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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野湖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6-07 14:21:0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雪野湖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境  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雪野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成立雪野湖景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雪野湖内游船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雪野湖景区水域是指雪野湖主体湖面的13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 在雪野湖景区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雪野湖景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雪野湖景区游船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雪野湖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雪野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对雪野湖景区游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七条雪野湖景区的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雪野湖景区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游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公司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游船营运。  

第八条  在雪野湖景区营运的游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5)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  游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游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条  各类游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在雪野湖景区水域内经营的游船产权所有人,应当与管理处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在雪野湖景区水域内运营的游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营活动的水域范围,必须在管理处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雪野湖实际情况划定的区域内,不得超越规定的水域界限范围。  

2)游船应当在规定的停泊区、码头停泊或者上下乘客。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上下游客的,应当保证游客安全,并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船停泊,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3)游船航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保持了望、注意观察,采用安全航速,并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严禁超载航行。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不得夜航。严禁驾驶员无证、酒后、疲劳驾船。严禁船只在存在安全隐患或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航行。  

4)运营船舶的技术性能、安全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航行、环保、急救等设施,并保持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5)船舶各种牌证必须固定在指定部位,并在船舶明显处标明船名、核定载客、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  

6)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环保要求安装油水分离器、设置废弃物收集装置。严控油污、生活污水等液废的跑、冒、滴、漏;杜绝垃圾等固废的随意倾倒或者抛扔。  

7)应当在船舶醒目的位置悬挂游船总体示意图、游客须知、导游图、价目表、游客意见簿和旅游咨询、投诉电话的中英文标识;诚信经营,不得有强行拉客、欺客、拒载、甩客、宰客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合法权益和违法经营的行为。  

8)操作游船的船员应当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核或者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  

船员、服务人员从事游船营运服务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  

船检证、营运证、船员适任证、船舶适航证等各类有效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并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第十三条 雪野湖游船船员应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上船;  

2)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3)驾驶游船时穿戴不得有碍视线;  

4)驾驶快速船时禁止全速回转、大舵角转向及其它惊险动作;  

5)敞开舱室的快速船航行时应当正确使用停车保险装置;  

6)敞开舱室的游船,必须督促船上的所有人员穿着救生衣。  

第十四条  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游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2)在游船或者码头上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知牌,维护码头秩序,确保游客上、下船安全;  

3)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4)加强对游船的维护保养,确保其良好的技术状态。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后才能使用;  

5)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书、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6)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7)根据游船乘客定额有序安排游客乘坐;  

8)遇有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时,应当主动停止航行或者活动,并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管制;  

9)承担游船相互救援的义务;  

10)游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第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处对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活动、禁止进出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艇,如遇表演、竞赛等活动需要夜航的,要事前报公司备案,办理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报批手续,落实好相关措施,并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监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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