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作文大全 > 浅论反腐倡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浅论反腐倡廉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辩证关系

时间:2022-05-10 15:28:01 浏览次数:

   近年来,胡锦涛同志在几个重要会议上先后提出了“加强反腐倡廉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新要求。“加强反腐倡廉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先后提出,并不是偶然的,这不仅因为二者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化,更因为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联系——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反腐倡廉,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反腐倡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题中之义,是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一、反腐倡廉思想在中国的确立

  廉政思想在中国起源较早,早在距今四千多年前的父系氏族社会,我国便形成了原始社会的纳言民主监督制度。这个制度监督的是经部落联盟议事会选举产生的监督制度。在夏商周三代的地方机构中,便有了类似当今纪检监察官的前身——“方伯”,他们“受命于王,以监察一方,谓之伯”。春秋战国时期的各诸侯国政府中,一般都设执行反腐败任务的监察机构和官属,有的设郎官,专职司监察,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监察网,实施对地方官吏的经常性监督。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有了《秦律》这个中国第一部廉政法规。三国时期的察人举官制度,也是有口皆碑的。唐朝庞大的廉政监察体制与开明的纳谏弹制度,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根基。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带头以廉自律,令卫士“砸夜壶”,抵制亲姐姐穿“贴绣铺翠”衣,以古训“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自律,使宋朝廉风颇盛,这个朝代的包公就是个典型,其名流芳千古。元朝首创在地方建立监察机构,从中央到地方自成独立的监察系统。明朝形成了廉政醒贪教育和地方三重监察网,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惩治贪官最严厉的时期。清朝多元多轨的监察制度,医治了清王朝的“痼疾”,延缓了这一腐败王朝的衰亡。尽管这样,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并没有出现廉政清明社会。直到新中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廉政建设才成为可能。

  我党一开始就具有坚定的反腐倡廉立场。1944年3月,郭沫若发表了《甲申三百年祭》,此文引起毛泽东的极大关注。次年黄炎培访问延安,提出了中共能否走出历史兴亡的“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当即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在这里首次提出了用民主监督来反对腐败现象的思想。《甲申三百年祭》和“周期率”问题后,我党将廉政建设问题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权建设,对反腐倡廉做了深层次的思考和全面细致的工作。新中国诞生前,毛泽东离开西柏坡赴京,在上车前说:“进京赶考去!”这充分体现了我党反腐败的决心与气概。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这段时间内,经过党内整风与“三反”运动,从中央到地方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收效十分显著。1989年以后,我党下大力气反腐败,将之当作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特别是十四大以后尤其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形成了廉政建设的大气候。可以说,我党的反腐败思想至此才算真正成熟,并日臻完善。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进一步理清和完善了反腐败的战略思路,新的反腐败重要举措频频推出, 民主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依法治腐的步伐明显加快。 2005年1月,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该《纲要》既是一个着眼全局的体系,又是一个遵循规律的体系,还是一个注重预防的体系,更是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和德治多管齐下防治腐败的体系。可以说,我党的反腐败思想至此才算真正成熟,并日臻完善。

  二、腐败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破坏力不容忽视

  我们所构建的和谐社会,不是专制集权式的也不是平均主义式的,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在这个和谐社会里面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处于一种协调状态;城乡居民贫富收入差距被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社会稳定,人民之间诚信友爱……。胡锦涛更全面阐述了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腐败即是社会最“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因为腐败首先侵害的,正是作为和谐社会基石的公平与正义原则。纵观人类历史,腐败就像是一个存在于社会肌体上的毒瘤,它阻碍社会的前进,摧毁破坏国家政权,导致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甚至激化社会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发展到不可调和之日,往往是社会大规模剧烈冲突之时,中国几千年封建王朝的兴亡更替正是如此。腐败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

  腐败会动摇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腐败可以将国有资产变为私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腐败分子对国有企业这块“唐僧肉”千刀万割,使不少国有企业元气大伤,丧失了生机和活力。腐败对私营企业也会产生负作用,同时必将扭曲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句话,腐败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是腐蚀社会机体,破坏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生产力三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和谐发展。

  腐败会扰乱社会主义的政治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当前,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腐化堕落、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这些腐败行为滥用国家权力,利用公权牟取个人或小集团私利,践踏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秩序,一个社会秩序混乱的国家根本谈不上社会和谐。

  腐败会侵蚀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社会主义的道德是以不损害别人的利益为前提,是以最广大人民谋利益为归宿的。而腐败是一种滥用公权的行为,是以牟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为根本目的的行为,是与社会主义道德背道而驰的。它就像一只只偷食民脂民膏的“硕鼠”,欲壑难填,永远没有知足而退的时候。腐败导致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沦丧,滥用权力。滥用公权侵犯人民的利益,就是恶官恶德,上行下效,官风影响民风,官德影响社会公德,所以腐败横行会导致整个社会道德的堕落,一个道德堕落的社会不可能有什么和谐可言。

  腐败会使执政党丧失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执政者有谁不知道这句名言呢?知道是一回事,理解与否是另一回事。一个政党开始执政时往往能为民众认真做事,不敢懈怠,纪律严明。久而久之,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就会高高在上,胆大妄为,甚至滥用权力牟取私利,正所谓“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于是民心丧尽,不亡何待。国民党与共产党交锋28年,以失败告终,实非被共产党击败,而是国民党自己打败自己,丧失大陆政权而逃往台湾的。苏共解体,东欧剧变,其中政治腐败是致命的原因之一。执政党丧失政权,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在这期间,社会政治动荡不安,经济萧条,民不聊生,对社会的危害莫过于此。

  腐败会导致社会动乱。腐败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助推器,哪里腐败严重,哪里就有干群关系紧张,哪里的人民内部矛盾就容易激化。受其所累,就会降低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影响和削弱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号召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我们认真研究一下群众集体上访的案例,也不难发现,上访总是事出有因的。不排除有个别心存不良的人在其中煽动闹事,但如果根本不存在腐败问题,不存在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群众能被煽动得起来吗?不从是否存在腐败问题上查找原因,却反诬上访群众是刁民,,动不动调动公安予以镇压,这样做也可能一时平息事端,但矛盾没有解决,可能会酿成更大的动乱。

  三、反腐倡廉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反腐倡廉与社会和谐之间具有互为因果、循环互动的关系,两者相得益彰、相互转化、互为关联、互为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之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通过反腐倡廉,使社会利益得到公平分配,人民群众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得到合理实现;通过反腐倡廉,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通过反腐倡廉,建立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和思想道德,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精神风貌。

  1、通过反腐倡廉,促使社会利益分配基本趋于公平,差异问题逐步解决,促进社会和谐。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构建能够有效化解矛盾、消除矛盾和预防矛盾激化的机制。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分配差异化带来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首先是通过加速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逐步缩小分配的拉差。其次是利用经济调节措施调节现行的分配制度,主要调节地区与地区之间、城镇与乡村之间、富人与一般居民之间等三方面的差距,尽可能将初次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之逐步趋于较为合理、平等。再次是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再分配机制,这套机制至少应该救助最困难的社会群体,补偿那些利益受到损害的人,除此之外,它还应该为大多数人提供收入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及由此带来的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可见,加强反腐倡廉有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理顺群众情绪,这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通过反腐倡廉,保证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实现民主政治,保障社会和谐。

  真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共权利良性互动的社会,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的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谐发展的社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充分体现了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这一民主精神。然而,腐败现象对党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制制度、政府机构设施等上层建筑领域具有极大的腐蚀性,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和谐发展,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干扰破坏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秩序。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就是通过履行纪检监察职能,使掌握公共权力者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依法依纪行使职权, 形成社会管理的合力,保证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序化和民主化,使社会各成员之间各尽所能,协调和谐,全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3、通过反腐倡廉,建立健康向上的思想道德文化,塑造良好社会风貌,推动社会和谐。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除了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法治和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加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思想素质和鉴别能力,增强大局观念。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人际关系。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就像病毒一样,扰乱人们的思想、侵蚀人们的心灵,对构建和谐的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还会逐步泯灭正义、诚实、善良、勤劳、平等的人类社会道德,造成人心涣散、社会凝聚力下降。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就是通过廉政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社会群体中塑造诚实友爱、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社会生活中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及塑造友爱、平等、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达到全社会各要素之间相互融洽,全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最终实现政通人和、社会和谐。

  4、通过反腐倡廉,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性,规范社会政治秩序,推进社会和谐。

  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即通过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特别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保持全党全国在指导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原则问题上高度一致;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即通过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从严惩处腐败分子,规范从政行为,保持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作风保障,即通过坚决纠正部门和和行业的不正之风,解决群众反映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反腐倡廉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通过深化改革、发展民主、强化监督,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的创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同时按照《纲要》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5、通过反腐倡廉,坚持立党为执政为民宗旨观念,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和谐。

腐败是与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的,是最不得民心的。腐败分子追求的是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抛在一边,这些人也许会搞一些“政绩工程”,但他们的目的和出发点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为了谋取更高的权位。这些人一旦掌握了更大的权力,就会导致更严重的腐败。腐败分子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站在一些可以获利的社会阶层、团体以及各类大款一边,在处理各类利益纠纷时,袒护可以给予好处的一方,从而激化了不同社会阶层、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这些政治上的腐败使一些人因失望而远离党和政府,使原本很容易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复杂化,甚至发生对抗。而腐败的国家公职人员面对激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束手无策。 “由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引发的矛盾,必须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解决。”所以,要提高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就必须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才能赢得民心,才会具有强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人民群众才会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推荐访问:反腐倡廉 构建和谐社会 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