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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调解委员会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14 13:07:01 浏览次数:

赖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公调对接”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公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闽公综【2013】272号)文件,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镇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派出所和司法所为主体,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的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发挥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定纷止争,增进和谐,为“构建和谐赖店、促进跨越发展、实现富民强镇”营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调处原则。派出所、司法所要从接处案件等源头入手,强化现场取证,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受理、分流、调处矛盾纠纷,委托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以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作联动原则。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派出所、司法所要加强协作配合,规范调解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职能作用。  

(三)、自愿调解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因调解妨碍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工作范围  

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范围:  

(一)、派出所排查发现和群众报警受理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入侵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亲友、邻里、同事、同学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三)、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调解不成,请求调解的,派出所可以移交给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四、工作程序  

移送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案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调解。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应当及时对受理的案件开展调解。  

1、民间纠纷调解。一般在30日内结案,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印章。经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2、对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首先向移送部门索取案件事由,才能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可以继续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调解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适用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主持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印章,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治安案件,派出所不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加盖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印章,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签名。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的公诉案件,派出所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主持制作调解协议书,并加盖“公调对接”中心印章,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二)、移交移送。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或反悔的,经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主任批准后,由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填写《案件移交(送)函》,移交镇“大调解中心”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单位以及移送人民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接受调处。案件移交(送)要征求当事人意愿,不能强制移交(送)。移交(送)函一式四份,加盖公章,移交(送)人员及接收人员要签字盖章。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双方当事人、接收单位各存一份。  

(三)、卷宗归档。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的案件,应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定卷宗,要做到立案规范、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五、工作制度  

(一)、受理调解制度。接待案件当事人,必须做到热情、态度诚恳积极,主动问清事件缘由,属于职责范围的,要在第一时间登记受理调解,不能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详细告知当事人承办该案件的具体部门、办事地点。  

(二)、调解员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调解员回避:(1)、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财务、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报销费用的;(5)、受案件当事人的宴请,或则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6)、向案件当事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则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7)、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三)、沟通回访制度。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对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采取每月沟通回访制度,协议履行且当事人情绪稳定的,连续回访3个月后视为圆满解决。对移交(送)的案件,一方面积极为各单位提供前期调解资料,另一方面对移交(送)的案件经常与各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直至问题圆满解决。已达成调解协议,但还未履行完毕的案件,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要加强沟通,督促协议尽快履行。  

(四)、信息预警制度。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阶段性案件调解情况,分析案件特点走势,总结交流调解工作经验教训,建立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快速传递的信息预警机制,研究相应的预防处置对策。  

(五)、内部管理制度。在派出所、司法所指导下,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要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绩效考评、案件登记、报表统计、档案管理、信息报送、案件回访等工作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六)、责任追究制度。对调解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协调,注重配合。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确保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及时有效开展。镇综治办要提供办公场所,加强对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日常管理。派出所要做好案件甄别工作,确保调解工作合法,当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现场难以控制或受到人身攻击、财物毁损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置。司法所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促进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规范发展。  

(二)、建立健全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考核机制。将把派驻赖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工作的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评的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调解人员申请镇党委、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及时、方法不得当,致使矛盾纠纷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员,由镇党委、政府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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