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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2-06-05 11:56:01 浏览次数:

于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医药安全,经研究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门诊部)。  

二、整治内容  

1、重点整治医疗机构将科室(病区)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的行为;  

2、超范围诊疗;  

3、聘用非卫技人员;  

4、违反规定刊登或播放医疗广告。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落实专人核查已承包或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的科室(病区)房屋的项目名称、合同期限、药品管理、人员资质、利益分成等情况。  

2、核对本单位已挂牌对外开放的诊疗科目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是否一致。  

3、核对本单位卫技人员从业资格情况。  

4、检查本单位户外广告牌及在媒体刊登、播放医疗广告情况。  

四、整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打击非法行医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予以充分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合理组织、精心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2、明确标准,突出重点。要严格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逐一查找本单位的存在问题,重点注意下列工作:一是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病区)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二是不得聘用非卫技人员从事卫技工作。注册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专业相一致,新毕业上岗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不得独立承担卫技工作;三是医疗机构设置并挂牌开放的诊疗科目、诊疗范围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范围一致;四是医疗机构未取得省卫生厅批文,不得在任何媒体刊登、播放医疗广告。  

3、区别对待,确保实效。要针对本单位实际,按照标准和工作重点认真梳理,区别对待。对于目前已存在的将本医疗机构科室(病区)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首先要立即终止合同,停止非法诊疗行为。对于积极引进民资、人才、设备进行合作经营的情况一定要按《东台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与院外合作科室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卫[2004]218号)中的规定执行。对于无执业资格从事卫技工作的人员一律清理并安排其从事非卫技工作。对于现有执业范围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的卫技人员要认真如实填报《卫技人员执业岗位登记表》(见附件),于 6月30日 前上报我局,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现有实际,按本人注册专业有计划地实行转岗。对于本院已公开挂牌,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予批准设置的诊疗科室,应仔细了解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因诊疗需要,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有诊疗必需的设备、器械,岗位职责、规章制度齐全,可申请变更增设相应科目,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增设二级诊疗科目(特色专科除外)。专科医院除必须具有的支撑诊疗科目外,一般不普设除本专科外的其它诊疗科目。对于无省卫生厅医疗广告批文或有批文但超过一年效期目前又正在刊登、播放的广告要立即停止。取得省卫生厅医疗广告批文又未超过效期的单位刊登或播放广告要规范广告用语,不得刊登、播放虚假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刊登、播放的广告内容。对于违规发布广告经教育不改的,我们将在新闻媒体给予公开曝光。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求汇总上报的资料,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拖拉,更不得漏报、不报,对于拒不整改并向违规违法活动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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