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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管理和政策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2-04-26 09:21:17 浏览次数:

  近年来,耕地被大量地占用,甚至占而不用,失地农民增加,并且征地补偿不到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但是,究竟怎样认识、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一些疑问,并进行经济学的思考和探讨,表明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免土地管理和政策矫枉过正,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造成负面影响。

    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推进城市化需不需要占用耕地?

    对近两年圈地过多、征地不用和炒买炒卖土地,确实应当加以纠正。但是,有的学者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交通、城市和企业建设,不能占用耕地。这也可能过于极端。目前,从农村到城市的务工劳动力有1亿之多,还有其2000万子女和妻子等家属;到2020年,可能还会有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上子女和妻子等家属,也会有25000万转移人口。如果现有的耕地中不分配一部分用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口,现有的交通如果不扩大运力,城市中住宅和公共设施不增加,城市中企业不增加,转移农村的37000万人口,交通设施可能承受不了,农民工和家属到城市里没有地方住,到城市中也没有就业机会。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经济学上的一个原理是,劳动、资本和技术,一般情况下,只有和土地要素相结合,才能形成生产力;人口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需要一定比例的土地,才能有居住、出行、工作和购物等经济和社会活动。如果进城人口每人需要交通、居住、工作、公益设施等用地需要0.25亩计算,未来20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转移农村人口近4亿,很可能还需要占用1亿亩耕地。由于节约建设成本、寻求交通便利、解决水源供给等因素,城市一般又要建在平原、盆地、依山傍水、交通要道,大多要占用耕地,甚至良田。不可为了节约耕地将城市和企业专门建在山上和沟壑中。这就有一个两难选择:你是要占用一些耕地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口,还是很少地占用土地,甚至不用占用耕地,慢一些和少一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口?问题是象英国、法国、韩国、日本、德国等这样一些人口密度比我们还要大的国家分配一些耕地用来建设城市、企业和交通,并没有发生粮食危机,进入了发达国家行列,甚至农产品还可以出口;而一些阿富汗、埃塞俄比亚、孟加拉等非洲和亚洲国家,农村人口占较大的比重,没有将很多的耕地用来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有的国家粮食还不够吃,需要进口。

    因此,在尽可能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工业化和城市化转移近4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人口,建设交通、城市和企业,仍然还是要用1亿亩左右的耕地。

    二、大量圈地、农田占而不用、炒买炒卖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目前许多学者给中央提出,要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而实施者就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反而推之,似乎是因为政府管理不力造成了目前的土地问题。其实,这是错误的看法。

    造成目前诸多土地方面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征地制度不合理。一般来说,农村土地转成任何建设用地,几乎都要通过国家强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农村集体土地,即使是经营性用地,不经过征用,不能随意转变土地的用途,不能直接进入用地市场。农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与政府就要被征用的土地,没有谈判和讨价还价的平等地位和权力。2、目前有关土地法及其实施法规对农民的补偿规定极不合理。规定的补偿是,几年的土地产出量,加青苗补偿费,再加一定的安置补助等等,给农民的补偿远低于土地应有的价值,而且就是这种不到位的补偿也因县、乡、村的提留和克扣,到农民手中,也没有多少了。政府并没有将土地当作农民一两代人,甚至几代人赖以生存和保障的财产,也没有进行等价交换,更没有按照土地供求关系来定价。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又不可能给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使农民成了无地、无就业和无保障的农村人口。3、农民基本上没有地权。现行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每个农民对于土地产权极不明晰的体制,集体往往是一种虚无的组织,甚至是一种被低价征地的利用工具,农民对于土地没有发言权、控制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经济学分析的规律是,当一种稀缺资源,其产权约束不明,他人可以很容易得到,并且价格很低时,这种资源的转让、使用将会处于极大的浪费之中;否则,反之。试想,如果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很明确,作为用地者能从农村轻易地获得土地吗?再试想,当土地的价格由供求决定时,或者农民作为土地的出租者和入股者,索求土地的租金和分红时,能化数亿钱建几千亩地的收益率较低的高尔夫球场,能投资数亿、数十亿钱圈几千亩地放着不用吗?只有零地价、低地价和占地不付应有的成本时,才会发生这样的怪现象。

    因此,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诸多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征地制度,公益性征地要基本等价交换,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进入经营性用地市场,明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力。

    三、简单否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

    目前,许多地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过多过滥,许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对于耕地占而不用。整顿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不能说不对。但是,现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似乎成了乱占耕地的代名词,成了舆论上人人喊打的事物。于是一些地方将工业和项目分散布置,避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之嫌。这种现象如果成为普遍行为,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危害。

    一是经济发展的污染扩散,并不能集中得以治理。一些工业项目集中在工业园区,可以集中排放污水,并且规模化处理,治理污染的管线和动力等成本降低,使污染得到治理。如果分散布置,户户点火,村村冒烟,到处排放污水,遍地都是垃圾,则污染无法得到治理。二是分散布置项目,将需要更多的土地。集中摆置工业项目,道路、仓储、治污等配套项目可以共用,可以节约大量的土地。否则,分散布置项目,一个项目一条道路、一个污水厂、一条供电设施,一个仓储区等等,土地将被大量地浪费。三是产业发展失去专业协作和集群效应。产业要集中连片,这样企业之间才能分工和协作,以专业化提高效率,以就近的分工降低专业化造成的交易成本。并且,相互形成外部效应,共享一些设施。从而形成产业的聚集效应。但是,如果分散布置产业项目,则正好相反,则会导致“大而全”和“小而全”,并且使协作的交易成本大大上升。四是空间上导致项目乱布局,使土地利用的功能发生混乱。如果一些地方为了躲避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检查,分散地布置项目,将会形成村村象城镇、城城象农村,蜂窝煤和弥漫式的城市化。这是我们土地利用和城市化中的大忌。

    因此,工业化和城市化一定要互动,产业一定要进区集中连片发展,不能简单地否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四、为什么农村土地不能顺畅流转,为什么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护?

    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农业的出路在于规模化经营:只有规模化经营,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的分摊成本将会降低,利于农业的技术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才能获得规模化的服务对象。而农业的规模化生产,由于生产方式较为简单,只有家庭农场这样的较为简单的组织形式,其简单生产方式的收益才能与简单家庭经营的低成本组织方式相适应。而要实现农业的家庭规模经营,土地必须流转和集中。

    除了其他制约因素外,农民没有较为硬化的地权,土地的承包期短,是土地不能流转的最关键原因。比如目前承包的土地,只有20年的使用期了,想转让者,由于被转让的土地使用期太短,卖不了较高的价钱;而想集中土地的农户,则也因使用期太短,用较高的价位卖了下来,投入很大,过几年又要被村里收回,买者也不合算。所以有地的不愿卖,想集中土地的不想买,土地规模经营就很难实现。

    另外,中国一个很大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是,农村妇女基本上没有对土地的权益。农村妇女出嫁到另一村,甚至到另一村民组的,因为土地是本村集体所有,其原来承包的土地不能带走;而嫁进来的妇女,因承包地已经分定,不可能对土地进行调整,也不能在新的村子里再分到承包地。假如,明晰了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土地永佃制,则妇女也可以拥有自己的那份土地,嫁人的时候,可以转让与家庭成员;如果父母的土地要子女继承,即使嫁出去也可以继承。因此,妇女土地权益得不保护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的产权不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因此,实现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保护妇女和转让土地者的权益,关键是要明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无限期延长土地的使用年限,对耕地和宅地实行永佃制。

    五、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的配置由市场横向分散调节,而土地要素能通过集权纵向集中管理来实现合理配置吗?

    由于农民土地利益、土地分配和利用方面出了诸多的问题,因此,一种要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的集权纵向集中管理呼声越来越高,并逐步在付之于实施。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一个国家,如果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市场调节和配置资源为基础机制,则不可能劳动、资金、技术等要素由市场来横向分散配置,而土地要素则可由政府集权纵向集中配置。如果其他要素市场配置,硬要土地资源由政府来高度集中配置。则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一是高度集中的土地资源分配模式与市场经济结构不断变化对土地资源配置的需求不相适应。因为中央集权机关并不了解土地资源的分配结构如何确定是最优的,也不会科学地预测土地需求的未来结构,并且用地计划的调整赶不上经济结构的频繁变动。二是需要一个庞大的土地管理机关,土地管理的成本相当高,并且效率将极低。中国有13亿人口,城市建设、开办企业、企业破产和转产、吸引外资等等,一年可能要发生涉地事件几千万件,中央土地管理机关能管得过来吗?如果都管起来,需要一个多大的管理机关呢?可能会形成这样的局面:即企业其他的要素随时可以从市场上获得,但是土地要素的获得则要层层上报,层层审批,再层层批复,周期可能需要几个月和一两年。这会给厂商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的机制仍然是市场,不可能是纵向集权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扭曲的要素管理体制,只能会给国民经济带来更多的混乱和损失。

    六、市场经济模式下,究竟应当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土地产权和基本分配体制?

    作为土地要素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首先,要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由于土地私有化的历史追索、成本支付和面临的风险看,是不可取的。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能选择的方案,一是改良目前的集体所有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产权给每个用地农民明晰化,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硬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另外,要取消承包期,给农民以永佃权。二是彻底改为国有制,但是给农民999年的使用期,使用期内土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等。农民也可以将自己长期使用的土地年期入股,形成土地使用权股份合作组织。不论采取何种方案,只要硬化了土地的产权,产权所有者就可以以自己拥有的产权来进行对等谈判。产权是在财产交换中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基本的要素,如果没有产权,就谈不上等价交换。

    其次,土地产权交换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并且土地要等价交换,土地这样的稀缺资源,还要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它的价格。如果法律上规定,一个所有者可以强制地、单方定价购买另一个所有者的财产,则后者的利益肯定会受到损失。因而,土地的交换,除了公益用地外,经营性用地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用地者之间进行平等谈判交换,如果土地的增值部分太高,国家可以程度不同地对增值部分征税。

    再次,土地资源的配置,仍然应当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一些土地资源较为稀缺的地方,一些条件和地理位置较好的土地,土地价格就高一些,调节使用者节约使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价格的差异和不断变动,也调节产业和不同用地在城市中合理分布,在地区间梯度转移;经济结构对土地不断分配和再分配的要求,由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调节来满足。土地的价格不能由政府来确定。

    七、在土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中,政府究竟应当管些什么?

    我认为,政府在土地管理上不能越位,也不能错位,更不能空位。一是宏观和各地区的国土规划要由土地管理部门来做,并与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城市规划、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计划和规划相协调和配合;二是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的功能分区、道路、公益设施等等进行合理的规划,使城市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三是土地管理部门提请、起草和制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起草过程要民主化,由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和处罚用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是土地管理部门打击屯积土地和恶意炒买炒卖的行为,对土地的投机进行限制,干预由炒作引起的地价上升;五是税收部门,应对土地交易中过高的增值部分,进行税收调节;六是认可土地使用权交易,发放土地产权证,或者发放土地使用年期证,管理土地依法交易;七是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至于同样用途的土地,在不同的用地者之间进行交易;或者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进行交易,只要符合远期的规划,只要在大范围进行耕地的平衡,并且农民满意的,政府部门尽可能少管,或者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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