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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和谐旅游的关系

时间:2022-05-23 10:42:01 浏览次数:


    摘要:当前我国旅游产业发展迅速,但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问题,为此构建和谐旅游是目前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与此同时,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研究对象不断的深入,旅游者权益保护日益被提上日程。文章重点论述旅游者权益与和谐旅游的内在关系。
 
    关键词:旅游者;权益保护;和谐旅游;关系
 
    一、和谐旅游
 
    所谓和谐旅游,是指构成旅游活动的各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处于一种和谐利用或相互协调状态的一种旅游发展模式。首先,和谐旅游是一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旅游价值全面发挥和旅游各要素协调发展的新的旅游发展模式,这是和谐旅游的社会学内涵;其次,由于旅游是通过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实现和谐的一种途径,人是旅游活动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主体,因此,和谐旅游必然包含了以人为主体的伦理规范。和谐旅游伦理基本规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按其所协调的基本关系至少包括生态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态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心态和谐(人的身心和谐)。通过“三大和谐”折射出旅游发展中蕴含的深层人文关怀、生态关注和综合效应,这就是和谐旅游的伦理学的内涵。
 
    当前,我国和谐旅游的构建,不仅有助于我国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促进旅游价值观从单一的经济价值观向社会价值观、和谐价值观的转变,还有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旅游者权益保护
 
    所谓旅游者权益,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或惯常居住地到异地进行旅行的人享有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能够实现的权利及获取的利益。
 
    旅游者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实质就是购买旅游产品的过程。旅游产品是为了满足旅游者某种需求而精选组合起来的一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交通、住宿、景点和其他设施(如餐饮和娱乐设施等)以及相应的服务。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旅游者购买的旅游产品既包括有形的旅游资源、旅游设备及各类设施,也包括无形的旅游服务、旅游线路和日程安排与设计等。所以旅游者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旅游者消费有形旅游产品的权利。旅游消费作为一种有偿的消费,虽然不能拥有有形旅游产品的所有权,也不能长期的拥有其使用权,但是在旅游者拥有其使用权的这段时间里,旅游者享有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各种旅游设备的权利,任何个人或者是企业都不能损害旅游者购买的有形旅游产品的质量,否则就是损害了旅游者的权利。
 
    其次,旅游者消费无形旅游产品的权利。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无形旅游产品,并且对无形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悉权。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旅游线路、相应的旅游服务和日程安排等。旅游者在购买这些服务时,有权利知道了解这些服务的真实情况,任何旅游企业和个人不能提供虚假的情况和信息。旅游者也享有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无形旅游产品的权利。例如,旅游者住在四星级饭店,同住三星级饭店享受的服务就不同,这是由于四星级饭店的价格高于三星级饭店的价格,差价反映了饭店环境、服务内容和服务水准的差距。旅游者有权利对购买的无形旅游产品要求有质量保障,同时也要求价格合理、公平;对经营者的某些强制交易的行为有权予以拒绝。
 
    再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旅游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和享有投诉权和诉讼权等。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和谐旅游的关系
 
    (一)旅游者权益保护与和谐旅游的内在耦合关系
 
    首先,旅游者权益保护内容之一是对旅游者消费有形旅游产品权益的保护,而有形旅游产品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设备等,旅游企业和个人或者是旅游者,不爱护相应的旅游环境和旅游资源,使得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质量有所下降,也就是损害了其他一些旅游者的权益,影响了人与旅游资源和环境之间的和谐,这就是和谐旅游中所谓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生态和谐。
 
    其次,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之二是对旅游者消费无形旅游产品权益的保护,无形旅游产品主要是一些不可视的旅游服务,而这些旅游服务是由相关的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给被服务者的,要是旅游者未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就是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影响了旅游者与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和谐,这就是和谐旅游中所谓的人与人的和谐,即人态和谐。
 
    再次,旅游者权益还包括旅游者拥有人身安全、获得赔偿、诉讼权等等,这些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就是涉及到了和谐旅游中的人态和谐。
 
    最后,旅游者权益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使得旅游者获得良好的旅游经历,取得高质量的旅游感受,促进旅游者的心态和谐。这刚好与和谐旅游伦理学内涵中的心态和谐相吻合。
 
    (二)旅游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内涵的实践体现
    1、旅游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社会学内涵的重要体现。和谐旅游是一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旅游价值全面发挥和旅游各要素协调发展的新的旅游发展模式。和谐旅游强调“以人为本”,要求在旅游开发、旅游发展、旅游活动中都要坚持把人放在主体地位上。旅游者作为旅游过程中的重要个体,和谐旅游倡导的“以人为本”狭义上讲就是“以旅游者为本”,把旅游者放在旅游各项工作的主体地位上。切实保护好旅游者主体的利益,保障旅游者的主体地位,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进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说,“以人为本”为旅游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和依据。
 
    2、旅游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伦理学内涵的重要体现。和谐旅游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即“生态和谐”。生态和谐是实现和谐旅游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和谐旅游的基础。只有生态和谐了,各种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才能得到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保证旅游者能够欣赏和体会到原滋原味的高质量的旅游资源和环境,这样就保证了旅游者所消费的有形旅游资源的权益不受到侵犯。“人态和谐”,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包括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协调合作,旅游区域之间和谐共同发展,是实现和谐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和谐是构成“人态和谐”的重要部分,要实现和谐旅游,就要高度重视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和谐,这就保障了旅游者消费旅游企业提供的无形旅游产品的质量,切实维护了旅游者消费无形旅游产品的利益。“心态和谐”是和谐旅游的一个重要直接的目标,也是和谐旅游实现其价值的一个重要表现,这为旅游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目标依据,旅游者权益保护直接目标也就是实现旅游者的“心态和谐”。
 
    (三)旅游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建设的基本要求
 
    和谐旅游建设是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今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新主题。而在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新的转型期,切实保护旅游者权益也是我国旅游业有更进一步新发展的需要,是旅游价值观转变的要求,也是旅游各要素全面发展的重要保证。
 
    旅游者是旅游活动的主体,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取决于它所能吸引的旅游者的数量。作为旅游者参与到旅游活动中,目的是要得到良好的旅游经历,获得精神上的愉悦。若是在旅游活动中,一些旅游部门、旅游企业为了自身的短期的利益,不注重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不仅仅会影响到旅游者获得精神愉悦的程度,还会激化旅游部门、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矛盾,会使旅游者对整个旅游行业失去信心,阻碍旅游者再次积极地投入到旅游活动中,会严重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对和谐旅游的发展更将是致命的打击。所以,旅游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建设的基本要求,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要有效地保护好旅游者的权益,才能更好地发展和谐旅游。
 
    (四)旅游者权益保护是和谐旅游建设的动力
 
    旅游者是旅游业发展的生命线,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向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旅游产品,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切实的保护好旅游者的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要实现这样的目标,要求旅游的开发部门从旅游者的切实利益出发,开发出优质的旅游资源,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要求旅游经营部门从旅游者的需求和利益出发,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满足其愿望和要求,赢得旅游者的信任和光顾,从而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求旅游的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进行良好的监管,真正做到有效保护好旅游者的权益,从而保证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分析表明,保护好旅游者的权益有助于旅游行业的有关部门无论是在经营上还是管理上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从这一点上来说,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推动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且是旅游业的和谐发展。
 
    (五)构建和谐旅游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
 
    加强旅游者权益的保护,首先,可以直接地切实地保护好旅游者的利益,使旅游者的合法合理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其次,有助于维护稳定的旅游环境,通过维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的经营部门和开发部门的行为,规范其与旅游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稳定旅游市场,维护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旅游者权益的最终目标,实质就是通过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旅游市场的稳定,促进旅游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就是促进旅游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构建和谐旅游,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切实地维护旅游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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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韩玲,王能武.关于和谐旅游的伦理思考[J].江西蓝天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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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李玲.浅议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6).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其中,骆高远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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