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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5-24 19:07:01 浏览次数:

XX市XX区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市XX区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涵政综〔2010〕111号)文件精神,治理行业协会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继续做好“三评估”回头看工作和完成“四脱钩”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行业协会乱收费、乱摊派、垄断服务、强制服务等行为。现制定2010年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区纠风工作的要求,坚持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目标要求

通过行业协会专项治理,促进行业自律。通过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通过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着力在解决行业协会损害群众和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行业协会收费监管工作取得成效,促进我区社会和谐和市场经济更加繁荣有序。

1.2009年12月底前成立的行业协会,未开展“三评估”的一律在2010年6月底前按规定完成。

2.“四脱钩”工作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检查总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行业协会脱钩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民政局。

3.坚决纠正少数行业协会违反非营利原则,以服务为名牟取私利,以及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坚决纠正少数行业协会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摊派会费的行为。

5.规范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费的管理。坚持纠正行业协会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等问题。

6.规范会费收取的标准和方法。会费收取的标准,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后方能生效。

三、工作内容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进行规范和纠正:

1.违反非营利原则,以服务为名牟取私利的行为,以及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采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行收费,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进行各种摊派的行为;

3.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擅自转变为行业协会收费项目,按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的行为;

4.违背社会团体其它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安排:2010年6月10日-7月20日)

1、调整充实XX市XX区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姚文瑞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副主任科员担任,成员有区委农办、区纠风办、区外经局等部门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仍挂靠在区民政局。

2、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区纠风办的要求,今年拟召开两次协调小组成员及办公室成员会议。第一次于7月上旬召开,主要是研究部署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第二次拟于10月底召开,主要是汇总各行业协会自查出来的问题,讨论、研究处理意见,报区纠风办审定。

3、召开业务主管单位会议。第一次于7月上旬召开,主要是部署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并汇报“三评估”、“四脱钩”工作总结。第二次拟于10月底召开。主要是汇报各行业协会自查出来的问题,初步提出处理意见,报协调小组审核。

4、各业务主管单位召开行业协会负责人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掌握。

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安排:2010年7月21日-9月10日)

各行业协会根据全区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 [2007]167号)精神对照检查,自查自纠。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各行业协会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写出专题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并抄送区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办,电话3589392)

自查的主要内容:

1、现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情况。

2、会费收取办法。是否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是否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在通过后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会费票据使用情况。是否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以外,是否存在其他收费行为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的情形。

4、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收取的费用,所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报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是否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以及到财政部门领取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是否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5、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是否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各类收费业务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7、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相关税务发票。

8、接受捐赠情况。是否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是否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或意向书),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

9、“三评估”、“四脱钩”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协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行业协会进行检查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区规范行业协调小组办公室。

2、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在各业务主管单位检查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开展检查验收,重点抽查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群众(企业)反映强烈、与行政审批关联密切的行业协会。

四、总结规范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是今年纠风重点工作之一。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全面建设小康服务的态度来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来规划专项治理工作,做到思想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做到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行业协会各类收费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有关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收费类型、收费项目审批、票据使用、财务管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收费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指导,强化督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行业协会认真完成自查任务。对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行业协会,督促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对不认真自查、在专项治理中继续违规收费的行业协会,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沟通,及时总结。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每个阶段结束后十日内将总结材料和有关统计报表报区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建立长效机制,务求实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规范行业协会从业行为作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重要内容,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同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办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中涉及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的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业协会进行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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