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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0篇(完整)

时间:2024-05-04 09:20:03 浏览次数: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第1篇(一)人员管理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2.特种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0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一)人员管理

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制定检修计划;

3)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煤气站应配备客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设备的安全要求

1)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xx)的相关规定。

8)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⑵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⑸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1 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 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 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 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 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 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 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有关规定。

3. 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 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4.3操作人员必需做好下列工作:

1. 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停车。

2.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 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4.4.4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管道有异常现象,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报主管领导。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未处理的缺陷要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4.4.5检维修人员,要明确分工,对生产设施做到:

1. 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2. 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

3. 按质按量完成检维修任务。

4.4.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配套设施拆件使用。

4.4.7认真做好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中包括:检维修人员、验收人员、日期等。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3篇

1、目的

加强煤气的平安管理,防范生产与检修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

2、依据

平安生产法、冶金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平安规程〔GB6222-2005〕。

一、煤气平安管理内容

〔一〕煤气站负责煤气的日常平安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煤气站管理人员每天巡检一次,每周要进行全面检查一次,保证煤气设施的严密性,发现煤气泄漏要及时处理,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三〕熔炼车间看水工负责高炉热风口巡检,至少每半小时检查一次,并填写点检表记录。

〔四〕检修期间,煤气站做好现场检验,监护工作。

二、煤气设施平安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处带煤气作业区域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固定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

三、检修期间平安规章制度

检修主要指高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等系统的检修。

〔一〕检修部门对煤气设备设施检修时,必须提前上报煤气站并填写动火申请,使各部门做好检修前准备工作。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那么必须重新申请。工程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各部门做好准备工作后,切断检修部位的煤气来源,并确认阀门已关闭到位。〔如需带盲板作业时,应严格制定平安作业方案,严格执行作业表制度。盲板作业时煤气压力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高炉煤气盲板作业:压力不高于45000Pa;〕

〔三〕各部门做好警戒确认后,翻开放散管放散煤气,再翻开蒸汽阀进行置换,放散管有蒸汽出来以后置换完毕并关闭蒸气阀门。

〔四〕煤气站工作人员对设备内进行煤气含量检测,监测确认合格后签字及审批意见后,方可检修,假设检测半个小时后检修部门没有进行工作,需重新检测。

〔五〕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通知检修人员〔两人以上〕带好煤气检测仪器、通讯器材及保护设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六〕检修工作结束后,去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七〕检修工作人员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八〕送煤气时,煤防站工作人员带好检测仪器及防护器具,在放散管处进行检测,检测到煤气后,关闭放散管阀门。煤气站工作人员对检修后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有无泄漏。

四、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平安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
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平安确认;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
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一〕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翻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翻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剩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剩余煤气,后按赶剩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剩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翻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二〕送气应做到:

1.去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到达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翻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翻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翻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三〕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五、改扩建工程期间平安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平安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当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平安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

〔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防止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平安要求并建立健全平安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
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平安部门参加。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气安全管理,规范煤气安全使用行为,保障公司员工、家属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煤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安全使用煤气、煤气设施保护、维护和生产及居民用气等内容进行了要求。

第三条各用气单位应建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煤气泄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燃气公司、地方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各用气单位应对煤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和居民使用煤气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属地的煤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煤气设施资产属于单位的,资产所有单位负责属地内煤气安全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七条 煤气设施资产属于燃气公司的,用气单位应配合、协助和监督燃气公司做好属地内煤气安全管理和单位、居民用气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煤气调压站

第八条 调压站应建立供气管网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巡视检查路线图。

第九条 调压站应设置火种存放处,安装避雷设施和静电释放装置;人员进入煤气调压站,应穿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严禁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煤气调压站内。

第十条 调压站内避雷设施和防静电装置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测;高压储罐的.运行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十一条 调压站设备应实行目视化管理,管线及附属设施应标识齐全、着色规范,管线有气体流向标识;各种仪表显示准确。

第十二条 调压站设备运行平稳,管线、阀门无泄漏;定期按“十字”(调整、紧固、润滑、防腐、清洁)作业法对供气设备进行保养。

第十三条 煤气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第十四条 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直径大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米以上;当放散管直径小于0.15米时,放散管管口应高于厂房顶面、燃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米以上。

第十五条 燃气放散管的管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小于3米。

第十六条 调压箱应防雨、防尘、接地牢固,各种仪表显示准确;调压箱内的各连接点及调压器应每周检查一次。

第十七条 改建、扩建燃气管网及主要燃气设施,应保存原有设备设施的影像资料。

第四章 煤气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煤气设施所在地、地下煤气管道上方和重要煤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煤气设施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在煤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煤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煤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挖掘、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煤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煤气设施保护范围内铺设管道、打桩、挖掘等可能影响煤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与供气单位共同制定煤气设施保护方案,执行《矿区服务事业部院区动土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煤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煤气设施铺设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供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探测或者开挖。

第二十二条 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高压、次高压管道管壁两侧各6.5米内,中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5米内,低压管道管壁两侧各1米内,庭院架空管道管壁两侧各0.5米内,阀门室(井)、凝水井(缸)、高压箱(柜)、计量箱(柜)外壁各1米内。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市、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
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
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
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电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电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6篇

1、煤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操作、维护检修及事故处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局颁发的《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2、新建、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3、煤气设备单位应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指定煤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4、厂内煤气设备、管道,各有关单位应按公司划分的管理范围,负责设专职或兼职人员加强管理。

5、从事煤气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6、各种主要煤气设备、装置都应编号,并把标号示在明显的部位。

7、煤气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告牌。非煤气工作人员不得在煤气区域穿行和逗留。

8、检修与煤气设施相联系的其它设施时,要注意监测和实验空气中CO的浓度,并采取预防中毒和爆炸的措施。

9、禁止在已敷设的煤气设备,管道的安全距离(水平距离与高差)内修建房屋或上其它设施;
紧张在煤气管道会其支架上架设电线(供煤气观点本身使用的电线除外)或利用他们作为支撑安装其它设施。

10、未经批准和未采取安全措施,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附近及煤气区域内洞火及携带火种。使用煤气时必须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中毒与爆炸。在煤气区域从事维护检修等作业时,要采取预防煤气中毒和爆炸的措施,并设专人监护。维护检修使用的工具要符合安全要求,鞋底有铁钉或带有火种,不得进入该区域。

11、氧气管网区域严禁动火,施工或检修需动火时,一定要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切断气源,将动火段内气体放散并置换,取空气样化验,直到含氧量不大于23%,并经施工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审核准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12、严禁用氧气吹扫平台、模子等,任何人不得用氧气吹扫身上的灰尘。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7篇

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煤气送上后, 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1%,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十六、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处理。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同时拨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考核:

1、凡违章指挥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车间主任、作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挥员标志,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未经培训合格,从事煤气作业的,罚1000元/次。

3、饮酒上班的,勒令回家休息,当日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0元。

4、进入厂房,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的,每人次处罚100元。不戴安全帽,每次处罚200元。不系安全帽下颌带,每次处罚100元。将安全帽当凳子坐的,每次处罚200元。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罚200元。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未两人同行、未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的,罚200元/次。

周三综合检查和周四上级检查查处的,加倍处罚。

5、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离岗、串岗、睡岗的处罚100元/次。

煤气区域睡岗的,处罚1000元/次。

6、操作工进班未检查加热炉汽包和煤气系统,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7、设备检修,不按设备检修挂牌规定断开电源,未挂警示牌,未写好检修内容,就直接作业的或非挂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处罚500元。检修完毕,不及时摘取警示牌的,罚款200元。设备检修时,操作工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

8、在加热炉、液压站、氧气乙炔储存位处等易燃易爆区域及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1000元/次。

9、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100元/次;严重违章的.,加倍处罚。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根据公安、消防部门关于煤气燃油等物品使用、存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煤气燃油等物品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煤气燃油等物品保管储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使用气体钢瓶数量较大的单位要设立专用库房,餐饮场所应设专用液化气供气室,并做到安全管理制度齐全,要有专人负责。物品摆放整齐,不准超量,出入库、室手续齐全。助燃、易燃钢瓶不准存放在一起。

3、对库房、室内的防爆、排风等设备要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食堂要建立健全各种煤气燃油等安全使用规章制度。对管线、开关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人走关阀。

5、管理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煤气燃油等物品的性质,及灭火方法。

6、煤气燃油等物品管理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7、使用的气体钢瓶要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没有合格证的钢瓶,严禁使用。

8、使用液化气罐时,气罐与炉具必须达到安全距离。气罐与炉具的连接管应符合安全标准,距离较远时,应用铁管连接,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及时更换。每个气罐要有专人负责。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一、安全使用城市煤气的方法

城市煤气可分为煤制气、油制气和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易散发性、剧毒性、易凝结性等特性。掌握安全使用城市煤气知识,避免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选购合格的灶具,并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单独厨房内,厨房内不准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不得放置煤饼炉灶,不得睡人。

(二)使用时应有人看管,防止被风吹熄或沸水溢出熄灭火焰造成煤气泄漏;
用毕时应关闭总阀,切断气源。

(三)使用管道煤气应注意避免冲击碰撞煤气管线,以免引起接口松动漏气;
不要在煤气管道上悬挂重物,防止螺丝接口变形,煤气泄漏;
不要把电器设备的接地线接在煤气管上。

(四)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注意钢瓶不准放在卧室内、浴室内使用,也不得卧放、倒立使用;
钢瓶不准加热或放在高温处使用;
严禁倒残液和自行倒灌;
不准私自拆卸减压阀。

(五)严禁将燃气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
洗浴时应提高警惕,一旦感到轻微头昏和不适,应立即停止洗澡;
尽量不要几个人同时洗澡,一次洗澡的时间不要太长。

二、泄漏事故的处理

(一)当发现泄漏时,应迅速关闭总阀,打开门窗通风;
严禁开、关电灯,拉、合电闸,按门铃,打电话,抽烟点火,以防爆炸起火。

(二)如发现液化气钢瓶角阀损坏,无法关闭时,应设法用塑料布、绳子等强制捆扎阻漏,然后将其移至安全场地,并迅速通知供气站来处理。

(三)若发觉煤气管道有泄漏时,可用麻袋、棉纱等物堵塞,捆扎泄气处,并立即请煤气公司进行检修。

三、检查漏气的方法

当嗅到室内有煤气或类似煤气的异味时,应打开门窗通风,再对设备进行检查。

液化石油气容易发生漏气的部位主要是调压器输气管、角阀、灶具接口、开关和垫圈等。管道煤气容易发生漏气的部位是管道连接部位、旋塞开关、胶管、煤气表等。

查漏时可用肥皂水泡沫涂于可能漏气的部位,发现冒气泡处就是漏气点。找到漏气点后,应根据漏气原因更换元器件或暂用胶布将漏气点包扎好,关闭气阀,通知煤气公司修理。

如果自行检查未找到漏气部位,但确认有煤气泄漏,应立即通知煤气公司检查,并注意个人防护。

四、城市煤气中毒的紧急救护措施

(一)发现有人中毒,就立即将中毒者脱离现场,转移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并且温暖的地方。

(二)对轻度中毒者,呼吸、心跳尚存,但头昏、意识不清,应解开其衣领和裤带,使其头后仰以利呼吸,保持呼吸畅通并注意保暖。为了保护其脑细胞,可用湿毛巾冷敷前额降温。经过上述处理,多数轻度中毒者能很快恢复意识,经休息后症状就会消失。

(三)对危重中毒者,应立即实施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同时拨打“120”电话呼救或立即送医院抢救。送医院途中,不要停止用心肺复苏技术急救。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10篇

1.液化气及瓶的来源必须为合法注册单位,送气人员依安全要求操作。

2.气瓶应远离火源和热源(距离不小心0.5米),立放使用,不许平卧使用,不许摇晃敲打.液化气软管必是耐油管,长度不超过2米。

3.使用液化气进行食品加工期间,室内不可无人.液化气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瓶阀。

4.保持液化气使用房间的通风,每班操作完毕人离开时,应开启通风设施。

5.当房间内液化气报警器发出报警,或闻到用液化气气味时,应立即关闭瓶阀,检查液化气泄漏的原因,安全后才能重新使用液化气。

6.当液化气报警器发出报警,或闻到房间内有液化气气味时,禁止一切产生明火,火星和静电火花的设施和行为(如开关电灯风扇.接听手机.敲打金属等)关闭瓶阀,轻开门窗加强通风,人员离开房间,报告安全部门警戒,必要时报消防119。

7.每班进入液化气使用房时,轻开门,闻闻室内有无液化气味。如有,则不许立即进入,需开门进行通风(此时不许开启排气扇),至无液化气味后方可进行检查原因。

8.定期检查液化气使用设施和报警器的安全情况,定期更换相关零部件和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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