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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制度建设

时间:2022-05-16 19:42:01 浏览次数:

    制度建设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工作效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体现着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人大工作规律、特点和要求的认识水平与把握程度。因此,人大制度建设是开展人大工作的重要保证。那么,人大制度如何建设呢?笔者认为,人大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一个方向,围绕两个重点,把握三个关键,紧扣四个环节。
    一、人大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一个方向
    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个方向。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且进一步明确指出,“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就必须进一步加强人大制度建设,通过完善的制度,不断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五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所取得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规范,使人大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目标要求,善于总结经验,勇于实践探索,着力加强制度建设,为坚持好、完善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制度上的支持和保障。
    二、人大制度建设要围绕两个重点展开
    一个重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另一个重点是人大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这两个“重点”是人大制度建设的核心。因为,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这一头,首先要围绕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制定和完善会议制度,规范运作程序,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举行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的报告等事项,都是在举行常委会会议过程中进行的。而常务委员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进行执行检查的年度计划,则都是经过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因此,要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作为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这方面内容十分多,包括人代会议事规则、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等等。其次要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比如,在行使立法权方面,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立法制度,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包括制订和完善立法调研、论证、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在研究提出立法项目、起草法律法规文本、审议修改法律法规草案过程中,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比如,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制订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制度,同时就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加强监督方面作出规定,使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有据可依,沿着正确轨道顺利开展。
    人大机关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担负着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职权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职责,其工作质量高低、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人大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规范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各项制度建设。首先,要强化学习制度建设,提高人大机关干部素质。人大机关作为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谋部”,不断提高参谋的能力和办事的水平是首要职责。要把人大机关学习制度摆上突出位置,在人大机关大兴学习之风,努力把人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机关。其次,要加强岗位制度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要按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制定明确、具体的制度,细化工作任务,从而更好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提高效能。再次,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工作流程。要围绕办文、办会、办事等工作,对机关公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等方面制定制度,不断提高人大机关服务水平,保障和促进人大机关各项工作依法有序高效运作。
    三、人大制度建设必须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把握人大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区别与联系这个关键。制度是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规定,而法律法规则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约束性规定。相比较法律法规而言,制度是基础,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条件成熟后可以上升为法律。比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监督法》则设专门章节,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监督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标志着执法检查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法定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为制订相关法律提供实践经验。
    二是把握督办制度这个关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能否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关键是要抓好督办。谁来督办,怎样督办,需要有制度作后盾。因此人大制度建设要围绕加强督办促进整改推动工作进行。要确保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就要建立审议意见的交办转办制度,明确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或相关工作机构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综合整理后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要建立督办工作分工负责制度,由常委会工作部门分工负责,跟踪督查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要建立办理结果再报告制度,“一府两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研究整改,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此外,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督办工作,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人大信访案件的督办工作等等,都需要制度,通过制度的执行,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三是把握人大工作公开制度这个关键。人大工作公开是指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过程和结果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类活动最大限度、最广泛地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知道,以增加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可知度。人大工作公开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人大工作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理所当然地要向人民公开。比如允许公民旁听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等等。这些对于提高人大工作的公开化,为公民有序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各地人大常委会在公开人大工作方面的制度还有很大的局限,包括内容上的简单、形式上的单一、时间上的滞后以及范围上的限制,为此必须把人大工作公开制度作为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做到思想上重视、措施上落实、行动上到位。
    四、人大制度建设必须紧扣四个环节
    一是紧扣监督工作制度这个环节。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职能。《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保障和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但有的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只需按照监督法行事就得了,人大常委会本身无需再建立什么制度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如何准确执行监督法,在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如何结合本地实际,有效地开展具体工作,还是需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制订出一系列的制度的。要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以监督法为依据,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款,形成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以更好地贯彻执行监督法,更好地开展好监督工作。
    二是紧扣联系代表制度这个环节。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人大制度建设必须把联系代表制度作为重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执行《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这些文件的出台,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密切联系人大代表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确的要求。同时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联系代表制度成为一个系列,更加全面、更加完善,更加可操作。如,在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方面,要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这些工作都需要有制度的依托,才能科学合理地安排,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紧扣人大信访制度这个环节。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人大信访工作,有利于密切人大常委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体察民情,从而使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发挥作用,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摆在了人大信访工作者面前,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信访制度。在加强对人大信访进行动态的综合分析方面,要把处理来信来访与了解社会动态、完善预测防范机制、畅通联系群众的渠道结合起来,提高人大信访工作水平;在人大信访件的交办、督办方面,要明确重点,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督促有关方面加以解决,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是紧扣上下级人大工作联系制度这个环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工作中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联系还是比较频繁的。例如,在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具体工作中,下级人大常委会常常要配合支持上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工作,在涉及有关选举等问题时,上下级人大常委会还就有关事宜进行请示和批复,同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等等,这些都说明上下级人大之间需要加强协调和联系。为此在人大制度建设中不能忽视上下级人大工作联系制度这个重要环节。下级人大要对上级人大机关多沟通联系,寻求工作指导;上级人大要对下级人大加强工作指导,对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力帮助解决。要通过制度建设,形成上下级人大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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