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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治理当前农村盗窃耕牛犯罪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2-05-29 16:28:01 浏览次数:

   每年春耕和“双抢”季节,都是各地农村盗窃耕牛犯罪的多发季节,今年情况也不例外,亟需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  

一、当前盗窃耕牛犯罪的主要特点  

1、盗窃耕牛发案率高,对农民带来的危害大,个别地方已成为“三农”问题之首。XX地处湘中腹地,丘陵山地居多,许多地方农业机械化水平不高,农民耕田种地主要靠牛,农村家家养耕牛,有的专门从事“包耕”农户的牛更被称为“农家之宝”。而当前盗牛犯罪已趋团伙作案的方向发展。如涟源市破获的朱某盗窃耕牛案,案犯连续盗窃耕牛19头;娄星区破获的一个特大盗牛犯罪团伙案,涉案人员7人,盗窃耕牛数十头。猖獗的盗牛犯罪给被盗农民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按每头牛年均耕地40亩,每个农户3至4亩水田算,因为耕牛被盗而造成3至4千个农户家的至少1.2万亩耕地不能耕种或不能及时耕种,而每头耕牛“服役年限”少则十来年,多则二三十年,每个农户少则三四人,多则五六人,如此算来,影响之宽、损失之大无法估量!有的农民耕牛被盗以后,无心种田,纷纷弃耕,或者干脆将良田抛荒外出。有的农民专门从事耕牛出租和“包耕”,耕牛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耕牛一旦被盗,对其家庭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如双峰某村农民李某养了两头膘肥体壮的耕牛,每年为别人耕地100多亩,收入上万元。去年耕牛被盗后,痛不欲生,多次寻短见,两个孩子辍学。受到盗牛风气的影响,有的农户因成天担心受怕,只好将牛栏加铁门铁锁,或者索性将牛牵入堂屋和人一块儿睡,出现“日关栏、夜关房”和“人伴牛睡”的奇景。还有的农户耕牛被盗后,家庭成员间互相责怪和埋怨,造成家庭不和,严重的甚至寻死觅活,成为农村新的不稳定因素。  

2、犯罪分子主要是当地无业人员和流窜作案的“赌棍”或 “瘾君子”。这些人的作案范围一般在本地,系“熟贼”作案,因熟悉盗窃对象,作起案来专吃“窝边草”。  

 3、作案过程简单,犯罪成本极低,犯罪工具简陋,销赃迅速。晚上作案的方式是,经过白天踩点,晚上趁夜深人静之机将牛牵走。作案工具主要是三样东西:一个手电用于照明(据说牛通人性,夜晚用手电照去,牛就会不声不响地跟人走),一根牛绳牵牛,一把铁钳撬牛栏门,神不知鬼不觉,一般作案只须几分钟。有胆大的盗牛贼甚至结伙开车到一些交通便利的农村,一次盗牛数头,集中起来用车拉走。有的白天作案,见到牛在吃草,趁四周无人,将牛牵走。盗牛得手以后,迅速销赃,绝大部分当晚就将牛销给屠宰户,第二天牛肉就上市了,相当部分是盗、运、销“一条龙”。  

二、盗窃耕牛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1、犯罪分子好逸恶劳、贪图享乐是盗窃耕牛犯罪的主观动因。调查中发现,盗窃耕牛犯罪分子挣大钱的本事没有,农村的苦活累活不愿意干,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一般从偷鸡摸狗开始,直至从事盗窃耕牛犯罪,而且享乐主义的腐朽思想根深蒂固,销赃以后,吃嫖赌吸,将赃款挥霍掉。  

2、牛的交易市场管理不严和个别屠宰户唯利是图,是盗窃耕牛犯罪的客观诱因。犯罪分子盗牛后,少数在牛市上转卖,绝大多数低价卖给屠宰户。一些地方的牛市管理不规范,管理部门重收费,轻管理,交易只凭卖双方的钱和物。对牛屠宰市场的管理更加松懈,少数屠宰户唯利是图,为盗窃耕牛犯罪提供了有机可乘的空间。  

3、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切实担负起教育群众和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治的作用,对本地的重点人员监管不力,帮教不到位。有的明明看到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出入田间地头,结伙为恶,因惧怕报复而不闻不问,结果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4、对盗窃耕牛犯罪打击不力。由于基层政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力、经费、侦查手段等方面的问题,加之盗窃的耕牛一般被宰杀上市,案件难以侦破等方面的原因,影响了破案率的提高。盗窃耕牛案犯罪金额一般不大,一头牛的价值一般在2000元左右,少的还不到2000元,达不到法定追诉标准,一般只能作治安处罚。加之《刑法》修订后,盗窃案的法定刑降低,取消了死刑,因而很难对盗牛犯罪分子发挥震慑作用。  

三、遏制盗窃耕牛犯罪的几点建议  

1、加强农村的普法宣传和农民的思想道德教育,堵住源头。当前广大农民法制意识普遍较低,有的甚至不能区分违法犯罪,加强普法宣传很有必要,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以案说法,以文释法,将法律送到千家万户,让法制宣传深入人心,使大家能自觉地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还要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部分人梦想发财,却缺乏致富本领,不劳而获导致铤而走险,加之,吸毒、打牌赌钱等违法活动较为盛行,一定程度上腐蚀了部分人的思想。因此,必须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传统美德,不断丰富农村文化生活,让先进的文化占领农民的思想阵地,树立“偷盗可耻,劳动光荣”的道德观念,从源头上遏制盗牛违法犯罪。  

2、加强牛的交易和屠宰市场的管理,把住盗窃耕牛的出口。有关管理部门对牛的交易和屠宰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买卖耕牛和屠宰耕牛要有身份证明登记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最好要有当地村组的证明,未经证明来源的牛擅自屠宰的,轻者予以行政处罚,严重的要以销赃罪论处。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屠宰屠户要加强教育,发现有销赃行为,要及时与政法机关联系,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切断盗窃耕牛的销赃渠道。  

3、开展群众群防群治,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理。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对农村的情况最了解,要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对本范围内的重点人员要心中有数,经常教育监督;对刑满释放人员要长期帮教,引导他们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发动群众群防群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加大对盗窃耕牛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政法机关要站在为“三农”服务的高度,重视盗窃耕牛对农民带来的危害,在每年春耕和“双抢”季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活动,提高盗窃耕牛案的破案率。办案中要加大追赃力量,不能让犯罪分子经济上占便宜。立法机关对盗窃耕牛犯罪的有关问题要进行立法完善,降低犯罪起点数额,提高法定刑档次;司法机关要严格甄别普通盗窃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两个不同性质的罪种,对所有盗窃耕牛案件,要注意到“耕”的性质,能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一律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以此严密刑事法网,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震慑犯罪。  

   

XX市委政法委 胡志泽  

 二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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