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工作总结 > 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9篇)

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9篇)

时间:2024-05-22 19:40:03 浏览次数:

篇一: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浅析我国妇女就业处于弱势问题的原因和对策

  2002级研究生班

  周平兰

  19世纪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曾说过:“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人类进步的尺度。”而妇女解放第一个条件就是参加社会劳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也指出,经济独立是妇女在社会领域中取得地位和独立的先决条件。他说:“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妇女只有在公共劳动中才能确立自身的人格尊严和价值。今天我们可以这样说,妇女就业的状况是衡量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的尺度。妇女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对于广大妇女来说,就业是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和根本保障,是最基本的权利。妇女就业不仅关系妇女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而且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中国妇女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人一样的平等权利,而且以极大的热情同男人一道投身于社会经济建设,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劳动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随着我国由传

  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妇女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越来越成为弱势群体。笔者就妇女就业处于弱势的原因及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当前我国妇女就业的现状及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加之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妇女就业提供的机遇是潜在的,而面临的挑战却是现实而严峻的,妇女的社会地位正面临着严重的冲击,这就使女性在就业问题上越来越成为一个弱势群体。这表现在,市场经济使得女性在就业问题上处于在原计划经济下从未经历过的与男性的激烈竞争中,虽然认为女性就业提供了比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更为广阔、更为自由的空间,但同时,也使很大一部分在竞争中处于弱势的女性失业,下岗或无业可就,使已就业的女性存在就业缺乏保障、就业不充分以及就业不合理等问题。以下是有关女性就业情况的两个数据:⑴到1999年底,“女性从业人员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8%,约占全国从业人员的1/3。”[1]⑵“在1150万下岗人员中,女性为680.8万,为全部下岗人员的59.2%,”[2]这两个数据表明,女性的从业率明显低于男性,女性下岗人数却大于高于男性,女性当前成为就业弱势群体已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其就业弱势的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导致女性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看到妇女就业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主客观方面:一是低层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对妇女就业有很大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劳动力短缺时,妇女就业相对容易,但一旦劳动力市场丰富,供过于求,妇女往往成为首先被淘汰的群体。中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劳动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仅占劳动力总数的3.6%,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越来越高,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经济的全救化对高层次人才需求量剧增,特别是接受过良好的高度教育,懂得社会发展规律,会英语,又有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极为缺乏,以及随着我国的制造业(有人预测中国将成为世界制造业大国)高级技工也极度缺乏,上海就为培养和引进高级技工制定了相关政策。而今天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占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历史的和传统性别歧视的原因,女性受教育程度低导致绝大多数女性是没有任何劳动技能或单一劳动技能的底层次劳动力。故而,在中国目前底层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女性就成为失业大军的主体,占失业总数的60%以上,有的省份甚至接近70%。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都要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都要把创造更多的价值作为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如此说来,一个人能否就业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工作,就只与

  他(她)能创造多少价值相关。市场经济下的这种就业机制无视就业者在性别上的差异,把男性和女性都只视为价值的创造者,只让他(她)们作为价值的创新者在就业市场中相互竞争。一般而言,价值的创造与创造者的体力、智力、精力密切相关,而后者又受到他(她)们的生理条件,受教育程度和社会生活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女性在企业中创造的价值是低于男性的。全国总工会1986年在广西南宁市做过这样一次调查,“在同工种、同年龄、同级工资级别的职工中随机抽取男工、女工和哺乳女工各27名,对他们在1985—1986年的劳动创利进行了对照研究,结果发现,在两年中,同一工资级别的男工比女工多创利1898.8元,比哺乳女工多创利10739.1元”,[3]由于我国女性在为企业创造价值方面的确与男性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市场经济不仅以能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大小作为选择就业者的基本条件,因而,女性在就业问题上自然就成为一个弱势群体。

  (一)首先是生理方面的原因。就业制度市场化使性别歧视死灰复燃。中国存在着几千年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仍然潜移默化的影响现时代的人们。建国后,在政府的强力干预下,以及计划经济体制对劳动力的控制,导致女性就业率高,几乎高达45%,伴随着中国经济转轨,特别是就业制度的完全市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用人有了更大的自主性,在同

  等条件下,用男不用女就成为劳动市场的普遍选择。据国家统计,在下岗人员中,女性的比例高于男性近20个百分点。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也遇到了性别歧视。女大学生不但是女性群体中的佼佼者,也是中国整体就业大军中的佼佼者,但无论经济实体,还是在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纷纷向女大学生亮出了黄牌,甚至有的招聘单位明确打出限招或不招女性,近几年女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与此相适应,另一种现象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这就是就业中的女性群体提前于男性退休,一般提前5年,有些行业和部门提前10年,退伍年龄的不平等,使我们看到,不但性别,而且年龄也成为男女平等竞争的阻碍。特别是女教授、女专家提前退休直接影响女性整体利益。我们花很大的努力培养女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退休时间比相同情况的男性早于5年,即浪费人力资源,也不利于女性整体发展。

  中国妇女自身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的限制,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全球化、知识化程度越来越高,对妇女就业者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观念要求越来越高,要求妇女就业者具有较高文化素养和科学知识,具有与市场化和全球化相应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开放的心态、独立的人格成就感。而且在劳动力日趋智力化的今天,女性和男性之间存在明显的生理差异,大多数女性在体力和精力上的弱势往往不及男性。这就使

  得女性在一些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中根本无法与男性竞争。比如受旧传统和旧观念的影响,不少女性在市场竞争面前缺乏信心,尤其缺乏为人先、为人首的勇气,女不如男的意识常常控制着她们,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成就感缺乏,而自卑与依赖心理在相当一部分女性中占主导地位,据有关调查表明,中国妇女在择业时,选择好的工作环境有88.8%,只有43.8%的妇女选择风险大、有竞争力的工作,是事业成功还是建立一个温暖的小家庭的选择中,建立温暖的小家庭仍然是大多数女性,尤其是受教育程度偏低的女职工还在“等”、“靠”、“要”,即:“等”国家政策,“靠”组织的帮助照顾,“要”理想的工作岗位。此外,女性还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任务,怀孕、生产、哺乳都会造成她们正常工作的中断,从而使得她们在一些要求持续工作的行业中无法与男性竞争。

  (二)其次是受教育方面的原因。目前中国女性整体文化素质也是制约女性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受男尊女卑传统观念影响,一般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投入的资源偏少。据统计,2000年普遍高校女生人数只占在校学生总数的40.98%,据第四次人口普查,我国只有1.4%的人口具有大学文化程度,而成人文盲率高达15.9%。其中多数是妇女,大学生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不到1%,41.6%的妇女为初中,女性整体文化素质低影响了女性在对高层人才迫切需求的劳动

  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多年来,虽然我国政府一直提倡男女平等,采取了很多措施使男女在受教育问题上处于同等地位,但受“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仍然明显低于男性,这尤其表现在高等教育层面上。根据1999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在抽样比为0.976%时,大专以上的男性为21568人,女性为13181人”,[4]女性仅为男性的6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低的传统产业在逐渐萎缩,科技含量高的新技术产业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后者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受过高等教育。因而,在高新技术产业中,作为一个整体的女性群体在就业竞争中也只能处于弱势。

  (三)再次是家务劳动及抚育子女方面的原因。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在我国,家务劳动及抚育子女的工作目前仍主要由女性来承担。尽管女性的这些工作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但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它们却不被认为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而是无偿的,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无疑要占去女性的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也是导致她们在为企业创造价值上无法与男性平等竞争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妇女就业的社会作用及应具备的素质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追求的发展是协调发展,我们追求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而把大多数妇女排斥在就业大军

  之外的发展和进步,不能称之为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正如有人把没有妇女参政的民主称为文明的赤字一样。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妇女如何适应时代的发展,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掌握主动权,在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中以不变应万变,保证就业和经济独立,实现自身的价值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如何看待妇女就业对自身和家庭所产生的作用

  1、中国妇女的广泛就业,使中国社会、家庭以及妇女本身发生了重大变化。

  妇女广泛就业,获得职业劳动的角色,妇女自身素质有很大的提高。作为社会的人,妇女在社会观念变革的今天,也在寻找着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行为方式。越来越多的妇女认识到要在社会上找到立足点,展现作为女性的天赋与才智,要得到社会的承认,有赖于自我意识的增加和生存能力的提高。妇女要适应劳动职业角色的需要,就必须努力学习文化与专业知识,增强才干通过工作实践提高政治思想、文化科技等方面的素质。同时广大妇女走出家门步入社会,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生活,改变了自身的价值观念,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参与意识。总之,当前在我国较历史上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给妇女以更多的自由。妇女以家庭为中心的单循环生活方式,正在为多样化的生活方式所代替。中国女性正在从量的平等走向质的平等。

  2、妇女在求得职业、经济上自立的同时,她们还要承担着家庭的义务,出色地完成母亲和妻子的角色。一个人所处的每一个身份、地位都为其规定了一个角色,所以一个人从事的活动,担负的职业愈广本身所需要扮演的角色就越复杂,角色之间对其行为要求不一致必然产生各种矛盾冲突,这就是角色冲突。中国妇女就业后,处于社会和家庭的两种环境中,面临着社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双重角色冲突。由于中国社会、经济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生产力水平尚不高,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不平衡,必然给职业妇女带来一些困难如家务负担重。据天津等城市调查统计,女职工一天时间分配的情况是:⑴用于工作和上下班路途时间,8.42小时;⑵用于个人生活必需时间(包括睡眠时间),9.32小时;⑶用于家务劳动时间,3.40小时;⑷用于自由支配时间,2.06小时。在家务劳动时间上男女之比为2∶3;再如对幼年子女的养育,目前双职工家庭一般是把孩子送进托儿所、幼儿园日托,早送晚接不仅父母劳累,也使得母亲没有更多的哺育和教养子女的时间;还有妇女不能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家庭生活等等。然而这仅仅是妇女广泛就业带来的很小的负面,比起对家庭生活正面的、积极的、进步的影响是不能同日而语的。而且,为了减轻职业妇女的双重角色冲突,政府和妇联等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对策,如加速家务劳动社会化,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和家务劳动服务公司等。

  妇女获得职业劳动角色,最根本的意义是妇女获得了经济独立。妇女经济独立,冲击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长制传统家庭。家庭生活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中国的传统社会把妇女排挤出社会劳动生活,妇女没有任何经济权力,为了活命不得不依靠男人。在传统婚姻中,妇女结婚的目的是为了寻找生活的依靠。在家庭生活上完全依赖于丈夫,因为丈夫是唯一的或主要的经济来源。因而,丈夫也必然占据着家庭的支配地位。在经济上依赖他人的女性,在心理上和精神上就很难得到自立。法律上的平等只为事实上的平等扫除障碍,而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在经济上取得相对独立,才具备家庭地位事实上平等的基础。据调查,当前我国城市中双职工家庭占80%以上,这些家庭生活的经济来源是靠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现年45岁以下的妇女,其月工资收入大多与丈夫不相上下。妇女经济上的相对独立完全改变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制度和家庭模式,也改变了家庭生活气氛。总之,妇女广泛就业,不仅实现了妇女的人生价值,有了自主自立的意识,成为社会的真正主人;而且经济上的相对独立导致了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冲破了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取得了男女真正平等。这一切都促使中国的婚姻与家庭发展一系列深刻的变化。⑴男女平等。基本上实现了婚姻自由和自主;⑵家庭组织结构日趋核心化、小型化;⑶以男权为核心的家长制家庭被平

  等、民主、和睦的家庭所代替;⑷家庭也越来越重视对子女的养护和智力投资,在新的观念和氛围中培养着新的社会接班人。因而,评价女性角色的作用,不能仅仅从妇女投入家庭或社会劳动的时间多少来衡量,而是看她和其他成员付出劳动相互作用产生的家庭整体合力的大小。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单位,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最佳效益,创造最大的家庭利益。中国妇女积极地投身于社会劳动,用自己的劳动所得与丈夫共同建设家庭,不仅实现了妇女的人生价值,而且在家庭经济生活中有了自己的地位,实现着男女真正平等,改造着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家庭,使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美满。

  3、妇女广泛就业也改变了传统的性别角色的认同。性别角色是附加于男人和女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期待行为的总和。这些期待行为既与气氛相关,也与指定给每一性别的任务相关。传统的中国社会规定了两性角色的不同命运,把妇女放在家庭、孩子、丈夫的范围内,不许她们越雷池一步,不能以任何形式卷入家庭以外的世界。几十年来,从各种角度都在冲击着这类陈腐的观念,然而对妇女的广泛就业,妇女独立意识增强总有些异议。有人说:一个女人的独立性和过强的自信心不仅意味着“女性的丧失”,而且会引起精神崩溃,甚至会毁掉一个女人的婚姻机会,使她在生活中成为一个失败者。笔者在北京市调查420户家庭,其中妻子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占

  96.1%。在这些家庭中,夫妻间经常交流与沟通的话题很多。占第一位是关于孩子的事,基本上每天都要谈论的妻为62%、夫为50%,每周最少谈1—2次的夫为31%、妻为30%,两者相加妻为92%、夫为81%;占第二位的是社会上的事,妻为65%、夫为60%。除此,经常谈论的还有家庭经济、丈夫或妻子工作上的事、自己的生活计划等。调查证明,由于妻子有了社会职业,增加了夫妻间对话、交流的内容,使夫妻之间的关系更加融洽,调查更证明,由于妻子从事社会劳动,中国传统家庭中家务劳动都由妻子一人承担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丈夫分担家务已蔚然成风。家务劳动是构成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丈夫尽力协助妻子分担家务劳动,既反映夫妻间相互关怀与体贴,促进夫妻间感情的融洽与和谐,又帮助妻子减轻双肩挑的重压,使家庭更加幸福美满。

  性别角色并不是完全发自自然的生物性特征,而主要是社会给予的影响和规定。因此,在不同文化之间性别角色的差异很大。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规范下,有了一套“男人要象男人那样行动,女人要象女人一样生活”的模式。妇女广泛就业改变了传统性别角色的认同,促进着两性角色的协调,也实现着夫妻的真正平等。由于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职业,因而,相互间对对方的职业兴趣都能理解,并给予情感上的交流,以互相鼓励和商量,夫妻之间就不仅是生活伴侣,而是同事、是朋友,这就给婚姻增添了一个新的天地,使家庭生活处于无限美好的情趣和氛围之中。

  上述说明中国妇女广泛就业,推动着中国社会、家庭和妇女自身的变化。如果妇女失去职业劳动角色,对社会、对家庭、对妇女自身都会产生许多消极的影响。中国妇女的自我价值观念主要体现在:⑴自己在社会职业劳动中所获得的成就感;⑵对家庭在经济上的贡献意识;⑶得到丈夫和家庭在人格上的承认。因此,就业、工作对中国妇女来说不仅仅是一种选择,而且是一种权利,她们需要工作自由这种满足感。并且,在当前,中国妇女就业的趋势、洪流已经无法逆转,这是因为:第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目标的导向和社会政策,均需要大批妇女投入劳动市场,妇女人才不可忽视,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未来产业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妇女就业;第二,参加职业劳动已成为中国绝大多数妇女共同的价值取向;第三,在中国夫妻双方就业已相沿成习,成为社会认同的事实;第四,在家庭中夫妻双方共同从事家务劳动,已成为普遍现象,传统的性别角色规范正被冲破,民主平等,相亲相爱的新家庭关系已初步形成。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妇女应具备的素质

  1、较高的文化素质。

  市场经济的实行能够促进的就业主要集中在以金融和贸

  易为主的服务业以及电子工业的崛起,需要大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打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大量使用,办公室工作实现了现代化,需要大量心灵手巧的女性职员,为妇女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妇女接受教育是现代社会现象,它不仅是妇女社会地位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一个能动力量。一般来说,妇女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低文化的女性或因工作能力有限而不得不放弃原来的工作,或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从事简单的劳作,如农业、纺织等传统的女性职业,投入较多的体力,取得较低的工资和职业保障。

  妇女受教育程度高,更容易接受新的生育观念,高学历和高收入的妇女,摆脱了过多地生育子女,分担家务和养老的压力,转向对子女的素质培养,这样,时间和精力得以保障,更有利于妇女实现自身价值,同时,也较容易接受科学知识。

  较高的文化素质不仅使妇女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妇女获得自信、自尊,邓小平同志说:“必须培养具有高度科学文化水平的劳动者。”“劳动者只有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的生产经验,先进的劳动技能,才能在现代化的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由此可见,妇女的就业权利是与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相一致的。妇女受教育的程度和妇女就业、妇女的经济地位及其家庭中的地位都有密切的联系,妇女受教育程度越

  高,就业的可能性就越大,也越能在社会和家庭面前站立起来,就越能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2、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中,树立竞争意识,培养健康的竞争心理,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至关重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少妇女在市场竞争面前望而却步,总认为自己不如别人,缺乏自信,干事情缩手缩脚,明明能办好的事情,却总是不相信自己,导致事业裹足不前或竞争失利。所以女性一定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意识,注重成就意识的培养,消除自卑心理,从依赖国家、社会、丈夫的心态下解脱出来,寻求自身发展的社会舞台。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都能“处变不惊”,正确对待,理智地分析原因,冷静地思考对策,战胜挫折和困难,扎扎实实,坚韧不拔,一步步走向成功。

  3、崭新的思想观念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谁把握住科技革命的脉搏,谁就掌握了21世纪经济发展的主动权。这不仅需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更重要的转变观念,使妇女从传统角色设计的思想束缚中解放出来。近年来,下岗职工人数剧增,其中下岗女职工人数占下岗职工总数的70%以上,于是有人提出让妇女回家去,做“全职主妇”以便使丈夫一心一意从事事业回到“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中去,必须看到这是对中国妇女以来争取社会劳动权利斗争的否定。可以说,女性在经济上的自立是克服自卑与依赖的心理的物质条件。而要从根本上克服自卑与依赖心理是认识自我。大多数妇女已经认识到,女性只有走向社会,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大多数妇女渴望公平竞争,在工作中,她们希望的不是同情和照顾,而是不带任何性别歧视的公平竞争,这是改革开入赋予女性的崭新意识,妇女自我的认知,是社会客观实际在女性主观意识中的反映,也受文化背景制约,妇女对自身地位、价值的认识,是影响妇女社会作用发挥的关键。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要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确立多渠道就业的新意识和竞争观念。改变不切合实际的好高骛远思想,树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择业新观念。建立职业相对稳定与劳动力合理流动相结合的新观念,流动到适合女性特点体现女性自身优势的岗位。只有妇女地位自我认知的自觉性增强,重视自己的价值,强烈追求与人平等,这样妇女才会积极主动实现自我,从而促进社会地位的提高和改善。

  4、较高的创造素质和综合素质。

  创造素质包括创造性的思维,顽强的意志,丰富的知识,独特的创造力,综合素质包括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女性在工作选择上有较强的依赖性,主动为自己创造一份工作或职业的胆量和能力偏差。妇女很看中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很少选择风险大、有竞争力的工作。大部分女性在家庭与事业的选择中选择家庭,而少部分女性选择用自己的努力取得事业成功,说明妇女的成就动机较低,创造性差。加入市场经济后,社会需要的是具备综合素质的“通才”,只有具备多方面的素质,才能胜任工作和把握机遇。妇女要学知识、学管理,提高综合素质。目前女性受教育水平明显低于男性,这不仅使女性的职业层次较低,而且也弱化了就业竞争力,因此女性要寻求机会提高自己,充实自己,这才是明智的选择。

  三、改善妇女就业处于弱势的对策

  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解放的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妇女只有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在社会和家庭争取到作为一个人应有的地位和权利。如果女性的劳动只限于家务劳动,那么,女性的人格的平等尊重就无从谈起,家务劳动不仅使女性与社会隔绝,造成女性的孤陋寡闻,而且由于没有经济收入,使她们必须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于是在心理上造成自卑,中国妇女史表明,私有制不仅剥夺了女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且造成大量的女性退出生产领域,成为家庭的奴仆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女性人格的沦落,正是从女性在社会生产领域中作用的被削弱开始的。因此女性的自立

  首先是回到社会生产劳动中去,女性只有自立于社会,在经济上获得独立,才能寻求人格的尊严,市场经济的实行,不仅给妇女参加劳动带来了机遇,也对妇女就业提出了挑战。如何使女性在就业中抓住机遇,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参加社会劳动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物质基础,也是妇女经济独立的先决条件,对妇女来说,参加社会生产劳动,不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更重要的是男女平等的经济支柱。尤其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社会流动性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导致家庭的稳固性降低,女性经济上的独立显得尤为重要。

  而当前我国女性的就业弱势问题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占人口一半的女性就业问题,而且还关系到我国能否实现男女平等的问题。

  前边分析表明,造成当前我国女性就业弱势的直接原因是市场经济的实行,但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得出要解决女性就业弱势问题就必须取消市场经济结论。这首先是因为,当前我国妇女处于就业弱势说到底是因为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而要迅速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实行市场经济。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市场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这不是因为,前边讲的造成当前女性就业弱势的三个具体原因都与市场经济本身无关,而且后两个原因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市场经济不发展造成的。女性在体力和精力上弱于男性的情况在任何经济体制中都存在,而不是在市场经济下才存在,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低于男性及承担主要的家务劳动和抚育子女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具体封建主义色彩的“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造成的,而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一直不发达有很大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讲,由这两个原因导致的女性在就业上的弱势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得到解决。

  (一)明了妇女就业的宏观导向,把握合理就业的基本原则。

  世界银行提出,就业有两个原则:一个是平等原则,一个是经济原则,在当前我国妇女就业问题上,前者是妇女解放捍卫者的旗帜,后者是企业家改革家们的口号。有人主张平等优先,有人主张效益优先,于是,在“妇女该不该回家”、“妇女的出路在哪里”等问题上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

  其实,这两个原则都应该坚持,但如果走向极端,便都会从真理走向谬误。问题在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如何使二者结合得更好。

  1、平等是妇女政治地位的标志。

  “男女平等”是全世界妇女之奋斗了上百年的目标之一,是妇女解放程度的重要体现,也是全人类的切身利益之所在。人类的生产靠两性分工,生育靠两性结合,生活靠两性共同组织。历史证明女性的从属、依附、被压迫、受奴役的地位不仅

  给妇女本身造成了极大的不幸,也从未给男子带来真正的幸福。两性的不平等是阶级不平等的起点,也是一切不平等现象中影响最广,持续最长,惰性最大,危害最不易清除的一种。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妇女解放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而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各方面是否都有着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正是当今妇女政治地位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平等的劳动权力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之一。妇女也只有投身到社会化的生产劳动中去,才能实现全面的“男女平等”。当妇女被封闭在家庭的小天地里的时候,她们的眼光难免要短浅,心胸难免要狭窄,个人素质很难提高。即或在大众传播手段多样化的现代,她们也会因失去了独立的经济地位而重新沦为丈夫的附庸、家庭的奴隶,丧失了独立的人格,要知道妇女走出家门参加工作,并不主要是为了挣钱,更重要的是显示自己的人生价值。在为人类作贡献的斗争中获得成就感的心理满足,从而摆脱千百年来“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获得精神上的解放。有些主张妇女回家的人,认为把妻子的工资加在丈夫身上,就可以解决妇女失去工作所带来的困难,恰恰是没有看到社会化对妇女解放的意义,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另一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歧视妇女的封建观念还很严重,妇女的充

  分就业必然受到种种限制,加上历史造成的男女差距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除,男女平等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平等,正视现实,不断创造条件,缩小差距,加快平等的进程,这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正确态度。

  2、平等不等于平均主义。

  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持续的时间很长,在经济发展上又至今尚未摆脱农业国的地位,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均田地,等富贵”曾经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理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态至今仍很普遍。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城镇曾长期存在“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农村长期实行“老八分,少八分,不老不少也八分”。表面上看起来大家都一样,实际上却是对劳动量不同的人给以相同的劳动报酬,是最大的不平等,它严重挫伤了广大群众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社会主义时期最大的平等就是“各尽所能,按劳取酬”。在妇女就业问题上,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一方面,我们应该坚决反对那种在招工、招生、提干等问题上人为地提高条件,限制女性的做法,坚持在能力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我国妇女的就职能力明显低于男性,失业者多于男性也是很自然的,不能以此作为男女不平等的根据。

  应该指出的是,妇女由于在生育和家庭等方面的负担明显多于男性,也极大地限制了自身能力的发挥,虽然社会应该承

  认妇女在这方面的贡献,但目前并不具备将这方面的劳动量纳入社会总劳动量,从而计算它创造的具体价值,给以相应报酬的条件。我们不能以此就认为妇女吃国家大锅饭是合情合理的,更何况,国家已在劳动保护、产假、独生子女等政策方面给予了许多特殊照顾。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只能靠不断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来解决,靠男女间的合理分工来缓解,不加区别地让妇女一律回家搞家务,也是在女性就业问题上搞平均主义的另一种表现。

  3、效益是经济发展的轴心和杠杆。

  从长远来说,妇女的根本利益还在于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实现。只有到那时候,社会才有条件让妇女获得较高层次的解放。而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建立雄厚的物质基础,使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一个飞跃的大发展。

  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各种社会形态普遍存在的经济规律。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都证明,只有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生产力和经济水平才能有较大发展,我国总人口就业率由1949年的33.38%提高到1987年的54%提高了20.62个百分点,国民人均收入增加了3倍,但社会生产率的提高都很不稳定。目前,世界人口中有40%从事农业,发达国家如美国,只有不到10%的人搞农业,而在我国,却有71.6%的人口都在人均

  只有1.4亩的耕地上忙碌。到1987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突破1万亿元,居世界第7位。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却总是在128个国家中的倒数第20多位徘徊。

  因此,要提高社会生产水平,就要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就要不断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减少劳动用工。所以,不仅是妇女,所有的人都要做好这样的思想准备,随准备失去现在的工作,随时准备走上新岗位,当然,目前我国女性整体就业处于弱势,这些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

  (二)从目前的情况看,解决女性就业弱势问题至少可以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对女性就业实行法律上的保障。

  市场经济在“效率”方面比传统的计划经济优越,但在“公平”方面却又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既要优先考虑效率,同时又不能忘记公平。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这里所说的“兼顾公平”,自然也包括男女之间的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弊端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限制,就当前存在的女性就业弱势问题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制定保障女性就业的相关法律,以法律手段规定各行业或企业接受女性就

  业的比例,将女性就业弱势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挪威瑞典·希腊等国的作法,即通过立法对女性从业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

  2、促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

  过去,“成功”的标准完全是从男性的视角出发,成功的女人与男人没有什么区别。如今,多视角审视社会,价值取向多元化,“成功女人”标准多元化,这是一种进步,妇女们有了更丰富的自身资源,可以自主选择就业,回家或者职业家庭兼顾,这是男女平等向更深层次发展的表现。新《婚姻法》增加了有关补偿的规定,对于回家的妇女是一个很好的法律保障,如第四十条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些规定,对妇女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但这是家庭内部补偿。目前离婚妇女的社会补偿严重缺乏,说明家务劳动并没有真正获得社会承认。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推动家务劳动社会化的进程。将妇女从双重角色的困境中解放出来,在传统的家庭中,女性

  担负大部分的家务劳动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这些占去了妇女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处于现代高科技发展和激烈的职业竞争中的妇女来说,家务劳动、孩子的抚养教育、妇女自身的知识技能的学习及工作,使双重角色的冲突更加激烈。如果我们对女性家庭角色忽略不计,只把她们的社会角色与男性相比,这种比较才是不平等的。因此,一方面要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和对子女的教养,另一方面是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使家务劳动变为有偿服务,应给计报酬。

  3、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

  我国女性之所以在与男性进行就业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从整体上讲她们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都低于男性,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包抓法律措施在内的多种措施改变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低于男性的状况,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就当前而言,政府应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对下岗或失业的女性进行多层次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受教育的程度,以便使她们重新进入就业市场。

  4、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女性就业还与社会产业结构有密切联系,一般说来,从女性自身的特点来看,大多数女性要适合在第三产业就业。目前,我国的三大产业的比重不平衡,第三产业发展还不充分,这也使女性就业受到了限制。因此,政府应在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

  体制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包括商业、旅游、金融在内的第三产业,为女性提供更多的适合她们的岗位提高女性就业的数量和层次。

  5、承认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实施补偿制度。

  这是保障女性劳动权益必要的举措。人类社会自身的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和创新的必要基础,在强调以人为本,追求社会协调发展的今天,必须充分重视人的自身再生产的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高素质的人的自身再生产,才能推动社会生生不息向前发展和进步。因而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才能推动社会生生不息向前发展和进步,因而,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职能的女性,其生育价值理应得到社会的承认,其在生育期付出的劳动理应得到社会的补偿。国家和政府应制定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从而从国家政策和法律角度确保女性的生育社会价值得到确认和补偿。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妇女就业的保障。

  建立完善的无性别歧视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女性就业制度性保证。这就要改变目前社会保障职能过多由企业承担的现象,使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就业者均能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障,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程度和覆盖面,同时,要建立和实施职工失业保险,养老补贴,医疗补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对“三资”乡镇,私营企业的女工劳动保护。

  7、劳动部门应根据妇女群体的心理、生理特点,从政策上制定一系列有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措施。

  要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调控企业招工的范围、对象和男女比例,保护妇女劳动权利机会的均等,为妇女的合理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男性与女性文化程度、技术能力、社会活动范围等方面存在的差别,男性较女性在竞争中的条件更为优越,于是在同等竞争面前,男性就会获得比女性更多的机会,使女性被淘汰的可能性增大。由于当前劳动力市场大于求,使得一些企业故意设置苛刻的招工条件,压低工资标准,甚至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给妇女就业和再就业设置障碍,造成妇女就业渠道不畅。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适当的奖励和惩治措施,以保护妇女就业。

  8、加大对年轻女性的培养力度,提高她们的文化程度。

  继续加大高校招生改革的力度,在高科技研究等领域扩大招收女生的比例,鼓励并支持对女性高素质人才的培养,给予适当政策扶持。

  9、各级妇联组织要关心下岗女职工的思想、生活、家庭,组织她们提高自身素质。

  在社会竞争中重新选择职业。尤其是要关心城市特困单亲女职工(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且因离异或丧偶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身女职工)的就业问题。除了给予她们物质上的援助外,还应该帮助她们重新就业。

  总之,经济全球化给妇女就业提供了许多机遇。一是解放了妇女的思想,再一次使妇女认识到自己的能力,看到了存在于自身的潜能;二是使社会进一步认识妇女的作用和力量,并为妇女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与劳动手段;三是使妇女认识到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新形势下,需要劳动者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妇女要想跻身于社会,只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和再就业的竞争能力,才能为自己赢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妇女要使社会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社会价值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就需要不断克服心理弱势,提高自身素质,把握机遇,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去安排,靠奋斗去争取,在就业危机面前,只有勇于拼搏才有出路。

  关键词:妇女

  就业

  原因

  对策

  注释:[1]引自国家统计局《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正从业人员和职工工资5—1就业基本情况,5—11分行业城镇单位年底女性从业人员。

  [2][3]张左伟:《改革的地雷阵一下岗与失业》珠海出版社,1998年第112页、117页。

  [4]国家统计局:《2000年中国统计年鉴》D人口,4—9各地区按性别和受教育程度分的人口。

  内

  容

  提

  要

  女性就业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物质基础,也是妇女经济独立的先决条件。然而,我国女性在就业问题上越来越成为弱势群体。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表象是市场经济的实行,但深层分析更是与传统观念和市场经济不发达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绝大多数女性没有任何劳动技能和单一劳动技能的低层次女性劳动者,成为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首先被淘汰的群体,就业制度的市场化使性别歧视死恢复燃,中国妇女自身素质限制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和工作的全面流动性,使女性的传统家庭主妇角色和生育功能成为就业的不利因素等等,因而我们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其中确立和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机制就成为解决女性就业问题的关键;竞争不同情弱者,就业不认性别;大力发展教育与就业技能培训事业,促进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增强女性就业竞争力的基础;承认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实施补偿政策是保护女性劳动权益的必要举措;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妇女就业的有力保障,根据女性的生育功能要求,实施阶段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等等。

  目

  录

  浅析我国妇女就业处于弱势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一、当前我国妇女就业的现状及原因……………………(2)

  (一)首先生理方面的原因…………………………(4)

  (二)其次是受教育方面的原因……………………(6)

  (三)再次是家务劳动及抚育子女方面的原因……(7)

  二、我国妇女就业的社会作用及应具备的素质…………(7)

  (一)如何看待妇女就业对自身和家庭所产生的作用(8)

  1、中国妇女的广泛就业,使中国社会、家庭以及妇

  女本身发生了重大变化……………………………(8)

  2、妇女在求得职业,经济上自立的同时,她们还要承

  担着家庭的义务,出色地完成母亲和妻子的角色(9)

  3、妇女广泛就业也改变了传统的性别角色的认同…(11)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妇女应具备的素质……(13)

  1、较高的文化素质……………………………………(13)

  2、良好的心理素质……………………………………(15)

  3、崭亲的思想观念……………………………………(15)

  4、较高的创造素质和综合素质………………………(16)

  三、改善妇女就业处于弱势的对策………………………(17)

  (一)明了妇女就业的宏观导向,把握合理就业的基本

  原则……………………………………………(19)

  1、平等是妇女政治地位的标志……………………

  (19)

  2、平等不等于平均主义……………………………

  (21)

  3、效益是经济发展的轴心和杠杆…………………

  (22)

  (二)从目前的情况看,解决女性就业弱势问题可采取

  以下几项措施…………………………………(23)

  1、对女性就业实行法律上的保障…………………

  (23)

  2、促进家务劳动的社会化…………………………

  (24)

  3、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

  (25)

  4、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5)

  5、承认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实施补偿制度……

  (26)

  6、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妇女就业的保障…………

  (26)

  7、劳动部门应根据妇女群体的心理生理特点,从

  政策上制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措施…

  (27)

  8、加大对年轻女性的培养力度……………………

  (27)

  9、各级妇联组织要关心下岗女职工的思想、生活、家庭、组织她们提高自身素质…………………

  (27)

篇二: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弱势群体社会保障论文

  一、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现状

  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带动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社会各个方面都在进行改革,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其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纵使是许多地区已经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研究,但是落实的效果不是十分明显,所覆盖的领域也不是十分广泛,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了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到位。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主要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覆盖范围不足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是由企业来承担,无论是医疗保险还是事业保险,乃至是养老保险等等,这些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由于企业本身的资金基础和企业的保障认知,使得一些企业忽视了企业中的弱势群体的保障。对于一些下岗的工人来说,许多工人所得到的社会保障金无法满足其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这些弱势群体大多数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以企业为主导的保障体系阻碍了对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应有范围的扩散,甚至给许多的社会工作造成阻碍[2]。

  (二)立法不足

  在法治社会中,立法是保障一切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目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认知,法律的保障是社会的基本性保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其保障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立法不足而导致的。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立法工作不是十分的全面,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滞后性,这导致了立法保护面积的不到位。加之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弱势群体的立法条款相对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较少,导致了立法工作力度的不足。立法不足不利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利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

  (三)社会保障资金链不科学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的,仅仅凭借着企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或者是国家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是不足以提升社会保障效果的,需要调动社会和国家的双重力量进行资金链的完善。但是,从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制定和设置的资金链来看,还存在着诸多的不合理性,限制了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工作的完善。

  二、优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分析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既有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还有失业保险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是需要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相互配合,共同发展的。针对目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现状,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各个方面进行改善,进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从失业保险角度来说,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了一种供过于求的状态,劳动力市场的这种状态为人们就业增加了难度,加之弱势群体本身就缺乏竞争性,使其更加容易陷入失业的状态,因此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关键环节。其次,从医疗保险制度来说,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医疗保险制度过于单一的现状不利于弱势群体医疗的保障,完善医疗保险,维护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是首要环节。第三,针对目前农村人口数量增多的现状,农村养老保险是一个岌岌可危的问题,在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还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起以保障农村弱势群体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3]。

  (二)充实保障资金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依托于国家政府支持和企事业单位支持,需要有针对性的强化资金的支持和保障。首先,要充分的发挥国家的资金支持,即发挥国家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中资金支持领导者的作用,以国家的资金支持为主体,强化专款专用。其次,要积极的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强化商业保险,以金融机构的力量来充实整个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健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得以实现的首要环节,只有以完善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进行的社会保障活动才是正确的。因此,要进一步的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理,强化其监督工作。首先,要保证每一个弱势成员都能够按时按量的领取到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好资金的领取体系。同时,要完善政策支持,积极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为基础来带动整个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根据政府的投入和社会的投入来制定相应的监督体系,避免弱势群体社会保证资金的流失。

  三、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措施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当今社会中,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不仅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还是我党稳固执政的重要保证,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有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有助于稳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市场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经济得以迅速发展的基础。

  (一)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有助于人民利益的体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受到了一定的重视,社会中倡导人人平等,社会发展需要以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国家政策也随之得到了一定的转变。弱势群体在社会发展中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利益,体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基础,从本质上来说是带动整个社会得以全面进步的基础,只有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工作做好了,才能更好的体现人民利益,保证人民利益得到全面的体现。

  (二)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和谐社会的建立一直是我国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以和谐社会为基础推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是我国发展的关键。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矛盾性,有碍于社会公平的体现。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就需要有针对性的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使其在社会稳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力量,以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带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两极分化是目前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和进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需要从“两极”着手。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深入的落实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从两极中的一极来解决。因此,要结合目前我国弱势群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体社会保障制度的状态,以优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落实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为跳板,更好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带动经济的全面发展。

  (四)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有助于政治制度的完善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不同国家所属的社会类型不同,每一个社会类型的优点也不同。对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社会充分的尊重了个人的个性,注重公平性和平等性,在我国的社会环境中力求通过保障体系的完善,能够顾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不是十分到位,尤其是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环节。那么,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稳固我党的执政地位,充分的体现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就需要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效率。强化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将更好的带动社会政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总之,弱势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三者利益的综合体现,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为基础开展其他工作,才能够充分地体现出我国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篇三: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篇四: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在这个注重公平和追求和谐的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损害社会公平,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必须制定和实施公正合理的社会政策,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构、司法保护的加强、社区服务的创新以及社会组织发展方面给予弱势群体有力的支持,整合社会力量,以实现社会和谐。

  关键词:弱势群体、公平、社会保障、政策、政府

  正

  文

  引言:改革开放的30多年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30多年,GDP年均增长率达到9。8%,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由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使得资源配置的方式由行政命令手段为主转向了以市场价格机制为主这一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使社会就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我国出现较严重的失业、下岗问题,形成了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影响了社会稳定,使得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日益艰难,在党和政府提出建设和谐社会以及让全社会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一宏伟目标面前,弱势群体令人堪忧的生存状况引起了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为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体现社会公平与公正,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更多的人,政府应成为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的主要力量.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构成以及现状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社会学最初使用和界定的范畴,泛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势力差的人群。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由制度变迁所引致的利益在社会各阶层的重新分配加速了社会阶层的嬗变,社会学领域中的“弱势群体"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展.对弱势群体的界定,由于我国学者使用的标准不同,所以对弱势群体的定义有很大不同。根据收集的很多资料,我认为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性、集合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因素比较的结果,在界定弱势群体时必须考虑收入水平、竞争能力、人力资本、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经济资源占有、承受力这些因素。综合上述因素,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失去发展机遇和客观条件,在经济收入、经济资源占有、人力资本、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导致生存困难、发展机会匮乏、承受力脆弱,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扶助的群体。[1]

  (二)弱势群体的构成

  现阶段中国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

  益严重,城市老城区居民的住房问题、低保户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日益显现。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调整与变化,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11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了4.1%,而这其中因为种种原因没登记的失业人员还有很多,所以实际失业人员的数量更多。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6。5亿的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的残疾人数大约有6000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44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三)弱势群体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经济总量已处于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贫富差距比较大,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据有关学者推算,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一亿左右。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

  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向社会释放出大量的下岗职工。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3000万人。此外目前,分布在各地的进城务工人员有一亿人左右,这表明农民工不仅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社会群体,而且因缺乏相应的保障,更易遭遇各种意外风险导致陷入生活困境,如近几年不断增加的农民工工伤事件

  (许多甚至是恶性事件)

  以及许多农民工处于孤立无援或生活贫困的境地。更为严重的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如果考虑其实际生活环境及抵御疾病和灾害的需要,他们也应属于城市贫困人口之列。

  我国是一个多灾国家,每年不同程度地遭遇各种自然灾害袭击者达亿人次,还有数以百万计的意外事故受害者。因此,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和困境的城乡居民,全国约有4000~5000万人.[2]我国已经成为老龄化国家,他们当中的部分老人也将列入贫困人群。

  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覆盖率不高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应该使全体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障.但目前我国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主要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行,部分城镇从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基本在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之外,占全国人口

  80%的农民也被排除在该社会保障之外。在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窄、层次低、地区发展不均衡。我国农民人口有9亿,占总人口的70%左右,经过改革开放,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虽然有所提升,但与城市人口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据《2009年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报告》,截止2008年年底,农村参保人口达到4284.3万,也就是说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不足5%。另外可以发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区域统筹不足,东部的社会保障水平要高于中西部,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民看病问题也是十分突出,即使农村实行了医疗合作制度,生个感冒之类的小病还可以应付一下,但若得了大病或需花钱较多的病则有的因无钱治疗只好不治,有的则倾家荡产为治病,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比较突出。以上种种,说明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我国广大农村人口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生活质量大打折扣.此外,长年在外打工的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以及在城市中

  找工作、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被城市化了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情况也不容乐观。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字显示,外来农民城市化后,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只有3。4%和2.7%。

  2、有关城镇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科学

  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全国多数地方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颁布了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般只能领到2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然而,全国还有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由于企业拿不出补偿金而无法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些未进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既未领到基本生活费,也未能进入“低保”行列,生活没有着落还在单位“挂着”的职工,有的也难以领到最低生活保障。

  3、我国人口老年化对社会保障产生巨大压力

  目前我国人口总量较大,老年人口比重也不断攀升,已经步入了老年社会.不断加剧的老龄化人口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正产生越来越大的压力。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老龄人口数量不断攀升,他们的生活和就医都成了大问题。特别是一些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的社会保障情况更令人担忧.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但事实上,城市里还有相当数量的老人处于无人管、无人过问的状况,这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二)弱势群体形成成因分析

  1、社会优胜劣汰的形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必然会导入市场竞争,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优胜劣汰效应。其结果客观上使大多数人富裕起来的同时,也使一部分人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和贫困者。再者是追求效率的“双重效应"。正效应是为了追求效率,一些国有企业在分配上拉开档次和差距,而合理的差距是社会和企业保持活力所必须的;负效应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与稀缺性不能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故一部分人因为生理条件、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限制,不知不觉地沦为收入水平低下的社会“弱势”群体。

  2、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原来那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步转化为技术密

  集型产业,这就出现了“机器吃人”的现象,即原来需要很多劳动力才能完成的项目或工程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依靠先进的机器设备加上极少的劳动力就可以完成,这就必然导致其中一些人面临下岗.3、利益分配机制的转变

  在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免受损失,这样,就使某些社会成员进入“弱势"群体。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家庭劳动力少、或工资低、或长期下岗失业,但再就业困难而需要扶养的人口较多;二是因家中成员长期患病无力负担而致贫;三是孩子上学负担过重导致家庭贫困;四是退休工资微薄难以维持正常的生计.农村的情况就更为复杂。除上述原因外还存在自然条件不足、自身技术缺乏或劳动力少、缺乏必要的生产条件等,再加上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不到位,农耕负担过重,使他们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4、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

  薄弱的基础教育是农民贫困的重要原因。贫乏的教育造成了农民素质普遍低下,许多农民难以接受科技知识,故农业生产条件难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难以提高,农村社会文明难以得到显著改善和长足发展。一个农村家庭要培养出一个文化人,就要攒钱供孩子上学,而且现在上学花费很大,自己则愈加贫困;而那些上不起学而辍学的孩子,则迅速沦为我们所谓的“文盲”,不断地重复着他们父母的命运.这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经济问题的直接原因。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文盲存在于农村,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农民始终无法翻身.5、个人的原因

  (1)失业者和下岗职工多为文化素质不高、技术能力低的一般工人,这是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一个明显特点.随着我国城镇就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大幅度下降,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迅速增加,但文化素质不高的人员是很难进入技术、知识密集型行业就业队伍的。

  (2)弱势群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他们愿意放弃一些权利,去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这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观念是弱势群体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

  其难以接受现代法制思想,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3)下岗职工择业观念陈旧,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没有良好的职业与择业观念,做那些脏的累的活感觉低人一等,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需要很多工人的岗位没人去,如保姆、清洁工,而需要很少名额的职位却有很多人去争,如文秘、助理等,下岗职工对自己没有正确、合理的定位。“三、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政府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1、政府应完善社会保障法制规范,加强监管

  作为救助弱势群体的中心力量,政府每年针对弱势群体救助的财政投入和公共政策决策并不少,且有每年不断增长的态势

  可以说政府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努力是不遗余力的,各种支持的力度、强度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些措施对于数目过于庞大的弱势群体来说虽有一定程度的帮助,但难免有些杯水车薪的味道,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来说,他们所得到的远远低于政府给予和应该得到的,根本无望于改变他们悲惨的生存状况

  政策是好的,关键是执行人的态度问题。随着文件的层层下传,被误解的程度也越来越高,有些地方,基金被挪动,当时竟无人发现,没人举报,这本身就说明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和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政府应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统筹管理,实行商业化运行,同时完善法制,加强事前预警和事后监督,对违规操作者坚决依法处置。

  2、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

  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3、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

  (1)为贫困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是社会公平的维护者,要重视人力资源的投入和职业教育,并实施有效政策来维护

  “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要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2)努力完善公平合理的人力资源流动市场。

  创造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流动市场的关键是:转变传统观念,以人为本,确立人力资源供给的主体地位,实现供给主体个性化;制定个人收入分配政策,激励人力资源投资.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一方面要从人力资源投资的成本和收益角度来考虑不同等级的人力资源;另一方面要从人力资源产权关系角度来考虑这种差别的合理程度,从而保证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国人力资源投资及其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充分实现。

  (3)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

  在体制转轨时期和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的新形势下,要鼓励下岗职工积极进取,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职业培训尤其是创业培训就是脱贫的手段。因此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的工作,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继续推广实行“就业服务承诺制”;最后,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贫困人口获得小额创业贷款。政府实施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创业扶持政策,其效果将会十分显著,作用也会非常持久。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中,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承载的程度协调同一,是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未来10年、20年是开发我国人力资源的最佳时期。如果能保障人民特别是农民受到良好的职业技术教育,那么我国就有取之不尽的人力资源.(二)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1、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老年人最重要的保险制度,尤其在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

  以后更是重中之重。整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点应放在构建制度平台上,即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三层统筹,实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大部分是地市级统筹,因此将统筹层次迅速提升到以省为单位是一个可行的方案.2、失业保险制度

  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应当开辟新的资金供应渠道

  鉴于我国劳动力资源在长时期内依。然过剩,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所带来的就业压力,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和失业保险的培训功能。

  3、医疗保险制度

  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推行以来,效果很不错,政府应当继续推行并完善该项制度。

  因此,应当尽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改革应当以全民健康保障作为长远目标来落实,以福利公平为指导原则,坚定不移地实行医疗保险、医疗(医院)体制、医药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进一步引入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促进资源利用最优化,加强医疗管理,对药品的供应、质量、销售进行计划调控,杜绝假药、垄断、加价的行为发生,以降低医疗费用.[4]

  (三)建立和完善综合性的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系统

  1、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救助系统的核心,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从人道主义的层面上升到人权的高度,从慈善性的救济转变为制度性的救助,而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当前必须着力并首先做好的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坚决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一个有效的、有度的、合理的统计调查系统,坚决贯彻各项方针政策,逐渐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化、制度化进程.2、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3、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

  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群体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我认为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一)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1、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司法是弱势群体实现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武器。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是中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最重要的特点。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对宪法修正案的具体落实,有利于更好地树立中国的人权形象,有利于人权宣传、人权教育和人权建设。

  (2)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首先就表现为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的实现。如果注重了强势群体的优先权,而忽视甚至侵害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就势必使社会公正的天平失衡。通过司法程序,给予弱势群体实现平等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是中国司法应有之义。

  (3)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需,可以大大缓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弥补当今社会保障措施的欠缺,从而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

  2、建立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新格局

  (1)法院体制创新必须坚定不移走改革的路子.中外司法实践证明,司法独立是人权保障的关键。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独立的,具有高素质司法审判人员组成的,有相应物质保障的司法机构。改革的重点就是要在整体上克服三个方面的弊端:司法的地方化、司法的非职业化、司法的行政化。要以全球开放的眼光,把有关制度的建构放到整个世界的司法平台上考虑。同时,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注意调整好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注意层面和地域的差异,不搞一刀切.(2)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要从“保护人权",宪法原则出发,充分给予弱势群体

  的诉讼权。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第三,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

  (3)树立亲民的审判作风。

  首先要摒弃“衙门”意识,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具有亲和力的诉讼空间,使诉讼高效有序地开展。其次,把“为民、利民、便民”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困难疾苦放在心头,不轻视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额案件,公平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第三,多做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把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中国传统文化的“和为贵”结合起来;把法理解释同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结合起来,以争取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4)为弱势当事人提供更加合理、完善的司法救助。

  对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困难的人,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障人,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对接受法律援助的人,一律实行诉讼费的“减、缓、免”。

  四、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意义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二)有利于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又好又快的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解决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必然刻不容缓.(三)有利于解决我国人权与国际贸易的一些问题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梁学平。转型期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分析[J].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78)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社会保险年鉴[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3]陈建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3(45)

  [4]唐海凤,杜文光.新时期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2009.2(下)

  [5]李艳,郭建华.谈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J]。山东金融,1998,(12)[6]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M].长春:长春出版社,2003.[7]王诚。论社会保障的生命周期及中国的周期阶段[J].经济研究,2005,(7).[8]孙诚,陈谨.加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投资与职业教育[J]。理论研究,2004,(4)。

  11

篇五: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目

  录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

  ...................................1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2(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2(二)大部分弱势群体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

  ...................2(三)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相对剥脱感

  .......................2(四)全球化进程促进了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3(五)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3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主要途径

  ...................3(一)促进就业

  ...........................................4(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5(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6(四)加强教育事业建设

  ...................................6参考文献

  .................................................8--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弱势群体是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同时也是社会组成的重要部分,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改善其现有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对当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提出了完善弱势群体保障体系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弱势群体

  保障体系

  完善体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由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很不均衡,一些人逐渐沦为了弱势群体。从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与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上看,我们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弱势群体具有庞大的规模,不论是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还是人类文明的进步都离不开弱势群体的参与和支持,他们对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关注弱势群体,制定措施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保障问题,是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我国弱势群体的概念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是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的,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五个重要特征。

  (一)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二)大部分弱势群体曾为国家做出过贡献

  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他们在岗时响应政府的号召,为社会主义建设尽力发挥自己的各种才能,一不怕苦,二不怕累,勇于牺牲,但由于退休较早和下岗、失业,造成收入较少的困境,不得已沦为弱势群体。

  (三)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相对剥脱感

  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收入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

  --视。

  (四)全球化进程促进了弱势群体规模的扩大

  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

  (五)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虽然党和政府一直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高,发展经济的压力还很大,导致实际工作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支持还不是很有力,相关制度建设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

  三、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主要途径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据我国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

  --(一)促进就业

  应把弱势群体再就业问题列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战略目标之一,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坚定不移地开放市场,除引进外资外,应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要发展吸纳劳动力较多的社区服务业,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政府要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者改变观念、自主择业,在促进就业方面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在就业中,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组织失业和下岗人员以临时工、小时工、弹性工时等灵活就业形式搞劳务承包,制定用工制度,并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2.就业扶持要向贫困群体倾斜。对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政府应从财力、物力上支援,振兴当地经济,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是反贫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增强就业能力外,还应对其子女的教育费用进行资助或采取减免特困生的学杂费、建立贷学金制度等,以保证贫困学生受教育的机会。

  3.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支出结构,灵活多样用好扶贫政策和扶贫资源,加大对农村特别是对贫困农村发展的扶持力度。一是积极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推广“龙头企业加农户”以及“龙头企业加科研院所加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等模式,鼓励贫困农户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入股方式,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二是把农业和工--

  --业结合在一起,建好产业基地,壮大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带动贫困农民增收。三是建立完善村级互助资金组织,着力解决群众发展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四是鼓励富裕农民返乡创业,从财税政策、信贷措施、基础设施建设等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鼓励富裕农民工返乡创业,使贫困农村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五是建立贫困农村创业基金,鼓励城市有志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农民到贫困农村创业。六是积极引导城市资本下乡,采取非常措施,引导外资企业、东部发达地区企业到贫困地区发展,从事以农产品储藏、保鲜和精深加工以及农业观光旅游、农产品采摘、农家乐等为重点的二、三产业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大三条保障线的扶持力度,继续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一是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期间提供生活保障。二是完善失业保险机制,对失业人群提供一定的生活救济。三是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为城市贫困人群提供救助,保障他们在城市的基本生活。

  2.逐步调整现有的社会福利政策,在住房补贴、退休金、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倾斜,通过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建立和健全覆盖全社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各种经济类型的劳动者都覆盖在安全网内,这不仅能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感,也有利于劳动者的合理流动。

  --

  --4.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如养老金,由于过去老职工的隐性缴款未能得到补偿,使企业不堪重负,致使企业欠缴和拒缴保险金。为解决此项难题,政府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养老金。

  5.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迄今为止,为了对弱势群体施以法律保护,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还存在大量的身份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政策法律类的歧视。因此,要构筑一个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通过立法废除身份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等制度的藩篱,消灭特权,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内实行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以此促进贫困转化,从源头上防止弱势群体的出现和扩大。

  2.加强立法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在解救、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方面的职责。

  (四)加强教育事业建设

  1.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近代以来,我国在现代化的路上起步较晚,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科技文化水平已经落后,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就需要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继续重视教育的发展,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相对于农村,城市具有更加--

  --优越的条件发展教育,因此应该不遗余力的发展城市的教育事业,为广大的弱势群体提供获得进一步教育的机会,提高社会生存能力。

  2.通过加强农村地区教育建设,切实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教育权利。一是加强农村地区文化教育建设。我国的教育直到现在依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这给有志于求学的农村青年参加高等教育造成巨大的障碍,因此,国家应该不遗余力的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特别是对农村地区教育的投入,以促进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壮大,从而提高农村青年的整体文化水平。二是加强发达地区对农民工教育的支持。对于发达地区的城市来说,加强对农民工教育的支持是完全有能力的,而且是必要可行的。农民工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社会治安事业、文化卫生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3.为城市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能力以适应城市生活。

  4.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在政府现有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无疑具有切实可行性。但是民办教育不应以创造利润为唯一目标,而是在提高学生素质和教育水平的前提下获取合适的利润,民办教育更应该强调职业教育,为弱势群体的提供适合可行的职业教育,促使他们更快的参与社会工作,过上正常的生活。

  --

  --参考文献:

  1.陈成文:《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2000年1月。

  2.屈广清:《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国际私法研究弱》,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0月。

  3.邓大松:《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武汉出版社,2009年2月。

  4.张敏杰:,长春出版社,--2003年8月。

  《中国弱势群体研究》

篇六: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中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刘

  翠

  霄

  一、中国是一个具有人道主义传统的国家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的扶弱济贫优良传统的国家。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发表过“大同”和

  “小康”的著名言论。孔子将大同社会描述为“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古代中国,大同社会只是人们的一种理想,而在实践中,从官方到民间都有扶贫济弱的措施和行动,并且代代相传和延续,使得我们国家成为具有悠久人道主义传统的国家。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十一世纪)的《周礼》中有“保息六”的政策,其内容是: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1意思是以保障民众休养生息的6项政策来处理民政:第一是要爱护儿童,第二是要赡养老人,第三是要赈济寡孤,第四是要优恤贫困,第五是要照顾残疾,第六是要平均徭役。国家企图通过对“幼、老、穷、贫、疾、富”特殊情况的照顾,达到安定社会秩序,使慈幼、养老等道德观念潜移默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德的目的。公元585年,隋文帝设置了“义仓”,“义仓”在很长一段时期承担着储备赈济灾民粮食的任务,但也起到济恤“鳏寡癃残无告不能自存者”的作用。2晚清时期,外国传教士纷纷来到中国,他们认为传教最有效的办法是办慈善事业。教会的慈善事业主要是医疗、灾荒救济和慈幼,而且慈幼是一项主要的活动,包括创办育婴堂、孤儿院、盲童学校、聋哑学校。中华民国时期,出现了许多慈善家,作出杰出贡献的是张謇(jian)和熊希龄。张謇从事慈善事业主要是设立养老院、残废院、盲哑学堂、盲哑师范传习所、育婴堂等和救济灾民。在张謇的影响下,上海、南京、天津、贵阳等地也纷纷建立盲哑学校。另一位慈善家是熊希龄,他在慈善事业上的贡献主要是救灾和创办香山慈幼院。3这些来自政府和民间的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措施基本上是仁政和人道主义的表现。人道主义精神,从人类出现之始起,便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被继承下来,深藏在当时的最高文明的生活中。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和政治制度有生有灭,国家、民族和文明有兴有衰,而人道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有不同的表述形式,但是它不可能过时。以往各个时代的政府、慈善机构、民间组织、慈善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所给予的救助,是人道主义的作为,政府施行的“仁政”,也有弘扬社会扶贫济弱,传承和培养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意图和作用。

  二、中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20世纪4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以立法形式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加以保障,充分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标准的现金待遇和服务待遇,使他们能够体面自尊地生活。在我国,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比较充足的物质待遇,但是,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与此同时,呼

  12王子今等:《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同上,第145页。

  同上,第293-299页。

  吁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弱势群体事业,呼吁社会为弱势群体募捐资金,所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195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宪法在第45条、第46条、第48条就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主要是运用社会保险的原则加以保护,与此同时也没有放弃社会救济的原则,然而,这时的社会救济已将人的尊严和价值要求放在首要位置,这种观念已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为此承担起了责任。

  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保障领域最重要的文献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了该公约。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上的一件大事。几年来,我国政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事业,尤其是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事业,为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在这里,我们就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的有关问题与各位学者和官员进行交流。

  (一)关于妇女的社会保障权利

  妇女的社会保障主要体现在对于妇女的生育保险、劳动保护、遗属抚恤、农村“五保”等四个方面。

  1.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早在1951年,我国在制定的第一部《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1955年4月《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对机关女工作人员的生育保障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条例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劳动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生育假期为56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即生育津贴为工资的100%,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为67%的标准;女职工怀孕、检查、分娩的费用由企业负担。4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建立起社会化生育保险制度。办法规定,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企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生育津贴、与生育有关的医护费用和管理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制度

  在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引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机制以后,女性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弱势群体,其社会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合理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了以上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旨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潘锦棠:《生育保险中的女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3期。

  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规定指出,凡适合女职工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略低于1999年第八十八届世界劳工大会新修订的14周的标准;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我国劳动法在第7章也作了相同的规定。63.遗属抚恤金制度

  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遗属津贴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抚恤金提供给没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配偶以及死者未满16岁的子女和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能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为原则,由当地政府部门确定。但是,遗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4.农村“五保”制度

  我国1956年颁布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和烧柴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随着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又增加了“保住”、“保医”的内容。对于“五保”

  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制度。1958年,农村敬老院发展到15万所,收养老人300多万。未成年的五保对象满16岁以后,停止五保供养。(二)关于儿童的社会保障权利

  1.禁止使用童工制度

  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每月处1万元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作了明确的规定。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禁止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使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儿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56潘锦棠:《生育保险中的女工利益、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中国社会保障》2001年第3期。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280页。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页。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8页。

  《粤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南方网-南方都市报》2003年8月21日。

  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国家大力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提高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保育水平。中国政府还作出了在中国消灭脊髓灰质炎病的承诺。

  (三)关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并实施)。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权、接受教育权、劳动权、精神文化生活权、环境权等社会保障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一)有关妇女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妇女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国营企业占绝大多数,政府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因此,在20世纪50年代,就形成了一整套符合国际劳工标准的女工劳动保护制度。1992年,城镇女职工由1949年的60万增加到了56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比例由7.5%提高到38%,高于世界34.5%的比例。

  我国生育津贴为工资的100%,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工资替代率为67%的标准。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由56天增加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也略低于1999年第八十八届世界劳工大会新修订的14周的标准。自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至1999年底,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27个省市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参加的职工达到2930万人,覆盖率为28%;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10.75亿元,支出为7.13亿元。12.我国妇女社会权利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女职工,但是绝大多数女职工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她们是个体工商户、家庭保姆、钟点工、临时工、非全日工和在自己家中包活干的人。她们虽然也是城镇的劳动者,但是由于她们是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因而没有被纳入生育保险之中。所以,我国生育保险首先力争将所有非正规就业的女职工纳入保险范围;其次,生育保险在不同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覆盖率高,西部经济欠发达覆盖率就比较低,需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第三,各地缴费率、待遇标准、产假长短不一需要予以解决,缴费率最高的是天津,为4%,最低是浙江,为0.45%。待遇最高的是青海省,人均5847.46元,最低的是吉林省,人均788.76元。青海省的产假为半年,比规定的90天多出一倍。这些不统一,要末会加重企业负担,要末不能提供充分保障,所以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统一起来。11生育保险覆盖率低的原因在于,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城镇非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大量出现,这些企业为了不增加劳动力成本,增强产品的竞争力,于是不参加社会保险,使得企业女工得不到生育保险的保护。所以,要通过强制手段使所有企业都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为女职工的生育提供保障。

  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据1996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对1847家企业的调查表明,能全面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占82.1%,女职工没有从事禁忌劳动

  1011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页。

  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页。

  的占95.7%,女工生育后能享受90天以上产假的占92.1%,能保证哺乳时间的占96.4%。这些情况说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本得到了贯彻执行。但是,女工保护还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外资企业和国营企业女工保护最好,而私营企业保护最差,据河北省总工会女工部2000年对省内100家赢利私营企业的调查,78%的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做得很差,22%女工劳动保护做得较好的私营企业也只能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部分条款。12为了保证经济改革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非正规部门正规化管理”的思路,在非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建立和健全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应是正规化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我国妇女在就业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单位不愿意接收女性,造成女性就业难的问题,为此,政府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促使问题的解决。

  在农村,女性劳动力占一半以上,农村妇女创造的价值占农业生产总值的50-60%,农村1亿多乡镇企业职工中女性有4000万人。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所以家庭保障依然是农村居民包括农村妇女生活风险的主要保障。

  (二)有关儿童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儿童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确立了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使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据统计,1994年用于小学的教育经费达594亿元,每个学生平均89.47元;用于普通中学的教育经费达435亿元,每个学生平均239.89元。1995年到2000年,国家投入100多亿元,用于改善贫困地区小学、初中的办学条件。国家大力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1995年,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率为98.5%,女童入学率为98.2%。各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帮助贫困家庭的儿童重返校园。1989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宣布实施“希望工程”,1995年底,“希望工程”已筹资6.9亿元,资助125万失学儿童继续小学学习,并资助建设了2000多所希望小学。13200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到3067个,农村新法接生率达到97.2%。对全国儿童实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开展对儿童肺炎、腹泻、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病的防治和爱婴行动,促进母乳喂养,开展营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早期教育等多项卫生保健服务,使儿童体格发育水平和营养状况不断改善。2002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178个,比2000年增加52个;社会福利单位收养儿童5.5万人,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残疾儿童有5.14万得到康复训练。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142.我国儿童社会权利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由于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在世界居于落后地位,因此儿童权益保障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的问题是:在儿童医疗保健方面,农村儿童的发病率比较高,贫困地区儿童营养状况还低于正常标准;在儿童教育方面,一些贫困和边远地区的教学条件较差,中小学生的失学现象还存在;在雇佣童工方面,各地都制定了雇佣童工的处罚措施,例如,广东省劳动厅2002年12月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将使用童工的处罚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000元提高到5000元,尽管如此,在有些地方的私营企业还有雇佣童工的现象,为此各地政府劳动部门加强查处,力争杜绝雇佣童工的现象。

  1213郑功成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5-296页。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7-1008页。

  14《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法制日报》2004年3月31日。

  (三)有关残疾人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1.我国残疾人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

  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卫生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盲人聋哑人协会等机构和地方政府组织4万余名调查员,在我国进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1)残疾人康复状况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年)》规定,五年内为50万名白内障患者实行复明手术,进行30万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对3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经过五年努力,到1992年底,完成白内障手术90.4万例、对38711名聋哑儿童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进行了32.8万人次的小儿麻痹娇治手术。15在2003年,又有大批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57万例;为3.1万名低视力者配用了助视器;对1.8万个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对7.7名肢体残疾者脑瘫儿童和智力残疾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对243万名重症精神病人进行了综合防治康复;为3800余名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122万件。可见,将近10年中,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有了很大进展。16(2)残疾人接受特殊教育状况

  1988年召开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把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从此,我国残疾人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都取得了显著进展。1987年我国有初中以下特殊教育学校504所,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578个,在校生5.2万人。到1993年,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108所,增加了一倍,特教班达到3568个,增加了6倍,在校生达到37万人,增加了6倍。17目前,特殊学校已发展到1655所,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发展到3154个,在校的盲、聋、智力残疾学生达到57.7万人。2003年共有3000多名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49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和培训。1(3)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

  为了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务院曾颁布了《关于残疾人个体开业给予免征税照顾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免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占50%以上的再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在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扶持下,社会福利企业1979年全国有1106个,就业的残疾职工4.8万人,产值7.2亿元。从1978年到1991年,民政部门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资金累计达3.3亿元。到1992年分散就业的残疾人已经达到14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19目前,城镇集中就业的残疾人已达109万名,社会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123.6万残疾人就业,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有170多万。2003年,有123万农村贫困残疾人通过扶贫解决了温饱。有259万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4万残疾人在福利院、敬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或在居民家中分散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了临时的1516转引自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11页。

  《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法制日报》2004年3月31日。

  1中国残联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残疾人康复工作报告》。

  1《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法制日报》2004年3月31日。

  1朱庆芳主编:《社会保障指标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8月版,第115-116页。

  救济和补助,103万残疾人参加了社会保险。2(3)残疾人文化生活状况

  1982年至1992年,中国先后派出20个残疾人运动队分别参加国际伤残人奥运会、弱智人特殊奥运会、世界聋人运动会等18次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共获奖牌436枚,其中金牌222枚。21目前,全国开辟了1618个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成立了131个残疾人艺术团体。2003年,中国成功举办了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残疾人运动员在重要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177枚金牌。22(4)残疾人社会环境状况

  1990年5月,建设部、民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向全国发布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地方政府主管建设的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北京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比较重视,工作进展得比较早。1994年编制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实施细则,并于1998年发出加强无障碍建筑设施的通知,在26条大街铺设了180多公里的盲道,在几个小区试行无障碍居室建筑试点。上海的无障碍建筑设施搞得也比较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主要商场、剧场、影院设置了坡道,在一些厕所设置了供残疾人使用的坐便器。随后又在新火车站、浦东机场、地铁2号线、新建的市区道路、医院、影院、体育馆等公共设施建设了坡道、盲道、供残疾人使用的厕所。除北京上海以外的其他一些城市,如沈阳、深圳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设施都搞得比较好。23在消除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方面,中国政府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营造尊重和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到2000年,全国省级有关残疾人宣传的报刊专栏有36个、广播专题38个、电视手语专栏35个;市(地)级报刊专栏315期、广播专题367个、电视专栏273个。24(5)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的律师法第41条和《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公民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还规定,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在这些法规的规范下,我国于1996年4月正式启动了法律援助工程。到2001年10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副省级和地、市级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已达84%;县级66.7%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达7000多人,他们为社会弱者减、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在受助者中,残疾人占有相当比重,在有些地方这个比例为60%。252.我国残疾人社会权利保障的问题及对策

  我们在看到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残疾人的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事实上存在一定差距,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远未解决:3000万残疾人处于社会收入低层,其中979万贫困残疾人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

  2021《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法制日报》2004年3月31日。

  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

  22《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法制日报》2004年3月31日。

  23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117页。

  2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部资料):《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1996-2000),16页。

  25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绝大多数残疾人得不到最基本的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低于健全儿童,其中盲童的入学率仅为55%;残疾人就业机会少,就业率低;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依然存在;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情况也有发生;残疾人自身的素26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等等。残疾人问题仍然是我国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1)残疾人康复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受经济实力、医疗设施条件、康复人才等因素的限制,我国残疾人中的绝大部分得不到康复。例如,在23万麻风病治愈存活者中,畸残者12万,每年新增麻风病人2000人,其中25%留有不同程度的畸形,他们基本上与社会隔绝,生活状况极差。2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国务院批准实施由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计划使51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年手术量达到40万例以上;为1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对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240万重度精神病患者进行防治康复;为现有的12万麻风畸残者实施娇治手术或配备辅助器具。同时,加强社区康复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

  (2)残疾人接受特殊教育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教育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残疾人由于受教育机会少,文盲占60%左右;全国6-14岁的学龄残疾儿童约有600万人,他们的入学率不足20%;28自1989年中央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以来,特殊教育学校增长了105.1%,学生人数增长了436.9%,而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只增长了34.8%,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远远不能满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国特教学校教师中接受过高等特殊教育师范教育的不足2%,接受过中等特殊教育师范教育的不足30%。2为了改变残疾人教育滞后于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状况,《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十五’期间,大力推广随班就读,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特殊学校合理布局,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放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体检标准,在残疾青壮年中扫除文盲。”

  (3)残疾人劳动就业问题及对策

  我国残疾人就业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实现社会转型时期,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多问题。首先,就业率低。就业难,使得全国6千万残疾人中,只有不足1/3的人能够自己养活自己,大多数靠家庭和亲友供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多数残疾人福利企业由于技术设备落后,人才资金缺乏,而陷入困境;分散就业有一定的困难。尽管国家规定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录用残疾人,但是由于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残疾人自身的困难,因而在求职时有相当的困难;由于对农村残疾人没有采取有效的扶持措施,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因为没有起码的资金或物资因而不能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而使得生活非常困难。3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2001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在“十五”期间,“开展服务与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要进一

  262相自成:《中国残疾人保护法律问题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24页。

  相自成:《中国残疾人保护法律问题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刘翠霄:《各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4页。

  2相自成:《中国残疾人保护法律问题史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374页。

  3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

  步贯彻落实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率达到85%。

  (4)残疾人社会环境的问题和对策

  由于无障碍设施主要集中在一些大中城市,少数城市对旧的公共设施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因此,受益者是残疾人中的极少数人;一些城市初步实行了无障碍改造,许多公共设施残疾人仍然无法进入;有些城市的交叉路口的盲人音响指示器几乎不起作用;有些城市主要大街人行道铺设的盲道常常被车辆、货摊、杂物所占据。更为重要的是,大多数残疾人家庭没有无障碍设施,给他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极大的不方便。31“十五”计划纲要指出要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实践说明,在建立无障碍设施时,首先要消除社会对于残疾人的歧视和残疾人自己的自卑情绪,即构筑社会和残疾人观念上的无障碍通道。

  (5)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的问题及对策

  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7年的调查,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有4800万生活在农村,占残疾人总数的80%。全国贫困残疾人1372万人,1205万生活在农村,其中876万人可以通过扶贫开发解决温饱问题,329万人需要国家或社会救济才能保障基本生存。32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例如云南、广西、湖北、贵州、河南,健全人的生活都比较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状况就可想而知了。大多数农村残疾人,享受不到康复和接受特种教育的待遇,无钱购买轮椅手杖等辅助器械。因此,帮助和扶持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是我国今后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明确要求,继续把残疾人的扶贫开发作为21世纪初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特别是扶贫部门要“重视作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把残疾人扶贫纳入扶持范围,统一组织,同步实施。”使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问题,已经解决温饱的,要为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创造条件。

  3132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马洪路主编:《中国残疾人社会福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篇七: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于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凭借自身能力难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困难者群体,是社会成员的组成部分,每一个国家、每一个社会阶段都存在弱势群体,并不断发生着变化。弱势群体生活权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11月中旬,市政协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我市部分弱势群体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他们的生活现状和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情况,听取各方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城乡低保及残疾人员:全市城乡低保对象5005户9259人(其中城镇1007户1599人,农村3998户7660人);各类残疾人3.5万人,其中领证12965人,享受城乡无固定收入重残救助人员4415人。

  2、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指在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但目前无工作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据人社部门统计,目前全市登记在册失业人员约3500多名,包括下岗失业职工、新成长劳动力等。

  3、特困职工:我市特困职工指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低保标准20%非低保职工家庭”,据总工会统计2013年我市建档在册特困职工(包括农民工)175人,以制造业、服务业、农业为主。

  4、失地农民:指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用地而被依法征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我市自1986年开始实施依法征地制度,目前失地农民主要有三类对象:仪化撤组享受“老农保”待遇人员(5769人),已参加被征地保障对象(14227人),未参加被征地保障对象(23281人)。

  5、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据调查目前我市共有失独对象261人(49周岁及以上),约占独生子女父母的1.48%。

  二、生活现状

  1、经济收入低。大多数弱势群体经济收入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徘徊在贫困线边缘。他们的经济收入主要用来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

  2、再就业难。弱势群体大多缺乏技能特长,文化水平不高,就业竞争力较弱,容易二次下岗或失业,改善生存现状难度大。

  3、心理压力大。经济困难带来的衣食之忧、社会歧视带来的不安全感,使弱势群体心理压力较大,对未来生活信心不足。

  4、抗风险能力弱。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生活上的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灾害,他们很难有足够的承受力,往往雪上加霜,甚至走上绝境。

  5、社会影响力低。大多数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不了解公共政策,很难依靠自身力量摆脱困境,解决问题,容易走上偏激的道路。

  三、措施和效果

  1、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1)城乡低保标准逐年提高,2013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450元和310元,2013年市、镇财政共发放低保资金1443.5万元。(2)提高失业人员、内退人员救济金、生活费补助标准,共发放救济金生活费约1900万元,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也提高到1100元/月。(3)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享受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4)优化低收入农户就医环境,新农合住院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53.2%。(5)失独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其中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的有86人;纳入城乡低保的有20户,纳入五保的有9户。

  2、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深化。一是建立重残救助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一二级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2013年共救助城乡重残人员4415人,救助金额1500万元;二是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重残、特困职工等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比例逐年提高,已由建立制度时的40%提高到目前的60%,封顶线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2009年以来已救助9300多人次,金额达1394万元。三是根据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

  发放物价补贴,2013年已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等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146万元。四是提高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由2007年每人每月120元和150元,提高到现在的400元和500元。

  3、就业培训服务彰显效应。人社部门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市、镇、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网”,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信息。依托各镇、社区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低收入农民开展家政服务、酒店餐饮服务、服装制作、作物栽培等技能培训,2013年先后有近11000名失业人员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通过培训提升了就业能力,掌握了生产技能。据人社部门统计,2012年至2013年11月,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7951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199人,帮扶困难群体就业2814人,安置低收入农户就业创业2559人,使他们获得稳定的收入。

  4、社会各界帮扶互为补充。市总工会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困难职工优惠待遇款、春节慰问金、金秋助学款标准,2013年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比2012年人均提高600元,同时下拨专项资金用于困难农民工的生活救助和技能培训。市残联2013年先后举办残疾人技能培训班16期,培训残疾人962人次,安排扶持资金60.5万元,帮扶152名残疾人创业。市慈善总会2013年共发放资金295.5万元,用于儿童大病救助、尿毒症患者救助、残疾人意外伤害险投保等11项救助项目。市红十字会三年来筹资发放救助款近600万元用于助医、助学、助困等社会救助。此外市妇联、义工联等团体组织也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帮扶和援助。

  四、问题和不足

  1、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由于受财力等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我市的社会保障标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有的保障标准还是上世纪90年代制定的水平。如纳入被征地农民失地保障的失地农民养老金最高仅268元/月。一些帮扶救助政策仅惠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孤老残困等群体,其他弱势群体未能享受,就是相同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水平也存在一些不平衡性。

  2、社会救助形式单一。从救助机制上看,当前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主要是单一的物质救助,重在满足他们最低的生活需求,精神救助还很欠缺,比如一些失独家庭有工作,甚至有赔偿金,经济生活无忧,但失去孩子的痛苦无法排解,他们迫切需要社会关心和精神抚慰。此外对支出型、急难型贫困家庭的救助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主要依赖社会团体组织的一些即时性救助和爱心企业人士的捐款救助。

  3、救助资源整合不足。政府、团体、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上缺乏有效的协调和衔接,工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义工联等团体组织大多单独运作管理,各自进行社会救助,不能形成合力,救助主体之间的政策信息不能及时沟通,导致救助对象不能合理分配,不仅会形成救助的空白点,也会让部分群众获得重复救助,造成救助资源浪费,救助能力减弱。

  4、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社会上存在片面认识,认为对弱势群体扶贫帮困是民政、工会、残联等少数部门的事,缺乏主动参与的意识,有的困难群众“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不想靠自身努力走出困境,稍有困难就找政府,有的甚至不惜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以达到获得救助的目的。

  五、相关建议

  1、完善政策,提高社会保障的普惠水平。就业、养老、医疗是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也是弱势群体高度关注的重点,政府部门要把改善民生放在重要位置,出台惠民政策,完善服务措施,推动社会保障覆盖面、重点向弱势群体倾斜,公共财政向民生倾斜。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由“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的根本转变,深化城乡养老、医疗两个一体化制度,解决筹资与支出、不同对象之间保障水平的不平衡问题,提高普惠水平,让各类弱势群体分享社会进步的成果。

  2、整合资源,健全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作和密切配合,成立市弱势群体救助服务中心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弱势群体救助服务信息交流机制,及时把救助对象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数据库,构筑弱势群体“困”与“助”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上下

  联动、信息畅通、方便快捷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作为最了解弱势群体情况的基层组织,社区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开展一些社会救助活动,让弱势群体求助有门,各部门团体帮扶有路。

  3、促进就业,帮助弱势群体提高生存能力。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包装一些创业项目,吸引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创业,推行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做到扶持一个,脱贫一个。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培训促进再就业。政府应继续支持工会、社区等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生产自救服务,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中的劳动力就业。

  4、因势利导,加大失地农民的保障力度。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成为弱势群体中的重要部分,隐性的社会危机将逐步显现。由于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较低,导致一些失地农民不愿参加社会保障,全市(不含化工园区)17197名通过依法征地的失地农民,目前共有14227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其余直接领取安置补偿费退保,未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他们中有的并没有把这部分资金用于再就业和创业,而是坐吃山空,长远的生存失去保障。政府要积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高保障标准,制订多样性的保障形式供农民选择,引导、动员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逐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5、加强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氛围。通过舆论宣传,弘扬社会互助的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救助帮困的良好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为弱势群体奉献爱心,通过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帮扶结对、常送温暖;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对弱势群体救助的公益事业、光彩事业,在救助弱势群体时,不仅有经济资助,还要有精神抚慰,拓宽社会救助渠道。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义工联等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帮扶中的影响和作用,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关爱弱势群体。

篇八: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调研报告

  萍乡市武功山职业中专

  周志刚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

  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根底;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弱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时机,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准低(即绝大局部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几局部人:

  1.失业人员

  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

  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开展繁荣做出了巨大奉献,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

  “体制内〞人员

  这局部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4000-5000万人。

  〔二〕弱势群体的现状

  /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开展总体水平还比拟低,地区开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拟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局部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根本的生活保障。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到达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根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二、弱势群体的形成的主要因素

  〔一〕收入差距的拉大收入差距问题的实质是贫富差距扩大

  虽然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消除贫富差距,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有一定的差距。当今中国贫富差距的日趋扩大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一些单位有意无意把工人当做改革对象,社会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来,而原来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弱势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当者。在这个过程中,城市中的失业者成为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群体。同时,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新贫困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相对差距因个人金融资产的扩大而呈现继续扩大的态势。再次,地区收入差距拉大。随着经济的开展,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制度的变迁首先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造成城市和乡村差异较大,特别是一些老少边地区,因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生存环境恶劣,成为贫困人口集中的地方。其二,产业结构调整。

  在转型期,产业结构有了很大调整,从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规模:

  /51.城市工业中一些传统产业现衰退

  制造、建筑和采掘等行业生产不景气,致使职工下岗,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22.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

  他们不管是在农村作为潜在的失业者,还是变为城市打者,客观上都处在社会弱势地位。

  〔三〕社会保障的滞后市场经济的引入使得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制开始由单位内的保障向全社会的保障过渡

  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原有的单位保障已经出现漏洞或已经局部解决,全社会的保障体制又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城市中参加了根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仅占全国城市从业人员的50%,参加失业保障社会统筹的职工占63%,参加生育保险的仅占9%,参加工伤保险的占15%。

  〔四〕个人素质的原因

  失业者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偏低,谋生渠道单一,择业观念陈旧,是形成弱势群体不可无视的重要因素

  1.失业者和下岗职工多为文化素质不高、技术能力低的一般工人

  这是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一个明显特点。随着我国城镇就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劳动密集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大幅度下降,知识密集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迅速增加,但文化素质不高的人员是很难进入知识密集行业的就业队伍的。

  2.岗职工择业观念陈旧,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

  “非国有企业失业风险大〞、“担忧受非国有企业老板的歧视〞、“没有工作国家总得管〞、“不愿与原企业切断劳动关系〞等思想观念在下岗职工中仍普遍存在,反映出下岗职工对企业和国家的依赖思想,其中也包括对企业的感情因素。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大多数被强势群体所占有,弱势群体却承当了改革的大局部本钱,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根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

  〔二〕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再分配的政策,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

  /5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弱势群体自身的开展和转化,可以解除弱势群体成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有时间和财力去学习一技之长,去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立足的本领。

  四、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要尽快使“下岗〞与失业并轨,既消除失业人群的“身份〞区别,能使“下岗〞职工中的真正弱者得到其他保障条款的保护,逐步实现保障对象一体化。所谓保障对象一体化,是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一样,有同等的社会待遇和劳动保障。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统筹层次越高,发动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就越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是国家要求各地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局部地区是地市级统筹,个别为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地方之间差异大、不统一。

  2.是要适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短缺、时有拖欠的状况

  据有关部门统计,养老保险企业累计欠款额达370多亿元,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正常发放。

  3.是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随着农村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方案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十分紧迫。

  〔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费用问题是弱势群体最为担忧的问题,其中不少人是体弱多病者,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为数不多。不少人因看病所需费用没有着落,而背负大量医疗费,生活十分艰难。为此,完善医疗保险不仅要增加医疗保险种类,而且要注意向弱势群体倾斜,发挥医疗保险“取富济贫〞的作用。

  〔四〕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1.实行经济救助

  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效劳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

  2.实行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表达。

  /53.实行教育援助

  帮助救助弱势群体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时机。

  五、结束语

  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局部。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开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之,只有充分研究弱势群体的根本情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

  /5

篇九: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论文题目:论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摘要

  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而经济发展是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保障,二者是缺一不可的整体,如果弱势群体的权益缺乏最起码的保障,就会有数以亿计的公民挣扎在生活的最边缘,社会稳定局面就可想而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关注弱势群体、关爱弱势群体、帮助引导他们学会自食其力,才是我们全社会对弱势群体最好的保障。本文首先阐述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内涵及基本特征,然后指出了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工作中取得的实效,最后提出了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力举措。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保障

  前言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内涵

  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对弱势群体的划定也各有不同。相对经济能力来说,“弱势群体是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原因、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人群”;相对政治和法律角度来说,“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处境等方面,与另一部分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的一部分人”。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抽象名词,就属于社会学领域。“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总称。所以“弱势群体”是对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生理健康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的总称。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时期,公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尢为突出,尤其弱势群体特别需要关爱和保护,应该对他们的具体范围有清晰的认识和深入的研究,既不能盲目的扩大范围,以致鱼目混珠,也不能客观地缩小弱势群体的范围,从而不能科学的决策和立法,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据统计,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每年需要国家给予援助才能摆脱灾害和困境。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益维护也迫切需要国家的正视与支持。

  在制度改革完善的同时,为了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水平,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低保”措施。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弱势群体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弱势群体的认定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社会的制度安排、先天或后天残疾、生理健康状况低下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第二,贫困是弱势群体共同特征。“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

  “贫困人口”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以至于在社会中表现不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三、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制定并出台了许多对于弱势群体给予特别优惠的政策,比如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我国老百姓普遍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信任度较低。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不怕挣钱少,就怕没保障,从吃、穿、住、行到医疗保障,样样都和老百姓的生命生活息息相关。问题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至今不健全,对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还不够重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过低

  由于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大、分布广,还有一部分地方上传下达的优惠政策很难落实到地方基层的每一个人。最基层的弱势群体不能公平享受或不能享受到国家给的优惠政策,他们的生活状况根本没有得到改善。有时国家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总数虽然较大,但平均到每个需要的人身上保障资金就很少了。因此,靠外在的援助仍较难维持一些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与城镇相比,农村弱势群体的规模和程度更大,而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却更加严重,大部分农村居民不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障。因为他们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缺乏对自己的保护意识,如果他们有意见和要求,要经过层层上传,也许被过滤掉,也许就积压在某一层级而被遗忘,他们也就享受不到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

  (二)社会保障的公平性有待加强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状态,实行优惠政策后,我国的贫富差距仍在扩大,这是一个必须值得认真对待大问题。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养老、医疗、住房、实物福利等几项人均福利收入,富裕户比贫困户高89%,其中养老金高4.3倍,医疗保险高63.25%,住房补贴高62.37%。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的最初设计对我国的贫困差距现状考虑不够,社会政策对贫富差距很难起到调节的作用。

  (三)社会保障制度执行存在不公平现象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一部分掌握实权的某些部门负责人在执行优惠政策上不到位,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操作失衡,面上的公

  平掩盖了现实的不公平,导致了最该得到保障的弱势人群不能得到公平的保障。由于制度设计的失当,导致实际执行过程的偏差和失误,把弱势群体中贫困家庭的复杂情况简单化,不论情况如何不同,都按照一个救济标准执行,这样对真正最困难家庭非常不公平。

  四、我国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工作中取得的实效

  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得到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力度加强,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也正在全国积极推进。全国多省(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更多需要帮助的农民得到了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平稳进步,是政府的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一项。

  五、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力举措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

  摒弃不对不好的制度,使所有公民享受平等的公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尽快使“下岗”与失业并轨,消除失业人群的“身份”区别,获得同等的社会待遇和劳动保障。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本着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原则,降低医疗收费,并逐渐扩大医疗保险的人群范围,对于弱势群体的大病保险应该采取由政府建立一个非商业化的社会性机构,由政府出资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将大部分弱势群体纳入其中。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一要实行经济救助。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二是实行法律援助。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素质与觉悟的提高

  对弱势群体实行教育援助,帮助弱势群体对知识资源缺乏的不利局面,采取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素质,社会各阶层再对进行全方位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让他们自食其力,这才是援助弱势群体的根本。

  (三)严肃基层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执政为民,让弱势群体有依可靠。只要我们用一颗善良的平常心去对待这项工作,用自己的良心和责任心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用科学、平和的方法一起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就一定能够把好事办好。

  (四)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用经济的发展改善民生,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结论

  经济的发展是弱势群体权益的有力保障。我们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执行监督力度,改善他们基本生活条件,加强对他们的福利保护措施,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更多的就业机会,使他们自立自强,让他们不断地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与能力,这都必须依赖于经济的发展。只要我们大家一齐努力,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活工作条件,也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马用浩识和解决转型期弱势群体问题须树立新观念[J]北社会科学,2002【2】沈立人《中国弱势群体》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3】谭敏《什么是中国的和谐——探索建立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广东经济出版社2005【4】昝剑森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成因探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2【5】高秋丽,陈欣.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弱势群体的保护[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年01期.【6】饶云青.江西省城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09.

推荐访问:女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与社会保障 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 生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