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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代理权在电子商务下面临的挑战

时间:2022-05-23 13:21:01 浏览次数:

   摘要:文章通过介绍电子商务对传统经营模式下代理权的挑战、原有区域代理的权益及利益受到损害,分析了成因,指出“窜货的源头”就是各级代理商本身;进而提出了如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保护区域代理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区域代理;法规
 
    在传统的流通领域,区域代理是经销商所特有的权利。经销商独家买断区域的代理权,从而获得该区域的垄断经销权。然而,这种经销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B2C、C2C的发展,这种区域代理模式,正遭受挑战。
 
    在传统流通领域里,代理商或是区域代理商用一部分数量可观资金,购买所在区域的代理权,从而垄断经销。这种经营模式可以保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规模,同时,一部分资金先回笼。而对于代理商来说,通过一部分资金的付出,可以获得一个地区的独家代理权,也可获得垄断经营的高额利润。然而,在网络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几乎所有的商品,在网上都能找得到。电子商务营销打破了原来的区域代理权,原来代理商所买断的独家代理,在今天的网络经济下,受到了冲击。
 
    以吉林省某商贸公司为例:该公司用20万买断某品牌化妆品在吉林省的代理经销权,于是,该公司分别在各县级市找到各县级市的独家代理。然而,各县级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一些消费者用低于零售价的价格,在网上购得此产品。当县市代理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危害时,纷纷向省级代理商该商贸公司提出要求,要求严格约束市场不许跨区域经营。省级代理把这种情况反映给生产商时,生产商对些事却无能为力,因为无法约束在网上销售的人或是代理商。
 
    在市场上畅销的产品,我们都可以在网上找到。不仅仅是化妆品,在其他流通领域,我们都可以找到类似的现象。从而使传统的零售企业的代理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是什么样的人在网上销售谋利?
 
    从以上这个网上销售情况来看,一般的普通消费者都是不会在网上销售的,或是销售很少。一方面,因为产品到消费者手里,价位接近零售价格或是略低于零售价格,所以在网上销售无利润可赚。另一方面,普通的消费者很难获得大量的货源,所以,综上所述,普通销售者即使在网上销售,也只会出卖自己的个人用品。所以推断这种网上行为,大多是各级代理商所为。一些省级的代理商考虑到自己的区域性,可能不会做网上销售的行为,而一些县市的代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会选择这样的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大家称之为“窜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从法律上讲,这种行为违法了《合同法》。如何杜绝网上的窜货行为,成为我们在网络经济下进行电子商务的新课题。
 
    处理此类“窜货”,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下手。
 
    在宏观上,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政府所采用的方法。政府为了维护网上的商务秩序,制定相关的法律。在网上进行销售的人或是客户,在出示自己的证件同时,还要出示自己的相关授权区域的文件。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相当的区域进行销售。在宏观上进行控制,形成一个大气候,才会为以后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在微观上,治乱要从源头开始,从供货上开始,要有一个严格的约定和合同。在合同上,要注明所要经营的区域、价格。同时,要严格规定对窜货行为的惩罚。可以采用如下的方法,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网上窜货现象。
 
    第一,收取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要各代理商交纳一定保证金。保证自己在合同的规定范围内经销,而不窜货。第二,出厂时产品就要指定是销售区域。在产品出厂时,要注明所经营的区域。同时,加上一定的防伪标记。第三,加强售后服务。一般在网上购买产品时,售后服务是得不到保障的,而在当地代理商买到的产品,则可以得到很好的售后服务。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一个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在电子商务的情况下,针对新的经济形式下规范市场秩序,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作者单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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