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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看新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2-05-23 14:42:02 浏览次数:


    摘要:我国学者目前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角度和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以及基于账务处理、税务会计的技术层面,很少关注到企业所得税对其纳税企业的治理状况的影响,这就忽视企业所得税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制度的功能,忽视了我国政府可以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有效调节控制企业、引导企业内部人尊重外部投资者的利益,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文章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探讨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认为国家可以合理设计企业所得税税制,使其有效地引导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向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公司治理;新企业所得税;资本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治理密切相关
 
    (一)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其本质是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是运用有调节的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深化,是分工从国内到国外的延伸。经济全球化的宏观主体是国家,微观主体是企业。自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在经济全球化中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实现这一目的主要靠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偏弱,这就要求在所得税等制度改革,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保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目的,要关注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运行特征及其主要问题,通过制度来调控企业,为改善公司治理问题创造一个良好的税制环境,以此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些应该成为新形势下税收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
 
    (二)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法律制度
 
    要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能够合理地配合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行,应该先理顺企业所得税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是有关如何在经济与社会目标之间、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治理的框架是为了促进最有效率的利用资源,并且合理要求这些资源使用的可信性。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尽可能的使个体、组织及社会的利益一致。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不同的企业参与人之间分配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按照机制设计或实施所利用资源的来源,可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及外部治理机制。
 
    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定形式,通过要求纳税人遵循“账簿、凭证管理”及“发票管理”、推行税控管理和税务检查权等方式增强企业内部交易与经济事项的信息透明度;通过征取企业所得税,直接决定企业剩余的大小,进而以税率直接限制了企业内部人可控制的财富并通过税收条例的设计鼓励或限制公司一些经营行为,以此减少企业内部人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关于企业经营事项的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可见,合理的企业税收制度将不激发企业的代理问题,有力地促进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统一;反之则将会阻碍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治理机制的运行,甚至激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企业所得税税制完全属于公司治理体系中外部治理的“政治与法律”机制之一。
 
    (三)基于公司治理视角探讨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必要性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企业融资、投资、并购、关联交易等各项经营决策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税收成本或税收收益,也对许多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大股东治理、债务融资、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影响颇深。所以政府要充分考虑税收对企业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基于现实的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使税收运行机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矫正和激励某种经济行为方面产生作用,使之能够允分发挥政府对市场失灵的调控。如果企业所得税有效地发挥了其公司治理功能,将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而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正符合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新企业所得税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同时也为企业创造公平、透明、统一的税收制度环境,也适应了加强企业的公司治理的需求。
 
    (一)合理界定纳税人问题
 
    针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问题,国际通行做法是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征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旧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税法”)是外商投资企业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因此,纳税人实质上是不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的。而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中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明确的以企业法人作为纳税人,把属于自然人性质的纳税人划归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一直倍受关注,有“虚拟法人”和“实在法人”的说法。前者认为股份制公司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契约。公司只是为实现股东的投资目标的一种组织形式,股东与公司的最终利益是一致的。公司这个经济团体并没有独立于股东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对股份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之后,就不应再对股东获得的股利和红利征收所得税,否则就会导致对同一课税对象重复征税。而后者认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为相互独立的不同经济实体,股份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东的利益,按照这一理论,股份公司取得应税所得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其股东分得的股利和红利也应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首先,企业确实是独立于股东的经济实体,并且由于现代企业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现金流量权与表决权的分离,必然存在着以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为代表的内部控制人的代理问题。内部控制人掌握着对企业的控制权,在谋取控制权共享收益的同时,更加关心其掌握的决策权可为自己带来的各种私利,进而滋生对整个经济的重大影响力。企业所得税是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之一,因而对企业法人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对企业内部人进行引导、调控,缓解企业的代理问题。而对于属于自然人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并不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金流量权与表决权的分离,这两类企业就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的困扰,不需要企业所得税作为治理机制对其进行规范。所以,新税法中再次将其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之外。
 
    其次,单独的企业所得税并不一定会加重个人股东的税负,同时会缓解不同股东之间税负不同所造成的代理问题。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股利的所得税率是10%,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最高边际税率是35%。假如企业法人以税后利润完全以股利形式派发给的情况下,实际税负为25%+[(1-25%)×10%]=32.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利润完全适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就是35%。可见,虽然是双重征税形式,但实际税负并不必然高于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实行单一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所得适用的累进边际税率,一般而言控制型股东由于其投入份额最大,其回收利润最多,适用的税率也较高。那么,税收的成本不同,使得控制型股东在进行公司的经营决策时就以自己的收益最大化为准则,只要当企业实现当期利润时控股股东的纳税义务大于其分得利润部分,就会使其推迟当期利润的实现,而导致其做出损害企业及其他股东的决策,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而新税法中坚持了对企业法人单独征收企业所得税,使得所有的股东在面临企业的经济事项时适用企业所得税率这同一税率,化解了上述代理问题。
 
    (二)合理确定税率问题
 
    旧税法中,我国内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相差很大,不利于公平竞争,并且国内企业税负较重,为33%。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单一税制和低税率是当今国际所得税税率的主流形式。此外,公司治理理论中,Desai以理论模型说明了税率与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人员进行掏空行为(Tunneling)之间的相关关系,即税率越高,剩余给股东及管理层可获得的利益就越少,越容易激发这些“内部控制人”进行掏空(或避税)行为。特别是当一国的反避税等税收征管措施还不完善时,更是无法控制“内部控制人”在进行避税的同时谋取私利。为了缩小了我国企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并且缩小与其他国家企业所得税水平的差距,减少纳税人由于国与国之间税率不同所引起的逃避税动机,也减少内部控制人以避税为幌子而进行自利性交易的空间,新税法统一后的税率为25%。
 
    (三)清理税收优惠问题
 
    在旧税法下,外资企业在生产性领域、能源和基础设施以及高新技术领域投资,普遍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期限长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出口导向型的外资企业,规定凡是出口产值超过总产值的70%的,其所得税进一步减半,另外,还规定了外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在内资企业中,旧税法暂行条例赋予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优惠、税收抵免等政策名目众多,错综复杂。
 
    这些优惠政策从税收的角度激化了公司治理问题:一方面使得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税负差异较大,企业间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而且使税法过于复杂,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难度。比如,同一个集团企业的成员公司之间实际税率的差异,容易激发关联企业之间偷、逃、避税等行为。而对于治理机制尚不完善的公司而言,避税行为的不透明又滋生了更多的内部人谋取私利的掏空行为。另一方面是普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实际税率,使得负债融资的税收效益减少,从而减少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负债率,减少了来自债权人的治理作用。因此,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企业所得税改革时,一个重大的需要规制的问题就是企业所得税中优惠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新税法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为原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侧重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同时,大大减少了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直接抵免、免税期、区域优惠等较为初级的直接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优惠的范围。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际税负的均衡,减少了以避税为目的的关联交易的动机与空间。
 
    (四)规范纳税征管,加强反避税问题
 
    从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内容来看,基于财务报告动机披露的会计利润与基于税收动机披露的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存在着差异。而这些税会差异为企业内部的控制人避税与操纵会计信息创造了空间,上市公司通常采用转让定价法、转移利润法、收购补亏法和利用优惠条款法等方法进行关联交易,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并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一个重要标志。
 
    新税法强化了反避税工作,比如吸收了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约定价安排,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反避税条款,对避税活动的控制使得企业从事积极规避税收的活动空间有限,企业的各项交易和经济事项在法律的规制下更加透明,也更有据可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企业内部人进行谋取私利的行为的空间,增加了掏空行为的难度。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特别纳税调整”部分的完善,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有利于加强对公司内部人的监督与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
 
    三、总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税制设计和调整中,国家要充分考虑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结合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对企业内部具有委托代理行为进行限制与调控,并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和治理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以此提升我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何坤明,何立新,王冬生,吴克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04(6).
 
    (作者单位:台州科技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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