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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2-08-07 12:28:0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银法办发〔202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机关(辖区可参照执行)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执法依据、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市综合执法监督局的职责、性质、权限,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办公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类型、执法证编号、有效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权责清单。权力类型、实施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等。

(四)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条件、受理范围、管辖界定、联系方式、救济途径等。

(六)其他事项。

第六条事中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机关等。

第八条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本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公开公示的平台主要有:银川市市政府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公示前,本机关应当依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报批。

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时限: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本机关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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