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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合同&买卖不破租赁适用瑕疵

时间:2021-10-23 12:51:46 浏览次数:

 卖房合同

 卖房合同(一)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娄底市娄星区甘贵路 80 号移民基地 4、5 层(建筑面积 192 平方米)房屋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楼层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万玖仟陆圆整;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整。(后续款以收据为准)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

 余额。

 七、甲方应在**年 2 月交房给乙方;交房后乙方付清余款。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乙方(买方):(印)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年月日 证明人:

 卖房合同(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给乙方,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房屋座落在山西省绛县振兴东街山西金甲药业有限公司大门外,房屋为砖混结构商品房,房屋在第层,面积为平方米,布局结构为。

 第二条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获得。

 第三条房屋配套附属设施水、电、暖由甲方负责,室内装饰统一为水泥地面,墙壁为防水白色涂料,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情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上述房地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分三次将房款付给甲方。具体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乙方交付贰万元;20**年 1 月 30 日前付伍万元;其余在产权转移时全部交清。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 20**年 4 月 30 日将上述房地产交付乙方(以房产证交付为标志)。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地有关规定缴

 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等其它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

 第八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 30 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之一处理。

 一、乙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未付款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3%的违约金,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部分,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乙方据

 实赔偿。

 第十一条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的,应按已收款向乙方支付利息,利息自约定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逾期 30 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之一处理。

 一、甲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已收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除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还应按已支付房款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可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甲、乙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一份,房地产登记机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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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瑕疵

 1、是否仅仅适用于买卖。

 “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因赠与、继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此种广义理解已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据此,“买卖不破租赁”精确地理解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更为准确些。但目前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2、是否适用于“动产”。

 “租赁”,依合同法第 212 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

 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条款并没有对租赁物进一步设定限制,就是可包括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从字面看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可以适用“租赁物所有权让与不得对抗租赁物债权”原则。但是当我们将这个概念运用到 229 条的时候,不禁会发现,如果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的动产也适用第229 条,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有悖于现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第 229 条中租赁物一词,应限定于不动产,如房屋等更妥。但目前司法习惯是这样做,但也没有法律条文明确。

 3、买卖不破租赁与抵押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6 条第 1 款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4、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

 财产保全与租赁竞合,指在同一标的上同时存在财产保全和租赁,二者在效力上发生冲突的情形。二者效力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解决,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怎么处置,并且从“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来看,买卖的行为也是发生于后,按理说应该也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如果这样执行,法院查封的威严则毫无是

 处,因此关键要看二者哪个成立在先。若租赁先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当然地适用于债权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因为承租人在承租时并不能预见到将来租赁物会被查封。若租赁后于查封存在,则在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取得被查封财产所有权后,原租赁契约并不适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同意。因为查封的目的是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承租的房子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契约,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若承租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租赁物已被查封的,则损失应当在承租人或出租人之间按照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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