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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时间:2022-05-21 13:14:02 浏览次数:

    近年来,恐怖主义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防范和打击的对象。特别是911之后,恐怖主义更像笼罩在各国安全之上的一块阴影久久不能散去。令人不解的是,随着各国反恐力度的加大,恐怖主义却呈现出“越反越恐”的特点,使反恐成为各国安全面临的难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需要我们对恐怖主义作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从根源上找到问题所在,使防范和打击更准确,效果更明显。  

  从字面来看,恐怖是通过某种手段造成人的恐慌。在革命战争时期,“白色恐怖”是蒋氏集团在我党内制造恐慌的专用名词。其手段是通过暗杀中共党员,制造恐慌和混乱局面,割裂中共组织联络、使党的组织涣散,以恐怖手段达到取胜的目的。我们今天所说的恐怖主义,在手段上依然是通过暗杀、爆炸、武装劫持等传统方式造成目标或非目标的摧毁、人员伤亡,制造血腥场面和混乱局面。但目的更为复杂、既是对强权统治的对抗,又有对社会的报复。从这个意义上讲,各国都在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但因各国执政的差异,社会价值取向的差异,恐怖主义在各国的表现也是有差异的。  

  从政治层面来看,恐怖主义是通过暴力恐怖等不确定的手段制造恐慌,使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局面,影响政权安全和稳定的组织。在执政者眼中,恐怖主义是一个固定的组织,有其行动的指挥、方案和目的,他们公然叫嚣,与政府对抗。“基地”组织应该是其中的一个典型,这个组织有特定的组成、有特定的行动方案和目标。从我的认识来看,“基地”组织的主要袭击目标应该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是穆斯林国家恐怖主义的共性决定的,这种恐怖主义带有宗教色彩,从根源上来看,由于西方殖民统治使穆斯林大人所熟悉的伊斯兰制度被西方世俗制度所取代,传统宗教领袖与世俗中的政治统治者在思想、理念上背道而弛、两极分化,更为严重的是伊斯兰国家的领导阶层亲信西方,独裁专制,使社会缺乏根基,不得人心。在这种土壤里,像“基地”组织这样的恐怖主义极易生根发芽,理所当然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国打击的对象。对我国来说,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应该是试图分裂祖国、破坏安定团结的恐怖主义势力。“东突”组织是其中一个典型,它是通过暴力手段达到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的目的。但是对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恐怖主义却得不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认可,并且以人权问题为由插手干预我国内政,使我们在恐怖组织的认定和打击方面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恐怖主义应该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在手段和结果上更为严重,所造成的破坏和影响性更为恶劣,它所侵犯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权益。只要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就可以定性。从结果来看,一些暴力犯罪案件的性质之恶劣、影响之大不亚于恐怖主义活动,但其目的有根本的区别。恐怖性质的犯罪目的没有政治性,它仅仅是为了获取单纯的经济等利益而实施犯罪,没有故意制造社会恐慌的心理。  

  从学术层面来看,我们所要研究的恐怖主义,是区别于法律和政治两个概念但又囊括了更多内容的解释。我认为学术定义要更宽泛一些,只要是具备了暴力手段、袭击无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社会恐慌的行为,不管实施者出于什么目的,都应该定义为恐怖主义活动。否则就会使专门从事暴力犯罪的组织得不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从我国面对的现实状况和具体事件来看,如何认定发生在西藏的314和乌鲁木齐的75事件,是我们打击和处置的前提条件。从形式上来看,这两起事件均属于恐怖主义活动,因为事件所反映出的特点具备恐怖主义的特征;从事件的本质来看,这两起事件都是民族分裂集团在境外指使、境内实施,遥相呼应、内外勾结,势图分裂祖国的恐怖主义活动。在处置过程中,之所以没有认定为恐怖主义,是不希望美国等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幌了插手我国内政。定性为打砸抢烧暴力犯罪案件,就可以依据我国刑法予以打击。  

  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定性,我认为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的处置应该是当即立断,不受外国势力的插手和干挠,自主防范和打击。只有这样,行动才更为迅速、目标更为准确、力度也更加强悍。这样才不至于盲目的跟着美国反恐,使我们真正的反恐失去针对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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