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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20年稳就业政策措施

时间:2021-10-11 13:26:34 浏览次数:

 县 2020 年稳就业政策措施

  为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有效降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力促进稳增长、惠民生,努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确保实现全年城镇新增就业 3300 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3%以内的目标,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力企业保存量,努力稳定就业

  1.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 20%降至 16%,失业保险继续执行 1%阶段性降费政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下浮 20%,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2.实施社保费减免缓政策。2020 年 2-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4 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社会保险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出现困难的企业,报经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期满后足额补缴的不影响参保权益。

  3.继续推进援企稳岗。疫情防控期间,对作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物资等支柱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70%;主动吸纳就业、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的 60%。疫情防控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 50%给予返还。

  4.优化工伤保险服务。对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工伤职工,相关诊疗费用纳入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线医护人员和防控人员感染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延长至60 日,3 个工作日内办结。

  5.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新吸纳就业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新缴纳社保的企业,给予 1000 元/人补贴。对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的县内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按实际新增加就业人数,给予 2000 元/人就业补助。

  6.加强见习基地建设。经审核认定的省级、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5 万元、2 万元奖励。见习后留用率在 50%以上的,给予 2000 元/人留用奖励。

  二、培育主体扩增量,努力增加就业

  7.大力扶持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养老、护理、家政等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发展,对在合法合规养老、护理、家政等服务机构从事以上行业,签订劳动合同,新参加社保的农民工给予 1000 元岗位补贴。

  8.提供财政贴息创业贷款。给予创业者不超过 2 年 15 万元财政贴息贷款扶持;大学生创业提供最长5年免息贷款支持。已贷款的,受疫情影响最长可延期1年还款,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9.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最高提供2年300万元财政贴息贷款。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及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

  10.释放创业补贴红利。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给予实体创业者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网店创业者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创业明星”5000 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11.加强标准化创业中心建设。全县建设县级标准创业中心 1 个、镇级标准创业中心 9 个。经验收合格,县级中心补助 20 万元、镇级中心补助 10 万元。

 12.扩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别奖补 5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并按孵化 1 个创业实体补贴 1 万元、带动1 人就业补贴 3000 元的标准。对经认定达到标准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 1 个创业实体不超过 5000 元,每带动 1 个人就业不超过2000 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其中,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 1.5 倍核算。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强化培训提技能,努力促进就业

  13.加强职工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招人员岗前培训,给予不低于 600 元/人补贴;在岗和转岗培训,给予 1000-4000 元/人补贴;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5000-7000 元/人补贴。

  14.免费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类别每培训 1 人补贴最高 1000 元,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再补贴最高 500 元、实现成功创业的再补贴 1500元,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每人补贴 600 元。

  15.突出专项劳动技能培训。对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 1500-2500 元培训补贴,并给予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1000-2000 元生活补贴。对去产能企业职工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最高每人 4500 元补贴。

  16.建设高层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列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补助200 万元、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补助 100 万元,给予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关注重点强保障,努力援助就业

  17.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和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和招聘力

 度,见习期限延长至12个月,为见习生每月发放1200元生活补贴。为困难家庭应届毕业生每人发放1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对驻咸高校每年发放不超过30万元的校园招聘补贴。全市医疗卫生和教师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不低于年度招聘总数的 60%。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医务人员招聘程序,采取网上面试考察方式直接招聘。

  18.加大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力度。企业吸纳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的,按企业实际缴费 60%给予 1 年社保补贴;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毕业生自主缴纳社保费的,给予毕业生本人社保缴费 60%的补贴。

  19.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公司每介绍1人就业补贴500元。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退休申办等社会事务。为失业待遇领取人员按月发放 1440—1620 元失业金,最长不超过 24个月,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在昆山、东莞、泰州等用工需求旺盛地区,建立驻外劳务对接信息工作站,有组织向外省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施行免费“点对点”包车包列、专人接送保障服务,确保外出务工安全、高效。

  21.帮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面向军队服役满 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设置定向考录计划。公安机关特(巡)警职位特殊专业职位,可面向解放军特种作战部队和武警反恐分队退役士兵设定考录计划;帮助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给予 2 年场地租赁费、水电费减免,给予 1 年个人缴纳社保费 60%的社保补贴。

  22.援助城镇困难群体再就业。扩大城镇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 3

 年过渡性兜底安置,每人给予 1035 元公益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按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给予个人缴费 60%的补贴。

  23.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大力支持扶贫基地和社区工厂建设,就业扶贫基地每吸纳 1 名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 1000 元补贴。社区工厂吸纳贫困劳动力占职工总数 1/3 以上的,给予场地租赁和水电费最高 2万元补贴。

  24.兜底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在保持原贫困村 2-3 个公益特岗的基础上,为每村临时增加2个防控公益岗位,每人每月发放720元公益岗位补贴。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每人给予不超过 500 元交通费补贴。

  五、化解矛盾促和谐,努力保障权益

  25.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工作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周期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5%支付生活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26.依法化解劳动纠纷。积极推行劳动人事争议“速审速裁”,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咸阳模式。因受疫情影响,中止仲裁的,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时效,导致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仲裁案件的,可顺延审理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疫情防控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响应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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