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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认识和理解(3篇)

时间:2023-07-22 13:28: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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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认识和理解(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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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和理解篇一

一、充分认识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在党的八大上,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实践证明,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的两种重要形式。新形势下,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于健全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体系,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责、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形成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良好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早在1941年,毛泽东同志就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决定了我们党必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既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又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既是党的性质和宗旨永不褪色的重要保证,又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参与、监督、评判管党治党和党的建设工作,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和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确保党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义重大。

(二)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新形势下解决党内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制定实施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部署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依法依纪惩治腐败,推动党的建设开创了新局面,党风政风呈现新气象。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有的地方和单位仍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既要发挥好党内监督作用,又要发挥好人民群众监督作用。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有效地防止和惩治腐败的重要经验。”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消除监督死角、盲区,及时发现、解决党内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

(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健全对党组织和党员监督体系的重要途径。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党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人民群众对他们的情况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对他们的活动监督范围广、信息准,可以有效弥补党内监督不足,也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深入开展。同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监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法行为,只有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人民群众监督才能取得实效。可以说,党内监督是自律,人民群众的外部监督是他律。只有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效衔接,才能促进自律和他律相结合,构建起科学严密的监督体系,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关键是要紧紧围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坚持主体互动、内容贯通、形式对接、机制协调,切实增强监督的操作性、实效性,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

(一)积极推动党内监督主体和人民群众互动。《条例》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及其职责任务作出了详细规定,构建起了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第一位要求。一是党委(党组)要带头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要创新联系群众方式方法,完善民意调查、舆情监测等机制,充分发挥新媒体等信息平台作用,真正做到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坚持开门搞监督,让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就从严治党问题多向人民群众请教,尽可能多地掌握第一手材料,真正做到摸透情况、找准问题。要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技术新手段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三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要发挥经常与基层群众打交道的天然优势,及时了解、反映基层群众的批评建议。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身处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各类意见诉求感受最直接,也肩负着及时向党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诉求的监督义务。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诉求,保障、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渠道,努力成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忠实践行者、党的群众路线的坚定执行者、党的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内容贯通。《条例》第五条将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概括为八个方面,涵盖了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对保证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至关重要。无论是党内监督,还是人民群众监督,都要向这八个方面聚焦发力。比如,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监督上,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织密监督天罗地网,开启全天候“探照灯”,让“隐身人”无处藏身,让“微腐败”无所遁形。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敞开大门、依靠人民群众推进作风建设的重要经验,把内力主导和外力推动结合起来,向人民群众真开门、开大门,发挥人民群众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释放人民群众监督正能量。对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的监督上,要总结组织部门开通“12380”举报电话等做法,进一步拓宽发现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民间”渠道,建立健全集信件、电话、网络、短信“四位一体”的综合举报平台,让更多群众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让党的干部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中接受检验。对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上,要把组织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加强对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让党员、干部工作、生活始终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抵制“人情文化”“圈子文化”不良影响,不断净化生活圈、交往圈,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形式对接。随着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条例》规定了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多种监督形式。人民群众监督形式主要包括直接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检举、控告,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访,通过互联网提出批评监督意见,通过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进行监督等。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相关监督形式有效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相得益彰。一是推动巡视、巡察与群众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巡视是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自我监督的有力保障。充分发挥巡视的利剑作用,必须更广泛、更直接地接触被巡视地区、单位广大群众。通过巡视巡察,拓宽人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加强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受理工作,实行规范处置、动态管理,在党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便捷的沟通桥梁,形成强大的内外监督合力。二是推动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与人民群众监督更好地对接。《条例》所规定的这三项制度,是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利器。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实事求是地述责述廉,是不是如实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要让人民群众监督、评判。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时,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三是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与信访更好地对接。信访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及早发现、及早报告、及时处置;对社会反映突出、人民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要及时核实、报告;对重要的检举事项,要集体研究、认真处理。同时,要善于通过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四是推动互联网监督与党内各项监督方式更好地对接。互联网时代,网络是老百姓表达意见诉求、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网络监督具有公开、便捷、高效等优势,成为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监督形式。对网络上的建言献策、批评监督,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网络成为我们汇聚群众诉求、反映民意动态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新渠道。

(四)积极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协调。在监督体系建设中,制度机制具有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必须推动各类监督机制衔接、协调,增强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一是坚持党务公开与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相同步。实践表明,监督对象信息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提高党组织重大决策、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干部廉洁自律等事项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二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程序相衔接。程序既是防止恣意妄为的约束机制,又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保障。要完善人民群众举报线索和监督意见的受理、核查、反馈、落实程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处置过程的及时性、公正性,确保人民群众批评监督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三是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与保障监督对象相关权利相结合。一方面,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监督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对人民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要及时处理,作出回应;要对检举人和检举信息保密,积极预防、严肃处理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行为;检举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另一方面,要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党章党规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推动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是一项需要不懈探索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从转变理念、完善制度、创新方式等方面入手,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辅相成。

(一)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养成在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工作、生活习惯。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淡薄,对监督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把人民群众监督看作是同自己“过不去”,感到“丢面子”“失威信”。实际上,人民群众的批评监督可以帮助党员干部少犯甚至不犯错误,是对党员干部最好的保护。能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衡量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高低的重要标尺。善待批评声音,才是真正的胸襟;欢迎他人监督,才是真正的自信;做到从谏如流,才是真正的智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闻过则喜的雅量、见贤思齐的精神、择善而从的品格,主动接受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善于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在保证个人健康成长的同时,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

(二)创新监督方式手段,促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新一轮科技革命兴起,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及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人类生活所经历的一切都在转变。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从未在人类历史上发生过。这不仅更新了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也给监督工作提供了新途径、新手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以来,通过设置举报专区、开设廉政留言板和加强交流互动等形式,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新形势下,我们要站在时代的潮头,把科技革命与监督创新深度融合起来,通过理念的转变、科技的运用、机制的创新,实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融合、精准高效。借鉴一些地方、部门在人民群众身边设立微信公众平台、开通随手拍一键举报等做法,让人民群众监督更加方便快捷,让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无处藏身。大力推广信访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信访应用和远程视频接访,方便人民群众网上投诉、评价,进一步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信访”新模式。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线索及时跟进,不断聚集和提升网络监督正能量。大数据能够揭示人们以往难以认识到的事物内在关联性,是促进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要总结有的地方实施“数据铁笼”计划的经验,用大数据编织制约权力的笼子,使权力运行过程全程电子化、处处留痕迹,增强监督工作预见性、精确性、高效性,增强监督结果可信度、说服力。建立情况明、数据准、可监控的数据库,推动各类监督信息跨地区、跨部门互通共享,预防减少举报线索重复受理现象,切实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三)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推动形成人人要监督、人人愿监督、人人敢监督的良好氛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从严治党必须依靠人民。”我们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营造鼓励监督、保护监督的环境,激发人民群众主人翁意识和监督热情。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有的群众监督主体意识不强,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监督实效。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采取媒体宣传、干部宣讲、专家解读等形式,深入开展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政策法规宣传,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有关监督知识,增强监督意识和能力。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违法事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表达诉求、开展监督的习惯。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对于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要健全落实监督保障制度,加强对监督者的保护,对监督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监督保障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和理解篇二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人员:李xx;
张xx

谈话内容:根据群众路线活动第二环节开好组织生活会的要求,开展班子成员一对一谈心交流,要点如下:

李同志四风方面需改进的建议:

意见1:问题:缺失了个人信仰,扭曲了价值观念。存在着政治信仰不坚定、理想信念模糊、世界观和价值观定位扭曲、社会责任感缺失,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薄弱,失去共产主义信仰。频繁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建议:所以,要加强宗旨教育,达到入脑入心。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决“四风”问题要从思想观念抓起。党员、干部要常照思想之镜,及时清除思想上的灰尘。应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心里始终装着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
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
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总之,要在思想上强化掌权不忘责任重、位高不失公仆心的宗旨意识,着重克服及时行乐思想和特权现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克己奉公,勤政廉政,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不怕困难、艰苦奋斗、攻坚克难、永不退缩”的精神,毫不惜力、迎难而上,敢挑重担、乐于奉献,肩负起所承担的工作职责。

意见2:问题: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置身于监督之外,成为不受监督的“特殊人”。建议:所以,要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做到上行下效。遏制“四风”需要主要领导有“令行禁止”的魄力,更需要有直面问题的胆量。要深入推进《财产公示制度》、《干部考察对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做到财产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
各“一把手”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御“四风”侵蚀,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培育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中发挥表率作用,为全体干部树立良好行为标杆。

张同志四风方面需改进的建议:

意见1:问题: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有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够严格、随意性大,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一种摆设,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约束力;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不够到位,以致不按制度办事的人得不到查处,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得不到褒奖。建议:要健全机制体制创新,提高制度执行力。健全的机制体制,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解决“四风”问题的制度保证;
提高制度执行力是解决“四风”问题的根本要求。为此,要深入推进机关“效能提升年”活动,开展行政收费、检查评比、会议文件、节庆活动等专项清理行动,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

要对出现各种“四风”行为的党政机构和官员实行问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着力治庸提能力,形成能者上、庸者下、无为者让的用人倒逼机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失职追究制;
要继续清理检查“小金库”,全面检查“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一步推进《公务接待工作细则》,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变相旅游、违规建房等。同时,针对现实中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意见2:文风会风方面不够实效。会议缺乏实质内容,把邀请领导出席作为头等大事,把布置当落实,把开会当执行,重形式、轻实效;
文件、讲话穿靴戴帽,往往多、长、空,求全、求大、求系统,机械地照搬照套,结合实际的内容不多。

改进建议: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自身全面素质,强化进取意识,大力发扬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

二、会前,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开拓创新,会上鼓舞职工多思考,多发言,提出实际问题,有用解决方案,符合当前政策环境和院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会后,做到决策认真落实,不搞形式主义。

对群众监督和组织谈话的认识和理解篇三

尊敬的陈书记,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作为纪检岗位上的一个新兵,很高兴能有机会在这里向在座各位学习请教,我会把这次会议上学到的好的经验、方法带回到实际工作当中去。下面,我结合自己从事纪检工作的实践和学习,就基层纪检工作谈几点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仅对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作出了判断,同时也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就是要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并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依法、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给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

纪委监督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管理的现实需求。它不仅能够预防贪污腐败,还能保证企业决策和制度落实,有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但相关工作在基层单位中的地位不够突出,成效不够明显,主要表现有:

一、部分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还有抵触情绪,特别是对自己分管的部门出现的违纪现象,以保护干部、影响团结的名义,护短遮羞。部分部门领导及员工学习认识不够,对纪检监察工作不理解,认为监督只是一种形式,有的甚至认为正常监督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二、基层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素质上不符合实际工作要求。基层单位纪委除书记外只在党办设置了一个纪检干事的岗位,纪委委员都是兼职,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纪检工作上来。纪检监察的监督职能范围决定了从业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纪检基础知识,更要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然而当前企业纪检监察力量薄弱,纪检监察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熟悉生产经营业务的更是寥寥无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监督体制不完善。体制改革还未真正使其形成相对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执纪促进企业抓好党风廉洁建设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体制建设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纪检监察部门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纪检监察机构与企业行政的隶属关系促使对下级监督适用,平级不好监督。

四、监督重心有所偏离。监督工作的作用发挥并不明显,监督力量本来就比较薄弱,仅有的人员很多时候都在疲于应付大量的文字资料和事务性工作,对于监督主业却力不从心,工作重心应回归到监督执纪问责主业上来。

五、监督工作体系不完善。国有企业的专职监督机构主要有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部分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也呈现分散化、条块化管理的状态,各部门均在不同的业务范围内实施监督,难以形成监督合力。而且受传统观念和企业固有体制影响,都认为监督只是纪委的事情,纪检监察部门被赋予过多的监督职责,但实际上受职能、精力和业务技能所限,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往往受到限制。

六、基层纪检工作人员的从业感不强,上级对纪检人员的管理、保护机制还不完善。由于基层纪检人员没有明确的职级、待遇规定,大都是兼职,关系到切身利益的调动、人事任免、职级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都要受制于其所在部门及相关单位及领导,在行使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中就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同时对监督工作给予了新的判断、新的定位、新的挑战。要从根本上解决纪委监督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结合企业实际,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整合调动一切监督力量,以强有力的纪律约束和令行禁止的执行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

(一)健全国企纪检体制机制。一是认真落实“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流程,避开外界因素对纪委执纪监督的影响,树立纪委监督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纪检监察技术力量。完善纪检、监察、审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增强监督技术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有利于监督向纵深发展。三是做好制度系统规划和精细设计。对之前建立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去繁化简、查漏补缺。还要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明确“一岗双责”的责任清单及考评办法,逐步构建精简、实用、明晰和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规范指导监督工作。

(二)整合提升监督力量。一是实现由纪检监察部门单兵作战向各部门合力监督的转变。建立联合监督机制,需要整合专职监督部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它不仅仅是部门间的简单联合,也不能代替部门日常的管理行为。纪委作为牵头组织,要调动、督促、检查各部门落实监督责任,还要牵头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改变过去监督主要依靠纪检监察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监督工作格局,使监督的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实现由专业型监督队伍向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监督工作范围的拓展和督查工作的深入,对监督人员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纪检监察人员的选配上要把好“入口关”,不仅要选调纪检监察业务骨干,更要引进生产经营能手。同时,又要解决好纪检监察干部“出口”问题,注重往经营管理岗位输送监督复合人才,这有利于生产经营业务骨干的引进和纪检监察人才培养。另一方面,通过联合监督平台,能促使纪检监察人员和全体监督人员不断学习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促进了纪检监察队伍整体业务能力的提高,也使各监督部门人员能够跳出各专业的“小圈子”,站在单位全局的高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发挥纪委执纪监督专门机构作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职能部门、对自身亦是如此。纪委须履行监督的再监督,在体制机制优化、人力技术充实的基础上,持续深化运用作风巡查、效能监察、审计监督、问题线索核查、专项治理等传统有力武器,加强对选人用人、招投标、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把好监督最后一道关口,为企业健康发展套上双重保险。

综上所述,纪委监督作为企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牵头力量,应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自身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部门监督的积极性,督促部门落实监督责任,履行监督再监督职责,才能发挥企业监督的最大效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以上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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