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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等非药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

时间:2022-06-01 08:21:01 浏览次数:

内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维平 刘定昆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越发重视生活质量,重视自身保健,各种功能的保健食品大量上市。其中一些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现象,此举迷惑了部分消费者特别是广大中老年患者,如果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来治疗疾病,轻者延误病情,重者危及生命。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具有特殊性,现就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如何查处谈一点看法。

一、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一)概念的不同。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四)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二)批准文号和审批部门不同。保健食品的原审批机关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国产)和卫食健进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进口)两种。从2003612日起,卫生部停止受理新的保健食品申报,移交由国家食品药监局统一审批。20031010,国家食品药监局正式受理保健食品申报,保健食品标识方式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和“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其中“G”代表国产,“J”代表进口,至此,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也固定在了“国食健字”的格式上,它的审批部门为国家和省级食品药监局。

(三)审批要求不同。每个药品都有一个唯一的批准文号,需要国家食品药监部门和药品评审专家严格审评,符合要求方可批准,这期间需要做大量的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药效实验、病理实验、毒副安全实验及临床实验,因而费用昂贵、时间周期较长;与药品审批相比,保健食品的审批则相对容易得多,要求低得多,资金需求也小得多。

(四)广告内容不同。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功能主治。

二、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表现形式

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形式主要有:在电视和宣传单上多数有表示功效或治疗效果的表述,有的还有“药到病除”、“保证治愈”、“无效退款”、“治愈率达到××以上”、“有效率达××”等表述,或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作证明,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

三、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

现在市场上流通的部分保健食品存在按药品宣传的形式,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该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种意见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罚。《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术语、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以及无法用客观指标评价的用语,违反此条规定,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该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种意见应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二)项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保健药品按照药品宣传应按假药查处,原因有以下二点:第一,时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发时间为1995年10月30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上述法律同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属于同一级机关颁布,食品法中对保健食品的处罚在药品法中也有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第二,空间效力。《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管理广告办法》均属部(局)颁法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在空间上的效力高于二者。

四、保健食品按照药品宣传的原因及查处对策

(一)按药品宣传的原因。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人的共性,通过近几年药监部门市场监管,假药现象几乎杜绝,再加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药品利润进一步被挤压,部分药品经营者将重点转移到保健食品上,由于它审批及生产成本较低,自主定价,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这就给保健食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于是保健食品依附药店这一载体,进入药品销售场所,通过促销员极力推介,销售给患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二)造成的危害。保健食品不具有药品特定功效,如果被使用,轻者可延误病情,严重的危及使用者的生命安全,此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标准的实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人身财产带来危害,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三)

查处对策。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方式有:宣传单(海报)、电视广告、产品外包装(包括产品说明书)、网络等媒介,主要查看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有上述形式的宣传,可通过录像、摄像、现场查封扣押(现行登记)的方式,提取证据。

由于现行涉及保健食品的执法部门众多,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执法不力的现象,国家食品药监局通过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将卫生部负责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举,将有利于药品、保健食品的执法工作,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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