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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时间:2021-10-24 14:36:58 浏览次数:

 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1 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服务事项··················· 2

 第三章

 分县 局户政大队窗口受理服务事项··················· 7

 第四章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 19

 第五章

 户籍信息档案管理及查询 ····························· 21

 第六章

 便民服务措施 ············································ 21

 第七章

 责任追究 ·················································· 22

 第 1 页

 共 23 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市、区(县)户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条

 户籍办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和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户籍窗口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户籍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

 (一)户籍窗口必须有一名民警负责户籍业务办理,辅警人员不得单独办理户籍业务、管理使用印鉴,民警因故离岗的,须由队、所领导替岗,各派出所工作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办理户籍业务。

 (二)市、区(县)户政部门、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户籍接待室,设置低台敞开式柜台,面对面接待群众,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卡、桌椅、纸张笔墨等。

 (三)户籍接待室应当将各类办理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户籍民警及辅警人员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实行户籍首问责任制,对群众提出的涉及有关户口方面的问题都要给予认真解答。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对政策规定一时不明确、不清楚的,要及时逐级请示或引导到上一级户政部门咨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

 (五)市、区县户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处长、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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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所长接待日制度,及时接待解决群众的疑难户籍问题,听取群众对办理户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户籍办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户籍审批办理终身负责制。要严格按要求分层审批,不得越权办理。

 第四条

 ××市城区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不需申报审批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迁入,迁移时须持原户口簿由迁入地派出所进行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入地派出所印章,迁出地派出所必须每天在计算机内查询本所人口变动情况,对迁出的人口在常表内备注登记归档。需经市、分(县)局申报审批的,持准迁证、迁移证和审批表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第五条

 被列为在逃人员的,公安派出所不得为其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具户籍证明等业务。办理中发现网上在逃人员的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抓获。

 第六条

 各级户政窗口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及时通过电话连线、公众服务网络平台、QQ 警务在线等快捷及时服务群众。

 第二章

 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服务事项

 第七条

 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民警给予办理。

 (一)出生入户。新生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户籍民警在登记出生落户时,必须在常表中注明其监护人或父母亲的姓名,以便明确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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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1、持出生医学证明落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2、非婚生育的婴儿落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原则落户在母亲户内,申请在父亲一方落户时须持亲子鉴定书。

 3、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婴儿落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亲子鉴定书。持补发出生证的,需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医院生育病历首页。

 4、集体户口人员申报婴儿落户。

 (1)夫妻均为集体户口,新生儿随父亲(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在父亲(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2)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原则上新生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

 (3)对符合《××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第四条 1-3 款落户后申报新生儿落户的可直接在集体户落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集体户。

 5、收养子女申请落户。

 所需材料: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6、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婴儿可在婴儿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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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证明、住房证明。

 (二)变更姓名。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

 1、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2、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申请时,首先要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可以为其办理变更业务。行政单位公务员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证明。

 3、未成年人变更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到场签字确认或出具相关同意变更证明。成年人由本人申请。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相关证明。

 (三)户口注销。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注销户口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办理,死亡应销未销户口的,也可以由相关组织申请或社区民警开展户籍调查后予以注销。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四)迁出市外。

 所需材料: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学校、单位招录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五)市内迁移。按照有房和投靠直系亲属迁移原则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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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房产部门出具的本市无住房证明予以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市内迁移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且无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合同、收款收据、入住证明、所交物业费收据)、地名使用证、相关证明办理。

 (六)分户和并户。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分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有单独的房产证或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2、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村上已调剂宅基地的,凭《村委会宅基地划拨审批表》,经所属镇办确认签章后予以分户。

 3、已集中建设新村,但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按建设方案在整栋楼标注分配名单后(加盖村委会印章),凭名单予以迁移分户。但非本行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律不予落户。

 4、房子因拆迁等原因需投靠直系亲属的,需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空挂户证明。

 (七)变更更正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八)户口簿的换发、补发。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凭原户口簿给予换发。对于丢失户口簿,需由户内成员填写补办申请表后予以补发。

 (九)居民身份证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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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身份证号码不得擅自变更。

 所需材料:补办身份证(户口簿)申请表、原户口簿、身份证。

 (十)原户籍在我市的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毕业后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无迁移证需办理准迁证的,由分(县)局户政窗口审核后办理准迁证。

 所需材料:迁移证、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簿迁出页复印件。

 (十一)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省招生办招生计划、招生花名册、迁移证、录取通知书。

 (十二)考生资格审查。窗口民警核查本人照片、民族、年龄、身份证号、迁入日期等信息一致,加盖户籍专用章。

 (十三)征兵政审、违法犯罪记录审查。由户籍窗口受理,交由社区民警调查核查本人照片、民族、年龄、身份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加盖派出所行政章。

 (十四)其它依照本规范由所队领导、分县局、市局审批后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变更姓氏、民族、出生日期,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公安分(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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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第三章

 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受理服务事项

 第九条

 下列户口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窗口民警给予办理。

 (一)工作调动人员落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省、市劳动人事部门或省级单位调令及复印件; 2、接收单位介绍信; 3、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4、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落户于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无稳定住所的落户于单位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到婚龄的,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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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干部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所需材料:

 (1)户口注销证明; (2)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3)婚姻证明; (4)有稳定住所的,需提交住房证书及租赁协议原件 及复印件; (5)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2、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

 所需材料:

 (1)离(退)休证; (2)民政、人事部门安置手续; (3)户口注销证明; (4)婚姻证明; (5)有稳定住所的,需提交住房证书及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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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第十条

 下列户口申报事项,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报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补录人口。有常住人口登记表而被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漏录的人口应予补录。

 所需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变更亲属关系。

 所需材料:户口簿、亲属关系鉴定书或公安机关原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三)变更出生日期。户口迁移中发生错误或有明显错误的方可变更 ,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核后由分县局领导审批。

 所需材料:户口簿、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错误证明或原迁出地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原迁移证复印件。

 (四)增加曾用名。

 所需材料:户口簿、有关行政机关档案记载的本人曾经使用过曾用名的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五)16 周岁以上出生入户。

 所需材料: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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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处(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第十一条

 下列省内户籍人员申报迁入我市的,由分局户籍窗口受理整理材料,由公安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一)高层次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落户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在稳定住所、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1、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5)婚姻证明; (6)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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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2、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省人事厅的聘书; (4)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5)婚姻证明; (6)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3、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稳定住所的,需提交住房证书及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第 12 页

 共 23 页 (6)婚姻证明; (7)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有稳定住所的,需提交住房证书及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5)婚姻证明; (6)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5、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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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稳定住所的,需提交住房证书及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6)婚姻证明; (7)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二)有合法房产落户政策。市外户籍人口在××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3、本人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需在户籍地出具无职业证明 或在××市相关就业证明;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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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5、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到婚龄的,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6、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凡被××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 3 年,且交纳养老保险 3 年以上的员工,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 年以上凭证; 2、本人户籍证明; 3、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或公租房租赁合同。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到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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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6、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1、夫妻一方投靠。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 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到婚龄的,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母(父)子(女)关系证明; (4)无工作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 16 页

 共 23 页 3、父母投靠子女。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结婚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母(父)子(女)关系证明。

 (4)无工作证明(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退休证)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规范的父母户口注销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母(父)子(女)关系证明。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收养的,需出具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寄养的,需出具寄养协议和公正机关的公证书。

 (五)对原户籍在我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

 第 17 页

 共 23 页 母、子女等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符合本规定的,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 2、离婚证; 3、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村委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4、城镇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5、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簿迁出页复印件; 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供:

 6、成年子女需出具无工作证明(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到婚龄的,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7、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六)军人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任职命令、及家属随军报告表;

 第 18 页

 共 23 页 3、婚姻证明; 4、配偶无工作证明(配偶是城镇居民户口的,须由户 口所在地的就业登记机关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无工作证明、失业证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成年子女未婚证明(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和就业局出具未婚证明及无工作证明); 第十二条

 下列户口事项,由分县局户政服务窗口受理,经分县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要求上报市局的,统一上报市局审批。

 (一)对符合《××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省外人员申请迁入户口。由分县局户籍窗口受理审核,公安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其中申请携带 18 周岁以下子女落户的报市局审批。

 (二)变更民族。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由派出所所长审核,分县局领导审核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

 (三)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他疑难户口事项。分县局户政服务窗口受理后,由分县局主管领导提出意见,上报市局审批。

 市局户籍窗口受理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户口由市局直接审批:

 (一)单位申请集体户口。落户人员达到 50 人以上方可设立集

 第 19 页

 共 23 页 体户。

 所需材料:申请表、代码证、公寓房或公租房房产或建设批复等。

 (二)刑满释放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释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与近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群众信访户口事项。

 第十四条

 相关解释。

 (一)本规范所称合法房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房产。

 (二)本规范所称稳定住所是指政府公租房、所在工作单位有合法产权且属于住宅性质的单位公租房、公寓房。

 (三)申请迁入人口系原户籍地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正式干部职工的,不允许在本市落户。

 第四章

 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户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和审批户口。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的户口材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场办理,需派出所所长审批的在 3 个工作日办结;受理事项需派出所社区民警开展户口调查的事项,应在 7 个工作日完成。

 (二)分局户籍窗口民警直接审批的事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需由户政大队长审批的在 7 个工作日办结;由户政大队长审核,由分县局主管局长审批的,在 12 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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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三)受理事项需审批的,自材料齐全之日起,由分(县)局一级审批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分(县)局和市局两级审批的,分局应在 10 个工作日办结上报市局,市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即共 17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特殊紧急的事项可及时予以办理。

 (四)征兵政审、考生资格审查、违法犯罪记录审查等在 2 个工作日完成。

 (五)各级户政部门对群众急需办理的相关户口事项,要建立快速办理机制。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 号)要求,免征居民户口簿(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的工本费)。

 对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以及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按青财综字[2013]44 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部分行政事业性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收取:

 (一)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5 元/套; (二)户口准迁证 3 元/张; (三)户口迁移证 3 元/张。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3〕2322 号)的要求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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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一)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20 元/证; (二)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40 元/证;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 10 元/证。

 第五章

 户籍信息档案管理 及查询

 第十八条

 公民因办理户口、证明亲属关系等需要,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询本人及其亲属相关户籍档案,需要出具证明的,依照户籍档案内容一律如实出具,不得推诿。

 第十九条

 加强公民户籍、身份证信息保密工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进行查询,各级户政部门要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对受理审批、变更更正等各类户口材料以及户口准迁证、迁移证证件及存根每月要认真清理归档,严禁丢失、损坏。

 第六章

 便民服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六项便民服务措施,为群众提供上门、预约等便利服务。

 (一)做好提供节假日、预约户籍受理服务。

 1、户籍派出所要由值班民警直接受理群众户口申报事项,接收群众申报户口登记材料,能办理的当场办理,不能办理的,可设立登记台账,建立移交制度,于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登记台账及申请材料转交户籍民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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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2、对因死亡、赴外地等急需办理户籍注销、临时身份证、出具户籍证明等服务的,由值班民警及时联系户籍民警予以办理。

 3、对在市外居住、工作的本市人口,节假日回宁的人员办理身份证、户籍等事项的,可以与派出所户籍民警进行预约办理,孤寡老人和行动不便的可以与派出所户籍室联系,由民警上门采集照片,送证上门。

 4、对因工作、上学等在工作时间无法办理身份证、户籍事项的,可以与户籍民警预约在中午或下午下班后适当延长办公时间予以办理。

 (二)实行居民身份证网上办理和邮寄服务。

 5、对本人在外地居住无法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业务的,原户籍系统中有本人照片的,可以通过网上派出所上传身份证相片和有当年度日历背景的照片上传申请办理,户籍民警经核对照片一致后可予办理,并进行邮寄服务。

 (三)做好为新生儿取名提供重名查询服务。

 6、查询人须凭优生优育服务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医院相关证明手续,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申请人提出拟为新生儿取用的名字,接待查询派出所要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户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户口受理审批实行“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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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23 页 和“谁受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不按规定受理审核、审批的,违反规定办理查询户口、身份证以及造成户籍档案损坏、缺失,对待群众冷硬横推,被上级公安机关发现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要依照公安部“四个一律”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户籍地名管理。对户籍地址要严格按《××省地名使用证》的标准地名进行登记,对房屋产权关系已转移或房屋拆迁已安置仍不迁移户口的,要动员限期迁移,逾期不迁出或因找不到原房屋主,造成新房屋主无法落户的,由各派出所设立本所名称的集体户,统一空挂,注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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