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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2-05-07 18:56:02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x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7年1月xx日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一月xx日

x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2.2指挥机构职责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2信息报送与处置

3.3预防预警行动

3.4预警分级

3.5预警措施

3.6预警解除

3.7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4.2应急响应程序

4.3指挥和协调

4.4应急处置

4.5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装备保障

5.3通信保障

5.4人力资源保障

5.5技术保障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5.7应急能力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有效控制和消除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含大量耗氧物质的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和废气的非正常排放或处置不当而导致的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污染事件和电磁辐射污染事件。

1.3.2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特大污染事故;

(6)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市和区域流域之外的或按“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5)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本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水平;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质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4)依靠科学,处置果断。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当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积极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保证预警、响应、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地矿局、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大队、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广电局、市环保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2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并监督其落实;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建设;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决定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建议;传达市指挥部应急指令;负责应急期间信息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期间情况通报;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

(2)市环保局:拟定和提供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统一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级环保部门、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联系、传达、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的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

(3)市公安局: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火情、灾情、险情的现场处置;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4)市人武部:组织指挥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抢险工作。

(5)市武警中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必要时参与事发地的警戒和污染消除工作。

(6)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安全事故的处理。

(8)市地矿局: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体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9)市建设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被损毁的给排水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10)市监察局:负责督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责任制、工作纪律的执行和落实,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11)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对外来物种和重大外业林业有害生物突发入侵的监测,发布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林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汛情雨情资料,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

(13)市交通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14)市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环保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市环境及污染源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各突发环境事件成员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3.2信息报送与处置

3.2.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一般以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较大以及以上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和上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

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

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外来入侵有害物种的名称和数量及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3.3预防预警行动

(1)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市环保局负责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的建议.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涉及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新、扩、改建项目凡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加工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要制定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并建立本市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4预警分级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5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按照预警等级,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上级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6预警解除

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公告的政府,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公告。

3.7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强度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核与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建立事件现场无线集群呼叫系统等。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采取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并实施相应应急预案。对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可能发生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市环保局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开通与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级提出请求。

4.3指挥和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卫生、交通、安监、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监管检查有关资料,为市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基础。

4.3.2现场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⑴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⑵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⑶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⑷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⑸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⑹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⑺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乡时间。

4.4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本预案和各类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4.4.1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⑵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3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⑵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事件通报

⑴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时,环保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通报。

⑵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4.5.2信息发布

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xx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应急结束

4.6.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⑴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⑵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⑷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⑸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应急结束的程序

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事件责任单位的建议,决定结束应急状态并由原发布预警部门公告。

⑵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⑶应急状态结束后,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6.3应急结束后的行动

⑴应急状态宣布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⑵应急过程评价

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纪录;二是现场处置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为: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布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⑶对于应急行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结束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备案。

根据实战经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

⑷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市财政适当予以支持,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5.2装备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本市所属企业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指挥部负责对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市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自查,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与实施。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定。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⑴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⑵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⑶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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