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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2-05-08 18:49: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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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维护秩序、搞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镇建设,维护城镇秩序,强化镇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美化兰陵、建设兰陵,根据《城市规范法》、《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镇容环境卫生管理
1、严禁占道经营,所有商店、摊点、摊位一律不准在主街道、人行道经营,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2、各类经营物品不准悬挂或摆放在室外,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店外店现象存在,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3、严禁在主街道、人行道、绿化带内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悬挂、放置各种不规范广告标牌、门牌字号,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4、严禁在人行道、主街道、绿化带内便溺、乱泼污水、乱扔脏物、占用绿地等,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5、严禁乱倒垃圾、粪便,一切垃圾、粪便、杂物、脏物一律倒入垃圾池,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6、摊点经营者必须保持周围(本规定所称“周围”是指摊点外沿外延2米范围)环境卫生,否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7、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箱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镇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9、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可按该设施价值以1-2倍罚款。
12、镇政府给各单位、商店、摊点、摊位统一划分责任区,责任区内做到“五净”(地面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杆净、路沿石边净)、“七无”(无人畜粪便、无垃圾污物、无包装纸袋、塑料袋、无渣土瓦砾、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烟蒂、无杂物),“一及时”(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
二、城镇绿化、亮化、美化管理
  1、不准毁损花池、攀折花木或践踏及焚烧草坪、随地大小便、倾泼污水等,违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10-20元的罚款。
  2、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和更换所栽的花木,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10-50元罚款。如毁损花木的,还要由户主按被毁花木原价的2—3倍予以赔偿。
  3、不准在花木区域摆摊设点及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停靠在花木上,否则,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处以10—50元罚款,如毁损花木的,还要由户主按被毁花木原价的2—3倍予以赔偿。
4、各单位和居民对所属范围及责任区的花木有管护的责任,做到“三包”,即:包管理,包成活率和包保存率。
5、镇人民政府有权对集镇区域的花木进行规划或更新,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工程等需要,对花木进行迁移或更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申请的单位和当事人承担,否则,将按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各单位和居民对所属范围及责任区的路灯有管护的责任,不准破坏、更换、转移责任区的路灯及线路,路灯和线路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城镇管理办公室及时报告,城镇管理办公室向镇政府汇报批准后,更换毁坏的路灯及线路。
7、各单位和居民严禁盗用所属范围责任区的电及电路设备,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处以罚款,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各单位和住户要爱护所属范围责任区的路灯灯杆,不准在灯杆上乱写、乱画、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各类物品,不准毁坏路灯灯体,否则处以20元的罚款。
9、各单位和居民负责责任区内建筑物、门面的美化、清洁,随时清除责任区内的乱贴乱画,保持容貌整洁美观;门前地面要干净。
10、绿化、亮化、美化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程,各单位和居民要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做到让路宽起来、让花草绿起来、让灯亮起来、让环境美起来。
11、城镇管理办公室负有对集镇区域的花木、路灯进行重点保护的职责。要经常巡逻、检查,对破坏、盗窃、毁损花木、路灯等行为从重从严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通秩序管理
1、严禁超载超速行车,一切机动车辆不得在主街道停放,一经发现,先警告,警告不听者,处以50-100元罚款。
2、所有出租车辆服从城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全镇规划了三处出租车停放区域:一是兰陵酒厂十字路口停放区域,二是兰陵汽车站停放区域,三是镇政府门口南停放区域。对以上三个区域所辖的范围都作了明确的界定,所有出租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相应的区域内,如有不听指挥、不听安排、随意停放的,每次处以10-20元的罚款,造成恶劣影响,违反治安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所有机动车司机要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镇区内交通安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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