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法制训诫书
(2010年)第 号
训诫单位: 训诫人:
被训诫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反映问题:
发生地点: 发生时间:
处理结果:
训 诫 内 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到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央领导居住地和外国驻华使馆集会、游行示威的,或者在其他地方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二、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三、政府门口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被训诫人(签名):
年 月 日
悔 过 书
公安民警和信访工作人员已就以上训诫内容对我作了训诫,我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特向政府表示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非法上访。
被训诫人(签名):
年 月 日
接回单位: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