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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五篇)

时间:2023-10-15 18:00: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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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2023年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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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篇一

个与之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系统,来监测、统计、反映、分析其运行状况,为服务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和政府制定的相关决策奠定基础。

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现状

服务业统计涉及多行业。服务业涵盖了除一产、二产外各种经济类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形式多样,既有传统的服务行业,又有新兴的服务部门;
既有赢利性企业,又有非赢利性单位。服务业统计归纳起来涉及了15个门类、48个大类、184个中类、346个小类,而且服务业还在不断的创新,新兴行业也在不断的出现。

服务业统计存在多渠道。现有的服务业统计主要由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来承担,对服务业中的相关数据主要是满足于各自的管理和业务需要,缺乏统一的能全面反映服务业整体运行情况并涵盖各方需求的统计数据。

服务业统计指标不统一。由于服务业隶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且存在多渠道统计,且各自对统计数据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就会存在相同的指标,有不同的统计口径和范围,出现了价值量指标少,实物量指标多,综合指标多,详细分类指标少的现象。

服务业统计范围不全面。部门统计往往只对系统内的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进行统计,没有隶属关系的系统外企业,以及一些非正规的服务业活动情况,都存在难统、不统和漏统现象,难以全面反映服务业的整体状况。

二、服务业统计面临的问题

统计基础相对薄弱。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给服务业统计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一个与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的建立,需要各系统、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和完善。由于服务业统计需要各部门制定符合全社会口径统计要求的,又能覆盖本系统的统计指标,要形成一个横竖到边的统计网络体系还需要一个过程。

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门统计是系统统计,涉及到系统内外的诸多单位,就需要有大量的人员具体从事服务业的统计,但许多部门存在无专门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不固定,人员多数缺乏相关的服务业统计知识,对统计指标和口径含糊不清,对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熟悉的情况,就造成了一些误报,错报、迟报和数据质量不高现象。

统计资料难以收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各种经济成分将日益多元化,服务业的创新和新兴行业的出现,特别是个体、私营服务业的不断壮大,服务业统计的面和量也将随之扩大,统计单位的情况将更加复杂。过去的数据来源多数是依靠部门统计的零散资料进行汇总,这些资料对于某系统内或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实体反映较准确,而对系统外或规模较小的反映则明显不足。对发展迅猛的新兴服务业和庞大的个体服务业缺乏第一手资料,而且对其资料的收集也异常的困难。

数据质量难以保证。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而数据的质量又受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统计制度的科学性、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等等。在目前的多元化经济和多元化思想的背景下,要有效整合各方的资源,加大数据质量的控制,仍需要不断的摸索。另外占比重很大的小企业、私营企业中,大多单位缺乏长期的明细财务资料,个体经营户有的也只是口袋帐或印象帐,难以真实反映情况。

调查对象不易配合。相当多的调查对象对服务业统计认识不够,对《统计法》的相关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对数据的提供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心存疑虑;
也有相当多的单位统计人员频繁变更,工作交接不清,使服务业报表无人做,无人会做,致使迟报、瞒报、漏报现象比较严重,甚至存在一些拒报等现象,妨碍了准确、及时地进行服务业统计。

执法环境有待营造。《统计法》已实施多年,但许多调查单位的领导和统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相关统计不配合,推三阻四,甚至刁难;
加之各地都在加大招商引资和软环境的治理,使统计执法显得身单力薄;
即使对个别拒报单位的查处,由于调查时间的紧迫性,以及统计部门人力有限,依法进行查处的程序又过于复杂,可操作性不太强,也难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对依法统计和统计执法的大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三、服务业统计改革的探索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搞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要在满足综合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力求体现指标的简约性、方法的灵活性和资料的时效性的部门统计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统计网络,合理分解服务业的统计任务,使网络点面相连,横竖到边,资源共享。

充实部门统计力量、强化相互协调。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不仅负责统计本部门所隶属的单位,还包括全社会的同行业单位。就必须优化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强化业务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强、素质高的统计骨干队伍,保证统计制度不折不扣的得到实施。目前不少省级部门已建立了相关的服务业统

计报表制度,统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充分利用部门统计的成果,高效的开展全社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强化资源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和发挥好经济普查的信息资源,适时更新相应的数据库,在更新中使用,在使用中更新,为服务业统计提供准确的单位名录库。同时共享工商、税务部门中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存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情况作出科学的评估。

加大统计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随着经济的多元化和人们观念的更新与务实,一些调查对象的越来越难以配合,数据的收集也越来越困难。所以要想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就必须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统计法》,让广大的群众、单位了解统计法,理解统计工作,增强提供统计资料的法律义务;
同时,利用典型统计案例的反面教训,警示统计人员,规范统计行为,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全面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确保统计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篇二

服务业统计工作操作规范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修订与布置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的要求,组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联网直报统计工作,指导监督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三)加强基层数据审核、综合数据质量评估,按时完成统计数据上报、提供、发布和反馈。

(四)做好统计数据的开发研究,对服务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撰写统计信息、统计分析和专题报告。

(五)及时更新维护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

(六)认真开展服务业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七)督促指导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调查内容及范围

(一)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辖区内规模以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

(二)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辖区内规模以上上述行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三)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辖区内“四上”企业法人单位。

(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情况: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拥有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三、统计报表业务流程

(一)调查单位入库审批。

1.调查单位审批分为月度审批和年度审批。月度审批类型主要是当年新建投产(开业)企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企业,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退出的原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的企业等。年度审批类型主要是新建企业,申报时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规模变动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主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等)变更企业。

2.市、州、县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上报单位证照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统计单位划分规定,是否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审核;
负责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信息资料的账实核对,并就平台中企业信息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重点检查。

3.市、州、县统计局服务业统计专业主要对上报单位申报专业资料是否齐全、规范,行业小类划分是否准确,是否达到规模统计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4.省统计局对各市、州、县上报单位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及时上报国家统计局,同步完成电子审批流程,国家局审定后反馈已审批通过的调查单位名录。

(二)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1.配备联网报送必备的硬件和网络环境,能按要求独立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2.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参加当地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技能及服务业统计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熟练掌握平台操作技术和服务业统计基本知识。

3.及时下载安装企业身份安全认证,登陆联网直报系统时,必须使用数字身份进行安全认证,以保护企业上报数据的安全。

4.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独立、准确上报统计数据。5.自觉接受统计部门的查询、纠错等工作。

(三)数据联网直报。1.基层表填写要求。

(1)严格按照湖北省统计局制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行业分类、代码、指标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时间要求等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2)指标填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反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的各项属性指标填写必须准确,不能出现空项。价值量指标的取数要做到表与表相符(统计表与会计报表相应指标一致),表与账相符(统计表与取自于会计账上的相应指标一致)。报表填写完毕,经核对无误,由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填写报出日期后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报出。2.数据审核验收。

(1)县、市级审核验收步骤。

①平台公式审核。利用直报平台公式对所有调查单位数据逐条检查,遇到验收不通过,返回修改。

②人工检查所有的企业报表。根据本区域企业实际,对于与常规情况不符的数据进行核查——尤其重点审核龙头企业。

③利用直报系统汇总程序,汇总本地区分行业主要指标,查看本地区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从业人员、薪酬等指标的增速、总量,并与以往期别数据比较。

④主要指标间逻辑关系评估。企业或者行业、地区营业收入趋势和营业利润趋势是否匹配;
企业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人均营业收入、月人均薪酬等是否过大或过小,否则要说明企业具体情况。

⑤与经济水平接近的地区进行横向比较。将本地区主要指标汇总结果与相邻地区比较,差异过大要说明原因。

⑥与行业平均水平对比评估。将企业数据与行业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比较,对差异较大的企业说明具体情况。

⑦将审核验收情况、数据分析材料报送上级统计部门。(2)省级审核审核步骤。

①利用平台公式进行审核,重点查看相关说明。②对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③汇总全省数据,观察各指标总量及增长速度。④汇总分行业数据,观察各行业大类指标总量及增长速度。

⑤主要指标间逻辑关系审核。⑥各地区之间数据协调性审核。⑦利用相关部门的行政记录进行审核。3.综合报表数据质量评估。

(1)对汇总后的综合报表数据评估,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要按照同比、环比方法,对本级和下一级综合数据进行绝对量、增长速度对比;
二是对相关表间、表内指标进行数据匹配性、合理性对比;
三是对重要指标的增长变动分别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做出科学、客观、合理的分析和评估。对不符合评估要求的数据要进行重新审查、询问及更正,对确有特殊情况的数据异动,要有文字说明原因。

(2)撰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反映数据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4.统计数据上报。

(1)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情况说明上报前要送主管服务业统计专业领导审核,领导签发后上报。

(2)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上报时间及要求,及时向上一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留档的纸介质报表数据要与上报的电子文件报送的数据一致。

(3)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统计报表的文件名、上报格式要按服务业统计制度或要求严格执行,同时附报报表情况说明。

(4)报表人在报表报出后要及时与上一级接收单位联系报送情况,上一级报表查询期内报表人要坚守岗位等待查询,对上级查询的问题要尽快核查清楚,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5)数据在上报后,如发现有问题,在允许修改期限内,主动向上级提出修改申请,重新上报正确数据。

四、数据提供、发布和反馈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下一级反馈有关分地区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二)对需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使用的统计数据,待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三)按时向相关专业提供统计数据,依法向社会发布统计数据。

(四)按照统计资料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统计资料开发利用

(一)定期撰写进度统计分析报告。根据服务业进度报表数据及时撰写月度、季度分析报告,为政府及社会提供准确的服务业发展变化等情况。

(二)开展专题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撰写专题研究报告。根据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关注的服务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服务。

(三)及时撰写统计信息。每月月报、季报后,及时撰写月、季度统计信息,向当地党政领导、上级统计部门和新闻媒体报送和发布。

六、统计资料管理

(一)对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妥善保管。

(二)各种电子或磁介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包括基层企业原始报表、综合汇总报表、数据处理程序、各种统计分析资料等,要及时备份存档,有条件的应刻录光盘存档。

(三)建立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均应实行档案化管理,设置档案柜,明确责任人,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有保存期限,分类清楚,查阅方便,保存完整。

(四)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将所负责的纸介质或磁介质储存方式的统计资料,填写《交接资料登记表》。登记表要有交接的内容、交接人、交接时间,交接人双方要签字。

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篇三

农村统计工作操作规范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修订与布置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严格按照统计制度方法的要求,负责实施农村统计专业的统计调查,准确、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上报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组织乡镇、县统计部门完成直报工作。要求并督促调查对象提供准确、及时、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

(三)加强基层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认真开展农村统计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农村统计台账,做好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督促指导农村统计调查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组织开展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对有关农村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开发利用,对农村经济运行形势进行调研分析,撰写统计分析和专题报告。

二、调查内容及范围

(一)调查内容。

调查辖区内农村基层组织、农业从业人员、农业生产条件、农林牧业渔业生产情况、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及中间消耗统计等;
县(市)、乡(镇)、村社会经济情况统计。

(二)调查范围。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及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三、农村统计业务工作流程

(一)省、市、县统计业务流程。

1.严格落实数据采集、汇总、审核上报业务流程。各市、州、县、乡镇、村要严格落实村级起报、层层汇总、逐级审核上报业务工作流程。各级统计局要对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进行认真汇总审核,对变动异常的数据要进行查询核实,并说明原因。

2.严格落实数据联网直报业务流程。村、乡镇、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实行联网直报数据采集,各地严格执行数据独立上报、逐级审核、验收通过工作流程。各级统计局农村统计专业要对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对变动异常的数据要进行查询核实,并说明原因。

3.严格落实农业分季核算业务流程。各市州、县统计局农村统计专业要严格执行农业分季核算要求,按照核算方法认真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加值和中间消耗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下算一级。

(二)农村数据审核评估。1.农业生产数据审核评估。

(1)报表完整性检查。检查报表是否完整、是否按报表制度表式上报、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是否缺漏等。

(2)数据来源检查。数据是否来源于制度规定的采集渠道,源头数据是否被擅自更改等。(3)报表数据平衡关系检查。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农村统计报表规定的平衡关系进行审核,保证各项指标平衡关系正确。

(4)逻辑关系检查。主要指标间逻辑关系协调匹配,符合我省和当地实际,如耕地复种指数、农作物单产水平、生猪出栏率、畜牧业存栏结构、水产养殖单产指标等。

(5)地区间横向比较检查。本区域内情况相近的单位同一指标增减趋势和幅度及生产水平不出现较大差异。

(6)与历史数据对比审核。对数据异动明显、出现大起大落等情况与历史进行比对,进行查询核实。

(7)利用部门资料对比检查。与部门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差异,进行查询核实。

2.农业核算数据审核评估。(1)核算基础数据来源。

a.种植业产品:全省产粮大县粮食数据以省统计局与湖北调查总队共同评估反馈为准,非产粮大县数据以省统计局反馈为准。其它产品数据以省统计局核定为准。

b.林业及林产品:使用经国家林业部门核定后的林业数据。

c.畜牧业产品:以省统计局核定反馈为准(对生猪大县生猪出栏数据进行逐年衔接,消除与湖北调查总队数据差异)。

d.渔业产品:以省统计局与渔业部门共同核定为准。e.农林牧渔服务业:参考经统计局核实后的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如劳动工资、机耕、机播、机收面积、农村住户调查的农业生产服务支出等。

f.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以省统计局下发的价格指数为依据,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产品用生产成本代替。

(2)农业核算审核评估方法。

核算方法正确性审核:重点审核分季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算用农产品价格、增加率、缩减指数等是否合理。

核算数据协调性评估:对产值、增加值及增长速度数据进行协调性评估,重点评估农林牧渔各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反映农产品产量增减趋势,农业增加值率的变动与农产品生产价格、中间消耗的变动趋势是否相等,农林牧渔各行业数据结构是否合理。

3.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县、乡、村卡)。(1)资料完整性检查。逐一检查核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填报单位名录,凡是符合统计制度规定的填报单位做到应统尽统;
逐一检查报表中的每一项指标,确认是否有串行、串列、错位和漏报的情况,审核确认每一个指标的编码、计量单位和小数点位数是否正确无误。

(2)资料来源检查。为了保证数据质量的可靠性,统计报表制度都对调查数据的来源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来源于部门的指标要与其一致。如乡镇、村委会个数,行政区划面积等指标变动较小的指标应与部门一致。

(3)表内指标间的平衡关系和逻辑关系检查。严格执行直报平台审核公式,对审核核实类错误要有详细的原因说明。

(4)表内指标数据历史的纵向比较评估。反映区域基本情况和资源状况的指标,年报数据应与上年基本一致,增减幅度一般应在5%以内。当间增减幅度大于5%,应审核查对,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反映当年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的指标,年报数据同比增减幅度一般应在10%以内。当间增减幅度大于10%时,应审核查对,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说明。反映当年经济发展情况的指标,年报数据同比增减幅度一般应在15%以内。当间增减幅度大于15%时,应审核查对,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5)表内指标调查数据地区间的横向比较评估。调查单位与本区域内情况相近单位同一指标的增减趋势和幅度要基本接近(差异在5个百分点以内)。当地区间增减幅度差异较大时,应审核查对,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说明。用每个调查单位的所有调查指标,逐一与其所在地区同一指标的整体增减幅度和人均水平等进行比对,当个体数值与整体均值出现较大差异时,应审核查询,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四、数据提供、发布和反馈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下一级反馈有关分地区主要统计指标数据。

(二)对需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使用的统计数据,待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三)按时向相关专业提供统计数据,依法向社会发布统计数据。

(四)按照统计资料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五、统计资料开发利用

(一)定期撰写进度统计分析报告。根据农村进度报表及时撰写分析报告,为政府及社会提供及时的农村发展变化等情况。

(二)开展专题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撰写专题研究报告。根据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政府关注的有关农村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服务。

(三)及时撰写统计信息。根据定期、报表数据及时撰写统计信息,向当地党政领导、上级统计部门和新闻媒体报送和发布。

六、统计资料管理

(一)对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妥善保管。

(二)各种电子或磁介质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包括基层单位原始报表、综合汇总报表、数据处理程序、各种统计分析资料等,要及时备份存档,有条件的应刻录光盘存档。

(三)建立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统计报表、统计资料均应实行档案化管理,设置档案柜,明确责任人,做到卷内有目录,卷外有索引,有保存期限,分类清楚,查阅方便,保存完整。

(四)建立统计资料交接制度。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应将所负责的纸介质或磁介质储存方式的统计资料,填写《交接资料登记表》。登记表要有交接的内容、交接人、交接时间,交接人双方要签字。

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篇四

乡镇统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统计工作,提升乡镇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活动。

第二章统计工作岗位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统计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有条件的乡镇或经济总量大、人口多、统计调查单位多的乡镇应当设置统计机构(统计站等),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村(居)委会应当有指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实行垂直管理或派出管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统计人员队伍建设,明确乡镇统计负责人,把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够胜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安排到统计岗位,保证乡镇统计人员的待遇,确保统计队伍的基本稳定。

乡镇统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乡镇统计人员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第五条乡镇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 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坚持独立调查、独立上报,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

乡镇统计人员应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参加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信息技术运用能力。

第三章统计工作职责

第六条乡镇统计机构(或统计工作岗位,下同)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接受国家调查队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指导村级统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积极参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在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本辖区的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

(三)及时了解乡镇基本情况,监测辖区内经济社会以及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动态,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和用于统计目的的行政管理记录, 协调和畅通数据搜集渠道,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

(四)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完成辖区内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第七条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非法统计调查表,乡镇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

第四章 统计业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开展统计业务工作。

第九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采集调查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

调查单位已确定的,在统计调查期间不得自行变动。调查单位发生搬迁、新增、注销等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应当报经布置此项工作的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第十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未能按时报送的调查单位进行催报,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查询和查证。

第十一条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统计数据,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确保基层单位独立上报真实的统计数据。

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
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电子文件名称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第十二条 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对外提供和使用重要的乡镇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

第十三条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指导和规范辖区基层单位依法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的制作应当以统计原始记录或基层报表为依据,不得随意修

改、销毁,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据实更正,并签名备查。

第十四条 乡镇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对统计资料进行分类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正式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应当长期保存。磁介质资料应当及时备份,刻录光盘存档。电子台账应当留档纸介质资料。

第十五条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保管过程中不丢失、不毁损、不泄密。

第十六条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乡镇统计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辖区内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及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协助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对乡镇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记账户以及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积极主动地为调查对象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为乡镇统计工作创造条件,营造良好工作环境,保证乡镇统计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十九条乡镇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乡镇统计站为核心的基层统计调查网络,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调查网络建设、统计业务管理及其他各项统计基础建设,逐步构建村组(社区)统计岗,完善村组(社区)统计网络。

第二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大乡镇统计工作经费支持力度,特别是统计业务经费以及大型普查经费的保障力度,督促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将统计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乡镇统计机构各项经费的落实,保障乡镇统计机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改善乡镇统计工作条件,提供和改善工作必需的办公条件,保障乡镇统计机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二条乡镇统计机构应当加强以信息化为重点的乡镇统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级与省、市、县统计网络互联互通,确保统计资料网上传输报送畅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乡镇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以下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

(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三)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四)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和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是对乡镇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范,细化规范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级开发区(园区、农场、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连队的统计活动,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由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如何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篇五

附件

1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组织建设

1、企业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3、大中型企业可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网络。

4、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5、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联网直报企业统计人员应具备联网直报企业统计报表的能力。

6、联网直报企业统计负责人的岗位变动,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二、原始记录

1、原始记录的设臵应遵循适应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需要、与企业生产管理状况相适应、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

2、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⑴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

⑵生产能力方面的记录;

⑶工业产品价格方面的记录

⑷劳动力数量方面的记录;

⑸资产负债方面的记录;

⑹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

⑺新产品生产与投入方面的记录;

⑻职工工资福利方面的记录;

⑼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

⑽其他与工业统计需要有关的记录。

三、统计台帐

1、企业应根据工业统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包括电子台账)。

2、根据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能源统计制度、劳动统计制度、科技统计制度等,企业应设臵以下台账:

(1)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包括计算台账,工业总产值、新产品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

值等计算台账;

(2)工业用电量计算台账;

(3)产品产量台账;

(4)主要财务收支台账;

(5)原材料、能源消耗、库存材料台账;

(6)科研开发方面的台帐;

(7)职工变动、工资等台帐;

(8)其他需要设臵的台账。

3、统计台账要及时登录,账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

日期、摘要、数量、计量单位、金额按规定填写,没有错记、漏记、多记、混记的情况,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4、统计台账数据与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应相互衔接一致,账内相关指标数字必须符合逻辑。

5、实行电子台账的企业应定期打印台账存档。

四、统计报表

1、按照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接受统计调查任务。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机构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统计业务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掌握数据处理程序。

2、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⑴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及上报数据应准确无误。⑵按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日期、方式及内容上报。

3、企业原始报表必须完整、规范。

⑴企业使用纸介质上报的报表,填写要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有单位负责人及填表人签字,注明填报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⑵以磁介质、光存储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要求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⑶实行联网直报的工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联网直报要求通过网络上报,并做到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有密码和身份控制。

4、实事求是采集原始报表各项数据。

⑴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原始报表各项数据。

⑵采集基层原始报表各项数据,必须以企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会计报表等为依据,保证填报的每一项指标数据有来源、有依据。

⑶采集数据完成后,应当对基层报表各项数据进行逻辑性、趋势性审核,对审核有疑问的数据要进一步核查,经核查确认错误的数据,要及时修正,对修正后的数据要进行再

审核,直至无误,并做好核查记录。

5、按时上报各项基层原始报表,并做好保存。

⑴企业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上报各项基层统计报表。

⑵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要求以纸介质、磁介质或联网直报上报各项基层统计报表的同时,都应当保留纸介质统计报表,以备查验。

五、统计分析

1、企业统计人员应当学习和了解有关政策,熟悉企业发展目标及行业特点,及时掌握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结合企业实际开展对生产、经营情况的分析。

2、企业统计人员应根据本企业的需要,做好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在本企业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六、管理制度

1、建立全厂统计综合管理制度。

2、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3、建立数据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检查、控制制度。

4、建立统计资料归档及保密制度。

5、建立企业各级专兼职统计、记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统计信息化

1、企业应当配备能满足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满足统计报表数据的计算、上报、储存和分析。

2、联网直报企业应按照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及相关网络设备,通过网络完成企业统计数据联网直报工作。

八、法制建设

1、认真学习统计法,熟悉和掌握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按要求参加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法制培训。

2、贯彻执行统计法。

⑴统计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如实上报统计数据,抵制、举报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⑵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⑶认真配合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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