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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7-16 10:00:0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古东关街道办,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监督管理,提升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财农〔2015〕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现将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5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入到专合社等经营主体所形成的种养业基地、配套设施设备、精深加工设施设备等实物资产,要按照保值增值、股权清晰、优先助贫和风险管控的原则,从2020年10月1日起,原贫困户持有的优先股股份及其年度分红收益权自动转让给村集体,并对村集体重新颁发股权证书,村集体持股比例按原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锁定比例执行。

二、股权转让及分红管理

(一)转让后股权管理。一是原则上由专合社等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持股,涉及多个行政村的由乡镇负责确定持股行政村。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实物资产所有权归负责实施项目的专合社等经营主体所有。二是由乡镇负责建立扶贫资产股权登记管理台账,并纳入三资平台管理。三是严禁擅自发包、出租、变卖、报废、转移及变更扶贫资产股权。四是不得将扶贫资产股权用于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办理抵押、转让。

(二)股权分红方式。专合社等经营主体按股权占比对村集体进行分红,要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报村集体备案,所实现经营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分红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以转账形式直接转入到村集体账户。若专合社等经营主体亏损的,按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保底分红。

(三)分红资金使用。可由村集体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用于公益性岗位工资支出,如设立的村级扶贫专岗、村务服务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工资支出;以及安排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及其他相对贫困人口在村内就业的工资支出;二是用于补助救济,如困难边缘户、高龄老人、特困学生等生活救济支出,以及对有精神疾病、残疾、病重等生活自理能力差而又无人照顾的特困人员,购买生活服务支出。三是用于产业扶贫项目滚动发展,根据产业扶贫政策,继续投入产业扶贫项目,扩大产业规模增加收益。四是用于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如村级急需改善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维修以及特殊困难户人居环境改善、饮水安全保障等方面支出。五是用于“爱心超市”建设、乡风文明引导等方面支出。严禁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支出;二是村支两委办公经费,村社干部工资支出;三是购置与扶贫无关的固定资产;四是偿还村集体债务、弥补合作社、企业等经营组织亏损;五是担保金、融资及其他不符合扶贫政策的支出。

股权分红资金使用要全面落实村级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工作要求

(一)自主自愿履行分红义务。实施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的专合社等经营主体签订自愿分红承诺书,并与村集体签订股权分红协议;若专合社等经营主体因连续亏损等原因不愿继续履行分红义务的,可自愿选择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已投入的扶贫资金原渠道全额退回给市财政局。自愿履行分红义务的专合社等经营主体,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按照原资产收益扶贫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向持有股权的贫困群众通过打卡直发方式兑现2020年及以前年度给予贫困户的分红资金,确保贫困户分红收益。

(二)规范账务处理和风险防控。专合社等经营主体要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主动接受村集体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要注重风险防控,主动承担项目经营风险,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账务处理。专合社等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优先保障村集体权益。

(三)细化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村集体要依照财政扶贫资金所占股份比例,作为股东身份派专人协助经营管理,监督账务处理并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确保扶贫资产股权增值保值。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对村集体股权管理及分红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监督管理,要组织人员对专合社等经营主体的账务处理、分红兑现及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侵占扶贫资产股权及分红收益。对不依法履约以及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经营主体,予以失信惩戒,将失信企业被执行人按程序列入失信黑名单,按照有关程序追回补助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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