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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时间:2024-05-08 15:20:02 浏览次数: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第1篇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一)、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1篇

根据有关交通法规,为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建立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结合每一次大型集体活动,对学校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师生员工安全自救自护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成立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亲自挂帅,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订学校的安全预案;
班主任是交通安全的真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交通安全的具体措施。

(2)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事故申报制度。当师生发现交通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时,应按学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3)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实行校领导、中层干部、班主任三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层层把关。

(二)、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车辆、行人进出校园必须各行其道。不得在校内骑车,自行车进出校园须推车慢行,礼让行人,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单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乘坐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必须戴安全头盔;
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上街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尽量靠边走,不在马路上打闹或者做其它有害交通和安全的事情,走路时注意力要集中,还要注意脚下的沙井盖。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2篇

(一)依法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严格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准入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二)组织、协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经营行为;

(三)依法实施公路养护和管理,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按职责分工做好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维护等工作,配合支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建设;

(五)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加强对驾驶培训活动的监督,依法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

(七)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投放车辆的违法行为。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3篇

为确保交通安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教育,特制定交通安全制度。

一、学校职责。

1、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制定上学、放学校门口教师值班制度,维护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的交通安全。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要把交通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3、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要组织人员维护交通安全,较大路口要与交警联系,让交警帮助维护交通安全。

二、学生行路要求。

学生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横过车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人带领。

列队通行道路时,每行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
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应急、城市管理、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气象、邮政管理、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内部管理或者生产经营中,应当依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交通安全工作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维护本市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特点和规律,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四)发现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隐患、防范交通事故的建议;

(五)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

(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七)加强对农村两站、两员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联合管控力度;

(八)加强与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机构的合作,提升道路交通协同共治水平;

(九)依法会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向社会公布并适时动态调整;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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