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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浅析

时间:2022-05-16 14:21:01 浏览次数:

    国企改制,是多年来国企改革迈出的一大步,是我国对国有企业从产权制度入手进行的改革。企业改制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产权关系”的转换和“劳动关系”的转换,第一个关系的转换是政府推动完成的;第二个转换要通过管理机制的理顺来实现。我县国企改制调整了企业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强企业活力,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1、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行为。具体表现在:(1)、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国有资产擅自处置,(2)、是通过财务帐表调整,会计科目合并等手续调减国有资产账面价值;(3)、是企业因未能及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资料,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全。

  2、"潜亏"大多是企业改制前形成,在改制中显现,在改制后无法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潜亏"的主要形式有:(1)部分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形成坏账;(2)一些存货因市场、霉变、损耗、被盗等原因形成潜亏;(3)费用挂账。

  3、大多数企业改制后想方设法对下岗分流人员进行安排,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但由于下岗人员多,就业机会少,加之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一些企业的下岗职工未能得到妥善安置。

  4、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名为职工人股,实则变相"集资",有的职工因无钱交足股金,生活困难。

  在国企改制中,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1、把好清产核资关。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国企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复程序。

  2、对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3、督促其进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改制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严格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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