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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推广4加2工作法征文

时间:2022-05-14 14:28:01 浏览次数:

 “4+2”工作法源于邓州,广化于河南,吉祥之兆惠及中原大地,农村基层欣然风清气正,万象更新、万事皆顺、万民和谐。“4+2”工作法的推广运用,应承农村发展之势,符合农村群众权利所需,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所求。至今“4+2”工作法大显成效,效果卓著。我们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索研究“4+2”工作法推广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在推广中创新,在探索中运用。应该注重以下方面问题:
一、总体框架要认真把握
推广运用“4+2”工作法是村民自治、民主建设的新模式、新制度。推广之初难免路子不清,规矩不准,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放手闯、摸着干、不苛求是兴起推广热潮所提倡的一个思路。这样更有利于从横向和纵向深入推广,更有利于发挥干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去探索创新,更加完善“4+2”工作法制度。但在放手的同时也要“抓手”,保证推广的路不歪、向不偏,保证既有效率又有效果,达到预期目标,有益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为此,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根本原则不能变
大而言之要保证“4+2”工作法推广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克服左、右倾主义思想,防止别有用心之人假借“4+2”工作法达到不轨企图;小而言之我们要坚持推“法”为民原则,坚持民共富、村发展原则,切忌走马观花,要保证推而有效,没有效果的事坚决不做。
(二)基本法律制度不能变
   “合法则议,违法禁议”.在推广过程中有些事项表面酷似可纳入“4+2”工作法范围,则实质上是违法违制,要严把事项进入”四议”关,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和党政政策及当地村规民约等框架内进行运用,确保所议之事合法合制合规。
   二、操作过程细节要谨慎
  “4+2”工作法过程很关键,是取得实效的前提保证。“四议、两公开”共计六个步骤两个阶段,每个步骤之间相互依存,每个步骤关乎工作的成败,缺一不可,整个过程就是“一票否决制”。所以要注重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达到步步要顺利,段段有效果。
(一)确定议事范围。要保证源头不偏差,所议之事议有价值。就当前而言凡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村民自治范畴之内的事,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的落实等要纳入议事范畴。一切为私利害民之事坚决禁入议事范畴。
  (二)提高参与者素质水平。一要提高村干部素质。村干部是“4+2”工作法推广运用的主持者、推动者。“4+2”工作法是为民的好方法,与之相适应的要有好的村干部,否则好方法也会变成坏方法,不能发挥作用。可见村干部的工作能力、思想素质尤为重要,切实选好村干部,提高干部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是关键所在。二要提高村民代表责任意识和村民权利意识。村民代表作为村民权益的代言人,就应该具备相当的政治素质和责任意识,在选村民代表时要严格把关,发起村民共同建立一套村民代表选任制度;经常性对村民代表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鼓励村民代表善于参政议事,敢于为民争取利益,勇于同腐败村干部作斗争。村民也要不断提高权利意识,每个村民都要树立大局观念,积极参与村里重大事项的集体决议,共同解决困难,真正达到自己做主的目的。
(三)防止多数人行为偏差,避免集体决策失误。“4+2”工作法是近乎纯民主的一种决策机制,决策的方向和结果都是受大多数人意志所支配的。但往往多数人中的某个个体存在意识偏差,则会波及影响其他个体的自主意识,改变其原有正确意识转向偏差意识。结果大多数人形成意识偏差,在偏差意识的指引下,集体决策失误就不可避免了。错误的决策会损害村民的整体利益,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因而在推广“4+2”工作法过程中,特别在“四议”过程中要防止多数人偏差意识的联合,要建立一套参与人意识优化机制,确保参与人意识朝着正确的方向转化。

 
2 推广“4+2”工作法个人之微见 
 (1)防止家族意识垄断。家族性优势是当前各村普遍存在的现象,庞大的家族在村里的势力和人数可以说是首屈一指。人多势众极有利于家族私利、不合理利益的实现。家族性意识偏差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集体决策的方向,决定着决议结果。其主要表现在消极不作为和积极乱作为两方面。一是在集体决策时同一家族村民或代表执意进行不赞成表决,阻碍正确的决策通过。二是家族性群体积极强调私利性的事宜通过“4+2”工作法程序进行,最后以人数的绝对优势压倒合理化意见的村民,达到不轨企图。为此要建立破除家族偏差意识垄断的体制机制,化解转化垄断偏差意识,达到合理意识的统一。
(2)杜绝私下“做工作”。个别村干部或其他个体参与人想要达到自己的不合理目的,就一门心思的通过威逼利诱手段对村民、村民代表进行偏差意识的灌输,改变原有正确意识使之与其同污,得到多数人的支持,就很容易操作决议过程及结果。这样以来其他个体参与人的真正合理意愿就不能通过“4+2”工作法来实现,群众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针对这点我们要严格对“四议”各个过程的时效加以限制,规定及时合理的步骤过渡时间,特别是在党员审议到村民(代表)的集体决议这个时间段更应该加以限制,以防偏差个体参与人施展计策垄断民意。谈此举例而论:某村有集体山林若干亩,甲欲承包,但村民认为此事会伤及整体群众的利益,按常理来说此事不能进入“4+2”工作法议事。甲为达目的就通过对村干部、党员进行施小利诱之,此事就进入议事程序。村民第一个机会失掉了,想在决议上否决此事,可是甲会再利用同种手段来对付部分村民代表,拉拢其他参与人支持他,达到自己的目的。可见没有制度的约束,会使甲之类的人会为所欲为,所以应该建立监督制度、举报制度,严厉惩处此类个体参与人的违规行为。
三、完善“4+2”工作法形成完整闭合体
“4+2”工作法中的“四议”、“两公开”是整个工作法的主题要领,但不能片面的讲“4+2”工作法就等于“四议”、“两公开”。 “4+2”工作法应该是一套圆满完整的闭合体系,要建立提议前干群协商制度和事后执行制度,确保议有所值、决而不空,使群众正真能够获得“4+2”工作法带来的益处。
  (一)建立提议前协商制度。提议关很重要关系到议事整个过程和结果,党支部必须尊重民意,提群众之所求,议群众之所需。党支部提议前所提之事必须切实征求群众的意见,与群众平等民主协商,建立村民与党支部政治协商制度,从源头上保证“4+2”工作法议事合法合理。
(二)建立决策执行制度。一个决策再英明,再高瞻远瞩,关键要靠执行落实。当前“4+2”工作法的环节中尚缺关于决策执行落实的规定,纵然决策是符合群众心愿有利于发展的好决策,没有执行落实,效率再高没有效果就等于零。我们要做到议有善终,决有实效,建立决策执行制度,保证决策按质按量落实到位,让群众真正看到自主决策的效果。
(三)建立少数人偏差意见化解关怀机制。在决议中总有少数人持反对意见,在多数人的主导下决策方向会与少数人背道而驰,决策结果会招到少数人的反对。在决策执行落实时会受到这些个体参与人的阻碍,影响整体利益,所以我们在认可大多数人的意见情况下,还要考虑少数人的意见。要建立关怀机制关怀他们,多做思想工作,使其正确认识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消除其不合理意见,使其认同决策结果,赢得他们的支持,达到全员赞成。
四、实行“四权”分立制的设想
“4+2”工作法中的“四议”是由四个步骤组成,四种主体参与进行的决策活动。从当前情况看,前三步骤存在含糊合并进行的弊端,原因是前三步骤主体的同一性。村里普遍实行村长、支书一肩挑,村支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从而导致提议、商议、审议权利主体全是村干部和党员,“三权”太过于集中,形成了形式上为三个步骤实质是同一主体意识下的“三合一”。这样不利于新的建设性意见的融入,不利于克制个别主体偏差意识的左右。为解决弊端真正发挥“4+2”工作法的功效,我们可以建立一种“四权分离”体制,让“四议”每个步骤保持相对独立,各个步骤的主体不同一,使提议权、商议权、审议权之间分离相互制约监督。各个步骤的活动不得受其他步骤主体的无理干涉,按照“提-商-审-决”的顺序严格进行议事,后一步骤可以对上一步骤的议事结果提出询问质疑,上步骤负责答复解决;前、后步骤可以对中间步骤进行监督。这样以来“四权”的分离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群众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激发各种创新思维,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促进“4+2”工作法推广运用。
“4+2”工作法涉及范围之广,囊括意境之深,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4+2”工作法越来越能显现其功效,同时也要随发展的变化而与之相适应。要不断探索创新操作模式,完善运行体制机制,做到时时有效,处处显能。让“4+2”工作法真正成为农村破疑解难的“万能钥匙”,成为群众自主决策的一条宽阔渠道,成为共同富裕的一种有效途径,推动农村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和谐。

         **乡**村主任助理 
                        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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