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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小结

时间:2022-05-05 14:00:26 浏览次数:

从今年初至5月底,我们公诉部门连续开展了七起不同类型案件的追诉追漏工作,涉及犯罪嫌疑人18人,主要涉嫌的罪名是抢劫、破坏电力设备、非法持有枪支、盗窃以及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中涉及盗窃共犯10人,占追诉案的二分之一。这些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大部分做了有罪判决,但也有几起追诉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虽然这几起案件的主罪法院都已确认,但是从办案的准确性要求来看,还是存在着质量问题,起诉的准确率、胜诉率、追诉的成功率受到严肃挑战。那么,我们应当汲取哪些经验教训呢,笔者认为:追诉的成功与失败是必然性与偶然性同时存在,我们研究规律、总结经验教训,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准确性与严肃性,还应从更高的角度来分析、观察问题,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就追诉工作来说,应当做到三追三不追。
  一、证据单一的不追,证据充分的要追。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认定事实、情节、定性都要靠证据关联性、可靠性,同时要更加重视证据量的充足。孤证不能定案,这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所以不能定案,是因为它没有完全排除他人做案的可能性,因此,最大限度的获取证据的最大量,从多种角度来证明犯罪,达到胜诉所要求的确实与充分。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个案例来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证据充分的重要意义。如:刘承兵伤害案,在刘伤害他人过程中,曾遗留现场一支自制左轮手枪,被被害人将其捡到,交给出现场的侦查人员。这是证据的一方面。但是,在刘承兵不承认持枪犯罪的情况下,我们追诉的时候没能获取下列证据:一是自制手枪的痕迹检验,是否留有刘承兵的指纹。二是跟随刘承兵一同打人的人的证言笔录。三是现场人目击刘持枪的证言。可以说,这三项如果获取其中任何一项证据,我们指控刘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就能成立。然而,尽管有被害人的证言和枪支的实物来作证,但是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是有道理的。
  二、证据不稳定的不追,证据稳定的要追。证据的稳定性是我们认定事实准确性的重要基础。它要求被告人、当事人、受害人及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的一致性、一贯性,否则,不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认定事实就会心生疑虑,产生动摇,大大增加案件的不确定性。起诉和判决的质量就要打折扣。因此,在追诉过程中,对证据出现变化的案件,追诉必须慎重。如:邹立峰等三人夜间抢劫案,主要被告人供述比较稳定,其他参与人时供时翻,并辩解侦查人员有刑讯行为。虽然被害人证言材料比较固定,但是到底是谁参与了抢劫还是不能最后确定,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抢劫,予以追诉,是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对待被害人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也应当给予重视。案发当时没有说清,事隔时间较长又说得特别清楚,对这种情况要认真分析其证言的可靠性,是否有其他因素在干扰作证。一定要做到其他可能性予以排除,才能认定抢劫共犯。
  三、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追,事实清楚只是漏掉罪名的或者漏掉被告人的要追。事实清楚是我们认定犯罪最重要的基础,一个案件本身反映的事实都不清楚,尽管暴露多种问题,多种追诉线索,也不能简单进入追诉程序。否则就是追诉了,在支持公诉过程中,也要遇到相当多的难题。有的可能不得不作撤诉处理。因此,我们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要把握以下环节:一是对单个人多起犯罪的,要看主要犯罪环节是否清楚,如果主要环节清楚,在首先能认定基本犯罪的情况下,再开展其他遗漏犯罪的追诉工作。如果法庭不予支持,也能做到有罪判决。如果涉及罪名漏掉的,应果断地追加罪名。如:我们追诉的张振海放火案,由于被告人多次放火,其中一次是在村外将村民玉米杆点燃,造成2000余元的损失。我们按其行为,不构成危害安全的犯罪,但由于使用危险方法毁坏公民财物,属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毁坏公私财物罪追加起诉,法院判决支持我们的意见。二是对多人参与犯罪的案件,要注意区分主要与次要作用的同时,主要看是否在同一事实、同一时间、地点、行为、手段上一致。如果漏掉的嫌疑人均应该予以追诉。如:我们在审查张志权等人盗伐林木案件时,发现共同参与盗伐的10人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使用同一手段,盗伐6立方米木材。我们先期起诉了4人,法院均做了有罪判决。
  综上所述,追诉能否成功,关键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追诉的基础是看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稳定,追诉的工作重点是抓住主要环节。只要我们抓了问题的重点,追诉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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