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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暂行办法

时间:2022-06-01 13:07:01 浏览次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察考评暂行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促进队伍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方位目标责任制及考评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督察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日常督察与定期督察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的原则;
3、监督与纠错、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察内容
主要是对各科室、执法中队、全体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文明执法等行为及效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等。
三、督查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平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方位目标责任制及考评办法》执行。
四、督察方式
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全面与专项,日常与备案相结合的方式,在值班局长的指导下,实施督察工作。
1、督察工作应坚持在同一时间段内,尽力做到督察区域或路线、范围和项目大致相同。
2、督查科每天进行不定期督察,督察时间、内容等由督察科根据工作计划确定,每次督察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每周由值班局长组织一次定期督察,参加人员为值班局长、督查人员,督察时间、内容等由值班局长确定。
4、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据。
5、对重点时段、严管路段的督察进行全面巡回督查,冬季每天上午10:30—12:00,下午5:00—6:00,其他季节每天上午10:30—12:00,下午5:30—7:00。
6、对一般时段和其他路段的督察,在重点时段以外,对各中队在所属辖区内其他路段的督察,须确定大致相同的督察项目、内容和路段长度。
7、执法严管路段的市容督察标准是自早上8:00—下午6:00的时间内,占用城镇道路的非交通活动,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外墙摆卖商品,无乱搭乱建,乱扯乱挂,破损牌匾。
其它路段的市容督察标准是无占用主车道,慢车道的非交通活动,无乱摆乱建,乱扯乱挂,破损牌匾。
8、对各中队辖区内的违章违法案件,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督察人员发现后,须在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中队,有中队长签字确认。
9、对上级领导交办、局组织开展的集中活动等工作的专项督察,须在值班局长组织下,督查人员和各执法中队的中队长共同参加,采取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
10、每次的督察结果应填写《督察记录》,两名督察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督察考评依据。值班局长组织的督察,须有值班局长和督察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作为督察考评依据。
11、督察人员应当每天填写督察工作日志,写明督察时间、参加人员、督察内容、督察范围、督察区域或路线、发现问题以及处理建议等。
五、督察考评
1、督察科对日常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要及时通知责任科室、中队进行现场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在当日内下达书面督察整改通知书,由值班局长交办责任科室、中队,并督促整改。责任科室、中队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要求的,不再作为考评依据。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作为考评依据。
2、各科室、中队对在督察中提出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加以解决。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半天之内应进行整改查处,一天内报告处理结果;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一天内要报告制止、整改情况,15天之内要报告查处结果。
3、督察科对日常督察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加以通报,每周不少于一次。责任科室、中队对督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2日内提出申诉,由值班局长会同督察科核查确认。在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直接记入当月考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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