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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常用文书法律条款适用规范

时间:2021-10-24 14:37:55 浏览次数: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常用文书法律条款适用 规范

  1 目 目

  录

 一、立案决定书 ································································· 1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 ··························································· 1

 三、移送案件通知书 ··························································· 2

 四、传讯通知书 ································································· 2

 五、取保候审决定书 ··························································· 3

 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 4

 七、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 4

 八、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 5

 九、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 5

 十、监视居住决定书 ··························································· 6

 十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 7

 十二、拘留证 ···································································· 7

 十三、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 8

 十四、提请批准逮捕书 ························································ 8

 十五、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 9

 十六、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 10

 十七、释放通知书 ····························································· 11

 十八、撤销案件 ······························································· 12

 十九、起诉意见书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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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2013 年 1 月 1 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此同时公安部《2012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也正式启用,为方便民警办案中正确适用法律条款、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现对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引编,供大家参照使用,不明之处请阅读具体法律条文。有关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一、立案决定书

 1、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巡逻、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2、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应当立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3、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即立案监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案件名称填为:李××涉嫌盗窃案;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明确、受害人明确的为,王××被盗窃案;嫌疑人和受害人不明确的,以案发日期或者案发地名命名案件名称,如“4.24 杀人案”、尚家湾杀人案 二、不予立案通知书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自首材料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适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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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不予立案理由据情况填为:(1)没有犯罪事实的填为“被控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根据《刑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不负刑事责任)的填为“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刑诉法第 15条规定的情形,如:“李××的犯罪已过追究诉时效”。

 三、移送案件通知书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关于管辖的规定,如居住地、主要犯罪地、指定管辖和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移送理由填为:(1)该案发生在××县(市)辖区范围内,不属于我单位管辖;(2)经对李××职务侵占案进行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贪污受贿犯罪;(3)该案需要你局并案侦查;(4)李××的主要犯罪发生在你辖区。

 四、传讯通知书

 1、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传讯的,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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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2、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传讯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五、取保候审决定书

 1、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1-4 项之规定; 取保候审原因据情填为:(1)犯罪嫌疑人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两个可能的情形);(2)犯罪嫌疑人李××患有××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李××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3)羁押期限届满(含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2、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取保候审原因填为:拘留羁押期限届满。

 3、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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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取保候审原因填为: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4、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原因填为: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以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办理刑事程序规定》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或者另外发现涉嫌新罪)被立案侦查、拘留、逮捕的,执行机关应当扣其保证金,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作出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退还保证金原因填为:(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2)涉嫌的犯罪案件已撤销或者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对被取保候审人追究刑事责任;(3)解除取保候审;(4)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或逮捕。

 七、没收保证金 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取保候审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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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或者全部保证金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1、违反第一款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原因填为:(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 24 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经传唤不及时到案;(4)干扰证人作证;(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原因填为:(1)进入特定的场所等;(2)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从事特定的活动;(4)未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八、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按照《办理刑事程序规定》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原因按没收保证金原因填写:引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具体款项, 九、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解除取保候审原因据情填为:(1)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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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被撤销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十、监视居住决定书

 1、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1-5)项规定的(若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同时引用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下同); 监视居住原因据情填为:(1)犯罪嫌疑人李××患有××疾病;(2)犯罪嫌疑人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5)羁押期限届满。

 2、公安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决定监视居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监视居住原因据情填为:办理案件的需要。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决定监视居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监视居住原因填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监视居住原因填为:拘留羁押期限届满(或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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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5、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监视居住原因据情填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6、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监视居住原因据情填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

 十一、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解除监视居住原因填为:(1)监视居住期限届满;(2)案件被撤销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拘留证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七种情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2、公安机关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3、公安机关对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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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人先行拘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十三、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公安机关对于特殊情况下(案情复杂、定性疑难、取证较难),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特殊情况、延长拘留期限原因据情填为:案情复杂或定性疑难、取证较难。

 2、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延长拘留期限原因据情填为: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

 十四、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适用逮捕的条件: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本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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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本条是关于逮捕的适用条件和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的规定。

 十五、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公安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逮捕措施不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对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逾期羁押的变更] 1、变更逮捕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变更逮捕措施的原因据情填为:(1)犯罪嫌疑人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如两个可能、人大代表等);(2)犯罪嫌疑人李××患有××疾病或者犯罪嫌疑人李××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2、变更逮捕措施为监视居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变更逮捕措施的原因据情填为:(1)犯罪嫌疑人李××患有××疾病;(2)犯罪嫌疑人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3)犯罪嫌疑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3、对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六十五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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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保候审)或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 变更逮捕措施的原因据情填为: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十六、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适用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对象是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审核。经调查审核,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的情形仍未消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的;作出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针对建议、申请理由据情填写。填交检察院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填交申请人的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如:(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6)李××未患有××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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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十七、释放通知书

 1、公安机关对于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不宜羁押的情况); 释放的原因填为:(1)不构成犯罪,(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释放的原因填为:(1)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撤销案件。

 3、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发现不应当逮捕,必须立即释放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含有不宜羁押的情况); 释放的原因填为:(1)不构成犯罪,(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4、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释放的原因填为:(1)不构成犯罪,(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5、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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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 释放的原因填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释放的原因填为:(1)拘留或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届满;(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办理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不适用释放通知书。

 7、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释放的原因填为:(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终止侦查可填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十八、撤销案件

 1、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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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13 页 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符合《刑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决定撤销案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撤销案件的原因填写:在第十五条第一至六项中选定,如:(1)不构成犯罪,(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撤销案件的原因填写:(1)被指控的事实不构成犯罪;(2)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起诉意见书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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