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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时间:2022-05-20 16:07:02 浏览次数:

(解放军医学图书馆,北京 100039)
摘 要:文章论述了文献传递中的复制、知识产权方面的 风险合理规避以及图书馆资源链接的知识产权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图书馆;文献传递;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08)22—0195—02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和图书馆数字化的发展,图书馆日常工作经常面临知识产权的风险问题, 常常会遇到一些是否侵权的困惑,造成工作中要么因疏忽而发生侵权行为,要么因担心侵权 而束手束脚。这既束缚了图书馆职能的发挥,导致图书馆员的工作不便,又给读者带来不必 要的麻烦,不利于知识的扩散和传播。下面就图书馆工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谈一些看法。
1 知识产权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各国版权法中最常见的对版权人专有权进行某些限定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情况下 法律允许他人使用完全版权作品,不必征得版权人同意,也不必付酬,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1]:
1.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 的作品;
1.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 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1.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 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1.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 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1.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 收藏的作品;              
1.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1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1.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在 图书馆日常工作中,对文献的需求是以个人学习和科研工作者的研究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 的范围。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 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是WTO规定的重要原则,而且是我国执法部门在审理案 件和我们每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时候,都不能违反的规定。这也是图书馆在开展文献传递 业务时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规定。
2 文献传递工作中的复制问题

文献传递服务是在图书馆传统的馆际互借服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业务。早期的馆际互借主 要依赖邮寄方式,一般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收到,随着通讯技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现 在通过发电子邮件,文献用户很快就能得到所需要的文献,大大提高了用户的工作效率。文 献电子网络的传递是向用户传递其需要的文献全文,而不是创造新的文献,不具有智力劳动 特征,或者说没有创造性,因此也属于复制行为。
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二者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是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 生产力;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是为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保护创造者、传播者的权益不受 侵犯,使创作者有更高的积极性去创新,创造出更多更新的作品。

在资源共享和知识保护共存的情况下,复制是文献传播的重要手段和资源共享常用的方式, 同时也是知识产权最容易受到侵犯的问题所在,图书馆如何避免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呢?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的陈传夫教授对此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认为应从传递的目的、数 量和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建议开展文献传递的图书馆采取措施规避知识产权风险[2]。
2.1 确定服务模式。国际上文献传递主要有商务模式和公益模式。商务模式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而公益模式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授予公益性图书馆的特权来解决版权问题。确定传递的模式 是解决版权问题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对于公益性传递,应坚持非营利模式,保持文献传递 服务的公益性。图书馆应当坚持非营利模式。
2.2 将文献传递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对文献的传递,只要限定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属于 可以不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情形。合理使用对象的限定范围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例 如有关的公共教材、参考书,产品信息、气象信息作品;传播媒介登载或播放的公共集会上 的讲话、评论、社论、评论员文章;纯事实性的新闻报道;电影制片厂自己拍摄的已经公映 过的作品;视为史料性质的有关录音录像;有关司法案件的材料;政府作品及有关日历、电 话号码、时刻表、政府举办的考试试题等。
2.2.1 收费价格的控制。公益性文献传递可以收费,但应只收成本费。收费项目仅包括合理的邮寄费用、电信传输费 用、网络通讯费用、复制费用。按照国际上推荐的标准,非营利性收费“不超过复制和发行 成本”。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就必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2.2.2 传输数量的控制。文献传递的数量必须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不能进行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大量文献传输 。如果对文献进行大量复制和传输,就违背了合理使用的规定。传递的数量通常通过采购协 议或作品许可使用协议来约定,协议可以约定大量文献传输的具体数量。
2.2.3 传递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允许传递的作品(主要有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时必须 得到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并支付报酬。
2.2.4 尽到注意的义务,避免共同侵权。图书馆应该提醒用户使用资源时尊重知识产权 , 不得将数字化的文献资源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图书情报机构作为文献传递的承担人有义务注 意提供传递文献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如不能按照版权人的要求提供所涉及 文献的合法来源,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 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 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因此,在图书馆,在公益性传递文献的前提下,要合理收费,不以文献的传递为盈利目的, 只能收取成本费,同时要控制复制的数量,不能大量套录数据,传递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 必须经版权人同意并付酬。图书馆在传递文献的过程中,提供的文献必须是合法的,不能传 递非法复印的复制品,除了合理使用,图书馆也有应尽的义务,应该做到注意的义务,避免 共同侵权。如果读者查到所需要的文献是电子版,常常会把有用的资料下载,打印或复制到 U盘,图书馆可以收少量费用,这是合理使用。但是如果从著作权的数据库中套录大量的数 据来建库,然后用于有偿服务,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侵犯版权的行为。
3 图书馆馆藏中的复制问题

图书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复制的作品只能是本馆收藏的,借 用其他馆的文献来复印保存是侵权行为;用于资源共享的作品只能是原件,不能是复印件, 读者复制文献,不能整本书复印,否则侵权。因此,馆际间的分工采购、互相复制收藏,不 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是侵权行为。

在提供复制为共享服务时应注意:①合法复制的量虽然著作权法无定量的限制,通常情况 下应掌握不超过一份,即对于图书不能是整册复印;②复制不以营利为目的。当复制的数 量超过一份时,应注意复制行为本身不是商业行为,其用途应属于教学、科研范围。只要把 握这两点,就可以避免复印中的侵权行为。
4 图书馆资源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书馆通过设置对信息资源的链接,以实现内容相关的文本或图形之间的联系,读者只要用 鼠标点击相应的图标或网址就可以链接上需要的信息内容和网页网站,可满足用户对网络信 息资源的快捷访问。设置链接只是为读者提供一种浏览网页信息的便捷手段,但不要对链接 的网页做任何加工,一般的超文本链接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跳过主页直接将读者引导到 分页的深度链接,使用户不能接触他人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造成其经济损失,这就构成侵权 。另外,通过加框链接技术,可以在自己的框和网站地址均不改变的情况下访问别人网站, 使别人网站的内容出现在自己的网站中,这种遮蔽和分割的效果会带来知识产权的纠纷,因 为在这类链接中,浏览器所显示的仍然是当前页面的地址,用户就可能认为阅读的内容都是 当前网站提供的,从而造成误导。这种利用他人网站内容来提升自己网站吸引力的行为,侵 犯了版权人的网络传播权。
5 电子环境中资源共享的版权问题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文献资源共享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方便自由,这就涉及知 识产权问题,如何在电子环境中维护读者的传统利益,又能兼顾版权者的利益,图书馆应有 自己的立场[3]。

网络环境中资源共享的过程如下:数据化资源上网→网上传播→用户终端。对于已进入公用 领域和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大量馆藏资源,上述各个环节都无所谓侵权,图书馆可以自由地开 展共享活动,且不用付费。而对于尚在保护期内的可用价值更高、最需要交流、最有可能利 用的文献资源,共享过程中则充满着诸如许可制度、复制等侵权的可能。

从目前著作权保护的趋势来看,人们基本上认同了著作权人利益优先的保护原则,著作权人 的权力随着技术的发展得到了不断的扩张,公众合理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小。但从著作权的立 法精神、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以及著作权保护范围主要是针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设定的,基 于个人学习和公益事业或其他不以赢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合理使用”是可行的。因此,图书 情报工作的重要使命,就是既要使文献资源共享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又要充分利 用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促进文献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EB/OL]. http://www.gov.cn/banshi/2005 -08/21/content_25098.htm2008-07-04.
[2] 陈传夫.文献传递的版权风险与规避策略[J].四川图书馆学报,2004,( 1):73~75.
[3] 郑福清.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图书馆学研究,2001,(3 ):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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