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作文大全 > 区“村账镇代理”办法

区“村账镇代理”办法

时间:2022-07-08 09:14: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村级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账镇代理”是指村级财务在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村级理财权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分离,以镇为单位设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村级财务会计核算、资金管理。

第三条“村账镇代理”的对象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含有村集体经济成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四条“村账镇代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依法办事的原则。要严格依法管理,履行法律程序,健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

(二)核算主体不变的原则。实行会计代理制后,原来以村或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要继续保持原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能因代理而分解、合并原有的会计核算单位。

(三)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仍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清收和偿还,不得混淆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代理的原则。代理不是包办,必须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在代理村会计业务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要求,做好会计核算、财务报告、档案管理等会计业务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五)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核算的,应当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通过委托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村账镇代理”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设置账户、统一记账方法,按村进行分户核算。

(二)审核村级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分析。

(三)定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单位财务收支结果。

(四)检查、监督村级各项财务收支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村级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资料。

(六)设置服务窗口,方便代理服务,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村委会应履行的职责

(一)合理编制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对其中涉及广大村民利益的财务收支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依法组织收入,不“坐收坐支”,不设“小金库”。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合理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报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审批后,实行集中支付。

(四)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建立、健全村级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民主理财和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

(六)实行村账镇代理,村级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集体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村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指导行政村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

(二)认真管好村级集体资金,保证村级资金不平调、不挤占、不挪用。

(三)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保证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

(四)指导和督促行政村按规定开展财产清查,保证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坚持“先审核、后入账”的原则,每月组织人员对行政村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六)履行对村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七)指导行政村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实现村级民主理财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镇“村账镇代理”的实施过程,明确村级财务开支相关工作纪律,负责处理相关违法违纪案件。

(二)审计部门负责各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专项审计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各镇“村账镇代理”的工作情况开展督查。

(四)农业部门负责各镇“村账镇代理”的清产核资等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机构和岗位设置

第九条镇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设主任、资金会计出纳、记账会计三个岗位。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由镇党政班子成员兼任。

第十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二)分村建立账套,即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存款日记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分村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各村账目不串户、资金不被挤占挪用。

(三)认真审核各村报账票据,及时算账、记账、对账和盘点库存,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每月结账后,分村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报送职能部门备案。同时协助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协助各行政村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月度用款计划,分析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按村设立报账员。由各村确定1名村干部担任村报账员,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和村级财务公示,负责到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办理该村有关报账事宜。

第十二条村级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集体利益不受侵害。

(二)编制本村财务收支计划。

(三)负责本村各项收入的开票、收款,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取的现金连同收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存代理中心,不得瞒报、漏报、坐支、私借。

(四)负责日常开支票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账等会计事项,及时登记日记账,并与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对好账。

(五)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六)村级报账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监交。

(七)负责其他财务事项。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各村(居)委会必须与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将村级财务统一委托农村财务服务中心集中代理核算。

第十四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代理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应分村建账,按村核算,并统一使用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及时记账,定期向各村委会、镇领导、经管站和财政所抄送上月村级会计报表。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统一开设“村账镇代理专户”,村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专户核算。资金支付凭证使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加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公章和服务中心主任、会计、出纳印鉴。

第十八条在“村账镇代理”专账中分村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村账镇代理专户”资金。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村级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所有收入必需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资金、村级经营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救济款和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委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借(贷)款等所有收入。村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支收入。

第二十一条村级取得所有收入都必须归集到“村账镇代理专户”,现金收入由村报账员及时存入“村账镇代理专户”。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由各村报账员负责办理,各村备用金通过村委会书面申请经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批示后办理,限额由各镇根据村级大小和村级的财务状况而确定,一般在

3000元-10000元之间,零星支出由报账员在备用金中开支,定期到核算中心报账,补足备用金,其他大额支出通过代理中心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第二十三条各村应本着“量力而行”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在每年的元月31日前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格控制负债,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严禁白条入账。支出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发票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报销单、领据等,不得以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第二十五条村级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1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村级各项开支标准,村(居)干部的工资按区组织部门统一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工资的发放标准,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再向镇纪委、组织等部门报备。村级的各项财务开支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程序,方可列支。

第二十七条严禁招待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村级建设项目工程款须凭村支两委、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会议签到册)、工程预算书、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书、税务发票、项目竣工前后对比照片、公开公示等资料报账。

第七章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级组织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等往来结算业务时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村内公益事业筹资或捐资、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款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严禁使用自行购买的收款收据,严禁村级组织向其他组织个人提供专用收据和账户用于周转资金。

第三十条村级各项收入票据统一由村报账员到镇农村服务中心领取,领取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加盖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公章。缴销票据实行以旧换新,作废票据保存全联号,已使用的票据要有存根联。村级报账员应于每季末次月1-5号(双休日顺延),与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结算一次已使用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村级缴存各项收入资金时,要将收据记账联和存根联一并交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核查,对已经入账的收据应在存根联上进行注明“入账”字样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应制定村级票据管理具体办法,对票据的领取、填写、保管、缴销及遗失赔偿等做出详尽的规定。

第八章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三条村级要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3-5人,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报账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集体会审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章,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大额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研究审批;对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和工程结算明细表进行审核;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每年年初组织对上年度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审核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并参与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参与村级理事工作时间,根据村级业务大小确定,其工资报酬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十六条村级财务公开实行每月向群众公布一次,公示表由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依照各村的收支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制,加盖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后,由村报账员负责张贴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

第三十八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财务的集中清理审核活动,并将清理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九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村级应该每年清理一次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清册,摸清债权债务底子,公开清理结果。

第四十条加强村级债权管理,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催收一次。

第四十一条严格控制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

第十章现金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要确保现金安全,不得设“小金库”,非报账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四十三条村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赔后查,报账员出现长款必须归公,短款必须自赔。

第四十四条村级应该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村级集体资产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进行集体经营、投资活动,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集体资产的出租、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或者是核销集体资产,必须经村支两委会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变卖收入及时入账,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第十章财务审计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行使对村级会计账务的稽核权。

第四十八条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必须逐笔审核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有权拒绝入账。

第四十九条区监委、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镇村账镇代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章财务清查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条镇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应定期与村级对账,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清理。

第五十一条村账镇代理后生成的会计资料,统一由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整理归档,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保管。村级确需查、借阅会计档案,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章违纪处理

第五十二条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镇违反规定平调、挤占、挪用“村账镇代理专户”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取得收入不及时缴入“村账镇代理专户”和其他违反“村账镇代理”有关规定的,暂停村级办公经费报账。私设账户含存折户按

“小金库”论处。一经查实,违纪金额全部收缴财政,并移交纪律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办法 代理 村账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