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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基本知识

时间:2022-07-01 17:00:03 浏览次数:

一、“扫黄打非”背景知识

说起“扫黄打非”,可以说是家喻户晓的事情,但真正理解其义的人并不多。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叫“扫黄打非”,“扫黄打非”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扫黄打非”是文化市场管理的一个专业术语,是一项执法活动。“扫黄”指清理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网络市场之中的有害信息以及歌舞娱乐场所、服务行业的色情服务,就是指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即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扫黄打非”的历史背景是由于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取得初步进展,人们的思想和社会生产力从僵滞走向解放。同时,某些早已杜绝的社会丑恶现象,如制黄、贩黄、卖淫、嫖娼等,随之沉渣泛起。特别是国门打开之后,在引进先进科学技术、管理经验等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同时,境外一些淫秽色情出版物、一些腐朽糜烂的意识形态也渗透出来。黄毒的滋长蔓延,严重危害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对此,一些家长、老师和社会有识之士痛心疾首。1989年8月24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整顿清理书报刊及音像市场电话会议。“扫黄打非”这个词语,第一次见诸全国报刊。会议提出,清理的重点是取缔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出版物。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务必体察民意,顺乎民心,充分认识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的危害性和“扫黄”的必要性,态度坚决、毫不手软地把这件事情抓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是从87年开始的,至今已经开展了29年。

二、“扫黄打非”应关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销售和租赁非法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仍有一定的市场;

二是图书报刊经营户存在超范围经营和证件失效的情况比较普遍;

三是非法盗版图书和盗版系统安装盘、杀毒软件、游戏盘在市场货架上仍然可见;

四是音像市场、电脑城集中归市经营,地下批发、地下仓库、销售网络虽然屡经治理,但走私、盗版分子仍然比较猖獗;

五是横街窄巷和城郊结合部无证经营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屡禁未止;

六是复杂地段,如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广场、人行天桥、集市、夜市、人流量比较集中的马路边等地的游商、地摊,经营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法活动屡打不绝;

七是网吧未成年人上网、网上传播有害信息和侵权盗版现象时有发生;

八是歌舞娱乐市场演出中,低俗的表演节目以及异性陪侍活动比较普遍。

三、“扫黄打非”要澄清几种认识

一是要坚决抛弃盗版无伤大雅而且会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能够增加地方税收,严厉打击盗版会影响发展的“盗版无害论”。二是要澄清“盗版使穷人受益”的糊涂观念。三是转变“窃书不算偷”的落后迂腐意识。

在人类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侵权盗版扼杀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精神,必将削弱创新能力,萎缩文化生产力,严重阻碍文化建设,削弱民族的核心竞争力,阻碍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盗版活动在某地盛行,必将极大地损害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声誉,造成生产秩序的混论,恶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进而影响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调查显示,在我国盗版软件的销售数额每年上升10%,就会直接导致正版软件的销售数额减少xx亿元,经济活动总额则会减少xx亿元,减少1.3万个就业岗位。“窃书不算偷”的意识,使许多人将日常生活中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皆认为“合法”,对打击侵权盗版的执法行为和法院关于违法侵权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使我们的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要认清“黄、非”的危害。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不断深化,一些利欲熏心和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利用新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传播色情、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谋取经济利益或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越来越复杂,正面临新的挑战。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类刑事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并且出现了向低龄化、在校学生发展的趋势。以当前青少年犯罪手段来看,大多数都是从不良文化中间得来,尤其是受互联网等新媒体传播的色情、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影响最大。

要强化法律手段,坚决依法行政。不法分子受高额利润的驱动,大肆从事制黄贩黄、非法侵权盗版活动,且内外勾结开始向团伙化、网络化、规模化、专业化趋势发展。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查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震慑犯罪分子,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

要加强互联网监管工作。随着互联网在民众的工作、生活、娱乐中日益广泛的应用,互联网已经成为“扫黄打非”越来越重要的战场,我们要改变观念,调整思路,积极应对,切实加大网上“扫黄打非”的力度。除采用多种措施外,要建立有效的互联网管理平台,调整落实机构,要更新改善设备,充实技术人才,集中力量对互联网传播实施有效监控,打击侵权盗版,关闭违法网站,过滤有害信息。

要形成监督机制。及时公布“扫黄打非”重大案件的查处结果,欢迎媒体、社会各界揭露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督促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建立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以职能部门为主的、广泛的市场监督,使从事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的不法分子无藏身之地。

四、如何鉴别非法出版物

1、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1)非法出版物的含义:

凡不是国家认定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编印、翻录供内部使用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内容淫秽、反动的出版物;其他违反出版法规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主要形式: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

违反协作出版或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销售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物的识别(isbn是国际标准书号的意思。它主要是针对书籍的。后来也扩展到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报纸没有)。

职能部门、乡镇、村(社区)监管人员,掌握以下非法出版物的识别方法,一般就可以识别非法出版物:

(1)查看封面、插图和广告。国家新闻出版署规定严禁用色情、凶杀的文字和图画招揽读者,而黄色书刊的封面大多刊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等刺激性画面;非法刊物往往在封面上标出挑逗性目录,或者以目录代替刊名,或目录的字体大于刊名;有的刊物的期、卷号有意搞得模糊不清,以便长期销售。一般非法刊物的插图往往印有色情、淫秽、恐怖、凶杀等画面。

(2)查看版权页。一看版权页的版本记录项目是否符合规定,著录是否准确、完整。1991年9月以后出版的图书,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一般均为非法出版物。二看是否盗用社名。非法出版物的版本记录,往往盗用边疆省(区)出版社或已撤销出版社的名义,甚至编造出版单位名称。三看是否标明印刷单位。合法出版物的印刷单位一般均为省级定点印刷厂家,非法出版物往往不标明印刷单位,或标以非定点的乡镇印刷厂甚至是地下印刷厂。四看总发行(总经销)单位是否含糊不清。有的非法出版物只含混标注“新华书店发行”,究竟是哪家新华书店,不明确标出。合法刊物一般以某个邮局为总发行单位,而非法刊物则不标出邮局发行字样。

(3)查看标准书号,就是核对标准书号的编制、排列是否符合规定,其出版者前缀或地区报刊代号是否有误,校验码是否正确,图书分类号与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相符,书号数码有无过多、过少或编码错误等。

(4)查看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新闻出版署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批发企业进行书刊征订发行,必须使用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的书刊征订发行委托书。因此零售书店对上门征订推销的批发商家,先要查看其推销的图书有无出版单位签发的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一般应视为非法经营活动。

(5)查看新书征订单。非法出版物的兜售者一般是采用单页订单形式散发和征求订数,而不使用出版社和批发企业如新华书店发行所、发货店编印的新书征订单或书报目录。同时,还应查看核对印发征订单的书店是否具有总发行、总经销或二级批发的批发许可证,其发货渠道是否合法,图书的定价是否合理,发货折扣是否符合常规。

(6)查看图书的纸质及印装质量。很多盗版书的封面色彩艳丽,有的甚至还印有防伪标记,很难与盗版混为一谈。但如果认真看一下图书正文的页面,就会发现破绽:一是纸张发黄发脆、手感粗糙;二是印刷质量低劣、版心不正、错别字多,透印、粘脏现象普遍,油墨着色时深时浅;三是装订质量很差,折页不正,刀花、短页、连刀页较多;由于订口不牢,有些书的封面与整个书可能分离、脱落。

(7)查看卖书人及售价。盗版书一般不登正规书店的店堂,因为这样易被查抄,卖盗版书、盗版光盘的人,大多数是推小车、提布袋、摆地摊、叫卖兜售的不具合法经营资格的游商小贩。由于盗版书从纸张、排版到印刷,成本很低,既不付稿酬又逃避税收,因此兜售者往往以低于标价二三倍的价钱出手,地摊上那些对折出售的新书,大多是盗版书。

五、非法出版物的取缔

图书发行工作者应在维护合法出版物及出版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应旗帜鲜明地自觉反对和抵制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发现游商小贩兜售贩卖非法出版物时,应主动报告当地出版或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积极协助打击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活动。

零售书店应该做到自觉不订进、不销售非法出版物。发现疑点,应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主动配合“扫黄打非”工作。如怀疑自家存书中有非法出版物,应立即下架封存,主动清理,报请所在地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认定,同时讲明来源,配合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查清,对非法出版物隐匿不报或暗中转移、继续销售的,一经发现,从重查处。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非法出版物的所在地区市场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后尽快检查并定性处理,凡是非法出版物的,一律由新闻出版署或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他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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