” , 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新修订档案法的契机, 勇于担当, 不懈奋斗, 努力开创新时代档案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

 《档案法》

 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 987 年 9 月 5 日 第 六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 996 年 7 月 5 日 第 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档案法〉 的决定》 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 6 年 1 1 月 7 日 第 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 二次修正 2020 年 6 月 20 日 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 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 规范档案收集、 整理工作, 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 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 整理、 保护、 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 生态文明、军事、 外事、 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 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 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 整理、 保护、 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 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 加强档案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 整理、 保护、 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 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建立统一制度, 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 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 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 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负责收集、 整理、 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 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遵纪守法,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其中档案专业人员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 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 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

 反映机关、 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

 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 建设、 生产、 经营和服务活动, 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

 反映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 服务活动的; (四)

 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 经济科技发展、 社会历史面貌、 文化习俗、 生态环境的;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非国有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

 者档案工作人员 移交, 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 禁止擅自 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 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 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 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

 移交期限届满的,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 合并等情形时, 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 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 购买、 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 图书馆、 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由上述单位自 行管理。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 复制件或者目 录, 联合举办展览, 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便于对档案的利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设备, 确保档案的安全; 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 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 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 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 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 损毁、 伪造档案。

 禁止擅自 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 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 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必要时, 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 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献重要、 珍贵档案的, 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 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 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 转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 寄存、 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 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约定服务的范围、 质量和技

 术标准等内容, 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 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 禁止擅自 运送、 邮寄、 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

 确需出境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 整理、 保护、 利用工作机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 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 应当自 形成之日 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经济、 教育、 科技、 文化等类档案, 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 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 录, 不断完善利用规则, 创新服务形式, 强化服务功能, 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 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 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

 案涉及知识产权、 个人信息的,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 国防建设、 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 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 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 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 捐献、 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 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 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 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

 非国有企业、 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 身条件, 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 法规、 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 提供支持和便利。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 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 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在不同范围内发行。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 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 通过开展专题展览、 公益讲座、 媒体宣传等活动, 进行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继承革命文化,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增强文化自 信,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 保障电子档案、 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与办公自 动化系统、 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 程序规范、 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

 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 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 完整性、 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

 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 保存和提供利用。

 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 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 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 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

 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

 档案库房、 设施、 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

 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

 档案收集、 整理、 保管、 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

 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

 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检查有关库房、 设施、 设备, 查阅有关材料, 询问有关人员, 记录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发生档案损毁、 信息泄露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

 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 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做到科学、 公正、 严格、 高效,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 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 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 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

 擅自 提供、 抄录、 复制、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

 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

 篡改、 损毁、 伪造档案或者擅自 销毁档案的; (五)

 将档案出卖、 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 被责令改正而拒不

 改正的; (七)

 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 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

 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档案损毁、 灭失, 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

 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 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造成档案损毁、 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 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 擅自 运送、 邮寄、 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 阻断传输, 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将没收、 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最新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调研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农村党的执政基础坚实与否。农村党组织基数大,党员人数多,搞好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对于改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党的创造力、凝

 聚力、战斗力,巩固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行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为了加强和改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近期,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街道就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比较详实的资料,为区街领导科学决策、科学谋划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依据。

 一、农村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

 1 1 、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普遍不高

 首先是文化素质普遍不高。目前农村党员干部多为高中以下学历,大专以上学历的屈指可数,并且多为近年来大专院校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二是创业素质较差。农村广大党员干部大部分生在农村,工作在农村,受环境的限制,就业渠道窄,视野不开阔,缺乏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和水平。三是思想素质较差。在工作和生活中只重视自己的利益,对群众的利益淡然处之,漠然不顾,没有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淡薄。只重视党给了他什么,从不想为党做什么。

 2 2 、农村民主选举“贿选”问题成为顽症

 在农村推行村委会选举,党支部进行两推一选,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贿选”问题几乎成了不治之症,由于此类问题的复杂性,没有办法进行查实和处理,几乎成为换届中的“正常现象” ,竞选人不拿钱没人选,投票人拿不到钱不选你,这种过程下产生的干部几乎都成了问题干部,在从事工作过程中等价交换成为最低工作要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最高工作标准。“贿选”现象的日益严重,使

 当选人思想中有了下届能不能干,不靠能力,不靠威信,凭的是钱。这也成为干部在工作中产生腐败行为的重大隐患。

 3 3 、农村民主管理中“四权”难以实现

 “四权”即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农村工作中,对“民主权利”的维护,对“干部权力”的监督主体就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拥有“四权”是基本要求,也是农村干部应该坚持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为了实现“四权” ,在实际工作中,有代表决策制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应该说制度完善,群众做为“四权”的主权人实现“四权”渠道畅通。但在实际工作中以上机构形同虚设,村务公开成为半公开、假公开,甚至不公开,民主理财成为大权独揽,这一切成为干群的主要矛盾。“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 ,“四权”的无法实现,使得对村干部的监督成为空白,使得基层腐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

 4 4 、农村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力度不大

 农村干部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严重损害干部和群众的鱼水之情。俗话说:“干部贪污一根针,刺痛一片百姓心” ,在对广大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的同时,对于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和惩处是必需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在处理违法违纪干部中表现出的却是“三不现象” :一是不愿处理。作为纪检部门对于农村党员干部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因为问题不严重,影响不够大,采取了重的处理轻,轻的不处理,加之整天工作中低头不见抬头见,碍于面子,不愿处理。二是不想处理。作为纪检部门对违法

 违纪干部处理时,认为自己不处理有别人处理,宁可别人得罪人,也不自己得罪人,采取的是能拖就拖,能免就免。三是不能处理。干部党员在面对处理懊悔不已的同时,无法接受处理,托熟人,找关系,使得处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难度加大,不能处理。

 5 5 、农村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监督不力

 一是群众监督比较软。在农村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监督工作具体表现:首先是专门监督机构缺失,主要是村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其次是代表大会工作不力,主要是干部回避群众的监督决策,而代表会启动在于两委会干部,这就使得代表会这个民主决策机构没法实现民主决策;再次是正常的监督决策过程无法实现,其他的监督渠道几乎不畅,这一切最终使“上访成为群众监督的一种畸型” ,让群众认为“大闹能大处理,小闹小处理,不闹不处理” ,最终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农村社会各项事业的良好发展。二是自身监督比较难。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自身监督主要依靠干部对自身的一种约束,凭借的是很高的思想觉悟,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宗旨意识,而这一切相对于农村干部队伍的基础和现状,实现比较难。三是上级监督比较远。上级部门由于和农村广大干部工作环境,工作职责的不同,在工作中联系相对较少,对于农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无法直接了解到,主要依靠群众的反映,问题的表现才能有所觉察,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真实的情况。

 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问题特点

 1 1 、违法违纪现象主要是农村一把手

 在农村工作中权力的主要掌握者都是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放弃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情况下,他们的权力更集中、更绝对。涉及的农村财务、土地、资金等各方面敏感区域频繁,使得他们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机会明显增加。根据群众的意见反映和实际情况,农村违法违纪现象一把手最为突出。

 2 2 、农村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突出

 财务问题是敏感问题,是滋生违法违纪行为多发区域,也是群众反映较多、较强烈的问题之一,出现了诸多奢侈浪费,公款消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 3 、农村干部作风问题影响较大

 近年来,农村干部作风表现的问题影响较大,有的甚至形成了共愤,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诸如群众意识、民主意识不强,决策不民主,搞霸权主义,方法简单粗暴,只顾自己高兴不顾群众反映,脱离群众,对事关群众利益问题漠然视之,关心不够,工作中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对已负责多,对公负责少等现象发生频繁,在群众中影响较大。

 4 4 、农村资产管理违纪问题严重

 农村资产是群众最为关心的方面,有的干部以权谋私,抢占宅基地承包地屡见不鲜,在农村资产方面,土地租赁等重大问题上,严重越权脱离民主,终饱私襄,群众中民愤极大。不顾村组实际,想方设法,搞不必要的工程建设,质量差,价格高,套取集体资金,随着社

 会的发展,这些问题成为违法违纪的多发区。

 5 5 、基层纪委对党风廉政工作重视不够

 在对待党风廉政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工作没有大事情,没有硬任务,没有负责任,抓不抓没有多大影响,从而导致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积极性不高,思想上重视不够。使得矛盾和问题在最初没有得到解决,最终造成大问题。再就是平时工作中只注重案件查处工作,对于廉政文化建设,廉政党风教育忽视,形成“只反腐不倡廉”的工作贯势。上级纪检部门对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视,直接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良性开展。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举措

 1 1 、开展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营造廉政良好的环境氛围

 首先是高度重视农村广大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当作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把对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在丰富教育形式的同时,突出教育内容,公号老秘带你写材料整理,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广大农村干部服务群众的能力,执行政策的能力,科学发展的能力,依法办事的能力,转变干部不正确思想认识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信念,从根本上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和巩固农村廉政文化阵地,做到有场所,有目标、有工作、有实效。注重宣传和弘扬廉政文化、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廉政主题,使廉政文化进村进家庭,深入人心,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2 2 、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监督制度,保证农村工作健康开展

 首先是健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重点内容的管理监督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代表会议一事一议的民主决策制度,落实村务、党务公开工作,实现定时、定点、全面公开,真正使广大群众在参与集体事务管理中,充分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主体作用。

 其次是落实干部任期承诺、干部廉政承诺、干部勤廉双述、民主评议为主要方法的群众监督制度,加大对农村财务,资产的审计工作,坚持廉政谈话、诫免谈话、重大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

 3 3 、发挥街道纪检监察部门职能,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首先要教育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养,坚持不懈的工作和创新能力,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建设一支思想硬、能力强、作风好的纪检干部队伍。二是找准“乡镇街道是基础”的工作着力点,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农村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以村民监督委员会为核心的制度建设,摸索建立一套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三是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力度,用干部身边的人和事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让广大干部感受更深,教育更深刻,影响更深远。

 4 4 、加强农村党员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干部作风根本转变

 在农村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求真务实,勤政为民,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增强农村党员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依法办事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为民谋利的意识。街道党工委要创新形式开展评

 优争优活动,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献的良好风尚,努力树立农村基层干部的良好形象,同时要用恰当、适时、有针对性的反面典型对农村基层广大干部党员进行警示教育,教育和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促进广大干部廉洁从政。

  在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会上的讲话. .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创城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二、聚焦重点、把握关键,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创城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持续提升创城工作整体水平

 今天,我们召开全区创城工作推进会,目的是围绕迎接文明城区测评检查,结合前段时间全区自查自纠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文明城区创建工作,确保年度测评取得好成绩。刚才,晓健

 同志传达了首都文明办文明城区创建工作会议精神,通报了全区创城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抓好工作落实。

 总的来看,过去一个阶段以来,我们始终坚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作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抓手,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坚持“文明润心、创城惠民”宗旨,在认真总结上一轮创城工作的基础上,对标对表全国文明城区测评体系,组建了“七部一室”组织架构,细化完善了创城工作台账和职责清单,组织开展了创城“十大专项行动”,群众对创城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和满意度有了很大提升。同时,着力将创城工作与完成重点任务、开展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谋划、扎实推进,有效保障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创城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思想认识方面,虽然大家对创城工作的重要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但部分同志和部分单位对创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了解不深入,对开展创城工作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松口气、歇歇脚的现象,没有将工作状态迅速投入到新一轮创建工作中来。工作推进方面,一些单位聚焦问题求突破的意识不强,仍然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创城工作和日常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创城惠民方面,解决市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还

 不够到位,不文明养犬、不遵守交通秩序、不礼让斑马线、机动车乱停乱放、施工围挡设置不规范、门前“三包”不到位、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还需在提高群众的创城获得感上加大力度。宣传动员方面,仍存在“政府热、社会冷”的问题,群众知晓率、参与率、满意度仍然需要提升,距离真重视、真深入、真动员、真满意、真参与还有很大差距,这是我们的“软肋”,也是上一轮创建扣分最多的地方。对于这些问题,大家要主动认领、认真研究,把工作往细里做、往实里做、往具体上抓,绝不能浮在面上。

 下面,就做好创城各项工作,我再强调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创城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在上一轮创建中,我们的综合成绩排在全国前列,取得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成效,形成了一定的工作优势,这为我们做好新一轮创建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这一轮创城标准更高、考核更严、竞争更加激烈,更加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创城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提高工作标准,加大工作力度,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

 一是创城指标体系要求更加严格。新的测评体系对内容、形式、方法、要求作出了新的界定,设置了党风廉政建设、生产生活安全等10 个领域 30 个项目的负面清单,并采取“一票否决”制。同时,在三

 年创建周期内,分值占比从过去的 15%、25%、60%调整为 30%、30%、40%,三年分值占比基本均等,这就意味着创城工作已经转向常态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功夫下在平时,始终坚持以最高标准、最好质量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每一年测评验收都取得好成绩。

 二是各方面竞争更加激烈。这一轮的文明城区创建,从全国的直辖市城区来看,共有 24 个,北京 4 个,天津 6 个,上海、重庆分别是 7 个,数量是上一届提名城区的两倍。总体来看,要想创建成功,必须保证每次测评成绩都在全国直辖市参评城区中排在前列,同时不能有“硬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倍努力,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赢得创城主动权。

 三是补短板强弱项的难度更大。实事求是讲,通过过去一个阶段的努力,我们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但不管是硬件方面,还是软件方面,距离全国文明城区标准都还存在一定差距。在硬件建设方面,要重点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上加大力度。在软件提升方面,要在继续保持良好城乡环境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城乡治理水平和城市文明程度,以更大力度推动各项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提升。

 四是迎检测评更加全面。这次首都文明委部署的测评检查工作,主要是将过去首都文明城区的测评指标要求有机融入到全国文明城区测评指标体系中,全部按照这个指标体系对全市 16 个区进行检查,

 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暗访抽查,最后进行城区排名讲评,相关测评结果对于我们做好迎接中央文明办测评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主动加压,找准差距,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对照测评指标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二、聚焦重点、把握关键,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创城各项工作

  在区委五届八次全会上,我们专门对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区创建进行了安排部署,强调要同心合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本任务,认真做好测评迎检准备工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全面开展,进一步营造全区上下人人参与创城的良好氛围。大家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持续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切实把创建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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