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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时间:2021-10-21 11:40:04 浏览次数:

 国开( ( 中央电大) ) 法学专科《民法学 1 1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 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____两大类。

 行为 2.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主要有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____三种形式。

 合同型联营 3.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相应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____三类。

 指定代理 4.传统民法将他物分为用益物权和____。

 担保物权 5.在我国共同共有基本形式有____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种。

 夫妻共有财产 二、单项选择题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为失踪人,该公民必须下落不明满(B)。

 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五年 2.张某不慎掉入路旁河道中,急忙呼救。杨某经过,要求张某付 5 千元人民币方救张某,张无奈同意付钱,杨某遂将张某救上岸,其要求付钱行为是(D)。

 A.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无效的民事行为 3.民法规定,公民的住所是(A)。

 A.他的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工作所在地 D.出生地 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B)。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5.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D)。

 A.从合同签订时起 B.从合同生效时起 C.从财产约定交付时起 D.从财产实际交付时起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C)。

 A.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B.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C.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在民法上房屋属于(AB)。

 A.不动产 B.流通物 C.限制流通物 D.动产 3.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ABCD)。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的方式有(ABC)。

 A.实物分割 B.变价分割 C.作价分割 D.财产分割 5.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可以分为(ABCD)。

 A.国有土地使用权 B.国有林地使用权 C.国有草原使用权 D.国有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四、名词解释 1.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2.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五、问答题 1.简述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哪四项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法律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符合法定形式。

 3.财产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

 (1)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2)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5)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六、案例分析(16 分)

 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乙 l 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问:

 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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