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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处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2-05-22 16:07:01 浏览次数:

***单位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要求和《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苏交集[2003]1号),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和安全。  

     

第二章    公文办理  

   

    第三条    收文办理。  

(一)公文受理的部门为***。受理公文范围主要是:上级来文,各有关部门的来文;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其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送、抄送公司的公文和公务、商务公函;主送、抄送公司党委的公文转送组织人事部登记处理。  

(二)公文接收。  

    1、**负责主送、抄送公司和公司党委的公文拆封、登记、呈办、传递、归档、保管工作。  

2、信访类文件,由**部签收后转交纪检监察负责同志,整个流转过程应做到保密和高效。  

3、接收人员要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签收绝密件时,还应登记公文序号。  

(三)收到公文,先办理登记(包括来文单位、文号、日期、标题,一般事务性文件、简报可不登记),并填写公文办理清单,送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公司领导阅批。  

(四)上级来文以及省各部门需要办理的公文,需在“阅办单”上标明限时办结时间。  

(五)各部门如自行收到公文,一律交由文印室登记,按程序办理。  

(六)电报的阅办。传送公司党委或公司的密码电报和传真电报,由文印室签收并及时办理。对特急、加急电报要及时催办。主送部门的传真,由各部门签收阅办。  

(七)文印室对重要、紧急的文件要随到随办理,一般性文件在1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四条    发文办理。  

(一)以公司名义制发的公文,编号、登记、确定份数、用印、分发、存档。

(二)拟制公文的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直述不曲,条理清楚;语气恰当,文字简练。  

3、注意连续事件的前因与后续补充文件的衔接。  

4、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公司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准确无误。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10、公文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三)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二者均应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其中下行文中对公司各部门使用“部门”称谓,对公司下属单位一律使用“基层单位”称谓。

(四)拟稿人与部门核稿人应为公司正式工作人员。  

(五)拟制公文一般采用电脑打印,并将所拟稿件由打印机(或其他打印设备)排版输出。拟稿人、审核人签字及修改以及公司领导签批公文,一律要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或毛笔,书写文字在左侧装订线以内。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粘贴。  

(六)拟制成稿的公文须附件齐全方可送签。  

(七)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单位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主办部门协商不了的问题报公司领导协调。  

第五条    对上级领导直接交办,向上级领导个人直接报送的公文,需在正文部分说明领导同志是如何批示的,并随文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复印件。  

   

第三章    公文传送  

   

第六条    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上按照公司领导的排序,依次送批送阅。如遇公司领导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阅批时,由文印室先转下一位领导或传阅部门,并注明事由,传阅部门阅知后应及时将办件退还文印室再转公司领导阅批。  

第七条    综合部按照公司领导的批示将公文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传阅文件、资料,应速传速阅,一般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并注明传出时间,不得压文、误文、扣留公文。  

第九条    文件、资料传阅过程中,要确保安全与完整,不得出现文件、资料传丢、传失、传坏、传短缺等现象。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凡需行文的事项,必须具有行文依据,依据分为三类:1、办文单要求事项;2、工作交办单交办事项;3、其他类型的委办事项。行文依据必须理由充足,并在文稿送签时一并附送,存档时一并保存。  

第十一条    凡能发文件的,不得发电报;必须发电报的,不再发文件。严禁密电明传。明电不得涉及秘密内容。严禁同一事项既发密电,又发明电或发文件、打电话。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在上级单位批复或批转前,不得将请示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三条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请示问题。因情况紧急特殊需越级时,应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部门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汇报问题或书面答复领导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可使用“便签”纸,落款必须标注部门名称或部门负责人姓名,应注明成文时间。凡请示问题的材料,应有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内容。  

   

第五章    公文种类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的公文种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主要分为: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议案——用于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报告事项不得有“请示”的内容。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般性事务的商洽、催询等。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六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七条    公文格式。  

(一)发文单位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

(二)首页一律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拟文稿纸。续页可用手写或计算机打印方式。  

(三)秘密公文应当在左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四)紧急文件应当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字样。  

(五)发文字号。联合行文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六)上报公文应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标题应简明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加盖公章;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公章。  

(十)成文时间。一般公文以签发人签发日期为准;会签文件和联合发文,应以最后签发部门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通过日期。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主题词。所有公文均应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  

   

第七章  公文审核、审批与制发  

   

第十八条    公文审核。公文签发前须由综合部主要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公文审批:  

(一)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求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  

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阅知。  

(二)以公司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经签发后的公文一般不得擅自修改原稿,如必须修改,应征得原签发人的同意或综合部审核并报经签发人同意后加盖修改印章。如发现擅自修改签发后的原稿,无论是何原因,一律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公文制作。  

1、以部门名义对下行文,由各部门自行打印制作。  

2、以公司名义发文,由拟稿部门自行打印,交文印室按规定格式排版、出清样,交拟稿人校对,核对无误后交文印室制作。  

3、办理时限要求。  

(1)上级领导机关、个人以及公司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如有具体时限要求的,从其要求。  

(2)一般公文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  

(3)紧急公文当天内发出。  

(4)公司重要会议,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工作人员要在1个工作日内将纪要整理完毕送呈领导阅签。  

(5)未经同意超过规定办文时限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涉及组织人事、重大投资决策等涉密事项的公文,经办部门及综合部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行文一般由文印室通过邮寄渠道发出,紧急公文由拟文部门或文印室直接报送主送单位。下行文一般由文印室通过邮寄或传真渠道发出,紧急公文可由拟文部门先行告知内容。发放公文必须进行登记。  

   

第八章    公文交办、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办、催办、督办、查办按《江苏宁宿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办、催办、督办、查办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    公文用印  

   

第二十五条    外单位与公司联合行文时,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由承办部门送印。用印前文印室负责检查领导签发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综合部用印的一般性便函,由承办部门送主管领导或综合部负责人签发后用印。

第二十七条    电报盖公司发电专用章。  

   

第十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其中发文归档须附件齐全,包含送签附件、办文单及修改底稿等均不得丢失。文档员应在公文盖印时将原稿文件和相关附件查收留存。  

第三十条    为及时做好公司文件归档工作,文件用印后应立即存档。规章制度类公文存10份,其余公司党委发文存5份,公司发文存6份(含3份附件齐全的完整文件);联合发文(公司主办)存3份。  

   

第十一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由综合部统一收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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