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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走票”行为的分析与思考

时间:2022-06-01 08:14:02 浏览次数:

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范剑平

 

长期以来,药品“走票”行为普遍存在,关键是在监管中难发现、难取证、难处理,可谓一块“难啃的骨头”。笔者现就药品“走票”现象存在的根源、查处的难点、解决的办法等谈一点体会。

 一、“走票”现象产生的根源

利益是一切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参与“走票”经营的各方都有利可图,是“走票”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首先,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给众多药贩提供药品,从而建立广泛的销售网点,增加销售量;其次,无证药贩可利用经营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票据、资质证明文件等,以自己组织货源的方式销售厂家药品,为自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且在销售环节中“节省”了部分税收;第三,批发公司在不经过药品的购进、验收、库存、销售等环节的情况下,仅通过“走票”也可轻松获取“管理费”。所以,药品“走票”现象有其生存的社会背景。

二、“走票”行为存在的隐患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经营渠道上的不合法势必导致一定隐患。首先,渠道的随意性容易导致假劣药品直接进入销售使用终端,“走票”经营行为在实现其利益的同时,没有经过生产厂家→批发企业→销售使用环节或生产厂家→销售使用环节的正常质量把关流程,缺乏层层验收,形成不合格药品流入药品市场的“绿色通道”。其次,药品“走票”行为造成药品市场的无序竞争。一般情况下,药贩会将“走票”经营药品节省的钱用于打通医院的销售通道或回馈给药品经营企业,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合法经营的药品批发公司是极不公平的。第三,“走票”经营的药品存在贮存运输环节的隐患。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一般都设有各类库房,用于存放仓储条件不同的药品,但无证药贩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很难保证药品保存条件,容易使药品在不合格的运输贮存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一些需冷藏保存、避光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更容易发生质量隐患。

三、“走票”经营药品的违法问题

药贩“走票”经营药品过程涉及四方面违法:一是药品生产厂家为无证药贩提供药品,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对违反者应依照该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二是药贩无证经营药品,其行为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三是药品批发公司为无证药贩提供证照、票据,其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对违反者应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处罚。四是销售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应对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八十条进行处罚。

四、“走票”违法行为查处的难点

在实际监管中,对“走票”行为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执行难等问题。一是发现难,药品销售使用单位提供的资质、票据均齐全,与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区别不大。二是取证难,很多执法人员都碰到过这样的问题:明明知道某批药品是“走票”药品,但因证据不足无法定性。因为利益关系,药贩、厂家和批发企业在“走票”的过程中是串通好的,调查的难度非常大。三是查处难,在整个“走票”的环节中,对零售或使用环节的取证往往比较容易,因为它们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而对生产厂家、批发企业和药贩的取证是极其困难的。四是执行难,无证药贩常常居无定所,生活和工作都是游击式的,在处罚和执行的过程中公告送达文书难,造成处罚结果执行难。

五、抓住“走票”过程中的蛛丝马迹

一是严查资质票据。一般情况下“走票”药品的销售清单和税务发票不是同一家企业开具的,而且销售清单的日期是间隔开的,而税务发票的票号是相连的。二是严查财务走账。一般“走票”行为都采用现金结账的方式收取货款,有的药店或诊所直接将货款打在药贩的私人账户上。三是通过协查,函告厂家所在地的药监部门到厂家或批发企业查购销记录等细节。四是严查票货到位的时间差。大多数“走票”药品存在先到货、后补票的情况,有的在到货时只开具手工票据,不能提供税票。五是在大量取证的基础上,对“走票”行为涉及的四方(厂家、公司、药贩、终端)分别做细致周密的调查笔录。

要从根本上治理这种违法行为,药品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大宣传力度,还要在法律上加大对“走票”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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