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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经济与农民收入增长问题研究

时间:2022-04-26 09:42:02 浏览次数: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仍然未能摆脱经济紧缩的局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然而,在家庭经营农业收入节节减少的同时,工资性收入却持续增长,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和新亮点。劳务经济的研究已经引起农业经济学界的重视。
  本项研究的重点是从劳务经济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农民收入增长问题。所以,不是笼统研究非农业收入,也不是单纯研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实际上是考察家庭经营与雇佣劳动的制度绩效问题。
  所谓劳务经济,就是劳动者出卖劳务而获得报酬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现象。在本项研究中,劳务经济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乡村干部、民办教师等身份在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二是在本地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中得到的收入;三是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四是其他工资性收入。
  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阶段及其地位。1978-2000年间,我国农村劳务经济在联产承包变革中得到解放和发展,孕育了乡镇企业和民工潮两次劳务经济的浪潮,全国农村累计向非农产业转移农业劳动力1.3亿人,农村非农业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从7.1%提高到目前的31.6%。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期从133.57元增加到2253元,增长15.9倍。其中:1983-2000年间工资性收入从57.53元增加到701元,增长11.2倍;家庭经营纯收入从227.68元增加到1436.2元,增长5.3倍。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18.57%提高到31.1%,对纯收入增长额的贡献率为33.1%。劳务经济对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产品过剩经济的出现,为家庭经营的整合提供了基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其改革开放的深化,城乡一体化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务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即将来临。
  一、发展阶段: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主渠道
  根据劳务经济与农民收入的关系,我们将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务经济划分为三个阶段。
  1.1978-1982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解放时期。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时期,实际上是我国长达多年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最终解体阶段。家庭经营以后,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由隐性变为显性,劳动力剩余率高达30%-50%,这部分劳动力边际生产率为零,如何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创造财富,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由于农村居民重新获得了身份和择业自由,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成为可能,为我国农村劳务经济发展迅速奠定了基础。
  联产承包变革时期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依靠中央大幅度提高了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与家庭经营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初步解决了粮食短缺这一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的问题。这一期间全国农民人均从集体统一经营中得到的收入(包括农民从乡村企业得到的收入,不包括职工工资收入和生产性劳务收入)从88.26元增加到142.85元,年均递增12.8%,比纯收入增长速度19.2%低6.4个百分点。占纯收入比重虽然从66.08%下到52.89%,但仍然是收入的主体。1982年全国农民人均从乡村企业得到的收入为8.97元,集体外单位职工工资收入4.56元,生产性劳务收入约12.57元,三项合计工资性收入为26.1元。农民从集体统一核算单位得到的收入为131.15元,其中现金收入仅37.46元,主要是口粮等实物分配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是90.23元,其中农业收入80.08元。非农业生产收入10.15元,主要是牧业及种植业收入。财产性转移性收入22.63元。农民人均从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中获得的农业收入为203.65元占纯收入的85.87%。可见当时劳务经济才刚刚起步,农业收入是主要来源。
  2.1983-1993年间的农村劳务经济的波浪发展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总供需矛盾从短缺走向过剩时期给予了农民难得的发展机遇。计划经济以压抑城乡居民生活需求来积累资金,侧重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与轻工业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开始向居民倾斜,被长期抑制的消费欲望开始变成有效需求,农产品和轻工业品旺销,刺激了家庭经营从单一粮食种植向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更是异军突起。进入了一个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乡镇企业为主导的劳务经济发展阶段。
  此间全国农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从57.53元增加到194.51元,增长2.4倍;占纯收入比重从18.57%,略微提高到21.11%。家庭经营纯收入从227.68元增加到678.48元,增长2.0倍;占纯收入比重在73.5%左右波动。可以说劳务经济和家庭经营并驾齐驱。1983-1993年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处于频繁波动状态,可以划分为1983-1986年、1986-1991年、1991—1993年两个半周期,与家庭经营纯收入基本同构,家庭经营的好坏是我国农民纯收入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工资性收入以1984年、1987-1989年、1992年为峰值,部分年份明显有以劳务经济与家庭经营互相弥补的倾向。这一时期我国农民人均在乡村集体企业劳动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从11.92元增加到67.62元,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19.93%提高到34.76%,是乡镇集体企业稳步发展的时期;在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收入从22.87元增加到96.51元,比重从38.24%提高到1989年的56.67%,又下降到1993年的49.62%;其中在个体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为17.48元,在国有企业等其他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是53.14元,外出打工等从其他单位得到的报酬是25.45元引农民在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25元增加到30.38元,比重经过两轮下跌从41.83%降低到15.62%。可见在此期间农民工资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乡镇集体企业和外出从其他企业和单位劳动得到的报酬。
  3.1994年以来的农村劳务经济的结构转型时期。1994-2000年间,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一个从通货膨胀到通货紧缩的急剧变化,特别是1997年以后,在主要经济领域,短缺经济基本结束,过剩经济已经来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大幅度提高了工农业产品的有效供给。而亚洲金融危机制约了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势头;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对未来收入预期不高,有效消费需求不足,银行改革硬化了预算约束,部分企业和居民找不到能够获利的投资方向,投资需求不旺。国民经济景气变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前所未有。
  目前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最为低迷的时期。1994-2000年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220.98元增加到2253元,增长84.5%,增长速度却从32.48%下降到1.9%。家庭经营纯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从72.23%降低到1999年的65.53%。特别是家庭经营纯收入1998年、1999年分别减少0.46%和1.2%,出现绝对减少的局面,也是绝无仅有。而在此同时,工资性收入从262.98元增加到701元,占纯收入比重从21.11%。提高到31.11%,工资性收入对纯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从22.87%提高到165.8%。家庭经营地位的下降和劳务经济地位的提升,说明农村居民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方式正在从通过自营产品的间接交换向通过契约雇佣的直接交换的转变。
  二、家庭经营:与劳务经济互为发展的前提
  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改善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实际上人民公社制度下国家始终承担着控制农村经济的制度费用相对增长更快的压力,包干到户首先在安徽风阳等落后地区开始实行,就是因为当地集体工副业太弱或者根本没有,无力以副业弥补自然灾害的农业损失,农民早已从自留地经济预期到家庭经营的高收益。家庭经营作为联产承包的最终选择,其意义在于重新获得了剩余索取权,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农民终于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与收益紧密结合起来。家庭是农业生产的最适组织,它以血缘和姻缘为纽带,生产与消费等多功能同一,有利于灵活决策以应付农业风险。土地的福利性均分暂时稳住了几乎全部农业人口,鼓励他们首先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为农村要素全面流动奠定基础。所以此间农村非农就业劳动力从1978年的2182万人减少到1981年的1994万人。家庭经营不仅仅是改善激励机制问题,更重要的是放松了要素流动的管制,农民从土地获得的收益的增加,为发展劳务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1978-1983年间农民收入增长的特点是:一是高速度。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递增19.2%,是1954-1977年间速度2.66%的7.2倍。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幅度为19.06%,也比1978-1999年间实际年均递增速度14.38%高4.68个百分点。二是普遍性。改革初期农民普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政策因素对农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是广泛的。全国农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稳定在0.24左右,处于相对平均的状态。地区之间级差收益较低,1980年我国三个地带西部、中部、东部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比例为1.00:1.05:1.27。三是基础性。解决农产品短缺问题是这一时期的主要需求,农业收入自然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此间农民第一产业纯收入从113.47元增加到203.65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从85%减低到75.4%,农民收入结构单一。第一产业纯收入增加额占农民纯收入增加额的66%。四是货币化。农民现金纯收入从55.99元增加到153.56元,占纯收入的比重从44.9%提高到56.9%。货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民物质和文化多方面的需求。家庭经营为劳务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家庭经营突破“以粮为纲”的产业结构向多种经营的拓展,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合理使用打开了一个广阔的空间。专业化分工取决于该行业的收入弹性与生产率的上升率,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率上升率决定于计划偏好,消费品的收入弹性虽然在黑市上极高,但缺乏资源来创造更多的供给和现实需求。农村产业结构单一的症结就在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当放权让利的改革使居民在分配格局中地位上升以后,市场对农业生产起到了引导作用。农业生产要素依据“粮食作物一经济作物一养殖业一林果业及其他农业”的需求层次顺序进入。1983-1993年间,我国农林牧渔业劳动力从31645万人增加到33258万人,占乡村劳动力比重从91.2%降低到75.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从2750亿元增加到10995.5亿元。农民人均第一产业纯收入从212.65元增加到566.38元,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重从93.45%降低到83.5%。而家庭经营非农产业也是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1983-1993年间,全国农民家庭经营三次产业纯收入对农民纯收入增加额的贡献率分别为第一产业57.8%、第二产业3.6%、第三产业12.3%。家庭经营对纯收入的贡献率高达73.7%。
  过剩经济的出现说明,家庭经营农业收入的增长方式已经开始从主要依靠提高价格向降低成本转变,农业经营组织必须依靠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来提高收益,这需要以劳务经济的发展为前提。1992年我国进入了新一轮经济快速增长时期,通货膨胀压力逐步加大,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成本推动下,1993年市场粮食价格开始上涨,波动幅度又被稻谷减产、国际市场价格高涨所放大。为了增加农产品供给,抵消通货膨胀影响,国家于1994年和1996年两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提价幅度在40%左右,粮棉收购价格更是提高了一倍左右。1995年全国粮食平均每亩减税纯收益219元,成本收益率100%。在价格刺激下,我国粮棉等主要农产品产量迅速增加,供需格局急剧转变,市场价格迅速下降;而有关部门却错误地估计了形势,在显著高于市场均衡水平的价位上确定了国家保护价,并承诺敞开收购,致使农民人均粮食产量从1994年的590公斤增加到1999年的705公斤,年末粮食结存从1995年的543公斤增加到1998年的662公斤。粮棉国有部门仓库积压严重,亏损挂账高达数千亿元。可以说1993-1996年间我国农民农业收入的快速增长是政府保护价政策的产物。然而,国外发达国家农业保护价政策是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别的补贴政策,而我国拥有9亿农民,无论如何国家无力实行价格保护政策。1999年以来,国家陆续降低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缩小了保护价收购范围,提高了收购质量等级标准,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市场价格迅速降低。1997-1999年间,全国农民农业纯收入减少6.6%,其中种植业收入减少6.5%,牧业收入减少14.6%。2000年种植业收入又减少4.6%,牧业收入增加31%,林业和渔业基本持平,结束了连续增加的记录,农业纯收入减少4.3%。我国联产承包变革以来一直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来矫正计划经济遗留的剪刀差,从而引导农林牧渔业的长足发展。如今我国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已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靠提高收购价格的方式刺激供给增加收入已经不合时宜。我国粮食每亩减税纯收益已经减少到1999年的57元,比1995年减少74%,而每亩成本却上升了13.1%,仅比最高年份1997年减少11.8%。市场机制正在使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资源部分退出农业领域。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虽然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重要表现,但是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减少农业剩余劳动力,提高规模效益,降低农产品成本。
  三、乡镇企业:粗放经营的空间已经逐步缩小
  我国农村社队企业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真正形成气候则在20世纪70年代。受计划经济体制下高额工业利润的刺激,农村社区力图控制自有资源,分享原来由国家独占的农村经济剩余。所以曾被反复批判为“集体资本主义”。到20世纪 80年代初,东部发达地区社队企业已经初具规模,例如江苏苏州、镇江地区社队企业从业人员占农村总劳动力的32%,人均收入的41.6%来自于社队企业。所以少数像华西村等社队企业发达的社队,并没有实行家庭经营,而是遵循路径依赖的规律,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发展集体经济。大多数社队企业通过专业承包经营形式保持了劳动分工的成果,为乡镇企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乡镇企业的出现标志着农民分享工业化利益成为制度性安排。1984年中央发布有关政策,将社队企业正式更名为乡镇企业,并包括联办企业、个体企业,允许突破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的“三就地”原则,实行政策支持,确立了乡镇企业的历史地位。使得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乡镇企业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然而,乡镇企业在与国有企业产业结构上的同构及其竞争中,虽然具有灵活的市场机制的优势,但往往成为被规制的对象,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许多乡镇企业职工又被迫返回土地。而在此时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东部发达地区“三来一补”劳动密集型产业,一个内地农村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跨地区大流动的民工潮开始引人注目。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我国乡镇企业迎来了第二个高潮。全国各地创造了“五个轮子一起转”的模式,大量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掀起了两个高潮。一是1984-1988年期间,农村非农产业就业劳动力增加5565万人,以1985年为峰值,当年转移2430万人,劳动力转移速度6.56%。这种超常规的转移是体制转型以后积聚20多年的非农就业需求的突然释放。1984年我国乡村工业就业劳动力从上年的873万人突破到3228万人,乡村建筑业劳动力从811万人增加到1130万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增加2527万人,乡镇企业的崛起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二高潮是1992—1995年间,期间转移农业劳动力3800万人,1993年转移1233万人,转移速度为2.79%。1993年以后,我国农村非农行业就业全面提升了一个台阶。乡村工业就业从3200万人增加到1999年的4000万人左右,建筑业从1500万人增加到1999年的2532万人。第三产业就业人数从1992年的4638万人增加到1999年的7500万人,外出打工人员逐步增多。两个转移高潮9年间合计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9365万人,占1978-2000年累计转移人数1.3亿人的72%。
  过剩经济的出现说明,乡镇企业和农民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粗放经营的空间逐步缩小,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农民在整体上经营能力开始不能适应市场格局的变化,将有更多的农民加入雇佣工行列。1999年我国乡镇企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30.3%,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64%,吸纳职工1.27亿人。是转移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渠道。然而,每当国民经济出现紧缩的时候,首当其冲的往往是乡镇企业。由于乡镇企业存在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甚至个别还存在假冒伪劣等外部性,无论是三年治理整顿时期,还是目前的经济紧缩时期,都是政策规制的主要对象。1996-1999年间,我国乡镇企业个数减少265万家,职工人数减少804万人。乡镇企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从1992年的50.9%降低到1999年的12.1%。农民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得到的报酬从1993年的67.62元增加到1999年的144.11元,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34.76%降低到22.87%。在经济紧缩时期农民从企业得到的收入年增长率从1995年的29.1%降低到1999年的9.1%,从乡村集体企业得到的收入增长率从30.6%降低到4.9%。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两极分化,部分集体企业破产倒闭;乡村政府也逐渐失去了在农村组织经济资源的优势,经过产权改革以后,开始被迫放弃集体企业所有权,造成了集体企业发展滑坡的局面。而在集体以外组织或外出劳动得到的报酬从1993年的96.51元增加到1999年的347.27元,占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从49.62%提高到55.1%;从乡村集体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报酬从30.38元增加到138.88元,比重从15.62%提高到22.04%。由于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复苏,基础设施建设大量增加,以及农业经济的长期低迷,外出打工现象逐渐突出。2000年我国农民人均从本地企业得到的收入是240元,增长15.6%;其他劳动报酬113元,增长4.6%;从非企业组织得到的收入是140元,略增0.8%;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为240元,增长18.2%。外出打工收入对工资性收入增量的贡献为52%。可以说,农民外出打工或从业得到的收入增长支持了工资性收入增长,工资性收入增长又支撑了纯收入增长。
  我国家庭经营非农产业增长速度近期虽然也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1999年第二、三产业纯收入占家庭经营纯收入的6.3%和15.1%,家庭经营在技术、资金、规模等方面的缺陷,造成了家庭经营非农产业特别是工业始终是小摊小点小作坊,难以对农民收入整体起到主要作用。
  四、地区差距:我国农村工业化的基本特征
  1980-2000年间,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分别为13.1倍、10.5倍和8.3倍,全国平均为10.8倍。三个地带农民收入受宏观经济影响的趋势基本一致,但是产业结构不同所受影响也略有不同。由于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4-1997年间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明显低于中西部地带;受国民经济紧缩的影响,1998年以来中西部地带农民收入的跌幅最大;以西部为参照物,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农民收入比例从1980年1.27:1.05:1.00扩大到1995年的2.01:1.32:1.00,又缩小到2000年的1.92:1.30:1.00,其中西部与中部的差距“三年治理整顿时期”有所缩小,1996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差距达到最大幅度(1.37:1.00)。1995-1999年间,按西部大开发口径划分的我国西部12省农民平均工资性收入从149.37元增加到332.89元,占纯收入比重从13,4%提高到19.2%,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增加额的30%;东部10省农民工资性收入从713.34元增加到 1240.59元,比重从31.9%提高到46.5%,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增加额的123%。可见,近年来农村劳务经济的发展依然是以东部地带为主导。
  工资性收入差异是农民收入差异的最主要来源。2000年东部地带农民工资性收入水平 223.04元,占纯收入比重39.93%,比中部、西部高13.22个和15.52个百分点;中部和西部与东部工资性收入的差距占纯收入差距的67.8%和 56.7%。据农调总队测算:1999年我国农民收入差异的锡尔系数中,三个地带之间的差异占总体差异的17.1%,三个地带各自内部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为东部36.06%、中部24.9%、西部21.94%,省内差异是造成全国总体差异的主要原因。而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差异(基尼系数)的贡献率高达39.33%,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的贡献率为33.59%,家庭经营二、三产业的贡献率为18.77%,工资性收入是农民收入差异的主要来源。中部和西部的农民收入结构基本一致,2000年两者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占57.7%,而东部家庭经营第一产业收入比重仅占37.4%。东部地带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也与中西部差别不大,主要是东部地带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以及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水平和比重明显高于中西部。东部转移性收入较高主要是退休金及其他收入引起。外出打工收入是近期农民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从绝对额来说,东部地带最高;从比重来说,中部地带略高,至少中西部农民打工收入仍然没有成为其提高收入水平的主要渠道。
  如果我们考察农民收入最高的省份上海市与最低的省份(除西藏外)贵州省,则会发现东西部之间不仅仅是量的差异,更是生产方式质的差别。2000年上海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597.37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是4309.89元,比重是77%;家庭经营纯收入933.74元,比重仅占16.7%,第一产业纯收入仅有789.09元。而贵州省农民人均纯收入1374.16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仅有274.9元,比重是20%;家庭经营纯收入1029.46元,比重高达74.9%,第一产业纯收入884.68元,比上海略高,但比重却高达64.4%。劳务收入已经成为上海、北京、浙江等发达地区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00年上海农民家庭规模3.3人,劳动力负担系数1.3,62.9%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工业劳动力比例高达37.1%;所在村平均有乡镇企业3.8个,25.8%的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工作;初中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48.7%;85.5%的劳动力在乡内就业;劳动力年内从业时间的59.1%从事非农产业;家庭人均耕地面积0.92亩,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占37.1%。贵州农民家庭规模是4.5人;劳动力负担系数1.6;84.7%的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从事工业的仅占5.9%;所在村乡镇企业仅仅0.4个,在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仅占0.34%;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占71.6%;劳动力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占61%。上海农民以不到四成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创造了与贵州省85%的劳动力大致相同的农业收入,而以六成的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创造的非农收入是贵州农民非农收入的10.6倍。发展劳务经济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
  五、社会分层:兼业化与收入最大化目标
  兼业化是我国农民主要的生产方式。兼业现象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却在于:(1)兼业化是作为一种增加收入的手段之选择。非农业有比种植业高得多的比较利益,小农户难以完全依靠农业收入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与筹措购买农业机械与生产资料的资金;土地规模太小使农机利用率太低,造成了农业劳动力的季节性剩余。为了充分利用劳力来牟求更高的收入与生活水平,只能兼业。(2)兼业化是作为一种生活保险的手段的选择。农业外部就业很不稳定,为了应付风险,保持土地的占有权,是最安全的退路,何况土地可以为自家生产廉价的食粮。土地的福利性均分更加突出了这种作用。所以现在即使一些不依靠土地增加收入的非农户,也依然占用着一定的耕地。
  我国农村劳务经济主要以兼业化方式发展。我们根据纯收入来源占纯收入总额大于或等于50%为标志,将我国农村居民划分为六种类型,分析说明:2000年我国农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为主的农业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53.5%,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务户占25.73%,各种类型收入来源均低于50%的狭义兼业户占11.42%,家庭经营第三产业的服务业户占5.61%,第二产业户占2%,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主的食利户占1.74%。即目前我国农村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与以非农收入为主的户大约各占1/2,工资性收入为主的劳务户占1/4。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劳务户比例越高,这可以从工资性收入的比重来间接考察,2000年上海、北京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7%、61%,而经济落后地区西藏、贵州分别为17%、12%。部分农业主产区由于农业经济发达,收入相对稳定,规模经营效率较高,劳动力相对短缺,反而抑制了劳务经济的发展。如新疆、黑龙江农民工资性收入占纯收入比重分别为7.7%、15.7%。宁夏经济发达的川区农业户比重高达70%,比贫困山区高5个百分点;川区劳务户仅占8.8%,比山区低9.3个百分点。贫困地区由于解决不了生存问题,劳务输出的概率高于非贫困区,特别是农业主产区。
  农民主营行业对收入影响较大。在各类农民家庭中,人均收入水平最高的是食利户,其次是工业户,然后是服务业户,劳务户和兼业户比全国平均数略高,低于平均数的只有农业户众数阶层,非农产业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我们将农村六类农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利户、工业户和服务业户,他们往往已经在当地占有地利、人和以及优越的资源,其发展的方向是本地工业化。另一类是农业户、兼业户和劳务户,其中农业户正在两极分化,少部分农业专业户收入不断提高,另一部分农户在当地处于劣势,逐步经过兼业向外地发展。2000年全国劳务户人均收入为2693.21元,其中工资性收入水平为1997.85元,占74.18%。农业纯收入512.97元,仅占19.05%。劳务户户主一般以青年为主,联产承包时他们还没有成家,成家以后一个人的土地养活全家。人均占用耕地面积1.27亩,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5.9%。人均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在各类农户中最低,仅837.63元,而且68.8%是农业固定资产。有一半的劳动力文化程度是初中,相对较高。农业收入较少迫使他们外出打工,劳务户户均劳动力2.79人,在本地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为0.22人,主要从业地区在乡以外累计六个月的劳动力为0.66人,分别比全国高63.6%和35%。在省外、省内县外、县内乡外就业人数占8.6%、5.7%和6.4%,分别比全国高3.5个、2.1个和1.3个百分点。外出打工时间占劳动时间的15.5%,比平均高出 5.5个百分点。劳务户收入水平低于就地转移的农户,也说明为什么离土不离乡仍然是我国农村工业化的主要模式。
  兼业化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兼业化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的合理配置,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中物化劳动的构成和经营上的风险,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缩小了城乡财富分配的差别,有利于增强种植业投资能力,有利于农业边际地的闲置、维护土地生产力。但对其要一分为二地评价。(1)随着非农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兼业农户将逐步丧失农业商品生产者的经济行为,满足于自给性生产。(2)兼业化的小规模生产经营,成为采用现代先进生产技术特别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限制因素。(3)兼业农户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对农产品市场的波动做出“逆向反应”,往往刺激信号一来,或者一齐扩大生产,或者一齐收缩,结果加剧了市场的震荡。(4)兼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会使农民的积极性下降,导致农业经营者素质的降低和对农业投入的减少,农业生产可能因此停滞或萎缩。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是专业化的体现,将有利于劳务经济的发展。
  六、制度变迁:从农业雇佣到工业雇佣
  劳务经济的实质是雇佣制度,“雇佣制度”之所以在计划经济的农业领域最终失败,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业领域赢得成功,一是市场经济自发引导劳动力资源配置到需求弹性较大的行业,二是工业领域比农业领域具有更高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经济效益。农村经济从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至劳务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村劳动力的使用效率,大大增加了社会财富,也相应提高了农民收入。
  七、结论:迎接劳务经济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近期农民收入的减少主要是农业收入减少特别是农产品价格下降引起的,农业收入可能会随国民经济周期复苏而有所好转;但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市场的供需格局将长期保持过剩经济的局面,家庭经营风险会逐步加剧;在新一代青年农民中许多人从来就没有从事过农业劳动,那种兼业化的生存方式会逐渐被放弃;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步伐加快,农村居民的构成逐步会分离非农家庭,形成家庭大农场。劳动力转移和劳务经济更加发展。虽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新的劳务经济高潮即将来临。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经济发展的影响。
  1.家庭经营。土地是农民未来生活的保障与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的福利性均分使农民具有比城市下岗职工更为有利的保障机制,农民不会轻易放弃土地这个最后的生活保障。然而,承包土地具有一定的成本,家庭经营制度赋予国家和集体收取税费的权利,而且由于三提五统费用的膨胀,农民负担过重。1993-2000年全国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从46.76元增加到95.52元,增长1倍,比同期纯收入增长速度高14个百分点。近年来农产品收购价格暴跌,农产品积压严重,而负担依然高居不下,农业生产已无多大效益可言。农民一方面通过撂荒边缘地、减少活劳动和物质投入来避免亏损,一方面扩大劳务输出力度来增加额外收入。农民普遍有“既不愿意种地,也不想轻易放弃土地”的心态,土地使用权的“转包”现象也日益增多,农民最希望以土地入股分红和换取社会保障等形式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兼业化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家庭经营面临分化的局面。中央应该尽快出台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与措施,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和大户参与农业开发,通过置换、兼并、收购、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加快土地集中经营步伐,逐步发展规模经营,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
  2.县域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经济的地位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放权让利的改革改变了宏观经济分配格局,使得国家通过计划经济对城镇各项事业建设的投资相对减少,县级工业和商业在改革中首当其冲,县城国有经济比重较小且日益凋敝,部分县级财政长期出现赤字,而新生的市场经济还根本不能承担起维持庞大的上层建筑运行成本的重任。我国绝大多数县域经济以农村经济为基础,对农村经济资源的控制是其特权的重要部分,无疑加重了农民负担。虽然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但为了避免与城镇居民的利益冲突,被迫在县城之外兴建小城镇等“农民城”。由于以“离土不离乡”为特征的农村工业化模式缺乏城市应有的集聚效应,制约了基础设施和第三产业的发展。我国目前城市化水平仅为30%左右,远远低于国际同等GDP的城镇化水平。在我国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接近一半的人在本乡内就业,2/3左右在本县内就业,外出农民主要转移地也是县城。如何使农民真正融合到城镇,彻底改变二元经济结构,必须进行政治制度改革,这不仅仅是个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3.教育产业。教育历来被认为是意识形态领域,高等教育更是一种精英教育,教育资源的匮乏使得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民改变身份与职业的主要途径是高等或中等教育,这是被城镇居民阶层接纳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部分农民通过发展乡镇企业等机会改变了职业,但户籍制度等的限制使得改变身份十分困难,乡镇企业分散化布局与城乡分隔的制度有着极大的关系。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的民工在城市中只能从事建筑业、饮食业、服务业等重体力劳动,备受歧视,这是农民兼业化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农村居民的教育需求十分迫切,但国家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增长缓慢,农村教育基础设施落后,师资力量流失,教育供给的短缺制约了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1991-2000年间我国农民人均学杂费支出从16.7元增加到139.8元,增长了7.4倍,而同期纯收入增长速度仅为1.2倍。农民接受教育的成本在不切实际地快速上升。教育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尽快产业化,必须在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开放中学社会办学教育市场,力争尽快普及农村高中教育,大幅度扩充高等教育的招生数量,为农民子弟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奠定人力资源基础。
  4.垄断经济。我国竞争部门的过剩经济与垄断部门的短缺经济并存,垄断行业的进入壁垒,既抑制了垄断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部分领域的过度竞争,是城镇与农村劳动力双重过剩、国民经济紧缩的深层原因。我国通过改革开放已经使农业、家电业、纺织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成为竞争性行业,城乡居民从竞争中获得许多利益。目前这些领域已经处于供过于求的格局。而邮电、金融、航空、铁路、教育、新闻、出版、医疗、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开放力度较小。仍然属于垄断性行业,具有极大的进入壁垒。垄断行业的供给短缺已经不能适应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高层次物质文化需求。垄断行业一类是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一类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然而,垄断并没有给国家财政贡献多少利税,反而将高福利低效益转嫁给广大人民群众,更为严重的是它是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的瓶颈。随着我国加入WTO,这些垄断领域也将陆续向外资开放,必须借加入WTO的东风彻底打破垄断。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冲击很大,农村劳动力剩余现象将更为突出,必须为城乡居民打开更为广阔的就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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