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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22-07-30 09:00:04 浏览次数:

党校委员会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在市委党校发挥领导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委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市委党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学校党委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团结统一。

(五)坚持分工负责原则,加强班子团结协作,班子成员在形成决定后,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组织交办的分管工作任务。

(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勇于担当、奋发有为,结合学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

党委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党支部换届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市委党校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自觉接受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对市委党校党委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市委党校党委设党委委员7人,由市委党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书记1人。党委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其他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党委应当加强对市委党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各项党建工作任务。

紧密结合市委党校实际,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和事项,对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详见中共普洱市委党校委员会议事决策清单)。

三、工作纪律

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其他成员应当对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党委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委讨论和决定党支部换届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具体要求详见《中共普洱市委党校议事规则》。

党委书记每年度进行述责述廉,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市委党校各党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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