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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行政法基本原则讨论

时间:2021-10-23 12:31:39 浏览次数:

 关于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关于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讨论

 行政应急行为伴随着危及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而生,大致的突发事件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一直以来,法学界对于行政应急都没有足够的重视,忽视了其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非典危机凸显公共应急法制有待加强对这场,生命攸关的 SARS危机,只是依靠政府的决策和医务人员的敬业精神,足远近不够的,还需要人民的理解、配合及立持,需要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特别是依靠全体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坚强意志,这对于有效化解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机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均是如此。虽然近几年来在具体法律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补足,但是在具体措施上面的原则问题没有确定,就像是始终没有为行政应急上合法性合理性保险。不仅使其在执行方面含糊不清,而且会影响对行政机关的应急行为的理解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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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界定

 行政应急行为是行政主体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作出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处理,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减少损失的有关举措。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出于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的初衷通常需要享有突破常规法律规范的行政权力。在这种行政权力下,平衡其与重大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根本利益之间关系所遵循的原则就是行政应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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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适用领域方面,行政应急应的是突发紧急事件,所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比较科学的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种事件理应都包括在内。在试用阶段方面,应急性原则适用于非常态的事中应对即可。在内涵方面,无论是

 限制公民权利还是做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行为都是一样的,因为在常态下,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依法行政,尤其是对公民权益有实质影响的法律行为,更是要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应急的时候采用在常态状况下不宜采用的手段,限缩公民权利是必然的。问题的关键是,应急原则就是要在非常态的情况下,也建立一种法治秩序,行政机关可能采用一种非常态手段应急,但是这种非常态手段的运用,虽然不是“规定动作”,却仍然是在法治框架内的“允

 许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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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理论基础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根本利益,维护经济与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既包括具有行政作用上的具体规定的行为,也可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规范甚至停止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宪法和法律条款实施的行为。为防止行政恣意和滥用权力,现代行政法治对行政紧急行为也提出了现实性、专属性、程序性、适当性的要求,行政应急性原则的运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机制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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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面看来,在面临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实施行政应急措施,其中还包括一些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甚至暂停某些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中断某些法律规范实施的行为,似乎违背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这是政府为了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而作的理性选择,是符合实质法治主义要求的、利大于弊的危机管理举措,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化解危机因素,恢复和维持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正式因为很多公民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会对行政行为产生怀疑和不配合的行为,所以我们才要将行政应急性原则纳入行政法的原则里去,并与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进行对照来探究行政应急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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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面对突发情况时,行政机关必然会促成行政权力的扩张和集中,那么探究行政权力在应急情况下扩张的方向和力度就变得十分必要,避免行政权力对个人利益的损害需要从原则的源头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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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体体现

 面对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为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行政应急性原则最直观的体现是行政权的急剧膨胀: 一是行政权自身的集中,并向其他国家权力扩张,打破了常态下权力制约所造成的种种限制。二是行政权向市民自治的领域扩张,往往体现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范围受到限制。因此,在应急状态下,实现公权力内部的平衡以及政府权力在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公民权利的平衡,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就构成了行政应急性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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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实现公权力机关内部的平衡需要行政机关合理使用权利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在应急状态下,情况紧急,只在有限时段开会的国家立法机关,往往无法胜任立法的任务,立法机关势必将部分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应急性法律来应对危机。然而立法程序毕竟相对繁琐,有时难以满足现实的急迫需求。因此,行政机关往往还可以制定各项紧急命令或指示,这也同样意味着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转移到行政机关。此外,基于突发事件中应急处置的自由裁量性,法院一般会高度尊重行政机关的决定,客观上也是一种司法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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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状态下行政权种类的增加。包括紧急立法权和特别立法程序; 紧急的财政权,主要是增加财政拨款和预算的变更; 应急状态下的行政措施和特别行政程序; 对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强制措施和对公民财产的限制与征用; 警察力量特别使用和军队力量投入使用的条件和指挥等。应急状态下的行政权与常态相比,具有更高的裁量性、

 强制性及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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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否能够与合理性、合法性原则一起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还有待商榷,但是关于行政应急行为及其原则的研究确实需要深入研究,以此来指导我国法制建设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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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参考文献

 [1]刘莘.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基础理念[J].法学杂志,2012,33(9):7-13.

 [2]莫于川.公共危机管理的行政法治现实课题[J].法学家,2003,1(4):1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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