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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看守所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时间:2022-06-14 15:42:02 浏览次数:

  

四名看守所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代县人民检察院    张吉山  

   

一、案情简介  

20067月上旬,看守所长闫××考虑到看所守所监室瓷洗脸盆存在安全隐患,遂决定改造,他让看守所的炊事员王××负责此项工作,王××找到给看守所做临工的刘××让其承揽。79日刘××从自家拉了500块砖,并买了5425标号水泥,9日下午在女监室垒了一个下水道的水池子,闫××、王××看后表示认可,所以就从西向东遂监室垒水池子,12日上午将行政拘留室的水池子垒好,水池全部完工后,未进行统一检查验收,在水泥未坚固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  

2006713日,看守所干警谢××、高××在监区内值内勤班,贾××在监控室值班。714日凌晨2时许,谢××、高××去监区巡视后就回到值班室,再未按规定进行巡视,监控员贾××凌晨520分许离开监控室去监区外到31分才回监控室,未调看行政拘留室关押录像画面。凌晨543分在行政拘留室关押的被行政拘留人员张红忠将水泥池子搬烂,取下砖头,用砖头击打同室被行政拘留人员王××、张××。值班干警谢××、高××、贾××闻讯后跑去行政拘留室进行处理,并报告所长闫××,闫××去看守所问明情况后立即组织车辆送受伤者王××、张××至医院救治,王××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繁峙县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王××系钝器打击所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张××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多处皮肤裂伤。施暴者张红忠后经山西省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  

200671615时许,闫××用车接监控员贾××去看守所,在车上闫××问贾××能不能将通道录像资料调出作个别删除,贾回答不清楚,看了说明书在说吧,他们俩人去了监控室后,让正在搞备份资料的李××停止备份,贾××选了一个通道操作监控器进入主菜单,后来见不能个别删除,闫××见不能,说就算了吧,就离开监控室回到办公室,贾××在继续操作过程中,1555分录像资料数据被清除,删除内容是76日至161555分时间通道的硬盘录像资料。闫××在电话里得知录像资料被删除后,将贾××、李××叫到办公室,嘱咐他们俩人不要乱说。  

200671520时许,闫××电话里问贾××监控器的密码,得到密码后,其操作监控器进入主菜单,2028分将716日至162028分之间各通道的硬盘录像资料再次删除。  

二、分歧意见  

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张红忠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批捕,后鉴定其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而被释放。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四名警察闫××、贾××被批准逮捕,谢××、高××被取保候审,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四名警察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四名警察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闫××作为看守所所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垒水池时没考虑到安全隐患,不认真检查、验收,在水池未坚固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贾××作为监控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期间擅离岗位;谢××、高××作为值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巡视,由于其玩忽职守,造成行政拘留在押人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闫××、贾××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理由是事件发生后,闫××、贾××对监控录像资料重要证据做了一次删除,闫××一人又第二次做了删除,致使部分录像资料无法还原恢复,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名警察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此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拘留人员张红忠精神病发作期间,行为失常打死打伤人的,张红忠是直接的责任人,四名警察只负有间接责任,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理,建议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三、处理结果  

此案经县院检委会讨论研究后报请上级市院检委会,经市院检委会研究决定,现已对四名警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有关责任人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四名警察闫××、贾××、谢××、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理由如下:  

1、闫××、贾××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对构成本罪的处罚前提,则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没有具体解释,司法实践难以操作,本案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值得探讨,本法的毁灭证据是结果犯,即证据一旦毁灭具有不可复原性,永远失去被毁灭的证据材料,而本案监控录像的删除,用专业技术恢复软件是可以部分恢复的,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能认定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19998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本案中四名警察在其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于其玩忽职守,造成行政拘留在押人员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后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应当综合本案的特殊性,全面客观公正地处理此事。1张红忠精神病发作期间,行为失常,搬烂水池,用砖打死一人,打伤一人,张红忠的行为与死亡事故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死亡事故的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张红忠负有直接责任。张红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724日被依法批准逮捕,823日因鉴定为精神病,无刑责任能力被依法释放。四名警察闫××、贾××、谢××、高××玩忽职守的行为与死亡事故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死亡事故的条件,不是起诉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四名警察负有间接责任。2事发后,所长闫××迅速赶到现场组织值班干警积极对受伤人员王××和张××进行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抢救工作组织及时。3认罪态度较好,对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均已亲笔自述交待材料,有悔罪与表现。4由于客观因素的原因造成看守所与拘留所合设混管,未依法分别管理,给看守所工作带来不便,也是造成这次行政拘留室发生死亡事故的一个原因。依据公监管[2006]48号《关于切实解决拘留与看守所合设混管问题的通知》知晋公通字[2006]28号《关于尽快设立拘留所的通知》之规定,拘留所与看守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监管场所,两所的执法依据,拘押对象,管理模式,教育方式等都有着明显的差异,两所实行分别管理,严禁在看守所警戒围墙以内关押行政拘留人员。5善后工作已处理,政府与公安部门已对受害死亡人员家属作出相应补偿。鉴于以上原因,对四名警察应当从轻处理,做相对不起诉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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