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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三农”看“三农”──关于“三农”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时间:2022-04-26 09:35:38 浏览次数:

  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全文公布,这是时隔18年后中央再次把农业和农村问题作为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也是建国55年来中央首次就农民增收问题出台文件。在日前召开的两会上,温家宝在其报告中明确指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又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今年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农业,支持农业,保护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三农问题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一、现实:城乡差距巨大
  1.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名义收入比率为2.56,1984年这个比率缩小到1.84。1985年以后,城乡居民实际人均收入比率经历了近10年的上升期,这个比率从1985年的1.86上升到1994年的2.59,尔后经历了3年的下降,到1997年下降为2.21,1998年以后又开始攀升,到2000年上升到2.46,2002年上升为3.11。200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2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实际增长4.3%,收入增幅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比拉大到3.23,同时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仍有2900万人。总体上看,尽管改革之初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城乡差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是偏高的。
  当然,城乡居民收入存在差距是世界性的普遍事实,这个现象将伴随着工业化的全过程。这种收入差距可以通过市场资源的配置在漫长的经济运行过程中自动予以克服,但市场经济单一的逐利行为,既可能使这种扩张在一定时期内毫无节制,又可能使这个过程持续时间特别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国民经济继续保持高速度的增长势头,但政府对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趋势把握和国民经济再次分配格局不做重大调整。城乡居民收入以200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2元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622元为基期,并按照1998-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9.3%和3.84%的不同平均速度分别递增,收入差距在2020年将扩大到7.7:1。显然这是一种极端的假设,因为农村、城市人口会发生变化,但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如果城乡收入格局继续延续下去的话,城乡居民收入将会呈现出这样的局面,2020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目标就将难以达到。
  从全球经验看,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是一个转折点,这个时期国家经济发展将出现两大类型:韩国等东亚国家,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经济结构呈现可持续发展态势,城乡、工农之间协调发展,保持着旺盛的经济活力;而拉美的一些国家,则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以后,城乡、工农发展失衡,经济停滞不前。可见,在中国目前已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时候,居民收入差距不仅是利益格局的问题,同时也是经济成长中的关键时期。  
  2.利益分享差距大
  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一直实行城乡分割的“双轨”制。尽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实际上,由于“身份”的制约,许多农民没有真正享受到基本公共产品,农村社会发展还存在某些十分突出的问题,尤以农村公共卫生为甚。据统计,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国民待遇方面存在14项的差别。单以医疗方面为例,国家每年的卫生经费支出85%投入给了城市,只有15%划拨给农村。公共卫生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是现代公民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合作医疗体制基本解体,绝大多数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由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跟不上医疗费用的上涨速度,为数较多的贫困农民看不起病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样,从各级财政教育投入分配格局看,中央和省级政府掌握了主要财力,但基本摆脱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县、乡政府财力薄弱,却承担了义务教育经费的绝大部分。这说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太少。这一方面导致相当多地区的县、乡财政难以支撑,严重影响了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农民的教育负担过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子女在教育环境上更是有天壤之别,从起点上就为未来差距的拉大埋下了伏笔。
  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也面临不少问题,比如在城镇,三个大的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都已经超过1亿人,其中养老保险已经达到了1.5亿人,而且国家也注入了一定的资金。在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主要是沿海地区,农村已经开始在试着搞养老、医疗、低保等农村的保障制度,享受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大约有6000万人。但绝大多数农民的社会保障最主要的还是农民拥有的土地。
  二、问题:权益缺失严重,人地矛盾突出
  1.农民权益缺失严重
  从理论上讲,“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又是农民的权益问题,从实践中看,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实际权益缺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解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社会地位虽然逐步有所改善,但其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从理论和法律地位上讲,农民是全体社会成员中具有平等地位的构成部分,与工、兵、学、商、干享有同样的权利,并不低人一等。但是,农民的名义社会地位与实际社会地位相差甚远。农民在社会结构中的实际地位处于最低层。农民的职业本来是神圣的,没有农民的劳作和辛勤耕耘,就没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消费资料,也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然而,鄙视农民,看不起农民职业的社会心理却根深蒂固。农民耕作了一辈子,给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竟然被说成是没有“工作”。在我国,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已不是一个职业概念,而是变成一个身份概念,农民与市民相比就是“二等公民”。农民享受不到基本的国民待遇,甚至连基本的社会尊重都得不到。人们不仅看不起农业劳动,更鄙视农民,把农民称作“乡里人”、“土包子”,把农民的流动称作“盲流”等等,农民社会地位低下。
  国有财产名义上是属于全民的,农民也是其所有者中的一员,理应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得到好处。可事实上,农民对国有财产没有实际占有权和支配权,从国有财产的收益中分到的好处也很有限。
  劳动权是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但大部分在农村中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却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劳动权益也就无从保护了。其次,就业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政府的就业政策向城市倾斜,农民就业受到歧视,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边缘性地位。再次,失业的农民与市民所享受的待遇也迥然不同。同时,现行的刚性户口管理制度,把农民牢牢地拴在土地上,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或者要为这种迁徙付出很大的代价。
  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农民代表的人数及比例都偏低,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所占人口比例极不相称。1995年新的《选举法》把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规定为4:l,这就意味着4个农民的权利相当于1个城里人的权利,农民的选举权不能保障。农民的被选举权就更无法保障了,被选举权对农民而言几乎可以说没有,这又意味着占全国人口 3/4的农民不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
  2.人地矛盾突出
  不可否认,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对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起主要制约作用的基本国情矛盾越来越突出。建国50多年,我国农村人口从4亿增加到近8亿,人均耕地面积相应减少了一半左右。结果是:人地关系越紧张,土地承担的对农民人口的社会保障功能就越大于生产功能。尽管农业生产效率在不断提高,但农业效益低下的事实却日益突出。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2003年中国耕地面积减少了3800多万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均耕地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百分之四十的国家来讲,耕地无疑是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本中之本”。近年来惊人的土地流失速度和由此产生的潜在威胁,已成为政府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更加剧了原本就紧张的人地关系。
  根据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在两会答记者问介绍的情况,中国农村大概有8亿多人口,其中有5亿是劳动力。现在从农业转移出来从事二产、三产或者进城务工的接近1亿人。农业生产大约还有1.5亿的富余劳动力。因此,农村需要分流出来安排到二产、三产的人数是2.5亿。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减少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从中长期看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不可能根本改变,只可能有所缓解。是否真正能够缓解,则要取决于对基本体制矛盾的改革。
  三、对策: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建设,在非农方面找出路
  长期以来,忽视农民问题,并不是说在主观上不重视农民问题,而是在处理工农关系时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偏差,表现出明显的城市倾斜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发展,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些问题已经并还在伤害着农民的感情。这些问题如果不采取实际措施解决,后果将不堪设想。为此:
  1.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经济增长无疑对农民收入增长有重要意义,但经济增长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实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手段。因此,所谓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就是要让更多的农民有参与发展的愿望,有参与发展的能力,有参与发展的机会,有参与发展的岗位。通过以人为本的发展,解决农民收入问题,通过以人为本的发展,平抑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政府在追求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要关注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要把农村、农业和农民发展中的充分就业、良好教育、身心健康、文明素质、消除贫困、社会公平、机会均等、环境优美等问题作为量化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作为政府行为选择依据。总之,尽快废除以GDP为单一取向的政府业绩评价指标,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政府职能要从经济增长目标向经济社会目标并重转变,维护和保护好农民的基本利益,为农民提供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创造农民增收的社会环境,真正贯彻中央制定的科学发展观理念。
  2.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
  要确保农民收入增长目标实现,必须彻底进行制度创新,下决心改变二元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分离的各种制度,特别是要给予农民平等的就业、教育、医疗机会以及平等的国民待遇。以平等的原则作为制度创新的基本理念,构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平抑机制。即要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提供平等的教育权利;提供平等的医疗救助;提供平等的国民待遇。
  3.转变观念
  时下有一句俏皮话,说城里人数不出三辈,都是农民,意思一是说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历史实在太短,二是城里人和乡下人其实没什么区别,没有谁瞧不起谁的道理。中国的三农问题,正是因几十年来城乡隔绝、农村倒贴城市发展战略,导致了农村经济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边缘化,进而引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而形成的,因此,在“三农”问题上,城市应有还债的心态,政府和城市居民都应有长期准备──农民兄弟一天不富起来,农村面貌一天不改善,政府和城市居民就要有一天的危机感。目前,许多富人包括一部分已经过上小康生活的中产阶层群体,可能仍对一号文件和它背后已相当严峻的“三农”问题,缺乏基本的认知与关注。实际上,“三农”问题的长期存在与演进,客观上阻碍着中国社会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的转化。“三农”问题绝不只最终表现为农民受穷的问题,也绝不只是政府面临的头号难题,它同样是城市居民的问题。为此,除制度上规范外,还应加强宣传,加大对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宣传力度,健全农民权益的表达机制,唤起全社会对农民权益问题的关心,改变几十年来形成的文化理念。
  4.在非农产业上找出路
  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大国而言,国家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农村的现代化。农村要实现现代化,则必须实现其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而要实现这种结构变革,劳动力必须不断地从农业部门转移到现代非农部门。这一点已为发展理论及国际经验所证明。在我国现有的农业资源条件下,试图通过发展农业而使8亿农民致富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长远来看,农民收入应当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务农收入得到保障,农民才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机,农产品的供应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如果不打算或没有能力大量补贴农业生产,那么,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就必须下降到大体上与农业GDP相应的水平,才能保证务农可以得到与从事其他行业大体相当的收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农产品供应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当劳动者能够得到大体上与从事其它行业相同的报酬时,他们才可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农产品。
  讨论“三农”问题不能就“三农”而言“三农”,而是要跳出狭隘的“三农”领域,在更宏观的环境当中,用大视野来全面综合地审读、求解,设法从非农领域找出路。因为在农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的前提下,如果不能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出来,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不足以解决“三农”问题。
  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最终出路只能是在农业之外。“跳出三农看三农”,我国“三农”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大部分农民身份的市民化和就业途径的非农化,无论是减轻农民负担、加大对农业的扶持,还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抑或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都是与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整体进程相伴相生,并且因为城市化的存在而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意义和顺利进行的可能。纵观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无不伴随着劳动力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由农村向城市的大量转移。比如美国,经济起飞时期农业人口下降了72%,日本二战后农业人口下降了65%。因此,加快城市化建设就成为重要的一环。
  同时,在发展非农产业的问题上,要更加重视这些产业如何能够为广大农民提供更多的高收入就业,使这些行业所能提供的就业迅速增加,即在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前提下,处理好产业发展与就业的关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要盲目模仿。

  当然,远水解不了近渴,解决中国的三农难题是一个长期任务,不可能短时间内解决,也没有现成的灵丹妙药,对此,我们应有耐心和恒心。目前,关键是要切实落实中央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外,在此基础上,关于三农问题上也应有长期的规划,把短期矛盾与长期发展结合起来,以期从根本上化解三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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