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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动物疫情排查情况报告两篇

时间:2021-10-19 14:36:28 浏览次数:

 乡镇动物疫情排查情况报告两篇

  报告一

 一是加强疫情排查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开展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排查,2 月 x 日共排查畜禽养殖场户 x 户、畜禽 x 头(只、羽)次,其中,生猪养殖场户 x 个,生猪 x 头;奶牛、肉牛养殖场户 x 个,牛 x 头;羊养殖场户xx 个,羊 x 只;鸡养殖场户 x 个,鸡 x 羽;未发现异常情况。消毒养殖场户圈舍、道路等区域面积 x 平方公里,累计消毒 x 平方公里。

 二是加强农贸市场和屠宰厂监管。

 继续对全区 140 个涉及活禽的农贸市场进行排查监管,关闭活禽销售市场,开展消毒。2 月 x 日,全区 x 家牛羊屠宰厂、2 家生猪屠宰厂、1 家家禽屠宰场运营,屠宰牛 x 头、羊 x 只、生猪 x 头、鸡 x羽。各地严格落实养殖、调运、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防控措施,全力抓好疫情防控期间屠宰厂监督管理。

  三是开展家禽产业生产情况调研。

  对全区 x 个蛋鸡养殖场户和 x 个肉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 年以来,累计产蛋 x 吨(日产约 x 吨),主要销售区内,以及甘肃、内蒙等周边省份,截至 2 月 x 日,积压鸡蛋约 x 吨,占产蛋量的 x%左右;出栏商品肉鸡 x 万羽,压栏 x2 万羽,占出栏的x%左右。x 农 xxx 等 3 家种禽企业存栏蛋种鸡 x 万套(其中祖代存栏 x

 万套、父母代存栏 x 万套),肉种鸡 x 万套,截至 2 月 x 日,共销毁雏鸡 x 万只,x 万枚种蛋作为商品蛋处理。

  报告二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重点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 场采样检测。

  农业农村部制定科学的入场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生猪调出大县、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落实到人到场监督责任制,做好入场抽样检测。对年出栏 2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对年出栏 500—2000 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

  二、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洲猪瘟疫情实施包村包场监测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对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

 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相应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排查报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力争 8 月底前在全国 498 个生猪调出大县先配齐 1 万人的队伍,努力做到一个乡镇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三、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

  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要推广一些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及时奖励的好做法,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明确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自检阳性处置。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举报线索,查实的及时兑现奖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

 定期对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关情况按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恶意抛售染疫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七、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

  建立养殖场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形势、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特别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八、严格生猪出栏检 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职尽责,督促养殖场户依法申报检疫。出栏生猪每批次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确保运出生猪证物相符。出具检疫证后,要及时上传共享,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可在线查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

 为,对于个别“隔山开证”、开假证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队伍。

  九、强化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

  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强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

  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批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问题猪的来源。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对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 15 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

 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天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采样送检,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十二、继续推进分区防控。

  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 年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监测排查等制度。从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指导养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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